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一、单项选择题1.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B.法院地法C.当事人的属人法 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2.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许多国家认为()A.应由失踪者的国籍国管辖B.应由失踪者的住所地国管辖C.原则上是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其住所地或居所地国管辖D.申请人的住所地国管辖3.从实务上看,各国法院在对外国人作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时,一般都适用()A.外国法 B.内国法C.国际法 D.国际惯例4.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原则上依()A.当事人的属人法 B.法院地法C.行为地法 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5.关于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多数国家主张()A.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本国法院管辖B.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住地国法院管辖C.由申请宣告者本国法院管辖D.原则上由被宣告禁治产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其居住地国法院管辖6.关于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即它的特别权利能力的范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A.法人的本国法 B.法人的住所地法C.法人的属人法 D.重叠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和内国法7.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我国实践中的做法()A.依法人的本国法 B.依法人的住所地法C.重叠适用法人的本国法和内国法 D.重叠适用法人的住所地法和内国法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行为地法对属人法的限制一般不适用于()A.亲属法领域 B.继承法领域C.处理外国不动产的法律行为能力 D.财产法上的交易2.关于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立法例有()A.适用禁治产人本国法 B.适用法院地法C.重叠适用禁治产人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D.分别适用禁治产人本国法和法院地法三、判断题1.由于各国法律均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不会发生冲突。
第九章 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冲突

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方面,各国的法律冲突表现 得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而有些国家则只是作单方面规定。 B.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 C.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 D.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做 法: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以 本国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而英美法系国家和 丹麦、挪威、冰岛以及拉丁美洲的一部分国家,仍 以住所地法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不过依 当事人属人法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时,有 两个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 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四、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相比,法 人的权利能力与其行为能力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 法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同其行为能力 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是完全一样的。由于各国民事 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法人的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常常发生法律冲突。
我国立法对此也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
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 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律。”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 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 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 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 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 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位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范,实体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主要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国内立法指的是国内冲突规范的立法2.分散立法式的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3.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国际私法典: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二、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1)双边冲突规范;(2)选择性冲突规范;(3)最密切联系原则;(4)补充性连结因素。
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属人法);尽管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由于它们对“出生”和“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也会发生法律冲突。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通常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我国规定:见下表类别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1)《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2)《民通意见》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民通意见》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法人外国法人《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时效法律适用和物权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国际私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国际私法原理与实务》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213(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三)开课对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国际私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国际私法是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
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否则,学习起来困难很多。
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课程。
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私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它与国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国际公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学科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承,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民事往来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其后续课程主要有海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本课程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专业任意选修课。
(五)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掌握国际私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重点掌握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基本掌握中国参加或缔结的重要国际私法公约的主要内容,了解外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制度,培养运用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和知识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1、正确认识本课程的涉外性质,以及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国际私法学形成一个整体的认识。
2、树立以冲突规范,法律适用为核心的观念,并以此观念贯通整个教学或学习过程。
3、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
可能的考题

一、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 2.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二、简答题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何特点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4.有关国际私法的名称主要有哪些你认为哪一名称最合适5.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有哪几类6.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大致有哪几类三、论述题1.国际私法的范围。
2.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名词解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惯例二、简答题1.简述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具有哪些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3.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4.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惯例有何特点三、论述题1.论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2.论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一、名词解释1.法则区别说 2.国际礼让说 3.法律关系本座说 4.孟西尼 5.既得权说 6.斯托雷 7.本地法说 8.政府利益分析说 9.最密切联系说10.协调论 11.利益论 12.直接适用的法律二、简述题1.简述当代英美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2.简述当代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3.试述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三、论述题论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一、名词解释1.国籍 2.住所 3.外国法人的认可 4.国家豁免权 5.绝对豁免论 6.限制豁免论 7.废除豁免论 8.平等豁免论二、简答题1.简述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2.简述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3.简述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
4.简述确定法人住所的不同主张。
5.简述有关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和程序。
6.简述国家豁免的根据和种类。
7.简述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8.简述国际组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适用。
三、论述题1.试评述几种主要的国家豁免理论。
2.论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及其应用。
一、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 2.时际法律冲突 3.人际法律冲突4.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5.立法冲突 6.司法冲突二、筒答题1.简述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6、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破产宣告的效力 我国无明确规定
4、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般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弊端) 也有混合采用或采用法院地法的国家。 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忽视了权利能力 的相对性,采用的国家比较少。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学者认为应按照住所地法 律或则经常居住地法律。 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 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尚无 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 外国自然人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适用中国 法。 5、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管辖权 各国规定不一
4、我国做法 最高院民通意见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 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 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 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5、法人破产问题 管辖权问题 破产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破产债务人管理中心所在地国家的法院 财产所在地
破产的法律适用 破产程序——法院地法 破产中债权——一般按照破产宣告国法,但是权 利如果是依合同取得,则适用合同的准据法解 决 破产财产——法院地为主,其他为辅 破产管理——法院地法
2、法律适用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本 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 指创设和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能力,而不是指缔结 处分不动产的合同的能力,后者一般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 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其有行 为能力,就应认定其有行为能力。和效力 各国对于禁治产规定不一主要表现在宣告禁 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会涉及以下 几个方面: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问题 禁治产宣告原因的法律适用 禁治产宣告效力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B. 国内民法关系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D. 国际民事关系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A.冲突规范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C. 统一实体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A. 国际私法B. 区际私法C. 时际私法D. 人际私法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A. 直接调整B. 间接调整C. 非A也非BD. AB同样重要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A. 冲突规范B. 统一实体规范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A. 国内立法B. 判例C. 国际条约D. 国际惯例E. 学者的学说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A. 私国际法B. 涉外私法C. 法律冲突法D. 律适用法E. 法则区别说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A. 物权关系B. 财产继承关系C. 劳动关系D. 债权关系E. 知识产权关系模拟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9. A 10. B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同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能力
▪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债权非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婚姻家庭:结婚、夫妻关系、离婚、亲子关系、
▪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财产归属
▪商事关系:海事、代理、信托、票据、破产¡
国私解决不同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构架
▪该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表现
▪该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该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掌握)
▪中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展望(掌握)
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及其发展趋势
▪(一)属人法的含义
▪(二)民事能力适用属人法是公认的一般原则
▪(三)关于属人法,历来有本国法(大陆法系)与住所地法(英美法系)之争
▪(四)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各有其适用的历史原因及利弊
▪(五)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住所地法优先的倾向与惯常居所地法的出现与取代之势
惯常居所地法的优势及未来属人法的模式
1、惯常居所的含义
——英国法院在克鲁斯诉奇滕案中所下定义:
“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美国学者所下定义:
“惯常居所意为事实居所,具有频繁性和持续性特征”共同点:强调实际、持续的居住
2、采用惯常居所的理由
(1)惯常居所克服了国籍与住所的缺陷。
——国籍往往与当事人没有真正的联系。
如:亚洲公民在欧洲工作,适用本国法麻烦。
——确定住所的主观意向很难判定,并且各国对住所的解释上存在很大差异。
(2)惯常居所的采用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结论:长远来看,以惯常居所为主,国籍和住所为辅综合确
定属人法的方法是属人法未来发展方向。
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了解)
开始:出生的理解规定不同
终止:死亡
生理死亡死亡时间界限不同;
推定存活制度不同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制度各异;
时间各异;
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
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三种做法:
➢(1)当事人属人法(普遍)
➢(2)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少)
➢(3)法院地法(少)
▪2、以属人法为原则,其他为补充
三、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1、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a.当事人国籍国
b.住所地国
c.原则上本国,住所地或居所地国为辅(掌握)
2、法律适用(掌握)
a.内国人:内国法;
b.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在内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财产,才管辖,适用内国法(法
院地国法)。
▪在失踪与死亡宣告问题上,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是密不可分的。
一般来说,如果法院地国对案件有管辖权,就适用法院地国法进行失踪和死亡宣告
第二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宣告禁治产的原因
宣告禁治产的法律效力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属人法:住所地;本国
➢例外:
处置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商务活动的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理查蒂案)
二、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及其评价
现行规定:
——《民法通则》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问题:
▪a.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b.没有接受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的规则。
▪c.如何理解“可以”?如何理解“定居”?
——《民通意见》
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
其定居国法律。
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case:中国某进出口纺织品公司诉某法国人案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改革建议
——《建议稿》第22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自然人依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完全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处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除外。
——《室内稿》第20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适用自然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民事活动,依照住所地法律为无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
问题:依本国法无能力时如何?
▪《票据法》第96条: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民法通则》19条规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情况,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三、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管辖权:
本国;
本国管辖为主,居住地国管辖为辅(主流,掌握)2、法律适用:
本国法;
法院地法(居住国法)
重叠适用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第三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特点:
时间一致;范围一致;团体意思为前提
2、冲突:各国规定不同
二、法律适用(掌握)
➢属人法加内国法
▪我国的规定
《民通意见》第184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连结点不是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002,62.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d.合同成立
▪2004,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
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
据纠纷在我国涉诉。
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005,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
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返货,被拒绝。
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2009,36.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
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
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