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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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麻醉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镇痛作用和催眠作用,常用于手术和疼痛治疗中,但其滥用和乱用将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危害。

因此,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比一般药品更加严格。

首先,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合格医师的处方和监督。

一般情况下,麻醉药品只能由医生在严格的医疗环境下使用,并且用于符合适应症的患者。

只有经过医生处方的患者才有资格使用麻醉药品。

此外,医生在处方麻醉药品时还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建议,避免使用不当或过度用药。

其次,医疗机构和药店等使用和销售麻醉药品的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管措施。

这些单位需要申请相关的许可证,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定期检查和审查。

在销售麻醉药品时,需要遵守一定的销售规范,如有记录销售明细、保持药品安全等。

再次,麻醉药品的储存和运输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

麻醉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因此其储存和运输也需要特别关注。

医疗机构和药店等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建立安全储存室、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监控人员等,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此外,针对麻醉药品的滥用和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有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对于非法销售麻醉药品的个人和单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医生滥用麻醉药品的行为,相关医药卫生管理机构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吊销执业资格。

总的来说,麻醉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防止麻醉药品滥用和乱用的风险。

相关的规定和措施对于医疗机构、药店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希望能够有效地控制和管理麻醉药品的使用。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前言麻醉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物资,其管理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本医院制定了以下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二、合理库存管理麻醉药品库存应根据医院实际需求和患者用量进行合理规划,既保证药品供应,又避免积压和浪费。

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与账目相符。

三、银行转账支付麻醉药品的采购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资金安全。

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购销合同,规定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四、双人验收管理麻醉药品的验收工作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一人负责核对药品信息,另一人负责检查药品质量。

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不合格药品应予以退货。

五、入库验收签字麻醉药品入库时,验收人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确保入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入库单应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六、缺少破损登记发现麻醉药品缺少或破损时,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查明原因。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缺少或破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专人专柜加锁麻醉药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专柜加锁,确保药品安全。

管理人员应定期更换密码锁,防止非法获取药品。

八、定期盘点对账定期对麻醉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应由独立于库存管理的人员完成,确保对账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九、出入库登记制度麻醉药品的出入库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记录药品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登记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等信息。

十、使用登记本管理麻醉药品的使用应建立登记本,记录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数量等信息。

登记本应定期审核,确保使用情况的合规性。

十一、交接班制度管理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在交接班时,应详细交接药品的数量、状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交接班应有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确保交接的清晰和明确。

十二、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麻醉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麻醉药品包括各类麻醉药剂、麻醉用药设备和相关辅助材料。

第四条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合理和便捷的原则,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麻醉药剂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麻醉药剂按照其药理作用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分为局部麻醉剂、全身麻醉剂、镇痛药和辅助药剂等。

第六条麻醉药剂的管理包括生产、流通、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第七条麻醉药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麻醉药剂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销售和配送。

第九条麻醉药剂的使用应当由医疗机构的专业医务人员按照临床需要和规范操作进行。

第十条麻醉药剂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药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三章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管理第十一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包括麻醉机、麻醉监测仪器、注射泵、气管导管、氧气面罩等。

第十二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质量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十三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使用应当由经过培训和合格认证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五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材料的安全性。

第四章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进行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等形式。

第十八条麻醉药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11.28【实施日期】1987.1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第三条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四条国家严格管制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生产、供应、进出口,非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第五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

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

末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的生产活动。

第六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麻醉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联合下达执行,种植或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植和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加保管,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生产,要加强质量管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八条麻醉药品新品种的研究试制,必须由研制单位编制计划,报经卫生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

研究试制完毕后按有关新药审批的办法办理,并要严格试制品的保管与使用手续,防止流失。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供应第九条麻醉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全国麻醉药品的供应计划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一、总则麻醉药品是一类特殊药品,具有麻醉、镇痛和麻醉药品管理规定以满足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的药品。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用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

2. 麻醉药品包括注射用麻醉药品、口服麻醉药品、局部麻醉药品等。

三、麻醉药品的分类根据药理作用和临床用途,麻醉药品可分为各种类型,如全身麻醉药品、局部麻醉药品、镇痛药品等。

四、生产管理1. 麻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2.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安全。

五、流通管理1. 麻醉药品的销售、购买需经过合格的药品流通企业。

2. 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药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六、使用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药品。

2. 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严格按照麻醉药品使用规范进行操作。

七、监管措施1. 监管部门对麻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麻醉药品的全程监控。

八、处罚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质等。

九、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执行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麻醉药品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麻醉药品是一类具有麻醉作用的药品,其管理对于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购进和使用1. 麻醉药品的购进a. 所有购进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过医疗药品采购部门审核同意。

b. 购进麻醉药品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附有相关证明文件。

c. 麻醉药品的购进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不得违规购买、走私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麻醉药品的使用a.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的麻醉师或医生,严禁非授权人员进行麻醉操作。

b. 在使用麻醉药品前,必须仔细核对患者的基本身份信息、过敏史、用药史等信息,并确保用药安全。

c. 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式进行,严禁超量使用或滥用。

d.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做好记录,包括药品种类、剂量、使用时间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监管。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保管和核算1. 麻醉药品的保管a. 麻醉药品必须存放在专门的药品保管室或专用柜内,严禁与普通药品混放。

b. 药品保管室必须设有专人进行管理,定期进行药品库存清点和验收。

c. 药品保管室必须具备相应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以确保药品质量和稳定性。

2. 麻醉药品的核算a. 麻醉药品的核算必须由医疗单位的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b.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都必须进行准确的记录,并将记录与库存进行核对,确保药品的流向清晰可查。

c. 对于过期、损坏或错误购买的麻醉药品,必须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1. 麻醉药品的安全储存a. 麻醉药品必须储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使用。

b.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且具有麻醉作用的药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专门安全防护。

2. 麻醉药品的安全使用a. 麻醉操作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一、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在医疗领域,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特殊效果的药物,具有一定的麻醉、止痛和镇静作用。

然而,由于麻醉药品的特殊性,一旦被不法分子滥用,就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制定完善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各个环节。

所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以及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的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管理要求1.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存储:(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专用仓库,对麻醉药品进行单独管理,并明确责任人。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供合格的麻醉药品,并确保麻醉药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麻醉药品的销售和使用:(1)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麻醉药品时,应严格遵守处方用药原则,不得向无处方的个人售卖麻醉药品。

(2)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符合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并详细记录使用情况。

3. 监管和检查:(1)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管和检查,对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

(2)对于发现麻醉药品滥用、超量使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责任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的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并严格执行。

五、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环境和社会需求。

同时,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医疗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大力推行下,相信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有效防范麻醉药品的滥用,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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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二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三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四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一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二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三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四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五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六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九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三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五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
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七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八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九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督导检查总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和(2016年度全省戒毒康复任务目标分解表)》等文件精神,我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床病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效使用,预防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2016年12月10日医务管理部对药剂科、全院临床病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室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

此次检查主要结合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安全储存设施,针对各科室的具体情况,从药学角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品种储存条件、使用登记、交接班登记、药品效期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纠正,对于科室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反馈给护理部,以提高临床科室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水平,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有效使用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

检查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存在问题
1、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登记不完善。

2、使用登记内容修改处未签字。

3、个别患者身份证不详者,大夫未代签字。

二、改进措施:
1、加强麻醉、精神药品学习,熟悉并掌握麻醉、精神药品使
用的各项管理规定。

2、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认真做好各项登记。

下次检查时根据整改情况持续追踪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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