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新预算法中的关键词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二)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一、突出“绩效”理念财政部绩效评价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1)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文件规定: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也就是说只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属于绩效评价的对象。
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财政部:绩效目标设定情况);(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财政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3)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5)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二、提高专项转移支付效率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三、地方债将“开正门”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789.05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679.54亿元,年均增长19.97%。
新预算法实施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应关注的重点(一)

新预算法实施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应关注的重点(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新增二十二条,内容主要涉及预算管理体系、地方债务风险、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支出约束等方面。
新预算法颁布施行,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新的一页。
如何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地搞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已经成为审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结合预算执行审计的实践,就今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应关注的重点内容谈点看法。
一是重点关注预算体系审计。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由此,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应关注财政部门预算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都纳入预算,实行了全口径预算;各块预算是否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加大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是当前扎实推进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加强政府收入征管审计,促进税收政策制度改革、规范非税收入征缴;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
同时,要持续跟踪审计地方政府性债务,注意反映和揭示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是重点关注预算绩效审计。
新预算法中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等多处将预算绩效的思维贯穿于各环节中。
在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同时,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预算法的解读

预算法是一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用于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预算法通常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中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该法经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
预算法的解读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的解读:1. 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预算法的核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一般公共预算是最主要的预算类型,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用于政府的运转、民生支出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则是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设立的专项预算,用于特定目的或特定群体的支出。
2. 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和监督等。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收支范围: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范围,明确了各个主体在预算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收支范围内进行收支管理,不得超范围收支。
4.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是预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在编制预算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在审批预算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是预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新预算法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提升对策

关键词]新预算法;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提升对策伴随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以往的预算法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显得越发突出和明显,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以及经营需求,规范政府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的收支行为,有意识地提高政府预算的规范性以及透明度,针对原本的预算法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与调整。
相对于原预算法而言,新预算法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明显改变,目前来看新预算法的实施必然会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形成深远影响。
对此,探讨新预算法视角下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升对策具有显著实践性价值。
1.新预算法对于事业单位的影响新预算法无论是从立法宗旨、预算编制、预算口径以及决算等方面都有显著变化,这些改变对推进政府预算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行政事业部门单位的数量比较庞大,其广泛分布在科教文卫等不同领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务管理工作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新预算法对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影响也相当突出,这些影响主要集中在下面几点:2.新预算法视角下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提升对策2.1强化预算管理意识构建在新预算法实施下,事业单位应当有意识地提高自身预算管理综合水平,并从思想根源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预算管2.新预算法视角下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提升对策2.1强化预算管理意识构建在新预算法实施下,事业单位应当有意识地提高自身预算管理综合水平,并从思想根源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预算管预算管理综合目标明确多方面影响因素,同时明确责任主体相对应的新预算法指标,为了促使新预算法实施的结果更加科学、可靠以及客观,需要做好新预算法预算管理指标的优化,其应当满足至少2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全面性,全面性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指标属于特定内容与要求,指标应当具备针对性,基于预算管理不同环节影响因素进行设置,客观性体现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绩效作用。
另一方面在于认同与激励性,对于执行者而言,评价应当是将评价指标设置在可控范围内,指标本身可以满足被评价者的认知,指标水平应当具备一定激励性,激发预算管理期间不同环节的发展潜能。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三)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六、实现以“全口径预算”为突破口的预算管理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
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1)政治领域:第一部门(政府机构)行政部门。
政府运行机制——“官本” (2)社会领域:第三部门(公民社会)事业部门。
社会运行机制——“民本”(3)经济领域:第二部门(市场经济)企业部门。
市场运行机制——“资本”七、国库集中支付写进预算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我国自2001年开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八、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新《预算法》、修订背景、修订过程、改进突破一、对《预算法》修订背景的认识财税改革是中国当前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等各方面改革的基础和引领。
其中,预算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
现行《预算法》自1995 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体制的制度优势正在削弱,《预算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发展的基本要求。
”其预算编制、预算体系、预算内容、预算调整等处理往往被学界认为不科学,也不合理,遑论透明。
也正因此,无论理念还是条文,这一法律长期被指斥为更类似政府内部条例,而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现代法律。
从财税体制改革本身来看,《预算法》也大大滞后于各项财政管理上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现行《预算法》已经实施17年,而中国财政近些年连连增收,已经迈向10万亿大关,法规与现实之间脱节再也难以回避。
也正因此,《预算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进程及启示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预算法修订启动于2004年,其间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翌日新华社发布的决定全文显示,新预算法对现行预算法的修改多达82处,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审查制度、地方债等方面有诸多亮点,但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新预算法对现行法“央行国库”的保留和对财政专户的限制,颠覆了之前二审稿、三审稿中新提出的表述。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工作的要求及对策研究
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工作的要求及对策研究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工作的要求及对策研究摘要: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修订了新《预算法》。
虽然距离新《预算法》的颁布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但是受长期以来的传统预算观念影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新《预算法》的核心修订内容进行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相较于存在多年的旧《预算法》,在新颁布的《预算法》中增加了许多创新性的内容。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新《预算法》的颁布既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准确把握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工作的要求,不断改进自身预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一、新预算法对事业单位的要求(一)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预算工作的透明度新修订的《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当各级单位的预算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之外,必须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重要事项进行详细的阐述与说明,并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
其中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新《預算法》中规定的预算公开除了公开与预决算相关信息外,还包括采购信息公开、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对于其收支状况审计信息的公开。
(二)要求事业单位在预算工作中贯彻全口径预算原则根据新《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即要求单位在预算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全口径预算的原则。
这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在客观上要求其在预算工作中加强预算的严肃性与科学性。
杜绝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增加预算的恶习。
从另一方面讲,全口径的预算核算将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非规范性收入全部纳入监督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腐败问题的发生。
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问题分析
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问题分析【摘要】新预算法的实施给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其中包括预算编制的不透明性、预算执行的复杂性、预算控制的缺失和绩效考核体系的不完善。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效率和绩效水平。
为应对这些问题,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如加强预算信息公开、优化预算执行流程、强化内部控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更好地实现预算管理的有效性和透明性,提升管理绩效。
未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新预算法, 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 预算执行, 预算控制, 绩效考核, 应对策略, 问题分析, 总结, 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
新预算法的出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预算管理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预算编制的不透明性、预算执行的复杂性、预算控制的缺失以及绩效考核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已经成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瓶颈和难点。
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问题,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水平,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
部分概括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后续的分析和讨论提供了必要的背景信息。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问题的分析,探讨存在的困难和挑战,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促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
具体的研究目的包括:1.分析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影响,了解其在实践中所带来的潜在问题。
2.深入探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不透明性,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并提出改进建议。
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要点
责任 。 可见 , 无论是从责任条款的数量 , 还是从责任追究的 俭节约” 和“ 讲求绩效” 两个原则密切结合起来 , 把 有限的
程度来看 ,新预算法都大大强调 了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 财政资金优先 用于保障和 改善民生项 目, 并在使用过程 中
性。 因此 ,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层应增强预算法治意识 , 自觉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 的最大效益 。
来的 3 条3 款增加到 5 条2 5 款。 如果政府及有关部门、 单 是 多少 , 项 目完成结果是否达到预算绩效管理 目标 , 是否 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规定 少 的钱办好最多的事 , 是成本效益原则的最优体现 , 也是 了具体 的法律责任 , 包括 降级 、 撤职 、 开除 、 甚至追 究刑事 百姓对公共资金使用效果 的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要将“ 勤
C O N T E M PO R A R Y E C O
来看 , 是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行 为的约束 , 强调 预算执行 基金 ,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 这是一种新的预算机制 ,
行为的法律责任 ; 另一方 面来看 , 又是给了预算单位管理 此, 预算单位管理层应考虑的是 : 如何做好单位预算执行 。 预算单位要在预算执行 中担起主体 角色 ,发挥积极作用 , 需要依靠一个 良好的内部控制体 系, 它能帮助单 位管理者 进行风险管理 , 规范业务 流程 , 保 障单位 业务稳健高效地 打破 了以往要求单一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平衡 的原则 , 讲 可以在编制财政 收支预算时编 列赤字 , 但应做好 以后年度 分年 弥补计划 。预算执行 中如出现超收 , 原则上超收收入 当年不安排 支出 , 可 以用来弥补财政赤字 、 减少政府 债务 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如果 出现短收 , 可 以削减支 出 我国行政 事业 单位部门预算按照“ 二上二下 ” 的预算 式。 因此 , 各级政府要做好跨年度预算平衡 , 并实现 中长期 预算 平衡可控 , 首先需要各基层预算单位做好本单位跨年 度预算平衡的具体工作 ,包括制定事业发 展长期 目标 , 做 好项 目调研 、 论证工作 , 科学编报 中长期财务规划 , 编制三 内能开展和完成的事项 , 容易导致急于求成 , 粗制滥造 , 急 层充分发挥主观 能动性 , 展现其预算管理才能的机会 。因 求预算长期动态平衡 。 对于各级政府来说 , 如因政 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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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新预算法中的关键词湖北日报讯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新预算法要求在预算管理上做到预算完整、公开透明、科学有序、执行有效、纪律严明。
新预算法内容非常丰富,反映了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要素,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很好地回应了社会的关切。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贯彻实施新预算法就是要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并作为行为准则;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严肃财经纪律,以实际行动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湖北省财政厅厅长王文童透明健全透明预算制度全面推进预算公开预算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府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政府治理和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
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财政预算的规范管理和公开透明必须走在前面,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
近年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同时,新预算法第92条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行为的法律责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
新预算法明确将“预算公开”入法,形成了刚性的法律约束。
同时,针对预算细化问题,新预算法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从中可以看出,预算公开可以让我们知道“政府钱袋子”里的钱“往哪里花了,花得是否合理”,这可以最大限度地挤压“乱花钱、乱报账”的空间,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得规范、安全、有效。
所以,预算公开被认为是预算法修订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透明预算”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战略支点,并且提出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并提出重点推进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
全面推进预算公开,要求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
要通过全面推进预算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相关改革,实现有效监督。
在全面推进预算公开方面,财政部要求增强预算公开观念,扩大预算公开范围,完备预算公开信息,细化预算公开内容,均衡预算公开进展,规范预算公开程序,回应预算公开关切。
“四本账”编制“四本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
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新预算法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政府预算只有一本预算,即一般公共预算(曾称“一般预算”)。
因此,长期以来,所谓的预算管理指的就是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这样一种预算管理,没有将事实上存在且规模颇大的未纳入一般预算的政府收支涵盖进来。
为了统揽所有政府收支,全口径预算管理应运而生。
近年来,我国加快预算管理改革进程,不断完善预算体系。
2007年,我国开始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01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我国还于2010年开始试行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于2013年首次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没有全口径预算,预算就做不到“全面”,就更不用提规范和透明。
“四本预算”的存在是为了让不同性质的资金有不同的运行管理模式,而不是要肢解预算。
但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全面完整的、规范高效的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下一步,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将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这一方向,进一步加大“四本预算”统筹力度,使政府预算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并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收支情况。
地方债规范地方债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但实际上,多年来,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审计结果看,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局部存在风险隐患。
新预算法的实施,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
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臵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目标不是取消债务,而是用好债务、管好债务、还好债务。
新预算法的出台标志着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进入新阶段。
根据新预算法及相关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在“怎么借”方面,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在“怎么管”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并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
同时,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
在“怎么还”方面,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臵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预算指标不得下达收入指标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前些年,社会上经常有“应收未收”或收“过头税”等反映,虽然这些现象并不具有普遍现象,但也与原来的预算审查重点有关。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这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收入管理更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对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行为,新预算法也在第93条中明确了其法律责任:“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跨年度建立跨年度平衡机制着眼中期财政规划预算执行中会存在超收或短收问题,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