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 19)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全部的电梯都需要定期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定的机构进行的,由于它需要专业学问和专业技能来保证电梯能够安全运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是一份特别紧要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对于电梯监督检验的方方面面的认真规定。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一、检验项目电梯监督检验需要对电梯的技术情形进行全面的评估,重要包括下列检验项目:(一)电梯机房检查:包括检查电梯机房内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井道等。
(二)电梯井道检查:包括检查电梯井道内的电气设备、导轨、滑动部件、弓字梁、滑轮等。
(三)电梯底坑和顶坑检查:包括检查电梯底坑和顶坑内的电气设备、减速器、限速器、安全钳等。
(四)电梯驾驶舱和对外门的检查:包括检查驾驶舱门的关闭、开启、锁合状态、电气设备以及对外门的关闭、开启、锁合状态、限位开关、掌控器等。
(五)电梯运行监测:包括轿厢运行测试、电气安全监测、限速器非常之一冲击负载测试,以及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等。
除了上述检验项目,全部的电梯都需要通过安全试验。
在安全试验中会测试电梯的静载本领和动载本领等细节。
这些测试都是很紧要的,为的是确保电梯能够保持安全运行,以保护乘坐电梯的人员。
二、检验标准检验标准是电梯监督检验的关键。
全部的电梯都需要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检验标准来进行监督检验。
这些标准会依据电梯类型、制造年份、规模、载重量和传送高度等要素不同而有所差别。
通常情况下,每个地区都会有本身的电梯监督检验标准,这些标准必需符合国家基本标准,并经过地方政府审核和批准。
同时,在检验的过程中也要依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建筑物结构等一系列因素进行设置。
这些标准的执行能够帮忙确保电梯运行在安全状态下,保护乘坐者和建筑物安全。
三、检验周期电梯监督检验周期是指电梯不同阶段的差异性。
对于全新的电梯,一般需要进行一次大保养和检查。
对于新的电梯,通常需要在12个月内进行监督检验。
而对于老旧电梯,则需要进行更频繁的监督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是对电梯设备和运营管理的一种监督检查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
下面是一份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内容包括监督检验的目的、检验的要求和流程等。
一、目的电梯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尽早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电梯设备及管理的合规性,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中高层、住宅小区及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场所安装的电梯。
三、检验要求1.检验资质要求参与电梯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并具备相关技术人员的资质及培训证明。
2.检验内容要求(1)电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技术状况检查,包括各个运行部件、紧固件、传动系统、安全装置等的检测和评估。
(2)电梯使用管理的检查,包括维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备案台账的完善性等。
(3)运行记录的检查,包括电梯运行记录的完整性,异常事件的记录与处理情况等。
(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检查,包括电梯清洁、润滑、调试等方面的维护情况。
3.检验周期根据不同的电梯使用频率和条件,建议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验,以确保电梯设备的长期运行安全。
四、检验流程(1)检验前准备检测机构与被检单位依法建立检验合同,并明确检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准备工作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记录和维保合同等信息,检测机构应准备好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3)现场检验检测机构将根据检验要求和检测计划进行现场检验,包括对电梯设备和管理的全面、系统、实时的检测和评估。
(4)数据记录和整理检测机构将检验过程中的数据和发现的问题整理成检验报告,包括对电梯设备状况的描述、问题的归类和整改建议等。
(5)结果评估和整改被检单位应根据检验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检测机构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6)复检和验收被检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应邀请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整改凭证和文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检验规程TSG T7001-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Elevato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and Periodicity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月日目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 (1)附件 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必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7)附件 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8)附件 3 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29)附件 4 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30)附件 5 无机房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5)附件 6 无机房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41)附件 7 强制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6)附件 8 强制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52)附件 9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68)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安装监督检验是指电梯在在安装(包括异地重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第三条从事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如果采用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本规则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检验规程TSG T7001-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Elevato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and Periodicity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月日目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 (1)附件 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必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7)附件 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8)附件 3 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29)附件 4 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30)附件 5 无机房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5)附件 6 无机房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41)附件 7 强制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6)附件 8 强制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52)附件 9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68)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安装监督检验是指电梯在在安装(包括异地重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第三条从事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如果采用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本规则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c824dc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45.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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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这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围;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围;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
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规定的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X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效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3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
(附录3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
8项)且满足本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2.电梯监督检验容要求与方法
3.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1:
附录2:
注:带“※”为重要项。
附录3:NO(检验报告编号)
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电梯验收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安装(或修理、改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No 共4页第1页
续报告No:共4页第2页
续报告No:共4页第2页
注:*项为重要项目;★项为用户选择项.
NO(检验报告编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电梯定期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No 共4页第1页
续报告No:共3页第2页
No:
注:※项为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