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货运源头治超实施方案

货运源头治超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货运行业的超限超载现象也日益严重,给道路安全、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决定从货运源头着手,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治超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通过实施源头治超,确保货运车辆合规装载,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任务: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装载行为,提高车辆合规率。
三、实施方案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1)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治超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治超工作的认识。
(2)加强对货运企业、驾驶员的政策法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1)成立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
(2)建立健全货运源头企业监管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3)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检查,严查超限超载行为。
3.优化货运企业内部管理(1)督促货运企业建立健全装载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合规装载。
(2)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3)推广使用智能称重设备,确保货物装载准确无误。
4.强化科技手段应用(1)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货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2)建立货运车辆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5.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1)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治超工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2)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规企业进行曝光。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1)收集相关资料,了解货运行业现状。
(2)分析货运源头治超的难点和痛点。
2.制定方案阶段(1)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源头治超实施方案。
(2)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完善方案。
3.实施阶段(1)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治超工作。
(2)各部门协同作战,确保方案落实到位。
(2)评估方案实施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五、预期效果1.货运车辆合规率明显提高。
2.道路交通事故率明显下降。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08-15实施日期:2001-08-15时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路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源头治超各项规章制度

源头治超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源头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原则,实现超限超载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源头企业管理第四条源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治超工作职责,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源头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确保车辆合法装载。
第六条源头企业应当建立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记录车辆装载情况、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七条源头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第八条货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第十条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不得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应当接受企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源头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源头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超限超载是指货物或车辆超出规定的限定重量或尺寸而行驶的违法行为,它严重危害公路交通安全、损害道路设施、加剧交通拥堵,甚至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治理超限超载问题上,应该采取源头治理措施,从货物的装载、车辆的检测和管理、道路的监控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超限超载的管理水平,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货物装载管理1.建立完善装载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制定相应的装载规范,明确最大允许装载量及尺寸限制。
要求运输企业按规范进行货物装载,并明确责任人和违规处罚措施。
2.严格货物过磅检测加强对货物重量的检测,建立严格的过磅管理制度。
对于涉及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其装载情况符合规定,必要时可以进行非毁性检测。
二、强化车辆检测和管理1.加强技术标准和检测手段制定更加严格的车辆技术标准,对超限超载问题易发车辆进行重点监控和检测。
推广应用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防止使用假冒伪劣设备。
2.加强车辆在线监控系统建立车辆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采集。
通过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超限超载行为,对违法车辆进行罚款和违规处理。
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频率和效果。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交警、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等的合作作用,形成合力。
2.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扣分、吊销从业资格证等严厉处罚。
对于骗取检测、逃避监控等恶意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道路监控和维护1.建立道路监控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道路监控系统,加强对道路超限超载行为的监测和录像取证。
利用智能化技术,实现对违法车辆的实时监控和追踪。
2.加强道路维护加大对道路的维护力度,修补损坏道路,加固易损地段。
对于经常发生超限超载行为的路段,采取增加限载标志、设置电子警示牌等措施,提醒驾驶员遵守规定。
货物源头治超实施方案

货物源头治超实施方案货物源头治超是指从源头上加强对货物超限运输的管理和监督,通过规范运输车辆和货物装载,有效遏制货物超限超载现象,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为了有效实施货物源头治超,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管。
对于货物运输车辆,应建立健全的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所有运输车辆都有合法的牌照和证件。
在货物装载方面,要求运输企业严格按照车辆载重标准进行装载,不得超载运输。
同时,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其次,要加强对货物装载的监督。
货物超限超载问题的根源在于货物装载不规范,为此,应建立严格的货物装载标准和监督制度。
对于不同类型的货物,应制定相应的装载标准,并对装载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同时,对于一些易超限的货物,如砂石、建材等,要求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装载符合标准,不得超限超载。
另外,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
驾驶员是货物运输中的关键环节,他们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因此,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资质审核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职业道德。
同时,对于存在违规运输行为的驾驶员,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形成对违规行为的强有力打击。
最后,要加强对货物源头治超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力度,对于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其进行严格的整改。
同时,定期对货物源头治超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和畅通。
综上所述,货物源头治超实施方案需要从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货物装载的监督、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以及对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落实。
只有全面推进货物源头治超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货物超限超载现象,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量也在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道路运输超限超载问题也日益严重。
超限超载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还给路面、桥梁等设施带来严重的损坏。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货运源头单位需要加强治理,建立相关制度。
下面从立法、行政管理、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四个方面阐述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立法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超限超载的定义、惩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超限超载的定义可以减少对超限超载的理解模糊,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实施。
制定惩罚措施可以对超限超载行为予以合理的处罚,加大违法成本,形成震慑力。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可以明确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追责主体,提高依法追究责任的效果。
行政管理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
首先,应建立健全车辆购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车辆的购置数量和参与运输的资质。
其次,应建立严格的车辆检查制度,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运行状态符合相关标准。
另外,还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包括培训、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法意识。
经济手段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收费政策和优惠政策,引导运输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合规运营。
比如,对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给予一定程度的费用减免或优先通行权益,激励运输企业更好地管理和运营车辆。
另外,还可建立超限超载责任保险制度,要求运输企业购买相关保险,以降低超限超载对社会的影响。
技术手段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货物智能化管理水平。
比如,可以应用物联网技术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测,提前预警超限超载行为。
同时,还可以使用智能化称重设备和自动化识别系统,对运输车辆和货物进行准确测量和识别,以确保运输车辆和货物的合规运营。
总之,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需要从立法、行政管理、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四个方面综合施策。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伟中2023年11月16日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超过道路、道路桥梁、道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管控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第1篇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一、前言近年来,我国道路运输中超限超载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影响了道路桥梁的安全,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对运输市场秩序和道路使用寿命造成了极大破坏。
为从源头上治理超限超载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综合治理,实现超限超载现象明显减少,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道路桥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 原则:坚持依法治理、源头管控、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技术创新、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1. 加强货运源头监管(1)建立货运源头企业信息库,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更新。
(2)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装载标准装载货物。
(3)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反规定装载货物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2. 严格路面执法检查(1)加强对路面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2)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厉查处,严格执行“一超四罚”制度。
(3)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提高执法效率。
3. 推广科技治超手段(1)加大科技投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手段,对重点路段和货运源头进行监控。
(2)在重点路段和关键节点安装不停车检测系统,实现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自动抓拍、自动识别、自动上传。
(3)建立超限超载治理大数据平台,对超限超载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超限超载治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货运企业和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2)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3)积极宣传治超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 建立长效机制(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2)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考核机制,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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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
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
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19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
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19元罚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