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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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内部出口退税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企业内部出口退税风险防控体系

如何建立企业内部出口退税风险防控体系如何建立企业内部出口退税风险防控体系当前,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征管力度方面都有了非常完善的体制,并且会同工商、海关、金融等多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征信体系。

目前企业的风险中相关税务的风险逐渐突出,而且慢慢成为当今企业的主要风险。

大公司受制于规模、管控等因素,面临税务风险大幅度上升,轻则带来经济损失,重则带来信誉之灾。

制定一套完善的出口退税风险控制体系,对企业更有效的管理、控制出口退税风险、便捷退税、掌控退税进度、提高退税质量、降低退税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46号公告、北京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等文件,就企业应从以下五方面建立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防控体系详细说明如下:一、出口退(免)税内部环境1、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建立良好的出口退(免)税内部环境,为企业加强整体税务风险管理夯实了基础。

2公司管理层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税收义务,树立明确的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理念。

决策部门根据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根据公司自身规模、行业特点、发展趋势等要素,制定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税务策略和应遵循的税务活动管理要求。

3、设置清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

制定有关税务、财务、采购、销售、仓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涉税岗位人员在日常出口退(免)税内部控制管理中应履行职责的相关制度。

4、建立及实施有效的出口退(免)税内部涉税人员培训机制。

内部涉税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定期对内部涉税人员进行出口退(免)税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建立出口退(免)税风险评估公司需要实施有效的出口退(免)税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

能准确识别与出口退(免)税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目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类别及标准第五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

(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四)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
的公告(2016)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税公告[2016]1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赣国税公告[2016]1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现就落实《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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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退税流程详细步骤

退税流程详细步骤

退税流程详细步骤退税流程详细步骤退税流程的详细步骤如下:下载并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然后注册并登录账号。

在首页找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并点击进入。

在“请选择申报年度”页面,选择“2021年度”。

在“简易申报须知”页面,点击“切换标准申报”进行标准申报。

在“综合所得汇算申报界面”,点击“开始申报”。

在“标准申报须知”页面,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

设置汇算地,并点击“下一步”。

在“税款计算”页面,点击“下一步”。

在“声明”界面,勾选“同意”,然后点击“确认”。

在“完成计算”界面,直接点击“申请退税”。

在“特别提醒”界面,点击“继续退税”。

添加退税的银行卡,点击“提交”。

点击“继续退税”,就申请退税成功,等待税务审核即可。

如果有问题,可以咨询税务工作人员。

出口退税一般多久能到账出口退税的到账时间因多种因素而异,包括企业类型、退税金额、申报时间、政策变化等。

一般来说,出口退税的到账时间在30天左右,但具体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7号)有关规定,不同企业出口退税时间作如下区分:一类出口企业只要5个工作日;二类出口企业需要10个工作日;三类出口企业需要15个工作日;四类出口企业需要20个工作日。

此外,如果企业第一次办理出口退税,最快会在2个月左右拿到税款,再次办理则能省去很多流程,能提前1个月拿到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时间仅供参考,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和企业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后,密切关注退税进度,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退税款项的及时到账。

出口退税有哪些注意事项出口退税还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项,包括:报关单、装货单、运单上有关内容必须一致,包括品名、数量、重量、金额等。

发票上所列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等应与购货合同完全一致,并符合有关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税务公告完善了出口退税分类管理

税务公告完善了出口退税分类管理

税务公告完善了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

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公告》施行后,遇到相关问题这样处理:《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进行了哪些调整?答:《公告》施行前,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报告》(2018年第48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1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新增纳税信用级别M级的规定,《公告》在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第二种情形中,增加了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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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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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最新解读9月1日开始,国税总局最新发布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就意味着,从去年开始“尝鲜”分类管理的厦门1.5万户出口企业,今年将按新办法进行认定。

新办法有哪些亮点呢?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六方面的修订和完善: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

分别针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

新规范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例如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与上一年度退税额比从原公告的100%减少为60%,这些条件的放宽适当的提高了一类企业的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标准单独罗列,更具有针对性,且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更大程度上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通过比对海关、外管等多方数据,对外贸企业有针对性的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联合多方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的氛围。

五是进一步平衡退税整体进度。

一类出口企业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即如果相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六是持续加强风险防范。

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

特别注意区分三类企业设定不同标准此前所有出口企业共同使用的一类认定标准,进行区分,分别针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设定标准。

一类企业数量有望扩大新办法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会在提高一类企业占比。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出口退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现就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12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失信情形,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出口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发生改为适用出口免税或出口征税政策情形,未在发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调整免抵退税申报、纳税申报或缴回已退税款。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既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又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三)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稽核不符发票或失控作废发票。

(四)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

(五)出口企业提供冒用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六)出口企业申报不能收汇的原因虚假。

(七)出口企业因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并发函告知其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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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第八条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第三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及调整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条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县(区)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税务局备案;地(市)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附件3),报地(市)税务局审定。

第十二条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一)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二)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3.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三)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四)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五)在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第十四条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提高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纳税评估情况、税务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 级或B级。

第十八条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十九条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二十条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本办法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省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用语的含义:“出口退(免)税企业”,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

按照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和经营业态,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企业”,指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指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

“一类出口企业”“二类出口企业”“三类出口企业”“四类出口企业”,指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

“上一年度”,指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口货物为国内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

(二)国内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指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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