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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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发改电字[2003]114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发改电字[2003]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00元和18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010元调整为321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640元调整为282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650元调整为283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900元调整为2030元。

供交通、林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同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铁路专项用柴油供应价格等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601号)中有关规定,继续对铁路专项用柴油价格实行优惠。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施行日期】201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5月9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1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油价调整

油价调整

调整时间文件号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汽油90#88358865柴油0#77307760汽油90#8400柴油0#7315汽油90#8230柴油0#6915汽油90#77107770柴油0#641564752014.10.17发改电[2014]317号2014.12.26发改电[2014]433号2014.11.14发改电[2014]361号2014.12.12发改电[2014]408号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电关于提高(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件上油价调整时间文件号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汽油90#75307570柴油0#65556595汽油90#71657205柴油0#62056245汽油90#74557495柴油0#64856525汽油90#78457885柴油0#68606900汽油90#76057645柴油0#66306670汽油90#77257765柴油0#67456785汽油90#82808320柴油0#72757315汽油90#81708210柴油0#71707210汽油90#80758115柴油0#70807120汽油90#78107850柴油0#68156855汽油90#75907630柴油0#66006640汽油90#7380柴油0#63952015.2.27发改电[2015]77号2015.6.8发改电[2015]327号2015.7.21发改电[2015]414号2015.7.7发改电[2015]378号2015.4.10发改电[2015]151号2015.3.26发改电[2015]121号2015.5.12发改电[2015]219号2015.8.4发改电[2015]477号2015.8.18发改电[2015]491号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电关于提高(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件上油价2015.1.26发改电[2015]33号2015.2.14发改电[2015]47号2015.1.12发改电[2015]10号汽油90#7255柴油0#6275汽油90#73457425柴油0#63656445汽油90#73957475柴油0#64156495汽油90#72707350柴油0#62906370汽油90#71857265柴油0#62106290汽油90#70407120柴油0#60706150备注:三价区为遵义、黔东南、铜仁、黔西南、六盘水和毕节一价区不加,二价区零售价加40,三价区零售价加80成品油价分3价区执行一价区为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经济开区等6个区二价区为贵阳所属三县一市(息烽、修文、开阳、清镇)以及黔南、安顺地区2015.11.17发改电[2015]696号2015.12.1发改电[2015]747号2015.10.20发改电[2015]629号2015.11.3发改电[2015]659号2015.9.16发改电[2015]561号2015.9.1发改电[2015]531号259.5 340.5。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229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
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8.18
•【字号】桂价电[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
品油价格的通知
(桂价电〔2014〕20号)
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4年8月18日24时起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二),并将调整后的我区市场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详见附件一)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动态情况,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报告(联系人:刘江传真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一、广西市场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8月18日附件一广西市场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执行时间:2014年8月18日24时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文号】发改电[2014]361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90元和1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65元和640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865元和680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发改价格[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4.30•【文号】计电[2000]33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0年四月三十日计电〔20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针对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油品市场供应趋紧的实际情况,去年11月和今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

2月份以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攀升,达到10年来的最高点,国内炼油企业成本增加,部分地区汽、柴油紧张,市场零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40元和210元,汽油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35元,柴油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33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115元调整为233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380元调整为1520元。

石油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出厂价暂不调整。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以调整后供军队出厂价为基础,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不调整。

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出厂价参照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安排,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280元调整至251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465元调整至27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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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4]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10
【实施日期】2014.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
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
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25元和120元,考虑汽油质量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因素,
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700和758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100元和798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10日
附件 1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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