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社会形成的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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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的源头

西方法治的源头

西方法治的源头——罗马法(贺卫方)一、概说与问题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用恺撒大帝来比喻罗马法,威风八面的恺撒大帝(借用莎士比亚的话)已经早已化做一块灰土,但是这块灰土今天还可以用来堵塞一下我们房子的漏洞,保证我们的温暖。

这是一个很好的比喻,他比喻了罗马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整栋房子是用英国的法律制度搭建起来的,然而,搭建起来后发现这个地方有个窟窿、那个地方有扇窗户掉了,反正漏洞不少,这个时候,罗马法就能弥补这个漏洞。

因此,不了解罗马法,也很难完整地、彻底地理解英国的法律制度,或者说英美的法律制度。

我们可以不夸张的说,罗马法构成了西方法治的源头活水。

罗马法也是外国法制史教学、研究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领域,非常博大精深。

象周枏教授的《罗马法原论》有上下册,基本是讲罗马法的许多概念体系。

还有,法律出版社的尼古拉斯的《罗马法概论》,是对罗马法内容的基本介绍,是本标准的教科书。

同时,罗马法发展的历史方面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批学者翻译的《罗马法史》、《罗马法教科书》,还有从前翻译的《查士丁尼民法总论》、《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按照不同的制度进行摘要性翻译,中国政法大学还与罗马第二大学又一个长期合作项目,加强罗马法知识在中国的传播。

我们上堂课对法治以及希腊人对法治的探讨进行了讨论,在讨论中我们发现,古希腊的人长于哲学思考,没有发展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业,他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使用的语言是哲学的语言,比如,正义、善恶、节制、美德。

这些话语,非常适合于进行哲学意义上的讨论,但没办法进入到专业化、职业化领域的领域中间。

古希腊给我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宝贵的思想启迪,但是法律是一门研究和关注调整社会关系的学问,也就是说它并不仅仅是一门形而上的思考,它需要对人与人之间的实实在在的关系、日常关系进行一番专业化的解读,把各种各样的行为模式,通过这种专业化的描述加以分类,通过抽象的语词加以概括,这样才能使法律人运用这样一套概念去把握不同的社会关系。

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意义与启示法国大革命是18世纪后期欧洲历史上最具有深远影响的一次政治、经济、社会变革。

它不仅推翻了旧制度,奠定了现代法治思想和制度的基础,而且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多个领域也产生重大影响和启示。

历史意义1. 推翻了旧制度法国大革命是一次彻底打破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推翻了旧制度,建立了以平等、自由、博爱为原则的巴黎公社。

在巴黎公社的基础上,法国社会进一步走向民主和法治,奠定了现代法治思想和制度的基础。

2. 促进了欧洲的现代化进程法国大革命不仅在法国,而且在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它推动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促进了国家主权意识和民族意识的兴起,促进了工业革命和信息革命的进程。

3. 促进了人类文明进程法国大革命是人类文明历程中的一次伟大事件。

它奠定了自由、博爱、平等的人类价值观基础,促进了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对世界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启示1. 推动政治文明进程法国大革命的启示是要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推进民主与法治的进程。

只有在一个人们有平等、自由、博爱的意识和精神追求的社会,民主才会被理解和接受,法治才会被信奉和尊重。

2. 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法国大革命的启示是要推进经济文明建设,寻求社会现代化的路径。

发展经济是提高国家实力和民生幸福的基础,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人民共富、人民幸福、文明进步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方向。

3. 塑造时代前沿思潮法国大革命的启示是鼓励和追求时代前沿思潮的创新与变革。

一个伟大的时代,必然是有前沿思潮先导和一个不断更新迭代的创新体系。

世界上伟大的国家和民族,都是依靠科学技术和创新力量不断开拓出前进的道路而走向全球崛起之路。

法治的历史发展和时代价值

法治的历史发展和时代价值

法治的历史发展和时代价值一、法治的历史发展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其历史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在中世纪之前并未形成完整的法治体系。

直至近代,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法治理念和实践才逐渐成熟。

自英国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制和宪法原则后,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等历史事件进一步推动了法治的发展。

二、法治的时代价值1.保障人权:法治的核心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在现代社会,法治为人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通过公正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法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3.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的法治环境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创新活力,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4.强化道德基础:法治与道德相互补充,法治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强化社会的道德基础,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5.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法治是解决国家间争端的重要手段,通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三、法治在当代的重要性在当代社会,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法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它不仅关乎各国国内的治理和发展,也影响国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面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国际社会需要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来共同应对。

总结: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

它具有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时代价值,对于当代社会治理和国际关系至关重要。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未来,各国应共同努力完善法治体系,以更好地应对全球性挑战和问题。

同时,应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为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

知易行难:欧美法治历程中的若干实践

知易行难:欧美法治历程中的若干实践

· 法治进程研究 ·知易行难:欧美法治历程中的若干实践*何勤华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描绘了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

应该说,四中全会关于法治的论述非常精到,对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设计规划也是非常周密的。

然而,实现这一法治目标,完成这一法治蓝图则是艰辛的,也必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众所周知,人类关于法治的经典概念,是由古代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322年)提出的。

亚氏在对希腊城邦国家的政治法律实践进行总结和提炼的基础上,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他将“法治”这一概念的两个基本内涵都揭示出来了, *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批准号:11&ZD081)第16个子课题“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是一项集体合作成果,其二至五部分分别由王涛(英国近代刑事辩护制度的形成)、楚盛男(俄罗斯18世纪初至19世纪中叶的法典编纂)、袁也和高童非(美国言论自由确立过程中丹尼斯案和布兰登伯格案的审判)、高媛(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48条“紧急状态条款”的变迁)提供资料,最后由笔者修改、补充和整合而成,值本文发表之际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年第2期摘 要:从整个人类法律文明史角度来看,每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都不平坦,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其法治的形成、发展、成熟和完善也都经历了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甚至到今天,还有许多法治的核心问题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

本文以英国近代刑事辩护制度的形成和变迁,俄罗斯18世纪初至19世纪中叶的法典编纂,美国言论自由确立过程中丹尼斯案和布兰登伯格案的审判,以及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48条“紧急状态条款”的变迁为例,对“法治是一个艰辛的、漫长的历程”这一主题进行比较详尽的梳理和阐述,以进一步探求近代以来法治发展中蕴含着的若干规律。

试论法律的历史发展的启示

试论法律的历史发展的启示

试论法律的历史发展的启示从远古时代的部落社会到现代的法治社会,法律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远古人类社会的法律主要是通过宗教仪式、习惯习俗和族长裁决来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法律逐渐从个人意志和宗教规范中脱离出来,形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和制度。

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逐步创立了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确立了法律的权威和效力。

这告诉我们,法律不是脱离社会实际和人类行为的产物,而是根植于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它的发展和变迁与社会发展和人类行为息息相关,需要合理适应社会实际和人类需求。

通过对法律的历史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

在古代,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

随着人民对权利和自由的追求,法律逐渐趋向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的发展不仅体现了人类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也体现了人类对自由和尊严的追求。

这告诉我们,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当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启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需要符合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需求。

通过对法律的历史发展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对当代法律问题和挑战的启示。

在当代社会,法律问题和挑战日益凸显,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当代法律问题和挑战。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法律领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困难,如跨境犯罪、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

社会转型和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也给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和困难,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社会公平等。

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些法律问题和挑战,总结历史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当代法律问题和挑战。

西方政治制度史的历史演变(发展过程)

西方政治制度史的历史演变(发展过程)

西方政治制度史的历史演变(发展过程)1.概述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

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1)希腊、罗马的政治文明;2)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和发展);3)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

一、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文明(一)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以雅典为代表)1、产生条件:(1)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形成古代希腊位于爱琴海区域,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中各岛屿和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沿海地带。

(2)城邦制度:城邦制度是古代希腊社会的基本结构。

城邦即城市国家,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附近若干村落。

民主,是由希腊语的人民和统治派生出来的。

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决定国家大政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的政治制度。

雅典民主制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的典范。

(3)希腊公民:雅典城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构成: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

公民大会对雅典全体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是开放的。

国家的法令,政策和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由公民大会批准,公民大会的决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作为公民大会常设机构的五百人会议不过是执行公民大会意志的附属机构。

2、发展历程:(1)奠基:梭伦改革(BC594年)梭伦改革主要有三项重要的内容:1 在经济上,颁布“解除债负令“。

此外还推行一系列发展工商业措施。

2 在社会结构上,以财产而不是按血亲划分社会等级。

按新宪法,全体雅典自由民,不论贵族还是平民,一律按财产多寡分为四个等级。

3 在政治上,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提升公民大会的作用意义:它是平民反对贵族寡头斗争的一次胜利。

恩格斯认为:它揭开了雅典政治改革的序幕。

“而且是以侵犯所有制揭开的”。

这样,雅典的城邦制度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

国家公民的权力和义务,是按照它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日益遭到排斥,民族制度遭到新的失败。

它为奴隶制城邦民主制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西方法治理论论文

西方法治理论论文

西方法治理论论文摘要:经过西方多年的法治建设经验来看,实行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们当家作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应该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当今世界的发展变化,建设真正的全面的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一、西方法治理论的起源在西方,法治理论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发展演进的。

一般来说,古希腊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发源地。

它具有理性的政治思考、独特的政治生活以及有限的民主与法治。

在古希腊,公民可以通过法律和民主制度将政治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把政治纳入法律的轨道上来。

法治理论不论从早期自然哲学家的学说中,还是从古希腊智者的论述里,以至于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集大成者的理论体系中,都得到不断的发展。

二、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西方法治理论诞生于古希腊,发展于启蒙运动时期,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治理论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一阶段:古希腊罗马时期“良法之治”理论的诞生。

前面说到,法治理论已经在一些理论家的论著中提出来了。

其中,柏拉图是古希腊明确提出法治的第一人,但他的法治思想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

亚里士多德继承老师的法治思想,并将其演绎成系统的学说“良法之治”,该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思想:第一、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极力推崇法治,提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其理论依据是:首先,法律的性质是无感情的、理性的,因而法治可以秉公,而人治则容易偏私。

其次,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更有准确性和民主性。

“法律可以被描述为全体公民所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它用成文的形式作出界定,规范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行动。

”第二、明确提出法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首先,法律必须具有崇高权威。

“凡不能保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

法律应当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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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社会形成的历史启示【摘要】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结构予以了商业独立发展的足够的空间和时间。

城市自治运动孕育了现代法治的精神,也创制了现代法制。

市民力量伴随着商业生产关系的发展的增长而增长。

一个社会的传统社会结构能否适合商业的大规模展开决定了市民力量的强弱,也决定了现代法制转型的难易。

【关键词】城市自治运动;社会结构;商业化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

作为还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要深刻认识现代法治社会生成规律就必须追溯现代法治生成的源头,来挖掘其中具有规律性的共性。

本文希望通过对西方法治社会生成的历史梳理来进一步挖掘其中的规律,为中国现代法制转型提供借鉴。

一、中世纪商业复兴到城市自治运动的出现西欧地区的封建社会是一个多元权力景观,威权粉碎为其政治特征的。

从封建社会到西欧资本主义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中间经历几个重要阶段。

首先,从公元六世纪到十世纪,西欧进入到中世纪。

七世纪开始,地中海商业受到阿拉伯帝国扩张,迅速衰落,到八世纪末以后,西欧已退回到一种纯粹的农业状态。

[1]到了九世纪西欧封建制得到确立。

这时,西欧出现了独特地多元权力景观: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使西罗马帝国的基督教会有了自主发展的机会,教权与皇权分离了。

新建的蛮族王国王权式微,文化低下,急需教会的支持和正名,而基督教的普世性和教会影响力覆盖原罗马帝国版图,因此可以跨越多蛮族王国,建立起庞大的教会体系,成为宗教,经济、政治、军事的混合体,[2]更是因文化的优势,教会垄断了西欧的精神生产。

王权和教权并存分立,有时甚至凌驾王权之上,是独特的历史现象。

西欧的封建制的确立,由于层层封建,威权粉碎,公共权威衰微,形成一批有势力的贵族集团,贵族本人成为行使公共权威的真正领主。

这样”王座只保留了一个空洞的宗主地位,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力,而国王被缩成一个阴影而已。

”[3]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以相互义务的契约为基础。

这样,王权、教权之外又出现了一个贵族权。

这是一个多元权力景观。

每一种权力都可以拥有一定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

每一种权力都有着一定竞争性。

在这个权力架构背景下,西欧确立了封建农庄经济,商业呈现出青黄不接的状态。

商业组织、技术和规则的可能因此而停滞。

万幸的是在这种时代,威尼斯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威尼斯是意大利的较独立的城市共和国。

它是由被蛮族驱赶出家园的难民在海沼之中建立的城市。

该城无土可耕,唯有以渔盐之利,发展贸易,且缺乏政治、宗教、社会上的限制,经商遂成这一城市的生产方式,资本因而愈做愈大。

从9世纪来,威尼斯与非洲和叙利亚建立起的商业关系,即使教皇禁止的铁器、木材也被输入到伊斯兰教区,贩奴贸易也照干不误。

[4]该城市市民的社会差别完全由财产决定,形成了商人阶级。

[5]这的确是中世纪欧洲的少有亮点。

威尼斯虽不是各种商业技术的创始人,但却是综合吸收各项商业技术并予以改进的人。

“股券”和“复式簿记”都为其吸收。

[6]威尼斯的商业承上启下,对中世纪的商业复兴起了很大作用,这是无可置疑的。

也正因此西欧商业技术能得以持续增进、商业规则能持续发展。

如果说威尼斯只是僻处海疆一隅,影响力有限。

紧接着一个关键性环节出现。

十世纪下半叶,翻山越岭的商人为安全之计,寻求城堡的保护,并在旧城堡日益拥挤的情况下,又在附近建造新城堡。

这种城堡最初均为商人,随后工匠们也住进来了。

新城堡使旧城堡失色,这样原指旧城堡的人的“市民”一词被引伸至新城堡的居民——“商埠人”。

[7]他们形成了一个基本脱撤离土地的阶级。

乡村工业转入城市工业,使工业获得了日益发展。

这样,在分裂的,多元权力景观、背景的西欧大陆,市民阶级开始形成。

新的生产关系必须获得一个发展空间,能够足够成长,创制符合他们的法制和精神。

最迟在十一世纪初,萌芽商法产生了。

这是商业活动的一些惯例,但却在当时法院中无法接受,商人们为此成立了商人法庭。

注意:能允许商人自己成规模的创制自己的法制,这是商人获得发展空间的关键。

现代法治,简而言之,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而商业的本质也就是平等主体的交换关系。

以这种交换关系为基础的反映就是现代法治的体现。

商品经济究其本质而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发生的社会化大生产,是资本的持续增进。

创制符合自己实情并能让自己利益得以维护、获得长期发展,这乃是一种富有效率的生产关系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

而这个关系最佳的表现就是中立司法和商人自己创制。

借助这一平台,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才得以发展。

商人把注意力逐渐集中到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上来。

城市自治运动逐渐展开。

城市市民阶级以其在城市中举足轻重地地位取得了司法自治和行政自治权。

世俗的诸侯对城市采取了一种亲善的态度,因为这能增加他们的收入,而教会则竭立反对城市运动。

城市自治继续发展,它们相继获得特许状,制订自己特有城市的法律,自我管理,并在特许状和在此基础上的集体宣誓的方式构成民主管理景观。

自治中的城市就仿佛是自由市民的契约社会。

据1151年的《圣康坦建城章程》的记载,市民以宣誓方式宣称:“遵守共同的准则、服从共同的权力、维护共同的防务。

”[8]以后的社会契约论在启蒙时期被一再宣扬,只不过是这种商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已。

在这一城市自治运动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城市自治使法律成为市民共同意志的产物,促使市民自觉遵守自己参与制造的法律,依靠法律程序解决纠纷,而不是依靠与权力远近关系或者自上而下的权力意志来解决纠纷,这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和行为习惯基础,并促使人们进一步关注规则的制定,而不是执政集团的更替,从而摆脱人治的状态。

2.城市法律的立宪性特征为宪政运动的到来进行了预演实践,而立宪主义、契约社会的思想也在其中酝酿着。

3.中世纪城市法确立的理性、社团资格权利平等、参与立法、客观司法程序等原则与理念,都与近代西方法律形式化运动的的一些结构特征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是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的源头之一。

4.城市自治为市民阶级进一步壮大提供了良好的空间,为城市市民阶极向近代市民阶级的转化埋下了伏笔。

二、从近代市民社会形成到近代法律秩序的形成和近代法律形式主义运动作为城市自治运动的结果,西欧封建社会出现了一个新的力量:城市市民阶级。

在贵族、教权、王权之外又新添了一个力量。

城市市民阶级随着商业的增长,越来越不满足自身城市的狭隘,希望清除市场壁垒,建立统一规划,维护社会安全,保护贸易自由等等之类。

这一切既非孤立的城市市民阶级独立能完成的,又非贵族和教会能办到,王权就成了唯一选择。

“国王与市民阶层—在英国、法兰西及其他国家—这种结合,井然有序地促进了贸易,而双方互利。

”[9]历史表明,欧洲王权的增长,极大程度上是新兴市民阶级支持的结果。

这样,王权迅速增长并朝民族君主国发展。

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庄园经济,使贵族出现了分化,许多贵族本身就成市民的一员。

这更有利于王权的集中并战胜封建割剧势力。

这样,民族君主国开始出现,王权成了国家公共权力。

而城市市民阶级则成为了国家资产阶级,近代市民社会走向成熟。

在这一漫长过程中,法律形式主义运动也得到持续发展。

11、12世纪西欧商业资本主义不断扩展,零星地商业惯例已无法满足商业活动,出于利益计算,商人集团特别关注经济活动的安全性、可计算性,关注商业活动的安全保障,而法律的功能使法律受到商人集团的青睐,韦伯正确指出,城市市民就是用市民的法律意识来谋求他们的军事和税收利益的。

[10]通过法律保护个人权利,成为商人们的共同心声。

实际上,在西欧多元权力和城市自治的背景下,那种企图贿买行政权力的官商勾结、共同渔利的方法根本行不通。

只有法律才能为形式平等的商人接受。

但是,商人集团需要的是适宜自身情况的商法。

泰格和利维在其专著《法律与资本义的兴起》一书中指出,十一世纪专业法律人员和适应商人需要的法律进入意大利,传播到地中海沿岸,又循商路传向北欧。

而作为最具有商业精神的罗马法最初也是沿着贸易路线产生。

哈罗德·丁·伯尔曼也认为西方近代的商法和航海法虽说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但其中大多数条文是经过意大利各地市的实际运用,于11、12和13世纪之后成为各地习惯法,又透过法国才被北欧各国接受。

伯尔曼甚至肯定地认为商法最初主要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

[11]在这种条件下“经商成为一种有结构、能协定的活动”。

[12]威尼斯作为“科学统计之出生地”,政府对稍重要商人的资本都加以调查,并记录。

商事争议也可由商业法庭依法而断,律师则提供各项法律服务。

“可计算的法治系统”在威尼斯已然成形。

[13]可见形式理性的法律和文化是西欧商业文明长期累积的结果。

商法硬是由商人集团主要凭自身努力酝酿而出了。

这种在商人集团内部逐步发展起来的商事规则惯例汇集而成的法律体系具有:规范的客观性、准确性和专门性,适用的普遍性、统一性所显示的跨国特征以及对权利的互惠性原则的注重。

[14]总之;新的商法作为商业活动精神和要求的体现,只是再次表明商业运动的历史力量。

与此同时,罗马法获得复兴。

当然教会作为中世纪知识垄断者对罗马法的系统整理以及教会法体系向罗马法靠近,强调理性和良心,使得法律也导向理性形式主义,形成了一种新的较合理的也较复杂的书面诉讼程序,在欧洲大陆引起司法组织深刻而有决定性变革,也为社会受法律支配观念的确立和法治增添了积极力量。

此外,各城市大学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进行研究,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法理养分。

同样重要地是,法学家阶层和职业法律阶层在研究和实践需求的双重作用下开始形成。

律师受商人阶层托请,去营造新诉讼程序,策动法律合理化发展,[15]在法律合理化之时也对法律形式主义运动进一步体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契约自由、私权神圣等精神提供了帮助。

我们知道如果不是商业力量,教会主导的法律形式主义完全可能体现另一种精神。

另一方面,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为新生的市民阶级营造了适宜他们的精神世界,它们与罗马法复兴运动相汇集,不仅加速了罗马法的传播和接受,也强化了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并为市民阶级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中注入了人文精神和理性因素。

这一切合力作用加速了西方近代法律形式主义发展,并为市民社会改造国家奠定了基础。

王权曾经因与市民阶级的结盟而获得张扬,现在市民阶级在民族君主国扶养下已成长为资产阶级,已不能容忍王权的恣意了,公权力为谁服务以及权力和权利的分野问题被提出。

社会契约论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方案被启蒙者一再宣扬。

要在国家范围内彻底实行法律形式主义,使法律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威,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任务。

这一任务最后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予以完成,但这不过是一连串演化的结果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英国和欧洲大陆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在英国普通法的繁锁和形式主义成为英国人抵制专制权力肆虐的武器。

1600年以后普通法律师与商人结盟开展了限制王权的司法改革斗争,“确立大陪审团、重申小陪审团的独立性、严格尊重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16]等新的合理化诉讼程序为市社会权利平等保护,限制公权力恣意提供了必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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