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保证金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或双方按照约定向对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担保。
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果没有发生违约行为,则应当退还给提供保证金的一方。
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保证金也被作为违约赔偿的一部分。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保证金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违约的风险。
保证金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确保双方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合同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是由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大小、风险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保证金的数额不会超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例如,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发包人可以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定金和质押等几种。
其中,履约保证金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它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以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除了履约保证金之外,违约金也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一种保证金形式。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如果合同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定金和质押也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保证金形式。
定金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
定金对支付定金的一方和接受定金的一方均有约束力。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违约的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保证金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作为一种常见的履约保障方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证金可以确保施工合同的履行,保障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时,为了保证其在中标后能够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向招标人提交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担保。
如果投标人中标后反悔,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可以扣除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中标价的1%~5%,具体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担保。
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发包人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为了保证其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和整改,向发包人提交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担保。
如果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和整改,发包人可以扣除质量保证金作为赔偿。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5%,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支付保证金支付保证金是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其能够按时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各项费用,向发包人提交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担保。
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各项费用,发包人可以扣除支付保证金作为赔偿。
支付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5%,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五、工期保证金工期保证金是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担保。
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发包人可以扣除工期保证金作为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的规定
一、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
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担保形式。
二、保证金的用途和管理
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按时支付工程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等。
乙方有权在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扣除相应的保证金金额。
同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证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保证金的退还和抵扣
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可以申请退还剩余的保证金。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申请后的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或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将保证金用于抵扣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或提供虚假担保,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妥善保管保证金或擅自挪用保证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其他关于保证金的事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了解建设工程合同之履约保证金(一)

了解建设工程合同之履约保证金(一)一、引言在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履约保证金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为了确保履行合同义务而向业主缴纳的一定款项或者提供的一定财产作为保证,以确保工程按合同要求按时高质量完成。
本文将深入介绍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基本概念、作用、缴纳方式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意义1. 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为保证合同履行质量和期限,通过向业主缴纳一定金额的款项或提供一定财产作为保证,以确保工程按合同要求按时高质量完成的一种形式。
2. 履约保证金的意义履约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增强承包商的履约信心,使其更加努力完成合同,提高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其次,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经济上的担保,可以确保业主在出现承包商违约或工程质量不达标时,可以从保证金中追偿。
最后,履约保证金也对业主具有保护作用,确保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减少业主的风险。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1. 一次性缴纳方式一次性缴纳方式是指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业主缴纳全部履约保证金金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金额较小、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减少后续的行政手续和管理成本。
2. 分期缴纳方式分期缴纳方式是指承包商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履约保证金的分期缴纳。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金额较大、工期较长的情况下,可减轻承包商一次性缴纳的经济负担。
四、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
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合同价款的百分比比例、标底价款的一定比例等。
五、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扣除1.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退还给承包商;另一种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退还。
2.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扣除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证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一方或双方按照约定向对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货币担保。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的作用主要是确保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同时也保护了发包人的利益。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的主要类型有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工期保证金等。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商为了保证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质量。
工期保证金是指承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按时完成而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交纳时间和方式在合同中应当有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交纳,具体时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等,也可以是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及时退还保证金。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导致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出现问题,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商支付额外的赔偿金,并且有权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保证金的使用范围、扣除标准和退还条件等。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共同监管保证金,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使用。
总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条款,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和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同时也保护自身的利益。
工程合同的保证金多少

工程合同的保证金多少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合同的保证金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数额,它通常会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合同金额以及双方的协商来确定。
为了确保合同的严肃性和执行力,相关部门往往会设定一个最低比例作为参考。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工程的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那么保证金至少应为50万元。
当然,这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实际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提高比例。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假设某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保证金定为合同总价的10%,即500万元。
这个数额既体现了对乙方履约能力的信任,也为甲方提供了足够的风险保障。
在确定保证金数额后,合同中还应当明确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通常,保证金会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者在工程进度款中分期扣除。
合同还应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比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息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保证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合同的履行,但它并不是万能的。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发生违约情况,除了依据保证金进行处理外,还可以依法追求违约方的进一步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提供的保证金比例仅供参考,具体数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双方充分沟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质保金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质保金
建设工程合同质保金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的保证金。
这部分资金通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由发包人返还给承包人。
如果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优先使用质保金进行维修或赔偿。
在撰写质保金条款时,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质保金的比例和金额: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质保金的比例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质保金的比例在3%-5%之间,具体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 质保金的支付时间:通常是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到一定程度后开始计提,或者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提取。
3. 质保金的保管方式:质保金可以由第三方银行保管,也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4. 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和时间:通常在工程质保期届满后,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应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若有质量问题,应在问题解决后退还剩余部分。
5. 质保金的使用范围:应明确质保金仅用于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6. 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未履行维修义务或质保金不足以覆盖维修费用时,应明确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通过以上条款的详细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同时也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运用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持续保障。
质保金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环节,其合理设置和规范管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框架下,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细化,可以使质保金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的签订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履约保证金的条款,这是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双方的权益。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风险控制手段,它要求承包方在合同执行前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担保,以确保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一个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范本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以下是一份简化的范本,供各位参考:【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名称)的建设达成合作协议,为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履约保证金条款:一、保证金的数额与支付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天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
该保证金将存入以下账户:(此处列出账户信息)二、保证金的退还1. 若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____天内,无息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2. 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后,余额退还给乙方。
三、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四、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实际的合同条款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双方的实际需求来定制。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由专业的法律顾问参与,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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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保证金篇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关于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结算《招投标法》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该法没有明确如何缴纳、缴纳标准、方式及如何结算;20XX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该文件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前述内容。
因此,鉴于法律规定的诸多不明,履约保证金在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使得施工单位市场竞争中弱势的情况下,出现多缴而又无法返还的不利局面。
同样,由于没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的定性,同样也使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其债权人诉讼等时,履约保证金面临被其他债权人主张要求分享或法院执行的尴尬。
履约保证金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法律规范不完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对其内容约定不明、建筑市场秩序尚待进一步健全等因素息息相关。
本文就从现在法律的规定出发,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法律探析,并对该内容的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施工合同的双方及履约保证金的今后立法有所裨益。
在中国现阶段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约定绝大多数是支付金钱为表现形式,鲜有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等方式。
因此,本文以现金为表现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为阐述对象一、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系指为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经建设单位要求并由双方约定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一定金额并特定化的保证金,在施工单位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
显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担保工程承揽契约之落实完工,以及违约之责任之归属,便于迅速厘清责任,将损害降至最低,使工程顺利进行[②]。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该条是从工程签约一开始,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为使公平有序的进行,投标人的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该条是否为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履约保证金在理论上的争论是相关的,鉴于本文作者的观点,应为一种保证。
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应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相结合。
(二)履约保证金法律性质由于我国法律和规章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对其性质争议颇多争议,主要有违约定金、违约金、金钱质等三种,兹分析检讨如下:违约定金说:持该观点的人主要是基于其一,履约保证金有担保的功能,而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套用为定金;其二,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有条款约定:在建设单位未完全履约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履约保证金除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否则,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而有约定的,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有单向性质,其功能具有保证一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唯一性,则不能认为合同存在履约保证金。
因此,该说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违约金说:该说主要认为是履约保证金是对施工单位违约时,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这一说法是以偏盖全,其一,违约金只是履约保证金实现担保功能时的体现;其二,履约保证金是根据合同约定,即有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其目的是“担保”及促使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是作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担保,与违约金是债务不履行损害债务发生后始得请求,并不相同;其三,若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的,建设单位在没收履约保证金后,完全可以要求其另行赔偿其他损失。
本文主张履约保证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是担保,主要理由是:从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出发,是为了促使施工单位完全履约,就必须保证该履约保证金具有排他性。
若不具有排他性,在施工单位的其他债务纠纷时,任由其他债权人分配或由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则会使其目的完全丧失。
“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的固定属于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中的某一种,其性质和效力无法整齐划一的定论。
”,该些观点无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目的,也不利于理论上的探讨,应当予以摒弃。
[③](三)履约保证金的种类在实践中,有的施工合同会笼统的约定就是履约保证金,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依保证的内容不同,而对其数额进行分割,具体包括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等。
而按施工合同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在招投标阶段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主要包括交纳方式、数额及接收,鉴于现在法律对此并明确,而该内容对当事人双方至关重大,确有探讨的必要。
首先履约保证金既然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当然具有实践性之法律特点,即不交付就不生效。
建设单位往往中标书中会载明,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在符合中标的情况下,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因此,只要施工单位参与了招投标,就实际事先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在实践而言,不存在投标单位不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可能性,因为若不根据中标书签订施工合同并交付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就是违反招投标规定,会被没收中标保证金。
那种认为建设单位直接将中标保证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是侵犯了施工单位的利益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当然,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产生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台湾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招标注意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厂商得标订约时,应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不低于决标价百分之十为原则。
但没有上限,明显与施工单位不利。
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为支付违约金所作的担保,因此,参照违约金标准比较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结合实际,履约保证金约定在合同总标的的10%-30%为合理区间,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同样,如果履约保证金扣减或没收过高或过低的,也可以酌情调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履约保证金是这样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
履约保证金应交付给建设单位,转移占有,且应设立履约保证金帐户,不得与其他混同,也不得擅自挪用。
这主要是基于履约保证金金钱质的特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扣除的情形,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履约保证金扣减协议或由建设方向施工方书面通知扣除理由、数额与时间。
这样操作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在第三方对该履约保证金主张权利时,厘清其性质与数额,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包括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抵扣或没收等,是对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处置。
双方当事人往往在此会产生较大的争议,是施工单位最心有余悸的事项,是建设单位最想利用的筹码。
所以很有必要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也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细化。
(一)返还按台湾工程投标须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无息返还。
台湾学者及法院判例认为,系争工程尾款须俟正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许可证后结付,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乃系以该事实之发生为债务之清偿期。
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上,结合我国实践,认为:1、可以约定在工程款结算前按履约进度,分段返还:如于工程完成25%、50%、75%及验收合格时与结算后各返还15%、20%、25%等,该种方法因实际占有的履约保证金的递减而使担保力度减弱,显然对建设单位不利;2、约定结算后一次性返还。
因在施工实际中,还存在工程款的结算环节,建设单位有否多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对扣减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认可等未决事项,因此,验收合格后全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还不成熟,应推迟至工程款结算时比较合理;3、返还时是否包括履约保证金的孳息,完全属于当事人的意志自治范围,从合同之约定。
(二)抵扣或没收抵扣是部分而没收是针对全部履约保证金。
为避免当事人对抵扣或没收发生争议,对抵扣或没收的情形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非常重要,而不能单纯依现有法律对违约责任的笼统规定上。
对抵扣或没收情形的约定其原则应为:合同或法律没有明文约定或规定不允许抵扣或没收的,不得抵扣或没收,应予以及时返还;其抵扣或没收的情形必须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等范围。
具体我们可以参考台湾政府采购法规定: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含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发还之情形:1、有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1项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条第二项前段得追偿损失者,与追偿金额相等之保证金;2、违反政府采购法第65条规定转包者,全部保证金;3、擅自减省工料,其减省工料及所造成损失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我;4、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部分终止或解除契约者,依该部分所占契约金额比率计算之保证金;全部终止或解除契约者,全部保证金;5、查验或验收不合格,且未于通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损失、额外费用或惩罚性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