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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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改革探索与实践

【营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改革探索与实践

【管理创新】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改革探索与实践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改革探索与实践,是公司积极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以引入混合所有制和管理模式创新为主要内容,对配电网管理体制机制实施的一次全方位管理变革。

其基本内涵是,结合配电网建设发展实际,遵循“避免重复建设、坚持公平竞争、保障电网安全”的三项原则,坚持电网统一规划、统一调度和统一标准,以市场化、专业化为方向,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主线,有序推进增量配电投资放开,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平、公开、公正优选项目业主,积极探索增量配电网新型运营模式,创新管理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构建多方参与、标准统一、模式创新、合作共赢的增量配电网发展模式,全面提升配电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和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工作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多专业工作协同机制。

公司总部层面统筹部署,严格根据各部门专业职责,遵照职责界限清晰的基本原则,形成以体改部门归口管理,发展、财务、营销、人资、基建、调度、运检、物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协同机制。

二是建立改革工作协调例会机制。

为完善改革信息的收集、跟踪、研究和协调,建立总部各部门及省公司两个层面的工作协调例会机制。

截至目前,公司总部层面共召开协调例会14次,以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并协调解决关键问题;共召开5次省公司专题研讨会,以交流推进经验,集思广益解决操作性问题。

三是建立全方位调研机制。

公司深入了解国外配电网的运营实践,开拓视野、把握前沿,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公司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开展了国内增量配电试点调研,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开展联合调研,了解增量配电试点最新进展和存在问题,为管理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2、超前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研究力量,组建各专业专家组成的研究团队,结合增量配电试点推进情况,开展系统深入研究,为改革实践提供决策参考。

一是加强政策研究。

深入解读中发9号文及配套文件,以及后续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准确把握中央改革精神,提出做好增量配电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全面梳理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组织省公司结合省情企业开展研究,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确保增量配电改革各项政策全面落地。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关键问题黄李明;杨素;屠俊明;曲昊源【摘要】The deregulation of incremental distribution network investment business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the new round of electric power system reform,which has attracted attentions of all sectors of society.with the country's 106 pilots identified,the deregulation of incremental distribution network investment business proceeds from the top-level design to the implementation phase.In order to promot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reforms,several key issues for deregulation of incremental distribution network investment business are studied in depth in this paper based on a deep interpretation of related policies,including deregulation mode,pricing mechanism,the way that the power generation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pilot reforms,and the supporting mechanism.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The research results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decision-making in formulating schemes and specifications of the incremental distribution network investment pilot reforms.%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一直吸引着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全国106个试点项目的确定,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从顶层设计进入了实施操作阶段.为促进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顺利实施,在深度解读政府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的几大关键问题,包括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方式、定价机制、发电企业参与试点方式、招标方式、配套保障机制等,并提出相关建议.研究成果可以为省内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改革试点方案和细则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期刊名称】《中国电力》【年(卷),期】2017(050)007【总页数】4页(P1-4)【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增量配电;电改试点;混合所有制【作者】黄李明;杨素;屠俊明;曲昊源【作者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北京 100031;国网能源研究院,北京 102209;国网能源研究院,北京 102209;国网能源研究院,北京 1022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61中发[2015]9号文及配套文件下发后,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在售电侧放开、交易机构组建、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电力市场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

增量配网配售电公司盈利模式

增量配网配售电公司盈利模式

增量配网运营及盈利模式一、增量配网运营模式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1)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2)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3)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4)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5)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6)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

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7)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8)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9)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增量配网主要盈利模式关于增量配电网的赢利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作为竞争性售电公司,收取一定的售电代理服务费;另一方面如果是作为纯粹的增量配电公司,其实他只是一个小型的供电公司,那么根据配电网运营者的供电服务内容,收入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配电服务费配电服务费将作为增量配网公司供电服务的主要营收来源,同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指出: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补充:我们国家也在制定关于新增配电网的价格机制和办法。

例如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这也是我们国家省级配电网采用的办法,还有像竞争法、激励法等等。

实际上,以后配电服务费采用哪种定价机制,主要参考地区的特点进行灵活规划。

2、相关增值服务收入相关增值服务根据文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2)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3)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4)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5)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川府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1.05•【文号】发改经体〔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一)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二)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三)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二、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四)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五)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四川关于加快小区配电交电力公司文件

四川关于加快小区配电交电力公司文件

四川关于加快小区配电交电力公司文件在房地产市场化运作大背景下,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成。

随着市场主体对利润追求方式不同,存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不一、质量低劣、规划选址不当等诸多问题。

更为甚者,一些开发商在项目建成售罄后即撤离、甚至注销,造成产权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住宅小区供电能力跟不上。

为此,四川关于加快小区配电交电力公司文件如下:一、新建、在建住宅小区,建成验收合格后直接移交;已列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供电设施及设备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未列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根据小区配套供电设施的情况,具体与供电企业协商后移交,具体如下:一是关于新建、在建住宅小区供电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网前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直接将配套供电设施资产移交供电企业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按照供电企业验收意见整改合格后移交,或筹措相关改造费用交供电企业接受改造。

二是关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各市、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资产产权归属进行全面梳理,入户意见征集,摸清供电设施产权底数和业主意愿,按照《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移交方案,明确不同产权供电设施的具体移交细节。

二、各基层政府负责组织所属辖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移交相应的市、县(区)供电企业。

包括:协调资产管理部门移交政府投资的小区配套供电设施资产;协调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社会资本投资、且有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的配套供电设施资产;协调前期物业、开发商,明确由社会资本投资、但无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的配套供电设施资产移交主体;负责由社会资本投资且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或开发商的小区配套供电设施资产移交;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将小区配套供电设施附着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整体移交,若不能整体移交的,须确保在供电设施存续期内,供电企业无偿享有相应土地、房屋等建筑物的使用权。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变配电设施委托运行维护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2]5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变配电设施委托运行维护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2]5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变配电设施委托运行维护收费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变配电设施委托运行维护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2]54号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四川省电力公司:你公司《关于变配电设施委托运行维护收费的报告》(川电财[2001]130号)收悉。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条例的规定,对委托供电部门代为维护、管理的变配电设施实行有偿维护。

经研究现对变配电设施委托维护收费批复如下:一、成都市10KV/315KVA杆架式专用变压器维护费12853元/年;10KV/400KVA室内专用变压器日常维护费26116元/年;10KV/1000KVA室内专用变压器日常维护费63683元/年;10KV开关站日常维护费75607元/年。

其它市、州、县按上述标准下浮15%执行。

二、本批复试行二年,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10KV/315KVA杆架式专用变压器维护工程内容1、变压器负荷监测:每年除1--2月和7--8月高峰期每月早晚各2次以外,其余8个月均为每月早晚各1次,每年共32个工日。

2、变压器年检调试:每年1次检修调试,包括变压器干燥,更换封闭头硅胶,测试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10KV避雷器检测,补充变压器油;3、变压器水冲洗:每年1次;4.变压器油取样化验及油过滤:第2年1次:5.变压器高低压引下线及横担更换:第4年1次。

10KV 400KVA室内专用变压器日常维护工作内容1、为压器系统调试、10KV进线电缆调试、10KV避雷器调试:每年1次;2、配电室每天2个工人轮换值班监视负荷并预防小动物措施以及防污清扫,每年共2人×365天=730个工日。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2x】2048号)批准了我省南京江北新区玉带片区等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为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发改经体〔202x〕212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细则所称的增量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细则。

(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须符合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服务等义务。

试点区域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要求。

(三)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配电网建设运营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四)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

(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应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加快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

(六)为保障增量配电网用户安全、可靠、稳定用电,与增量配电业务相关的规划、工程设计、设备运维、调度运行、客户服务、供电安全等方面工作均应依据《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技术标准体系》(另行编制发布)等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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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暂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体改综合〔2017〕169号)精神,在试点期间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满足的条件(一)符合省级电力规划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省级电力规划,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开展前,应由市(州)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并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二)符合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定义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可视为增量配电网。

增量配电网应与电网企业资产边界清晰,不产生交叉供电,不产生重复建设。

发电企业及其资本原则上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申请报告获批各市(州)根据《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业主单位编制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申请报告(并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报告须明确试点范围、内容和工作安排。

报告在充分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批复后实施。

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试点流程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包含以下三种情况: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中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

(一)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申报各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已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方案应明确增量配电项目的试点范围和建设运营主体确定方式等内容,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2.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各市(州)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具体规划、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同时应明确项目的实施步骤和与上级电网接入点等具体内容,报告应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3. 确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各市(州)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增量配电业务经营年限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参见附件2)。

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用户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应由国有控股的业主投资建设,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增量配电业务投资运营相应的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投资建设。

4. 项目核准项目业主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且具备核准条件后,按照项目核准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核准权限核准项目。

5. 项目建设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项目招投标和项目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6. 项目验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核准建成后,核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行验收,电网企业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规定、流程详见附件3)。

7.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权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可申请项目运营权,也可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主体进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权按以下流程办理:(1)取得供电、电力业务许可。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须向四川省能源监管办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新增供电营业区项目业主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供电营业许可。

(2)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业务业主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配电价格核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的有关规定核定配电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3)取得运营许可。

投资建设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且项目验收合格的业主,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申请所需材料及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4)。

获得运营权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4)并网运行。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后,项目运营主体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申请规定和流程详见附件5)。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增量配电业务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上述(1)至(4)步骤重新办理增量配电业务运营权申请。

(二)非电网公司存量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试点项目试点流程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发布之前(2016年10月11日)形成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可以申请转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申报各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已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方案应明确增量配电项目的试点范围和建设运营主体确定方式等内容,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2.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各市(州)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具体规划、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同时应明确项目的实施步骤和与上级电网接入点等具体内容,报告应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3. 确定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可确立存量资产持有主体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也可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4. 项目验收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网资产转增量配电网项目,核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对存量转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进行验收,确定该存量配电网资产是否满足继续服役条件,电网企业参加验收工作(验收规定、流程详见附件3)。

5.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权项目业主可申请项目运营权,也可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主体进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运营)。

配电区域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的用户,其配电区域的配电网运营主体应是国有控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

(1)取得供电、电力业务许可。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未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须向四川省能源监管办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配电网试点项目运营主体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供电营业许可。

(2)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业务业主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定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的有关规定核定配电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

(3)取得运营许可。

投资建设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且项目验收合格的业主,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申请所需材料及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4)。

获得运营权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4)并网运行。

取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后,项目运营主体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申请规定和流程详见附件5)。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三)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即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一部分为新建配电网,另一部分为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其试点流程参照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

本类增量配电业务项目,新建部分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业主,招标程序需符合国家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由市(州)组织新建资产业主和存量资产业主成立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公司,确立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

配电区域包含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的用户,其配电区域的配电网运营主体应是国有控股,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股。

单一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区域内原则上只应有唯一业主对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进行运营。

三、运营权的收回增量配电业务运营主体无法履行应有责任和义务,供电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满足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中强制退出条件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由地方政府依法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

其配电网资产通过协议约定等合理方式无偿移交给指定的电网企业。

附件:1.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模板2.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中应明确内容3.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验收流程4.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运营权申请书模板5.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并网运行流程附件1: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模板XXX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表编号:日期:XX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请书一、试点项目概况(1)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该范围应由明确的地理信息,如道路、河流、坐标点等进行界定,并附图。

(2)试点项目供电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产业政策等方面内容。

(3)列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必要性。

从积极响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满足试点项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有效降低用户购电成本等方面简述必要性。

二、试点项目供电范围内的电网及供用电现状(1)电源情况包括已建及在建电厂的名称、性质(公用、自备)、产权归属、装机容量、并网情况、前三年发电情况等。

(2)负荷电量情况前三年全社会用电负荷、分行业分类别用电情况,执行电价。

(3)用户情况当前共有用户数及装接容量;各用户上年用电量。

用户产业及行业分布情况,供电主体情况。

附表说明。

试点区域若有重要用户,填写用户名称,以及近两年用电量。

(4)电网现状情况公用电网方面:截至上一年底,各电压等级电网设备台帐及产权归属,包括线路名称、线路起止点、线路型号、线路长度、上年度最高负荷;变电站名称、电源点、主变容量、出线数量、上年度最高负荷等信息;10千伏配变数量、配变容量;低压线路长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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