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及对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及目录)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使用的、一旦失效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设备设施。
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范围及其检测检验周期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制定、发布。
第四条(监管权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五条(总体要求)对于列入目录中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
第六条(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大型矿山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应当由甲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国土资发〔2004〕208号进行分类)第七条(新安装设备设施)新安装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经检测检验合格,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在用设备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应当按照目录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第九条(特例)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应当经过重新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1)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年;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使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相关安全性能受到影响;3)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大修后;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进行检验时。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设计的相关注意问题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设计的相关注意问题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逐渐加大了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程度,然而,在矿产资源的开发活动中逐步由浅入深,坑探工程在矿产资源探矿、开采活动中应用越来越广泛,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矿山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国家对的矿山生产活动的安全越来越重视,在矿山坑探过程中,加强了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评审,如何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设计过程中合理制定方案已经是个想当难的问题,本文主要在结合案例的基础上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常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心得和方法,希望和大家多交流,探讨。
关键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设计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随着科技水平、探矿、采矿工艺方法的多样化,人们探矿、生产活动从浅入深,越来越科学化,更适合自己的需求。
在探矿活动中安全专篇设计中需要人性化、科学、系统的设计,并针对各个矿山的实际开采条件进行设计,设计中必须考虑到探矿井巷的施工方法、供电系统,井巷通风系统、井巷供、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通讯等。
我简易的通过这几个方面和大家交流,安全专篇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1、设计依据1.1勘查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合同和相关的合法性证明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②勘查许可证号;③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委托书;④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合同。
1.2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①法律、法规②行政规章③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④其他设计依据2、项目概述2.1探矿权设置以及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基本情况2.2探矿区位置、探矿区范围及前期已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情况2.3探矿区气象水文、地貌等自然地理情况及交通运输条件等基础设施条件2.4坑探工程概述1、坑探工程的总体布置:就是总体工作布置思路及方法,工作量。
2、探矿井巷的参数:主要是坑道设计规格、坡度。
3、探矿井巷施工工艺方法:凿岩爆破方案—凿岩与装药—爆破—通风、供排水—装岩(矿)运输—支护。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的在用矿山“四大件”现状、问题与对策

、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危 险 性较 大 的 在 用 矿 山 “ 大 件 ” 状 四 现
台或托 台与提 升信 号未 闭锁 , 卷筒 提升 设 备没有 定车 装置等 单
现象 。 2 空 气 压 缩 设 备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空 气 压 缩 设 备 是 生 产 和输 送 压 缩 空气 的 设 备 , 井 生 产 中使 矿 用 的 各 种 风 动 工 具 , 是 以压 缩 空 气 作 为动 力 。 空 气 压 缩 设 备 和 都 风 包 的 安全 保 护 装 置 主 要 为 了防 止 空 气 压 缩 设 备 和 风 包 的 爆 炸 。
工 作 。 目前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企 业 在 用 的 空 气 压 缩 设 备 , 当 程 度 相 上 存 在 安全 保 护 装 置 不 全 或 未 能 有 效 、 靠 工 作 的 现 象 , 在 一 、 可 存
1 .提 升 设 备 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矿 山提 升 设 备 担 负 着 矿 山 升 降 人 员 、 升 矿 石 及 运 输 材 料 和 提 设 备 的重 要 任 务 , 是 联 系 井 上 和 井 下 的 重 要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 它 () 升 设 备 的 安全 保 护 装 置 不 全 或 未 能 有 效 、 靠 地 工 作 。 1提 可 目前 金 属 与 非金 属 地 下矿 山 企 业 使 用 的 提 升 设 备 , 安 全 保 护 装 其 置 缺 损 或 失 效 现 象 严 重 , 由 于 出 现 故 障 后 未 及 时 修 复 , 由 于 或 或 维 护 不 当造 成保 护 装 置 误 动 作 后 , 意 甩 开 保 护 装 置 , 在 重 大 有 存
质安全水平较低 , 生产规模小 , 技术落后 , 备陈l 、 设 1 老化 , 9 存在较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

证照情况
许可证证照齐全且许可证在有效期
3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此项不得分且直接定为D级(符合陕安监〔2016〕52号要求的除外)
否定项
2
边坡(排土场)高度
2分
边坡高度超过200米,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2
在线监测和专项分析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不符扣0.5分;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进行在线监测或未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的不得分直接定为D级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
2
每发现一处不符扣0.5分
10
运输
2分
部道路运输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回车安全,弯道处的会车视距不能满足要求,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应有牢固的车档,车档不小于各种车辆最大轮胎的2/5
1
每发现一处不符扣0.2分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8
开采方式
3分
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
3
未按照设计方式开采或使用的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的不得分直接定为D级
否定项
自上而下分层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
2
9
水文地质条件
2分
大气降水量小,地下水量小,边坡稳定性好,岩土体无变形破坏
2
大气降水量大,地下水量大,边坡稳定性差,岩土体有变形破坏,未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治措施,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不得分直接定为D级
否定项
2
警示标志
2分
警示标志
露天矿边界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开采境界应对有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地和水仓等加盖板或设棚栏,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设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第二批)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6日发布)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2.Φ 1.2米以下(不含Φ 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4.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6.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
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4. 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 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8.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DB37_T 2387-201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急物资配备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急物资配备标准1.引言在地下矿山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危险性的工作,意外事件难以避免。
合理配备应急物资并制定相应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急物资配备标准展开探讨,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2.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急物资的全面评估在探讨地下矿山应急物资配备标准之前,首先需要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特殊环境和潜在危险进行全面评估。
地下矿山作业环境恶劣,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例如瓦斯爆炸、坍塌事故等。
必须根据矿山的特点,合理评估应急物资的需要数量和种类。
3.深入探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急物资的配备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急物资的配备标准应该兼顾深度和广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紧急救援设备:包括呼吸器、安全带、头盔、防护服等。
- 急救药品和器械:包括常用的急救药品、急救箱、担架等。
- 应急通讯设备:包括对讲机、应急通信方式、无线呼叫器等。
- 照明设备:包括头灯、手电筒等。
- 应急食品和饮用水:保证矿工在发生事故后能够维持生存所需的食品和水。
在制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时,还需考虑不同矿山类型、规模和地理位置的差异,因为不同的矿山可能面临不同的应急情况。
4.文章总结和回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急物资的配备标准需要全面评估矿山特点,深入探讨各类应急物资的配备标准,并且考虑到矿山的差异性。
这样才能保证在矿山发生意外情况时,矿工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和保障。
5.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急物资的配备标准是一项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工作。
通过合理的配备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矿工在危险环境下的生存和逃生几率,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可以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减少事故损失。
6.结束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合理的配备标准可以有效提高矿工在危险环境下的生存几率。
各地下矿山应充分重视制定和执行应急物资配备标准,为矿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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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
检测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及对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及目录)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使用的、一旦失效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设备设施。
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范围及其检测检验周期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制定、发布。
第四条(监管权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五条(总体要求)对于列入目录中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
机构对其进行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
第六条(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大型矿山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应当由甲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按国土资发〔2004〕208号进行分类)第七条(新安装设备设施)新安装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经检测检验合格,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在用设备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应当按照目录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第九条(特例)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应当经过重新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年;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使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相关安全性能受到影响;
3)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大修后;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进行检验时。
第十条(技术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向检测检验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
因企业出具的资料、技术数据不准确而导致检测检验结果出现偏差或错误时,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检测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的要求,在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约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检测结果)检测检验机构应当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职业道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
第十四条(告知义务)检测检验机构发现被检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告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第十五条(检测费用)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检测检验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安全标志)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选购危险性较
大设备设施时,凡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应当选购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日常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加强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台账和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安监人员约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检测检验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检测检验机构获取服务。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检测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处罚总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伪造报告的处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其他单位伪造检测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检测检验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的,检测检验机构可要求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虚假报告的处罚)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安监人员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目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