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一:合同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简版修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基础上发生的特殊情况,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协议。
二、协议内容1. 合同变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合同进行以下变更:项目时间延期: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施工时间延长14天,双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工期进行相应调整,延长14天。
工程量调整:经测算,项目实际工程量超过原合同中约定的量,双方同意将工程量调整为实际工程量,并按照调整后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材料供应变更:由于市场供应变动,双方同意对部分材料供应商进行变更,保证施工进度和材料质量。
2. 费用调整:为了适应合同变更,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合同中的费用进行如下调整:工期延长造成的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
工程量调整引起的材料费、设备费等费用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担。
三、协议生效和执行1.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本协议的执行遵循合同的相关约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应提交给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五、协议解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可以解除。
解除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明解除的原因和解除生效日期。
本协议共计1500字,以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本协议旨在调整和完善原合同的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顺利实施工程。
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按照其执行。
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范本

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范本.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范本1. 引言本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署并生效。
本补充协议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一部分,旨在对原合同进行补充约定,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 背景根据原合同,甲方与乙方已就建筑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并在年月日签署了原合同。
然而,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无法预见的情况,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协议,以保障双方权益。
3. 补充内容在原合同第X条的基础上,双方在本补充协议中达成以下补充内容:1. 工程延期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延期的,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甲方向乙方支付延期期间的相应费用,并顺延竣工日期。
2. 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要变更施工范围、工程设计、使用材料等事项,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变更事项的费用和工期调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并通过签署变更单进行记录。
3. 价格调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同意对工程价格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价格中进行相应变更:原材料价格波动超出X%;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调整对工程造成影响;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
4. 资金支付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和乙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甲方约定的款项,以确保乙方正常进行施工。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款项,保证款项的及时到账。
5. 动工前交底乙方应在工程动工前,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质量要求等进行交底,并确保双方的共识。
交底内容应书面记录,双方代表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
6. 施工期限原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X个月,然而考虑到实际情况,双方同意将施工期限延长至X个月。
甲方在延长的施工期限内,不得因此向乙方索取违约责任金。
4. 合同效力本补充协议的效力与原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仍适用原合同的约定。
5. 争议解决本补充协议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范文5篇

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范文5篇篇1本协议作为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补充文件,由原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以明确和细化原合同中未尽事宜及双方新达成的施工条款。
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具体施工内容]。
二、补充协议的目的和原则本协议旨在明确原合同中未详尽的施工细节,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双方权益。
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 合同价款:本协议项下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2. 支付方式:(1)预付款:签订本协议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作为工程施工的启动资金。
(2)进度款:按照每月完成的工程量进度支付款项,每月支付进度款的[比例]。
(3)结算款: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双方进行结算,支付剩余款项。
3. 发票与凭证:承包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和凭证,以便发包人进行财务处理。
四、工期调整及延误处理1. 如有工期调整需要,双方应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并补偿承包人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
五、质量标准与验收方式1.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原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工程验收按照原合同及国家相关规范进行。
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3. 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六、材料设备供应1.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约定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交接方式及责任划分。
2. 材料设备质量:承包人应确保所供应的材料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证明。
七、安全施工及责任划分1. 双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2.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协议目的本补充协议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约定,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协议内容1. 合同标的本补充协议的合同标的为原合同涉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具体工程内容和范围详见原合同。
2. 工程费用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对原合同中关于工程费用的条款进行如下补充约定: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项,如有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准确、合理的工程费用清单,并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款项的相关验收和结算工作。
3. 工程变更如因项目需求变更等原因,需要对原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等进行变更的,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变更协商。
4. 工期延长如因不可抗力、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延误等原因导致工期无法按时完成的,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并及时签订工期延长协议。
5. 质量保证原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保证的条款仍适用,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工作,并共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要求。
6. 合同解决争议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三、其他事项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盖章):___________施工单位(盖章):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背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就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工程报酬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或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针对这些情况,补充协议就起到了协调合同各方权益、调整合同内容的作用。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作用1.变更合同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以满足双方的需求和权益。
2.补充合同条款:对于合同中未能考虑到的事项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定的事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具体规定。
3.调整工程报酬: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额外工作量、工程变更或者价格波动等情况,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对工程报酬进行调整。
4.约定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时,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承担方式。
三、补充协议的要素补充协议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件,因此需要包含要素:1.合同标识:在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原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信息,例如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等。
2.补充内容: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和调整的合同条款或者需要新增的条款,以清晰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补充方式:规定补充协议是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进行,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4.补充协议的效力:明确补充协议是否具有和原始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5.签署方式:规定补充协议的签署方式,例如双方签字、盖章。
6.补充协议的生效情况:规定补充协议在何种情况下生效,例如双方签字后生效。
四、补充协议的操作步骤1.协商:双方应就需要进行补充的事项进行协商,充分沟通并明确各自的意愿和需求。
2.起草协议:根据协商的结果,起草补充协议文件,并确保文件中包含前述补充协议的要素。
3.审核协议:由双方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补充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签署协议:双方代表应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补充协议,并留存签字文件作为证据。
5.执行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执行。
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最终定稿)

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最终定稿)第一篇: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本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范本,欢迎阅读!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双方就工程发、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并作为工程付款、结算等依据,其他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形式:建筑面积:承包范围:包工包料、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日期总日历天数:天承包人若延误工期,每天需按合同价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属停水、停电原因经甲方和监理签字确认后工期顺延。
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金额:大写:执行1996年《山东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XX年《山东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潍坊市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以及配套的费用定额,现行有关规定,按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费用据实结算。
工程类别:按单位工程实际类别。
取费等级:丙级,人工工资单价建安装饰均为28元/工日,临设增补费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
室外配套工程类别:按V类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结算。
1.主体阶段分四次拨款:拨款时必须扣除甲方供料款基础至±0,拨付割算款75%;一层至二层,拨付割算款75%;三层至四层,拨付割算款75%;五层至封顶,主体验收完成,拨付割算款75%。
2.装饰阶段拨款:内、外墙完成拨付割算款75%;地面、屋面工程完成付割算款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割算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三月内办理完工程决算,审计完毕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保修金5%按国家规定执行,待保修期满三个月内无息付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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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一:合同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王冠华、新旧合同条文对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中没有关于“补充协议”的规定;《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十一、补充协议”属于新增的内容。
二、理解本条是关于补充协议的规定。
签订补充协议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法律并不禁止发、承包双方基于意思共识对合同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本条以合同条文的方式将这一内容体现出来,即“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因补充协议问题通常出现以下问题:1.补充协议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认为根据本条规定可以随意变更补充协议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基础或客观环境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或者其相关内容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时,虽然法律和本条赋予了发、承包双方对原合同进行补充或者变更的权利,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所必要,但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并非无限度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七、承诺”第3项也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应理解和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换言之,对合同进行补充或者变更,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违反上述限制,不仅该等补充或者变更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会导致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
对于何为“合同实质性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七:合同协议书之承诺(第七条)”一文中已作充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补充协议不符合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条件:(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就第(1)个条件而言,补充协议需关注其签订主体应是原合同主体,签订补充协议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权限,补充协议上应加盖原合同主体的印章等。
就第(2)个条件而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的规定,“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当然,这种备案并不是说中标合同和补充协议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而是确定中标合同和补充协议作为发、承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就第(3)个条件而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六个要件:第一,客观事实要件。
即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第二,主观要件。
即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第三,归责要件。
即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⑴;第四,时间要件。
即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2]。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第五,结果要件。
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第六,程序要件。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主张是必经程序,即我国立法上采用的是请求权模式。
在这种程序模式中,法律授予当事人单方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享有的是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司法变更而非当事人变更,当事人无实体上的变更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第二条规定,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应⑴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岀版社2003年第3版,第93页[2]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岀版社2003年第3版,第93页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综上,满足上述条件的,如果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则合同当事人就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履行方式等。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具体认定情势变更时,如何确定参照标准,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关意见进行指导。
如《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第三条第1项规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又如《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09]3号)规定,“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格的土5%以内。
” “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调整。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此外,合同补充或者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也就是说,当补充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3.补充协议未填写协议签订的时间如前述,“最新签署原则”是确定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的原则之一,即“对于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各项合同文件及其合同当事人就某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关于这一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九:合同协议书之签订时间(第九条)” 一文中已作充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实务分析1.对补充协议条款理解不一的,视为变更内容不明确,推定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内容未变更在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扬建设公司)与黄山市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港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⑻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扬建设公司经公开招投标,中标鹭港房产公司开发的涉案工程,中标价6663223元,双方据此于2007年5月1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6663223元为固定价。
200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二条约定:“工程结算:按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确认的净增加工程量按实结算。
”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广扬建设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图纸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原施工图纸已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依据,工程价款应对整个施工图纸范围内以及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均按实结算。
鹭港房产公司则认为:新施工图纸只是对原图局部进行变更,该条款仅对施工图纸和签证变更所净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实结算,与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方式一致。
⑻(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18号正因为双方对《补充协议》第二条内容有不同解释说明该条约定的内容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规定,应推定《补充协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决算方式未变更。
故广扬建设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应按实结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或者变更而签署的补充协议,系基于意思共识,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公司)与绥化铁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巨源公司与铁龙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而订立的中标合同且已备案,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正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三天后,巨源公司与铁龙公司即于2008年7月26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此时案涉工程的客观情况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双方当事人就对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作出与备案合同不同的约定,系对备案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而巨源公司与铁龙公司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材料价格、人工费调整等主要内容于2010年5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该《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3.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公司)与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5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常州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调整了节能减排的政策,明确要求新东公司自备电厂在2012年6月底前拆除燃煤锅炉,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新东公司原定的对燃煤锅炉进行脱硫工程改造项目继续进行已经没有意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这种合同风险显然也不属于普通的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