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管理办法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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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公司配网及州(县)级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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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公司配网及州(县)级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1云南电网公司二〇一〇年四月云南电网公司配网及州(县)级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云南电网公司配网及州(县)级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目录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术语(1)4. 现状(2)4.1 业务现状(3)4.2 信息化现状及存在问题(4)5. 公司配网信息化建设目标(5)5.1 总体目标(5)5.2 设备管理(8)5.3 图形应用(9)5.4 配网生产业务管理(10)5.5 移动应用(12)6. 技术方案(12)6.1 建设思路(12)6.2 技术方案(14)6.2.1 软件方案(14)6.2.2 硬件部署方案(15)6.2.3 网络通信方案(17)7. 总体推进计划(19)7.1 基础建设阶段(19)7.2 推广应用阶段(25)7.3 拓展应用阶段(30)7.4 系统实施策略(32)8. 县级供电公司生产系统建设资金筹备方案(34) 1. 目的云南电网公司配网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云南电网公司生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司“1149”战略实施工程及南方电网公司信息化登高计划要求,配网信息化应与公司整体信息化推进策略、步骤一致,使公司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整体、全面提高。

以提升公司配网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为目标,对公司系统配网生产管理信息化进行总体分析和设计,制定工作开展思路,明确相关技术原则,确保各级应用系统间业务交互顺畅、数据共享,提高配网信息化应用质量和效果,加快建设,促进云南电网公司系统配网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2. 适用范围云南电网公司系统配网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明确的技术原则开展,本方案适用于云南电网公司直管配网、州(县)公司配网管理信息化建设及县级供电企业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3. 术语本文档中,以下常用术语约定如下:(1)地理信息系统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获取、整理、分析和管理地理空间数据的工具、技术。

增量配电网建设方案(二)

增量配电网建设方案(二)

增量配电网建设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需求不断增加,传统的配电网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

为了适应新的能源形势和满足用户对电力质量和可靠性的要求,需要进行产业结构改革,推进增量配电网的建设。

二、工作原理增量配电网是指在现有配电网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新的电源、改造线路和设备、优化运行管理等手段,提高配电网的供电能力、可靠性和经济性。

其工作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加新的电源:通过引入分布式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增加配电网的供电能力和可靠性。

2. 改造线路和设备:对老化、容量不足的线路和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提高配电网的供电能力和可靠性。

3. 优化运行管理:通过引入智能监控系统、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配电网的运行管理水平,实现对电力负荷的精细化管理和控制。

三、实施计划步骤1. 制定规划方案:根据当地的电力需求和发展情况,制定增量配电网建设的规划方案,包括目标、任务、时间表等。

2. 确定建设范围:根据规划方案,确定增量配电网建设的范围,包括新增电源、改造线路和设备、优化运行管理等。

3. 资金筹措: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包括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确保建设资金的到位。

4. 实施建设:按照规划方案和建设范围,组织实施增量配电网的建设工作,包括新能源接入、线路改造、设备升级、智能监控系统的安装等。

5. 运行管理:建立运行管理机制,包括电力负荷的监测和控制、故障排除和维修等,确保增量配电网的正常运行。

四、适用范围增量配电网建设适用于城市、农村等各类地区,尤其是电力需求增长较快、供电能力不足的地区。

五、创新要点1. 引入分布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通过引入分布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配电网的供电能力和可靠性,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2. 智能监控系统:引入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配电网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减少故障发生和停电时间。

3. 精细化管理和控制:通过数据分析和智能控制技术,实现对电力负荷的精细化管理和控制,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

云南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

云南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

云南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州(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称“接入系统工程”或“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和相关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州(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

第四条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实1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

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

需要对工作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在修订完成后一个月内重新报备。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增量配网实施方案

增量配网实施方案

增量配网实施方案随着电力系统的不断发展和改革,配网作为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当前能源革命和智能电网建设的大背景下,增量配网实施方案成为了电力行业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针对增量配网的实施方案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增量配网的概念和意义。

增量配网是指在原有配网基础上,通过新建、改造或扩建等方式,逐步提升配网的容量、质量和智能化水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和新能源接入的要求。

增量配网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配网的安全稳定性和经济性,为电力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其次,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增量配网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技术挑战,包括新能源接入技术、智能配网技术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其次是投资挑战,增量配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如何合理分配和利用资金是一个重要问题;再次是政策挑战,配网改造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配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上述挑战和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增量配网实施方案。

首先是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智能配网技术、新能源接入技术等方面的突破,提高配网的智能化水平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其次是优化投资结构,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配网改造,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模式,降低改造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再次是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配网改造的政策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为配网改造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实施增量配网方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

电力企业要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配网运行效率和质量;政府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为配网改造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监督保障;社会资本要积极参与配网改造,共同推动配网的现代化和智能化进程。

总之,增量配网实施方案是电力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电力系统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增量配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研究和探索配网改造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推动增量配网实施方案的落地和实施,为电力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法规类别】电线电网【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5]2260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08【实施日期】2015.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260号)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报请审定云南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云发改物价[2015]1158号)收悉。

经商国家能源局,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试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的清稿见附件。

二、请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抓紧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各项工作,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和预测成本等,尽快拟订首个监管周期(2016-2018年)云南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测算方案,报我委审核后实施。

三、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意义重大,情况复杂,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10月8日附件: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为探索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云南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在云南电网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转变政府对电网行业监管方式,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二)原则1.深化改革。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正文:----------------------------------------------------------------------------------------------------------------------------------------------------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实施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第一条为促进本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电网协调发展,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接入系统建设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水力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项目,下同)、太阳能发电项目和地热能发电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接入系统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升压站外第一杆(架)至公共联结点出线间隔(含)线路工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500kV接入系统工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企业投资的220kV、110kV接入系统工程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220kV及以下接入系统工程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企业投资的35kV及以下的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所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省级核准或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第七条风力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太阳能发电项目接网费用部分电价补贴由接入系统项目业主通过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云南电网客户用电申请受理审批暂行规定

云南电网客户用电申请受理审批暂行规定

&附件:云南电网客户用电申请受理审批暂行规定一、范围为规范和统一云南电网客户用电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客户用电业务办理速度,缩短客户用电申请审批时间,确保依法经营和供电服务承诺的兑现,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供电服务监管办法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三、用电申请受理(一)云南电网公司及各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新装用电和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其用电业务申请一律由供电单位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受理。

在客户提出申请用电需求时,供电单位营销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客户提供完整合格的申请材料。

(二)普通中小客户新增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大客户办理新装用电业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用地批复、环保许可等资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留存);3.地理位置图和用电区域平面图以及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4.用电需求、负荷情况,用电性质及保安电源容量或多电源需求情况;5.用电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和生产用电时间;6.用电设备清单;7.属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客户,还需提供“五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属易燃易爆化工项目的客户,应提供危险品安全生产、运输许可证。

采石场(矿)客户,应提供州(市)级及以上安监局审查批准的采石场(矿)开采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8.供电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1施行日期2012.10.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主题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8月1日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和服务,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包括单位电力用户和个人电力用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派驻我省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电力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用电要求第五条电力用户应当遵守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四)按照规定维护、定期检修受电设备,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预留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用电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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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1.范围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的相关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以及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准备接入云南电网的所有增量配电网项目,不适用于单个用户接入,单个用户接入按现行《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5kV 及以上大用户并网管理业务指导书》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改委《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供电营业规则》《供电监管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云南省供用电条例》《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3.定义增量配电网: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网业务包括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指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4.职责公司有关部门4.1.1 计划发展部是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负责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批。

4.1.2 市场部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

设备部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

系统部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

电网规划研究中心负责组织35千伏及以上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供电局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

负责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提及审查及审批。

负责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初审和组织上报工作。

5.接入系统管理要点增量配电网项目通过正式公文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供电单位提出用电申请,并提交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受理用电申请的供电单位按照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转报用电申请,由接入系统审批单位批复用电申请。

售电公司委托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接入系统(含一、二次方案)方案设计,并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本办法明确的技术原则等规范的要求编制报告。

接入系统报告应符合公司规划原则、技术指导书、工程可研内容深度规定、设备装备原则等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内容应明确增量配电网项目的用电性质、供电负荷容量、负荷等级、供电电压等级、初定本期和最终建设规模、具体接入系统方案(含临时过渡接入方案)、投资主体等。

特殊用户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专题研究,对其并网运行后可能产生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降低电能质量等问题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制定解决措施,专题研究报告需与接入系统方案同时报送审查。

6.审批条件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审批须满足以下审批条件:根据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增量配电网络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保证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因此,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由国家主管部门(删除了云南省政府)正式发文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六)条之规定,拥有增量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八)条之规定,拥有增量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书或意见,或是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正式发文确定的配电区域。

报审的接入系统方案应与上述配电区域完全一致。

7.总体原则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存量负荷供电模式保持现状不变,增量配电网项目仅考虑向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增量负荷供电。

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云南电网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相关技术标准,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增量配电网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电网整体规划,能满足电网各层级间的协调发展、空间上的优化布局和时间上的合理过渡。

接入云南电网各电压等级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应与上级电网相协调,以构建合理网架结构、增强各层级电网间的负荷转移和事故支援能力,保障供电可靠性。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新建增量变电站与存量变电站(包括已有变电站及符合整体规划的未建变电站)间应有清晰的供电界面。

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方案应遵循技术经济最优的原则,综合分析电网供电安全稳定性、供电可靠性、电力潮流、电能质量、建设成本、运行成本、检修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比选,满足社会经济效益整体最优的要求。

为安全、可靠、经济地向用户供电,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应具有抵御事故及自然灾害的能力。

8.主要技术原则增量配电网项目的接入应符合云南电网整体规划,原则上不能破坏原有电网结构,不应影响电网的安全运行及供电质量。

增量配电网项目做为云南电网的电力用户,其用户重要等级以其供电用户中最高等级用户为准。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电力用户的划分及其供电要求依照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规定。

增量配电网项目的接入不允许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发电设备容量。

电源送出线路原则上不允许“π”接入或改接入增量配电网。

根据电网规划“分层分区”要求,原则上区域外电源不得接入增量配电网区域;原则上现状电源接入方案不得调整;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新增的分布式新能源可接入用电客户,其余新增电源应接入云南电网公司的公用电网。

增量配电网项目的接入应统筹考虑电网廊道、间隔资源和输电网容量资源,以节约输电网通道、间隔、容量资源,提高电网设备利用效率。

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云南电网公司公用电网所需的变电站间隔应服从电网整体规划。

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云南电网公司公用电网原则上不占用公用输电线路远期预留容量,或影响公用电网的供电可靠性。

增量配电网项目并网接线模式应与所在区域电网目标接线模式一致,初期接线应具备向目标接线模式过渡的条件。

接入电压等级增量配电网的供电电压等级应遵循全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近远期结合。

增量配电网的最高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当地电网条件、最大用电负荷和报装容量,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避免过度占用电网公共资源和盲目投资导致的投资浪费。

最高供电电压等级一般可参照表1确定。

表1 增量配电网项目最高供电电压等级推荐表10kV及以下的增量配电网接入云南电网公司公用电网时,应在产权分界点处设置断路器或空气开关等设备。

容载比应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针对整个区域电网开展容载比校核,应结合现有变电容量根据容载比要求确定增量配电网项目新增的变电容量。

容载比指标相应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容载比如表2所示,总体宜控制在~范围之间。

表2 110~35kV电网容载比选择范围供电安全准则增量配电网应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相关规定进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风险评估,防止出现一级事件及以上的电力事故事件。

增量配电网应满足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供电安全准则。

高压配电网供电安全准则增量配电网中的高压配电网应满足表3所示的安全准则,其中供电区域类型以《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条为原则划分。

表3 高压配电网供电安全准则中压配电网供电安全准则增量配电网中的中压配电网应满足表4所示的安全准则。

表4 中压配电网安全准则为了满足N-1供电安全准则,对增量配电网供电的多回线路原则上不允许同塔(杆)架设。

无功补偿增量配电网应满足分层分区无功补偿的要求,35千伏~110千伏变电站无功补偿容量宜按主变压器容量的10%~30%配置,并满足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增量配电网中压配电站设置的无功补偿容量宜按变压器最大负载率为75%,负荷自然功率因数为考虑,补偿到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中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或按变压器容量20%~40%进行配置。

中压配电站用电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能满足中压侧功率因数及以上时,可不装设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对供电线路较长、变压器容量较小且低压侧未安装无功补偿装置的中压架空线路,无功补偿容量宜按该线路未安装无功补偿变压器总容量的7~10%配置或经计算确定。

电压质量增量配电网要保证网络中各节点满足电压损失及其分配要求,各类用户受电电压质量执行《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相关规定。

a)110~35kV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b)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c)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与10%。

d)对供电点短路容量较小、供电距离较长以及对供电电压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供、用电双方协议确定。

短路电流水平增量配电网接入应合理控制产权分界点各级电压的短路容量,使各级电压断路器的开断电流与相关设备的动、热稳定电流相配合。

表5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限定值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在配电网以及各电压等级用户设置足够数量且具有代表性的电压监测点,确保对电压偏差的全面监测。

配电网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的要求配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配电网接入电网线路应配置满足电网安全性需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并按照需求向调度等机构发送相关信息,110kV及以上线路宜采用光纤电流差动保护。

配电网接入电网的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按照电网需求配置相应的低频低压减载、故障录波、保护信息系统子站等安全自动装置,并按照需求整定和发送相关信息。

调度自动化配电网接入电网应按照电网相关规定确定调度关系。

配电网接入电网应按照电网相关规定配置计算机监控系统、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等,具备向相关调度机构发送所需信息能力,并满足电力二次系统设备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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