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思想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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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6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 《北魏律》首定:北魏太和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
• 是中国古代社会独有的普遍适用于哥阶层的一项制度, 根植于儒家孝的观念,国家暂时放弃对某些犯罪的惩罚 权,使犯罪人完成其孝养年老长辈的责任,以强化人们 晓得观念。是儒家提倡的孝道在法律上的反应,法律儒 家化的表现。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北齐律》首次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
不孝、不义、内乱。
• 4.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 评价: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又以齐 律为最”,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有重要地位。隋律以其为 蓝本。
三、立法成就
• 1.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
令法规,格具有临时法典的性质,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式也是重要的法律规 范。
第五,一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
• 3.《陈律》:“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 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以赎论。” • 后,隋唐宋律典都有规定。
“准五服以制罪”
• 1.《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将
• 1.三国:魏武帝曹操在位时制定《甲子科》,魏明帝曹 叡鉴于汉律繁苛, 下令“作新律十八篇”,但已失传, 曹魏还制定《州郡令》等180多篇。蜀国 “共造蜀科”。 “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 • 2.西晋:颁行律、令、故事、式,为东晋所沿用 。晋武 帝(司马炎)命贾充、杜预等修订《新律》,泰始三年制 定《晋律》 • 3.南北朝 :“北优于南”。北朝的北魏制定《北魏律》、 北齐制定《北齐律》。北魏的《职员令》、《狱官令》、 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魏晋南北朝法律

魏晋南北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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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才多艺:
诸葛亮喜爱书法,在青少年时代就进行过 刻苦的训练,能写多种字体,篆书、八分、 草书都写得很出色。宋徽宗宣和内府的 《宣和书谱》卷13记载:诸葛亮“善画, 亦喜作草字,虽不以书称,世得其遗迹, 必珍玩之”。
唐朝张彦远在《历代名画记》中写道: “诸葛武侯父子皆长于画。”
诸葛亮精通音律,喜欢操琴吟唱,有很 高的音乐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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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思想
(一)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 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 因此,三 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 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 世,拨乱反正中所 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 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 制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 响颇大 。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 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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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主张先教后刑,恩威并施。推崇礼法结合的封建正
统思想,在执法上提倡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先教后刑 (2)主张赏罚严明,执法公正。强调治乱国必须使用威
严的法律,而执法必须严明公正,无私无偏。只有这样, 才能使法制得到贯彻,达到预期的目的。赏罚严明的具 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要求君主和各级官吏遵守 法制;第二,法不阿贵,刑赏不别亲疏;第三,信赏必 罚,令出则行;第四,审时度势,宽严适中。 (3)主张定罪量刑不仅要重口供,而且应注意观察人犯 的举止和心理。 (4)主张根据执法的实际情况对司法官吏进行考核,决定升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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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 “ 礼治 ” 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
全系之于礼。由于重视律之理,所以晋代的律学十分发 达,律典体例、立法技巧、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得到了充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

死刑必须报请皇帝批准的死刑奏报原 则,在这个时期形成一种制度,如魏、 南朝的宋都作了此类规定。这主要是为 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同时也体 现了“慎刑”精神。
这一石器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登闻鼓”是在朝堂外设鼓,有冤抑者 可以击鼓向皇帝直诉的制度,这种制度 在魏晋时期出现,一直沿用到清朝。这 是对不许越级起诉制度的补充
(三)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的特点:
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 于律首
2律首
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 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 内。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第二节行政法律
二、三省制雏形 中央 三省制逐渐成型 地方机构 州、郡、县 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
张杜律: 《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 释,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 史称“张杜律”。
《晋律》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 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 篇,置于全律之首。
(2)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 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 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 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 吴:科条,科令一、立法概况
• 《新律》与汉律比较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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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流刑适用范围扩大,成为仅次于死刑的重要刑罚。
“宫刑”的起源与演变
宫刑起源较早,秦汉时期已经存在。
两晋时期,宫刑适用范围扩大,并逐渐规范化。
三国时期,曹操因军法需要恢复宫刑。
南北朝时期,宫刑进一步发展,成为重于死刑的刑罚。
社会关系与法律制度
06
官僚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僚制度逐渐完善,各级官员的权力逐渐得到限制,而法律制度也受到了官僚制度的影响。例如,官员的选拔和任免逐渐摆脱了家族势力的影响,而更多地考虑了个人能力和品德。
法律制度演变
02
03
刑罚制度
三国时期刑罚制度沿用汉代,实行髡、笞、杖、徒、死刑五刑。
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01
《律》、《令》并行
沿用汉《律》同时,魏制定《魏律》18篇,晋《泰始律》6篇,实行《律》、《令》并行。
02
八议入律
曹魏《新律》中规定“八议”制度,即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
《泰始律》与《晋律》
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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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为刑罚体系核心,但执行方式增多,如车裂、腰斩等。
死刑
肉刑
流刑
恢复使用,如宫刑、电刑等。
作为重要的刑罚种类,逐渐发展并分化为加役流、岭南流等。
03
刑罚种类的发展
02
01
“流刑”的起源与发展
汉代已有流刑雏形,如“三流”之制。
两晋时期,流刑逐渐发展为加役流、岭南流等。
三国时期,曹魏实行“五等之制”,流刑成为正式刑罚。
xx年xx月xx日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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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律制度演变法律体系结构法律基本原则刑罚制度社会关系与法律制度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课件

《魏晋南北朝法制》课件

05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影响与 启示
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基本框架
01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格等,为后
世法律形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
02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针对社会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促进了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03
法制教育与传播
法制教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官学和私学两种途径进行的。官学中的法律课程是必修课程之一,而私学 则以研习儒家经典为主,同时注重对法律条文和实践的探讨。
法制传播
在法制传播方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了多种方式,如制定法律汇编、发布法律解释、举行法律考试等 ,以促进法律的普及和传播。此外,当时的文人墨客也通过文学作品对法律知识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
经济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得到了较大 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活跃,土地 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因素都对 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文化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释、道三教 并立,文化多元化发展,这种文化 氛围也对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演变
曹魏法制
西晋法制
曹操执政时期,推行“唯才是举”的政策 ,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如《甲子科》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告诉是启动诉讼的必要程序。在审查告诉主体资格时,对卑 幼和奴隶的告诉能力有所限制。
举劾制度
举劾是地方官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向上级司法机关举荐的程序。举劾人 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资格,且举劾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审判制度
推鞫制度
推鞫是审判的重要环节,通过讯问被告和相关证人,查明案件事实。在推鞫过程 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 杜预
• 二、立法“必审刑名”
• 我国古代立法到《晋律》时,已经开始制 定“刑名”篇,并将其作为首篇。“刑名” 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杜预认为 制定法律应该尤其重视“刑名”篇的作用。 因为在“刑名”篇中,最容易将儒家的立 法指导思想贯穿于立法条文的法意当中, 从而便于司法官断案。
第五节 杜预
第三节 王弼
• 二、无为而治论
• 无为而治论是先秦道家创始人老子的重要 理论主张。王弼对老子的“无为而治”思 想大加推崇。在王弼看来,无为而治的道 理很简单,那就是以自然为法。从无为而 治出发,王弼反对统治者以“智”统治天 下,认为统治者如果“任智”,必然造成 天下争讼。总之,统治者有为,民众会有 为,大家都无所不为,必然产生争讼混乱。
• 三、“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 杜预等人在制定《晋律》时将律和令这两 个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律”是指关 于如何定罪量刑的法律。而“令”是指处 理各种临时性事件的规章制度。 • 关于“律”与“令”的关系,可以说, “律”是永久的正式的法律,而“令”是 临时性的针对具体事件的规章,对“令” 违反以后,有罪就依“律”进行处罚。
第三节 王弼
• 一、“名教本于自然”说
• 王弼的玄学法律观是从“贵无”论开始的。他认为, “无”是自然、社会和人类一切事物的本源。既然万事 万物都以“无”、“道”、“自然”作为本源,那么, 包括法律在内的名教遵从自然就是顺理成章的。基于 “名教本于自然”的原则,王弼认为,立法定制和法律 改革应该自然为宗。 • 首先,关于立法的问题,王弼认为,处理争讼关键在于 “作制”,即所谓“无讼在谋始,谋始在于作制。” • 其次,法律变革时也应该遵循“名教本于自然”的原则: “革即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 业。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 乃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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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国际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国际化逐渐成为趋势。这对世界法律史有一定贡 献,推动了法律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了各国法律的相互借鉴和融合。
06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 文献和考古发现
文献资料
《三国志》 《南史》 《资治通鉴》等
《晋书》
《北史》
这些文献资料记录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情况,其中包括了一些法律 制度的记载和描述。
度。
经济法
在赋役制度方面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人口锐减,土地荒芜,政府采取了一系列 减轻人民负担的措施。
在土地制度方面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为限制土地兼并,巩固封建国家的经 济基础,实行了均田制。
04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 特点和影响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制度的特点
法律沿袭汉制
这一时期,汉朝的法律制度基本得到保留和延续 ,很多法律条文和制度被直接沿用。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讲义》
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 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等。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吴国在地方立法方面有一定的贡献,如《吴律 》的制定和实施。
两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西晋律的修订和完善
01
西晋时期对曹魏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泰始律》,标志
着律令体系的形成。
东晋律的继承与发展
02
东晋时期继续沿用西晋律,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一些新
的法律规范。
门阀制度的法律化
03
两晋时期,门阀制度逐渐形成,法律制度也开始对门阀制度进
03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 主要内容
刑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的具体应用
斩衰。‘衰’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 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 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衰榱,是最重 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 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 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 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 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刑事法律
进一步废除肉刑:经汉文帝、景帝改革刑罚以后, 宫刑作为代死之刑保留下来。东汉有废除宫刑之 明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北齐之 后,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族刑连坐范围缩小:族刑又称“从坐”“缘坐”, 是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受刑的制度。秦汉以来族 刑相沿无改,特别是已婚妇女,如父母与夫家犯 族刑,都要连坐受刑。《新律》缩小连坐范围, 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晋《泰始律》进一步 缩小连坐范围,除犯谋反罪之外,养母、出嫁女 不在本家连坐范围之内。《梁律》创从坐妇女免 处死刑的先例。
魏国新律十八篇
魏明帝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制定,在继承 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沿用了汉律的五篇旧目:盗 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 新增十三篇内容: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律、 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留 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 在体例上的变革:李悝著《法经》,具法位于六 篇之末,秦律沿袭;汉朝增至九章,将具律置于 杂律和户律之间,而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 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以及北齐律所肯定。
三国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格、式、比、故事。 其中作为国家制定法,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 式。律是国家的刑法典,是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形式。 律为定罪量刑方面的较为固定的刑事法典,令则是关于国 家典章制度方面的规范,违令者受到刑法的惩处。 汉代科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曹魏时制订《甲子科》, 蜀汉制订《蜀科》,南朝梁、陈均定科三十卷,都属于独 立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从此格取代律成其主要法 律形式。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东魏颁布著名的《麟趾 格》,作为正刑定罪的规范,这一阶段,格已成为当时的 “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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