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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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包的履约保证金如何管理

建筑工程总包的履约保证金如何管理

建筑工程总包的履约保证金如何管理在建筑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是一项常见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总包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然而,对于如何有效地管理履约保证金,以实现其预期的保障作用,同时又能兼顾公平与效率,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精细管理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

履约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承包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其认真履行合同;二是在承包人违约时,为发包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收取履约保证金时,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金额。

金额过高可能会给承包人带来沉重的资金负担,影响其资金周转和项目运作;金额过低则可能无法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常见的在 5%至 10%之间。

确定具体比例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程度以及承包人的信誉和财务状况等因素。

对于大型、复杂、高风险的项目,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对于信誉良好、财务状况稳定的承包人,可以适当降低比例。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有多种选择。

常见的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

现金方式虽然直接明了,但会占用承包人大量的资金;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则相对灵活,既能起到保障作用,又能减轻承包人的资金压力。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收取方式。

同时,要确保收取的保函或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要建立专门的账户对保证金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这个账户应与企业的其他资金账户分开,进行独立核算和管理。

另一方面,要对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流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需要按照约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赔偿。

扣除的金额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公正合理。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目的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

但是目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

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

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目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1、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

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

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

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

建筑工程中的保证金和履约保险解析

建筑工程中的保证金和履约保险解析

建筑工程中的保证金和履约保险解析在建筑行业中,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履约的安全,保证金和履约保险是常见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中的保证金和履约保险进行解析。

一、保证金保证金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一种保障措施。

它是由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承包商中收取的一笔款项。

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承包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保证金通常在竣工验收后退还给承包商,前提是工程合格并按时交付。

保证金的数额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

保证金通常以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以是其他双方约定的形式。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由双方共同签署确认。

保证金的金额高低,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合同的履约风险。

对于业主而言,保证金的数额应合理,既要保证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又要防止承包商的履约风险。

对于承包商而言,缴纳保证金会增加其资金压力,因此应权衡利弊,谨慎确定保证金的金额。

二、履约保险履约保险是一种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用于确保建筑工程的履约安全。

它是由业主或承包商在建筑工程中购买的一种保险,目的是在工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或违约情况时提供赔偿保障。

履约保险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公司承担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履约保险可以包括工程造价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施工期延误保险等多种保障内容。

选择何种保险类型取决于业主和承包商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

履约保险的费用通常由业主或承包商按照约定支付。

费用的金额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业主或承包商在选择履约保险时,应综合考虑保险费用、保障范围和保险公司的信誉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履约保险的购买对于业主和承包商都有利。

对于业主而言,履约保险可以降低工程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对于承包商而言,履约保险可以提高其信誉度,增加中标机会。

三、保证金与履约保险的区别保证金和履约保险都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保障措施,然而它们有一些区别。

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怎样约定(一)

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怎样约定(一)

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怎样约定(一)在建设施工领域,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和合同的履约,很多合同中会约定承包商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保障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设项目的风险,并保障业主的利益。

那么,在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合理合法。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其金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风险程度、合同价款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如5%至10%。

然而,在具体约定时,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以确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过高也不过低。

其次,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应明确清晰。

在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即按工程进展的不同阶段划分,按比例逐步缴纳。

另外,还可以约定一次性缴纳,即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全部金额。

无论采取何种缴纳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加以具体规定,以免引发争议。

还有,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和退还方式应明确约定。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用于弥补承包商违约造成的损失;二是用于支付给业主因承包商违约而引发的第三方索赔费用;三是用于抵扣承包商尚未结清的款项。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相关规定。

另外,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时,履约保证金应及时予以返还,并约定退还的方式和期限。

最后,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督应严格执行。

为了确保履约保证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性,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应由业主管理,并专门设立监管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保证金。

业主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并及时做好相关的账务记录和报告。

综上所述,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应遵循合理合法、明确清晰、用途退还规定明确以及严格管理和监督等原则。

2024版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

2024版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保证金1.2 建筑工程1.3 履约保证金1.4 甲方1.5 乙方第二条:保证金的金额与支付2.1 保证金的金额2.2 支付保证金的时间和方式第三条:保证金的用途3.1 保证金的使用范围3.2 保证金的不退还情形第四条:保证金的退还4.1 保证金退还的条件4.2 保证金退还的程序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5.1 保证金的管理机构5.2 保证金的管理方式第六条:履约保证金的责任6.1 乙方的履约责任6.2 履约保证金的责任范围第七条:违约与保证金扣除7.1 违约的情形7.2 保证金的扣除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终止第十条:法律法规的适用10.1 适用法律法规10.2 法律法规的冲突解决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1.1 通知的方式11.2 送达的效力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定义12.2 保密责任的承担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3.1 争议的解决方式13.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附件14.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保证金: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为确保履行合同义务而向甲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

1.2 建筑工程: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负责设计、施工、交付的项目。

1.3 履约保证金:指乙方为确保履行合同义务而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

1.4 甲方:指合同中约定的,负责委托乙方进行建筑工程的一方。

1.5 乙方:指合同中约定的,负责进行建筑工程的一方。

第二条:保证金的金额与支付2.1 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2.2 支付保证金的时间和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1. 履约保证金:指承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向业主提供的一定金额的担保金。

2. 承包商: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企业或组织。

3. 业主:指委托承包商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个人或单位。

二、保证金的支付
1.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XX天内,向业主支付履约保证金。

2. 保证金的金额应为合同总价的XX%,且不得低于XX元。

3. 保证金应以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经业主同意的方式支付。

三、保证金的退还
1. 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在XX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2. 若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业主有权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 若承包商提前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业主可提前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1. 业主应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目的。

2. 若承包商违约,业主有权使用保证金来弥补损失。

3. 若承包商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一、定义及作用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为了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违约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进行了规定。

三、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和缴纳时间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发包人。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在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五、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

扣除履约保证金后,承包人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六、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七、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应由专门的保证金账户进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监管履约保证金。

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总结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违约风险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通过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缴纳时间、退还条件以及监管方式等,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在建筑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施工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对潜在的违约风险。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管理效果。

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履约保证金是由施工承包商在项目启动前交纳给业主或监理单位的一定金额,作为对项目履约能力的担保。

其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施工承包商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履行合同义务。

2. 缓解业主或监理单位的投资风险,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

3. 提高施工承包商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原则在建筑工程中,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以确保公平、合理和高效:1. 双方协商一致:业主和施工承包商应在合同中确定履约保证金金额和交纳方式,并达成一致。

2. 专款专用:履约保证金应单独存放,专款专用,不能混为一体以避免资金风险。

3. 利益分配公正: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地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方法为了有效管理建筑工程中的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方法:1. 严格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保证金管理流程,包括保证金的交纳、使用、返还等环节,确保管理过程规范有序。

2. 资金监管:将履约保证金存放在指定的监管账户中,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3. 违约处理: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违约处理方式,如扣除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等,以提升违约成本和法律威慑力。

四、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建议为了更好地管理履约保证金,提高管理效果,建议进行如下改进:1.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独立的履约保证金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管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使用情况。

2. 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相关责任,规范操作程序。

3.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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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商承诺履约保证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0-03-24 19:41:10)
最近,看了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公开的一篇题为《企业诉求,行业呼声——关于为重庆市建筑业企业减负解困的调查报告》。

无独有偶,又看到另两篇反应建筑企业被拖欠款的文章,文中对目前拖欠建筑企业款项现象是这样表述的: “以工程质量保证为由头,使拖欠日趋程序化。

——尽管我国200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 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随后2003 年3月8 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 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该文件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且不说工程支付担保至今未见业主行动,仅就履约保证金的交纳),由于理解不同,执行中的表现也就五花八门,调研中不少企业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坑苦了施工企业。

' ——施工行业是微利行业,承包商往往拿不出少则工程中标价5%左
右、多则工程中标价10%的自有资金先行交纳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则乐此不疲的建议用工程款抵扣。

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只好跳进这个‘陷阱'
工程竣工不及时,结算一拖两三年,退还履约保证金是不能提的;一旦工程结算了,质量保修金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强调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这是发包人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依据,于是履约保证金又被延展为质量保修金。

如此,这笔先是履约保证金、后是质量保修金的承包商的流动资金,就长时间的沉淀在了业主的手中,有的甚至成了永无指望收回的呆坏账……” 履约保证金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分析,既有法律规范不完善、施工企业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和建筑市场秩序尚待进一步健全等外部因素,更有建筑承包商本身对履约保证
金认识和理解不够乃至存在偏差等原因。

本文就从建筑承包商的立场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法律探析,以期对建筑承包商尽量避免因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约定不利而受损有所裨益。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几乎都有履约保证金约定,且绝大多数是支付金钱为表现形式,而作为支付这笔款项的承包商,却缺乏对履约保证金的全面了解和认识,加之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致使承包商因交付履约保证金而既承受大额资金压力,又同时面临稍有不慎即难以讨回的风险。

化解这一难题,就须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和法理进行疏理。

一、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结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我国法律和规章中,对履约保证金的上述看似简单的规定,实则已为承包商预留了妥善处理好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足够空间,关键是对其需要有全面而透彻的认识和理解,试分析如下:第一,是否采用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
的履约担保)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同时作出两项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且同时招标人自己应当向中标人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是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所应当承担的对等担保义务。

第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一一担保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
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按照约定全额返还承包商。

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和功能,是完
全一致的。

第三,履约保证金具有金钱质的共同属性(即“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作为担保的方式。

比如,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 金钱在这个时候成为质物。

”)。

实践中,在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时,容易与定金混淆,为此,我们只需把握两点:约定中不使用“定金”字样,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具有定金性质的罚则。

第四,履约保证金既然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当然具有实践性合同的法律特点,即不交付就不生效。

第五,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即产生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第六,履约保证金的额度、方式、以及返还的时间和逾期返还的责任等,均无规定,那么,毫无疑问属于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的范畴(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

三、履约保证金条款约定的具体内容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
根据上述分析,由于约定内容的不同,每个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性质和效力就无法一概而论,应依据相关约定内容识别判断。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罚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等内容,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

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当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备定金性质时,发生纠纷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否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的精神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履约保证金是这样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 上述,可以看出,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的固定属于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中的某一种,其性质和效力无法整齐划一的定论。

四、除了理解和把握我国法上履约保证金的精神外,还应当借鉴国际上(我国也已在试行)有关履约担保的通行作法,国际上关于履约担保的通行作法,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
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51.3 规定“业主应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

《世行采购指南》2.38 规定“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招标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

该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

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及规模有所不同。

”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0.1 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为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 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或担保书提交给雇主;该保函应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可能同意的格式。

” 从这些国际上通行的示范合同文本,可以看出承包商是从第三方即担保机构(可以是双方认可的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担保公司)取得相应保函或者担保书,交给招标人,当承包商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从担保机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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