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民航发[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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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正文:---------------------------------------------------------------------------------------------------------------------------------------------------- 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民航发[2008]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行政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监管办)在履行民航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民航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
第六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监管办应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明确指定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七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本级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民航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后发布,保证发布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的核心内容。
国外立法一般都没有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把各级政府建成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的核心内容。
国外立法一般都没有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把各级政府建成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例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
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怎样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流程是怎样的?

怎样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流程是怎样的?人民和政府想要信息公开,需要经历申请、审核等这些步骤。
因为信息公开需要审核,如果发现有粗制滥造的,事实不符的信息,都不能通过申请,审核内容无误后才能够公开。
所以,申请信息公开是一门技术活,审核失败被退回的比比皆是,大家可不能小看了。
那么,怎样申请信息公开?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作专业解答。
一、什么是信息公开公开规定法律常识:信息公开的规定具体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信息公开中的主动公开渠道有哪些一、信息公开中的主动公开渠道有哪些?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样的?1、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务信息五公开规范

政务信息“五公开”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武陵区政务信息“五公开”的要求。
本标准适应于规范武陵区行政辖区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要求3.1 信息公开内容3.1.1 区级(区政府、组成部门)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行政运行权力、行政审批信息、扶贫领域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国有企业监管信息、企业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医疗卫生服务、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
3.1.2 直属部门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行政处罚结果、公共服务、民主决策等。
3.1.3 乡/镇(街道)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文件、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信息、扶贫领域信息、内部事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行政处罚结果、公共服务、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
3.1.4 村(社区)信息内容上级及本级政策、重大决策预公开、政策解读、规划计划、重大工程项目信息、财政资金信息、重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扶贫领域信息、政务服务、规划与计划实施情况、公共服务、民主决策、惠农政策资金、救助补助、便民服务等。
3.2 信息呈现方式3.2.1 区级: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纸质、公示栏、触摸屏、其他媒体形式。
3.2.2 乡(镇/街道)级:网站、微信公众号、纸质、公示栏、触摸屏、显示屏、其他媒体形式。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制度。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行政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开范围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开主体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
3. 公开方式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依申
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
4. 公开程序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的申请、审核、公开、反馈等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和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主体,确保信息公开的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5. 公开时限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时限一般为主动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6〕20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2日商丘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负责公文审核的相关科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负责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公文的起草部门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对新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241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已经解决
陶寅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浦东新区先行先试设置室外重点禁烟区禁烟标识的建议》的提案(第241号)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至今,室内违规吸烟的情况大幅减少,许多市民吸烟都会自觉前往室外区域,但对于室外特定区域也属禁烟确实知晓不够。
结合本次提案以及当前控烟工作实际情况,我委拟从以下方面,做好室外重点禁烟区控烟工作:
(一)拟制作室外禁烟区域的禁烟标识。
标识包含以下几个元素:1.禁止吸烟图形;2.禁止吸烟文字提示(中英文);3.包含以下提示“此处为《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所规定的室外禁烟区域,违者最高罚款200元”;4.举报电话:12345。
样图如下:
(此示意图根据全市统一规范禁烟标识调整)
(二)会同区教育局、体育局、文广局、建交委等部门,做好室外禁烟标识的张贴工作。
按照《条例》的要求,将禁烟标识张贴在六类禁烟的室外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根据区域面积大小适当增减张贴数量,做到无盲区。
(三)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室外禁烟标识张贴情况的督导检查,并根据督查结果及时进行补漏和更新。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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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对新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142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已经解决
农工党浦东区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浦东防制中小学校园欺凌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第142号)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对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造成了较大影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是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影响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浦东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可控,中小学校园欺凌情况总体平稳,新区尚无确切涉及校园欺凌问题的案件发生和相关记录的数据。
一、落实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
1、专题部署。
浦东教育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结合专题会议精神,浦东新区教育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浦教办〔2016〕4号),明确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明确要紧绷学校安全这根弦,加大责任追究,对校园欺凌工作治理不力的部门、学校给予从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校长的管理责任。
2、学校重视。
浦东中小学校认真学习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校园欺凌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根据学校教育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成立学校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和教职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同时,召开专题会议,围绕法治专题教育、规章制度完善、开展自查自纠、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总结,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了校园欺凌专题教育
(一)广泛宣传。
学校充分利用自身的教育阵地,如主题班会、周一升旗仪式、电子屏幕、校园网、黑板报、橱窗、宣传语、广播以及公众微信号等途径,向师生、家长广泛开展校园反欺凌教育宣传。
主要做到:宣传有关法治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友善的要求和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宣传校园中团结关爱、和谐共进的优秀事例,宣传校园欺凌行为的危害和恶劣影响,积极做好正面引导,建设优良校风、教风、班风和学风,形成反校园欺凌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震慑力。
此外,开展普法知识讲座、竞赛等,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与能力,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能够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及意义所在,尊重他人,守护自己。
(二)加强教育。
1、利用课堂主阵地,开展专题教育
(1)开展系列德育活动。
对全体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
题的专题教育,着重组织师生学习《预防中小学生网络欺凌指南30条》,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教育,加强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重点关注法治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教育,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健康水平。
例如:开展以道德榜样为主题的班会,组织学习道德模范、利用道德榜样树立模范作用,在潜移默化中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正确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乐于奉献、乐于助人、善良谦让的优良道德品质,营造积极和谐的校园风气,间接影响学生,让学生对校园欺凌现象和行为说“不”,不参与欺凌,也不围观欺凌。
(2)重视对学生的法治教育。
浦东新区各学校聘请法治辅导员,并邀请当地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了解校园欺凌,加深印象,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掌握行为的法律底线,又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精选了823名民警担任学校的校外辅导员,每月到校工作,对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并将校园欺凌问题的教育、防范和处置融入其中,并指导督促学校保安和教师做好校园安全工作,优化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浦东新区教育局与浦东新区司法局联合对新区内的初中二年级以及中职校一年级的学生开展了“青春启航法律课堂”主题宣传活动,以校园欺凌为切入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收到学校的广泛欢迎以及师生的认可。
(3)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
新区在所有学校配置心理辅导室,并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教师,对学生的情绪疏导,问题应对进行专业
指导。
(4)组织教职员工集中学习。
组织教职员工集中学习校园侵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绝不允许教师及学校其他人员成为校园欺凌的制造者。
2、家校联合,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加强家校合作,提高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优化家庭育人环境,从而对预防校园欺凌。
下发《给家长的一封信》、组织家长学习《中国教育报》上刊发的文章《校园欺凌频发,家长怎样教孩子预防与面对?》,引导家长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掌握校园欺凌的有关措施,教育孩子在突发事件面前沉着应对,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
另外,浦东新区教育局与浦东电台,浦东图书馆合作,定期开展专题广播与讲座,并利用微信平台开设空中父母学堂专栏,传播各类育儿知识,提升父母的育儿水平。
三、加强了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
1、学校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
如有丢失、损坏、不健全的相关器材,后勤部门及时配备,不断提升校园安全防范水平。
同时,进一步明确校园欺凌事件处置的工作流程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
2、加大技防视频巡逻力度。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积极指导中小学校对校园出入口和活动场所的技防监控、报警灯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减少暗点和盲区。
同时,指导属地派出所积极加强辖区学校上学、放学时段的视频巡逻和必到点签到工作,及时发现和
打击中小学校园欺凌违法犯罪活动。
3、坚持防范和打击并举。
在校园欺凌问题发生前,警方和校方注意防范,发现苗子,展开教育疏导,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
对排查出来的校外重点人员,落实居住地派出所进行教育、疏导、稳控措施。
严格甄别涉嫌疑似校园欺凌问题的案(事)件,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时查处打击,对情节恶劣的顶格处理,形成威慑。
四、建立联防机制
浦东新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学校与警署、法院、社区街道等联动机制,加强宣传力度,明确在校园欺凌问题上的信息排摸、源头管控、情况上报和配合处置各环节职责。
通过相互密切合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校园安全,保护好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感谢农工党浦东区委对浦东教育的支持,对浦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关注!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