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税业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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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税业务案例分析

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于2005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星集团出资600万元,占60%;自然人王某出资400万元,占40%),截至2009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100万元。由于公司生产环节污染严重,环保部门要求该企业关停,股东会于2009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注销蓝星公司。

2009年9月30日,蓝星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金额负债金额

货币资金550 短期借款100

应收账款350 应付账款200

其他应收款100 应付职工薪酬50

存货 2 600 应交税费150

固定资产 6 000 其他应付款100

可供出售金融

400 负债总额600 资产

所有者权益9400

实收资本1000

资本公积300

留存收益8100 资产总额10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10000

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现金补交所

得税20万元。

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蓝星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000 000

——应交营业税等 3 000 000

其他应交款——滞纳金、罚款 1 200 000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资产账面

价值计税

基础

处置

收入

应纳

税费

备注

货币资金550 550 550 0

应收账款350 320 300 0 发生坏账损失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其他应收款100 100 0 0 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存货 2 600 2 590 3 200 598.4 增值税544万元,地税54.4万元。

固定资产 6 000 5 950 9 000 600 增值税30万元,地税570万元。

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

400 100 500 0

合计10000 9 610 13

550

1 198.4

注:1、表中存货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应付账款中有20万元因债权人注销无需支付。其他全部债务全部以现金偿还。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该企业2006年1月在股票市场购买的股票。企业初始购买价款为100万。截止2008年底,该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0万。企业资本公积300万反映的是该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除上述资料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1)计算蓝星公司应纳清算所得税;(2)分别计算中星集团应得清算分配额、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3)计算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编制清算所得税申报表;(5)出具清算报告审核确认书。

(1)清算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调整额=13 550-9 610-80-(54.4+570)+20+100=3355.6(万元)

清算所得税=3355.6×25%=838.9(万元)

(2)清算期新增税后利润=清算损益-清算所得税=[13 550-10000-(80+54.4+570)+20+300]-838.9=2326.7(万元)

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

累计留存收益=8100-620+2 326.7=9806.7(万元)9786.7

-50-(150+620)-(100+200+100-20)=10806.7(万元)

其中,中星集团应得清算分配额:10806.7×60%=6484.02(万元)

中星集团应确认股息所得=9 806.7×60%=5884.02(万元)

中星集团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484.02-5884.02-600=0(万元)

(3)王某应得清算分配额=10 806.7×40%=4322.68(万元)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322.68-400)×20%=784.54(万元),税款由清算组负责代扣代缴。

王某实际收回投资应得金额:4322.68-784.54=3538.14(万元)

第一步:

20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应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终汇算清缴补税20万元,企业已用现金缴纳。

借:所得税费用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

贷:所得税费用2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0

贷:现金20

2009年10月18日,国地税对外企业以往年度税收事项进行检查,检查期限为2004年3月至2009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00

——应交营业税等300

其他应交款——滞纳金、罚款120

至此,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前,蓝星公司相关的税收事项已经全部处理完毕。进入下一步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第二步:

根据第一步的情况,编制蓝星公司清算起始日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金额负债金额

货币资金530 短期借款100

应收账款350 应付账款200

其他应收款100 应付职工薪酬50

存货2600 应交税费650

固定资产6000 其他应付款100

400 其他应交款120 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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