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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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法发[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较大。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好这类案件,现就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积极又要十分慎重。

要有利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切实把好立案关。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中有关破产方面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破产案件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一律不得适用。

中小企业破产案例

中小企业破产案例

中小企业破产案例【篇一:中小企业破产案例】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以下为你介绍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
康美药业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主业的公司,属于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的上市公司。

由于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由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揭东农商行依法申请对康美药业进行破产重整。

该案是全国首例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典型案例,也是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影响力最大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此外,该案的审理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从风险防范角度推动社会治理,及时兑现了52037名中小投资者赔偿款亿元,保障了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了金融风险。

二是从依法诚信角度引导投资经营。

更多有关破产的案例可以在法律专业网站查询或查阅相关法律文件获取。

最高法 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

最高法  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

最高法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来源| 人民法院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目录1.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3.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4.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6.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法[2012]261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9日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22日在海南省万宁市召开了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事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事关职工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审理原则。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又要防止没有再生希望的上市公司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滥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

2017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2017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

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

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

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 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

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

案例研究企业破产法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及典型案例破产法专题法盛金融投资转自:北大法宝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实施,迄今已有三十周年,本文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1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5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批共20例破产专题的典型案例供读者查阅。

一、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案号】 (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关键词】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裁判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法宝引证码】CLI.C.8726837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重整;重大资产重组;会商机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裁判规则】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冲突。

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法宝引证码】 CLI.C.102469042.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关键词】关联公司;清算;监督;指导【裁判规则】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

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

促进我国法律进步的十大案例(3篇)

促进我国法律进步的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我国法律进步奠定了基础。

二、199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我国刑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新刑法废除了死刑,完善了刑罚体系,明确了犯罪构成要件,强化了人权保障,对我国法律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为了适应国际规则,我国加快了法律法规的修订,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推动了我国法律进步。

四、2003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条件和监督机制,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我国法律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五、200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我国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取得、变更、消灭和保护等基本规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对我国法律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六、201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责任免除等基本规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我国法律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七、2012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2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责任,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对我国法律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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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要点解读+典型案例全文)2016-06-15 法信导读: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介绍了人民法院近期破产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通气会。

法信小编第一时间将发布会要点内容及典型案例全文推送给读者。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尤其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准确把握基本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主攻方向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

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否建立,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标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破产法律制度实施。

2015年12月23日,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特别提到要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人深入湖北、浙江、四川、江苏、上海等地开展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及破产审判工作的调研;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听取当地政府银监部门、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律师协会等单位的意见。

及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加快推动中级法院建立清算及破产审判庭的工作,起草拟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相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还启动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着力围绕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促进企业重整再生、引导公众全面正确认知破产法制四个目标,搭建全面公开、透明的现代化信息平台。

通过破产案件审理流程公开,进而实现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目标。

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就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及政府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积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切实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近年来,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努力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并在办案效果、队伍素质提升、破产审判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据统计,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

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有序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要做法有:一、依法受理破产案件,推进破产企业重整和清算工作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综合利用多种破产法律程序,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

对虽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体利益共赢;对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其快速、有序退出市场;对试图借破产逃废债务的非诚信企业,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制度和无效制度,撤销和否定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使其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维护社会诚信。

二、推动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为实现破产案件快速受理审理,人民法院遵循破产正当法律程序,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公平保护。

鼓励地方法院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采取便捷的文书送达模式、债权人会议召开模式等,依法合理缩减相关环节的期限,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落实破产程序全程公开、步步留痕,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审理司法行为,切实避免对企业破产申请拒绝受理、拖延审理。

三、充分发挥政府及法院联动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推进破产审理工作有序进行对破产企业的处置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等众多主体的利益,涉及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多方协调、整体推进。

人民法院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推动建立政府及法院联动的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风险预警、资金保障等机制的作用统筹企业破产相关工作,一体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重大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提出司法建议,保障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坚持市场化导向,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在重整案件审理中,注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参及重整投资提供平等保护。

在重整计划的表决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可能通过重整中的市场参及者自主协商和谈判,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对困境企业的挽救,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条件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

五、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优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及权。

企业继续保持原营业或整体转让经营性资产的,尽可能保证原有职工工作岗位。

加强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职工再就业培训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六、做好破产程序及执行程序的衔接工作,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正确认识破产程序及执行程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作用。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依法中止对破产企业的执行程序、解除相关保全措施,确保破产财产妥善处置。

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原则基础上,积极探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衔接机制,依法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七、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积极作用,为破产案件审理创造有利条件人民法院重视监督和指导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适当方式指定适格管理人。

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科学技术等专门人才,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

推动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体系的建立,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

八、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破产中的相关问题企业破产过程中触及的问题复杂,影响面广,为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效果,人民法院重视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进行。

在正确适用破产法律制度的同时,注重将产能化解、企业救治和退出,同企业资产清理和保值增值、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控等一并纳入法治轨道。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坚持平等保护、权责利相统一、诚实守信、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切实营造优胜劣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彰显了破产审判工作在拯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维护经济运行秩序方面的重要功能。

今天,我们在众多案件中遴选了十个典型案例发布,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及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总结这些规则和做法,既对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常态化机制、正确实施《企业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积累了丰富经验,更为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典型案例1.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及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及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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