11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为向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 刷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八条的规定, 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 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 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 结构和布局 的规划。此外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疋》(《中华
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 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六)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 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3、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 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 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 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 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 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企业法定 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 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 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 度和质量保证体系。4、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四)注册资本或资金 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 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 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试题

《印刷业管理条例》试题(本卷共50题单选题,每题2分,满分100分,80分合格。
)姓名:单位名称:1、设立印刷企业,除了具备《条例》第八条所列五项条件外,还应具备()。
(A)企业的发展规划(B)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C)企业的技术改造方案2、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A)1 (B)2 (C)33、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A)出版(B)公安(C)工商4、印刷企业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
(A)广告经营资格证明(B)广告发布资格证明(C)广告经营合同证明5、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出版缯版、增刊的文件。
(A)工商(B)公安(C)出版6、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A)10 (B)20 (C)307、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A)国外出版(B)国家明令禁止出版(C)低级趣味8、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 )。
(A)报纸出版许可证(B)营业执照(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9、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经营者,或者因合并、()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A)分立(B)迁移(C)转业10、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部门备案。
(A)工商(B)公安(C)出版11、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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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内的,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并出具《决定受理通 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 以受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不 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颁证),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业务电话:0859-3611017,监督电话:0859-3611011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 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 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予审批应当说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的企业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 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程序,予以受理,并 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贵州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2.经营场所 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 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3.贵州省印刷企业登记表;4.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 业执照;5.企业章程;6.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7.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 制度;8.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 应设备的证明材料;9.法人代表(负责人) 简历、身份证明材料;10.现场勘验记录。
2.1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立案 通过举报、现场检查获得 违法行为线索并进行审 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或检查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 关证据
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业务电话:0859-3611017,监督电话:0859-3611011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2、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
3、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8、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11、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2、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3、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14、对《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 经营活动的处罚。 16、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 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17、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9、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1、对《音像制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2、对《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3、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5、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6、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9、对违反《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对违反《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32、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3、对印刷业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命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34、对印刷业经营者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5、对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企业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36、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 报黔西南州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备案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集体 讨论决定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 的,公告并举 行听证
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 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 事人救济权
图
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内的,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程序,予以 受理。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业主单位或个人名称及相关 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规模;2、建设 工程选址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说明; 3、原址保护意见书;4、对实施原址保护的州级文 物保护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设计任务书;5、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施 工技术设计文件;6、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决定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问题进 行认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
政处罚决定书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业务电话:0859-3246318,监督电话:0859-3231965 本流程适用范围:
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 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Hale Waihona Puke 提出审查意见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不予审批 应当说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颁证)并公开行政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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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9、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尚不构刑事的处罚。 41、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42、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3、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4、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5、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6、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47、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节目的处罚。 48、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为的处罚。 49、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50、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51、对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52、对违反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53、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4、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5、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56、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8、对《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59、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0、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1、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62、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3、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4、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5、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66、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67、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8、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9、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71、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72、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73、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