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灯塔的故事——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
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灯塔的故事——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

灯塔的故事——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案例:在一个靠海的渔港村落里住了两三百个人,大部分的人都是靠出海捕鱼维生。
港口附近礁石险恶,船只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礁沉没而人财两失。
如果这些村民都觉得该盖一座灯塔,好在雾里夜里指引迷津;如果大家对于灯塔的位置、高度、材料、维护也都毫无异议,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把钱找出来,分摊盖灯塔的费用? 村民们怎么样分摊这些费用比较好呢?既然灯塔是让渔船趋福避祸,就依船只数平均分摊好了!可是,船只有大有小;船只大的船员往往比较多,享受到的好处比较多。
所以,依船员人数分摊可能比较好!可是,船员多少不一定是好的指标,该看渔获量。
捞得的鱼多,收入较多,自然能负担比较多的费用。
所以,依渔获量来分摊比较好!可是,以哪一段时间的渔获量为准呢?要算出渔获量还得有人秤重和记录,谁来做呢?而且,不打渔的村民也间接地享受到美味的海鲜,也应该负担一部分的成本。
所以,依全村人口数平均分摊最公平!可是,如果有人是素食主义者,不吃鱼;难道也应该出钱吗?即使素食主义者自己不吃鱼,他的妻子儿女还是会吃鱼啊。
所以还是该按全村人口平均分摊。
可是,如果这个素食主义者同时也是个独身主义者,没有妻子儿女,怎么办?还是船只数为准比较好;船只数明确可循,不会有争议!如果有人反对:虽然家里有两艘船,却只有在白天出海捕鱼,傍晚之前就回到港里。
所以,根本用不上灯塔,为什么要分摊?或者,有人表示:即使是按正常时段出海,入夜之后才回港,但是,因为是航海老手,所以港里港外哪里有礁石,早就一清二楚,闭上眼睛就能把船开回港里,当然也就用不上灯塔!好了,不管用哪一种方式,如果大家都(勉强)同意,都好(也许决定是自由乐捐)!可是,由谁来收钱呢?在这个没有乡公所和村里长的村落里,谁来负责挨家挨户地收钱保管呢?如果有人自告奋勇,或有人众望所归、勉为其难地出面为大家服务,总算可以把问题解决了!可是,即使当初大家说好各自负担多少,如果有人事后赖皮,或有意无意地拖延时日,就是不付钱,怎么办?大家是不是愿意赋予这个“公仆”某些像纠举、惩罚等的“公权力”呢?问题:1、什么是公共物品?它的特点是什么?灯塔是否属于公共物品?为什么?2、灯塔问题的最好解决办法是什么?政府征税除了能提供公共物品,还有哪些功能?3、作为经济人的个人或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发生偷税行为,或者不自觉地发生漏税行为,有哪些解决方法?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消费两类不同性质的物品: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案例2 灯塔经济学

—— 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与政府提供
在经济学家的圈子里,提起 “科斯的灯塔”或者“灯塔 经济学”可谓无人不知、无 人不晓。“灯塔”在经济学 里是公共产品的代名词,关 于灯塔的故事也就成为公共 物品经济学的经典故事。 灯塔是船只安全航行的一种 必要设施。一般航海业发达 的国家,其灯塔制度也发展 得比较早。
资料来源:王跃生《新制度经济学漫话》
案例分析:
灯塔作为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英国的灯塔由私人经营转为政府经营就是因 为私人企业无法供应灯塔这种公共产品。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只要进行好的制度 安排,私人也可以较好的提供相灯塔一类的 公共产品。
政府经营的灯塔起初一切如常,但时间一长,人们发 现,作为公共商品的灯塔总是维护不善,管理不良, 风吹日晒也没人去及时维护,设备损坏的频率比私人 经营时高得多。有些灯塔常年失修,有些只是勉强使 用。无独有偶,公共的街灯也比私人灯具损坏快得多, 不是被风刮断,就是被人损坏,坏了也没人及时修理。 虽然过往船只不用再额外缴费,不用再专门雇人来维 持收费,似乎是节约了社会资源。但是,由于经常损 坏,实际上政府花在灯塔上的钱比私人经营时的成本 (包括雇人的费用)还要多。 建立公共灯塔的资源来自税收,仍然是是社会的财富。 这些资源的使用,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来说,是低 效率的。由此看来,由政府来提供灯塔这种公共产品 并不一定就是有效率的。
正是因为看到了政府提 供公共产品的低效率, 科斯特意从美国跑到英 国,实地考察英国灯塔 制度的历史演变,看看 在政府经营之前英国的 灯塔制度如何运转。他 了解到英国早期的灯塔 制度都是私人经营的, 只是由于收费的困难才 被公共灯塔制度取代。
财政资料

1需要考察背后的约束条件经典的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案例是科斯的灯塔。
科斯考察了英国的灯塔的历史及其演变。
他观测到,17世纪时私人开始建立灯塔并收取使用费,而且到了19世纪20年代,四分之三的灯塔是由私人建造的。
大多数灯塔早期由私人提供,可是灯塔为什么后来都由政府提供?另外一个有趣的经典例子是美国早期的收费公路公司。
Daniel.Klein在他的《公共产品的民间提供?美国早期的收费公路公司》一文中,研究了1795-1840年间的美国公路公司,发现这类公司几乎是亏本经营,事实上是股东们自愿捐钱修建公路的一种方式。
但是后来为什么就没有出现这样的事情了呢?答案也许就在我们所忽视了的一些约束条件中。
这些约束条件是什么,我这里没有答案,但这两个经典例子足以说明,并非纯粹的公共物品就一定由政府才能提供。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是问题的答案,而背后的那个约束条件,可能才是正确的答案。
关于寻找这个背后的约束条件的理论,我要到后面若干讲之后才给出,但下面给出的两个例子,是一条重要的线索。
2保护河流的清洁清洁的河流,对下游众人有利。
问题是,保护河流的清洁是一种什么样的服务?是私人物品?或是公共物品?首先,很难实施排他——一旦给某人提供了清洁的河流就很难排除其他人的享受,所以非排他性显然是满足的;其次,多一个人享受这清洁的河流,似乎没有增加提供这种服务的人的成本。
所以,这种服务具有非竞争性。
可见,这种服务是一种纯村的公共物品。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这类服务是私人不愿意提供的,而必然由政府提供。
但是,下面的安排是真实的:某地方政府把一段河流的养鱼权卖给了某一个渔民,渔民就由积极性看护这段河流,使得向河流的排污大为减少,从而保持了这段河流的清洁。
为什么呢?其中的理由是容易理解的:渔民的养鱼权成为私有后,排污者向河流排污,必然影响这位渔民的利益,于是他就有积极性打这个官司,从而河流排污者遇到了制约力量。
而这段合理的养鱼权不是私有,而是一群渔民共有的时候,没有人有积极性去打这些官司。
科斯“灯塔理论”给我国公共物品启示

科斯“灯塔理论”给我国公共物品的启示摘要: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公共物品的收费困难,多年来,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还是企业提供一直是一个热议问题。
本文从科斯的灯塔理论及科斯所提及的英国灯塔制度出发,结合中国公有物品的现状,探讨结合市场、政府双方两者的力量,并加入监督机制的提供公共物品的新思路。
关键词:灯塔理论;公共物品;市场和政府;监督机制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01公共物品具有两大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公共物品难以收费,因此,传统的经济学家,如穆勒、庇古等人认为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提供。
然而,科斯以英国的灯塔制度为例,辩证地论述了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的可能性。
现阶段,我国的公共物品大多由政府提供,从这些公共物品中我们看到,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往往会造成无效率和无谓损失。
虽然科斯的灯塔理论难以直接使用,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这一理论仍然能为我国的公共物品提供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一、科斯的灯塔理论灯塔常常被经济学家援引作为其公共物品产权理论的论证。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灯塔虽然十分重要,但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使用费,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①。
科斯的灯塔理论则有不同的见解,在其《经济学中的灯塔》一书中,科斯以英国的灯塔制度作为事实依据,对古典经济学家的灯塔理论进行了批判,并以事实论证了公共物品产权私有的可能性和其优劣势。
(一)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弊端1.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往往低下。
在没有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往往是极其低下的。
正如科斯提到的17世纪初,英国领港公会(隶属于英国政府)在卡斯特和洛威斯托夫特设置了灯塔,但是直到该世经末,它才建造了另一座灯塔。
2.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物品将有可能转变为垄断行业并成为某些利益团体牟利的工具。
公共物品到底由谁来供给_科斯_经济学中的灯塔_批判

法就是提供 “由船主和货运主递交一份请 愿 书 , 声称他 们从灯塔获得加大的好处并愿意支付费用” 。在灯塔所 能带来的便利的条件下, 个体之间可能达成协议。 通时, 通过外界暴力也可以界定。而且不论以何种方式界定, 当这部分的 “共同财产” 的产权得到了最终的确认后, 公 共物品应否供给、 由谁供给以及供给多少的问题就不再 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也只有到了这时, 公共物品的 提供已经完全无异于私人物品 (这里我们没有就其竞争 性条件下对于价格的要求进行分析, 对于任何供给个体 而言, 其供给都是一个最优规划问题) 。 戴 维 $凡$赞 特 (%&’()$ 考证到: “某一业主向国王的枢密 *&+$ ,&+)-) 院提出申请并获得特别授权后才得以建造和经营灯塔, 在 ./01 年,枢密院或议会直接向伦敦海事局颁发特许 权, 后者可以自己使用此专利或将其出租给某一个人” 。 他指出, “ 该特许赋予业主一种排他性的专利, 同时规定 了其责任和收费标准, 并允许业主必要时诉诸政府强制 不法者缴费” 。 显然, 这里的特许实际上就是一种政府所 作出的对于产权的界定, 而这种界定也是私人能够进入 公共物品供给的根本原因。 总而言之,科 斯 所 提 出 的 这 种 公 共 物 品 的 私 人 供 给, 在很大程度上应该体现为一种 “在公 共 物 品 的 提 供 上, 公私之间的共同参与, 支持了政府提 供 灯 塔 服 务 的
有进行严格的理论探讨。 这也直接导致了其结论的片面 性。具体而言表现在: 政府对于公共物品的 ", 政府本身并不是生产机构, 供给方式并不能单一的定义为政府生产, 然后免费的提 供给公众。 政府可以委托私人部门进行生产来进行公共 物品的供给。 然后政府利用税收来进行这部分委托费用 的支出。所以, 这里科斯所提供的论据在很大的程度上 只能用于攻击公共物品的政府生产,而不是政府供给。 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将看到, 正是由于政府的巧妙的制 度安排, 使得个体有激励去生产并提供公共物品。在这 个过程中, 政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他认为 “政 府 的 作 用 局 限 于 灯 &, 在 科 斯 的 结 论 中 , 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 产权执行问题对他们与对向 船主提供货物和劳务供给并无二致” 。 这表明, 科斯并没
“科斯灯塔”私人供给之谜的重新解读

渔民带来了溢出利益或外部利益.至于灯塔建造者
种类型.然而,依据上述物品两个性质的其他组合,
本人是否利用了这 种 服 务,从 外 部 经 济 中 受 益 的 各
“消费上的竞争性”两个条件的同时成立或者同时不
我们还可以界定出 另 外 两 种 准 公 共 物 品:一 种 是 俱
乐部物品(集体所 有 权 对 俱 乐 部 以 外 成 员 具 有 排 他
2).
在这方面,俱乐部物品由于集体产权归属明确(小集
部性本身.
团占有权的排他性)而 不 同 于 纯 公 共 物 品 产 权 缺 失
他自己的航海安全也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这种
(二)纯公共物品与公共资源的界定
公 共 资 源 是 大 自 然 赋 予 人 类 免 费 使 用 的 物 品,
(共有产权)引发的“占有权的非排他性”.需要指出
2014 年第 8 期
动无力或不能充分 增 进 共 同 利 益,集 体 行 动 是 不 可
或缺的(
Ol
s
on,
1965;奥尔森,
2011,第 6-7 页).就
灯塔而言,集团内的一个船主愿意和其他船主一起,
直接或间接地为灯 塔 服 务 付 费,不 是 因 为 他 对 其 他
船主的安全出海特 别 关 心,而 是 因 为 通 过 联 合 行 动
«经济学动态»
2014 年第 8 期
国外经济理论评论
“科斯灯塔 ”私人供给之谜的重新解读
∗
王 瑶
内容提要:“科斯灯塔”作为公共物品可以由私人提供的一个经典案例,对萨缪尔森的主流公共
部门规范理论发起了挑战.萨缪尔森虽然承认科斯的“历史新发 现”,但 始 终 坚 持 灯 塔 因 面 临 纯 公
经济学:制度学派理论:公共物品与科斯的灯塔经济学

经济学:制度学派理论:公共物品与科斯的灯塔经济学身边的经济学:制度学派理论:公共物品与科斯的灯塔经济学让我们假设这样的一件事情。
一个老城区的巷子里住着20--30户居民,这个巷子崎岖、狭窄。
巷子里一直没有路灯,居民们晚上进出很不方便。
于是,可能有人就会提议,安一个路灯吧,这样大家都方便。
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装路灯的费用怎么解决?大家怎样分摊这笔钱比较好呢?既然路灯是方便大家,就依人数平均分摊好了!可是,人也分大人小孩,大人晚上出门比较多,享受到的好处比较多。
小孩子晚上一般是不出门的,让他们和大人负担一样的费用似乎是不太合理。
所以,干脆,就按照户数分摊好了,反正每家总有人会享受到路灯的好处,马上有人又会提出异议了,我们家才两口人,邻居家有五口人,要我们和他们家交一样的钱你说合理不合理?而且我们家这两口人都上了岁数,晚上我们根本就不出门,只是乖乖地呆在家里看电视,根本用不上路灯,为什么要分摊?或者,还有人可能说,我们都在这里住了几十年了,这里哪拐弯,哪直行,我闭着眼睛都能知道,哪还用得上路灯呢?要安灯,你们出钱好了,反正我是用不着!怎么办?各种各样的争执是一定会有的。
假设持上述这些观点的人是少数,最后假设勉强达成了一致,同意共同出钱安这个路灯,那么,由谁来收钱呢?既然受益的是大家,那么就由大家推举一个人来为大家服务吧。
可是,被推举出来的这个人可能会想,虽然大家说好了各自负担多少,如果有人事后赖帐,或有意无意地拖延时日,就是不付钱,怎么办?我又没有惩罚、纠举的权利,我怎么能约束别人呢?上述的例子很具体而深刻地反映了一个社会在处理公共物品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困难。
对这类问题的分析最早是从灯塔开始的。
早期的英国,灯塔设施的建造与管理是由私人提供的。
由于海上航行经常出事故,为了满足航海者对灯塔服务的需要,一些临海人家自己出钱建设了灯塔,然后根据过往船只的大小和次数向船只收费,以此作为维护灯塔日常开支的费用并获取一定的利润。
财政学教学案例

•财政学教学案例•灯塔经济学—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与政府提供•在经济学家的圈子里,提起“科斯的灯塔”或者“灯塔经济学”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灯塔”在经济学里是公共产品的代名词,关于灯塔的故事也就成为公共物品经济学的经典故事。
•案例—灯塔经济学•灯塔是船只的安全航行的一种必要设施。
一般航海发达的国家,其灯塔制度也发展得比较早。
•案例—灯塔经济学•作为早期的海上强国之一,英国的灯塔制度是发展最早、最完善的。
早期的英国,灯塔设施的建造和灯塔服务,与别的产品一样,也是由私人提供的。
•为了满足航海者对灯塔服务的需要,一些临海人家出钱建设了灯塔,然后根据过往船只的大小和次数向船只收费,以此作为维护灯塔设施的日常开支(维护灯塔的费用和人员费用),并获取投资收益。
•案例—灯塔经济学•建造灯塔的人后来发现,有些船只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缴纳灯塔使用费。
他们或者绕过收费站逃避付费,或者干脆就宣称没有享用灯塔的服务,拒绝交费。
•这种现象扩散开来,自觉交费的船只越来越少,以致于灯塔经营者人不敷出。
•案例—灯塔经济学•于是,灯塔经营者专门建立了一只队伍,配备了专门的装备来监督和核查过往船只的交费情况。
这样一来,虽然灯塔的收入有所增加,但支出也增加了,灯塔经营还是入不敷出。
•经营者被迫再次提高收费,然而收费的提高促使更多船只试图逃避付费,而雇佣更多人员监督收费又会使成本进一步上升。
•案例—灯塔经济学•如此这般。
私人灯塔制度终于维持不下去了,没人愿意再出钱建立灯塔。
•但是灯塔对于船只安全航行的必要性并未改变,航海者还是需要灯塔这种服务。
•最后,只能由英国临海的各地方政府出资兴建和维护灯塔的运营。
•案例—灯塔经济学•为什么灯塔这种产品最后必须由政府来提供,而大多数一般的产品和服务,譬如汽车这种产品或者搬运工的服务,都可以由私人企业提供呢?原因就在于,灯塔是公共产品而汽车或者搬运服务都是私人产品。
•案例—灯塔经济学•政府经营的灯塔起初一切如常,但时间一长,人们发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灯塔总是维护不善,管理不良,风吹日晒也没人去及时维护,设备损坏的频率比私人经营时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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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的故事——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案例:在一个靠海的渔港村落里住了两三百个人,大部分的人都是靠出海捕鱼维生。
港口附近礁石险恶,船只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礁沉没而人财两失。
如果这些村民都觉得该盖一座灯塔,好在雾里夜里指引迷津;如果大家对于灯塔的位置、高度、材料、维护也都毫无异议,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把钱找出来,分摊盖灯塔的费用村民们怎么样分摊这些费用比较好呢既然灯塔是让渔船趋福避祸,就依船只数平均分摊好了!可是,船只有大有小;船只大的船员往往比较多,享受到的好处比较多。
所以,依船员人数分摊可能比较好!可是,船员多少不一定是好的指标,该看渔获量。
捞得的鱼多,收入较多,自然能负担比较多的费用。
所以,依渔获量来分摊比较好!可是,以哪一段时间的渔获量为准呢要算出渔获量还得有人秤重和记录,谁来做呢而且,不打渔的村民也间接地享受到美味的海鲜,也应该负担一部分的成本。
所以,依全村人口数平均分摊最公平!可是,如果有人是素食主义者,不吃鱼;难道也应该出钱吗即使素食主义者自己不吃鱼,他的妻子儿女还是会吃鱼啊。
所以还是该按全村人口平均分摊。
可是,如果这个素食主义者同时也是个独身主义者,没有妻子儿女,怎么办还是船只数为准比较好;船只数明确可循,不会有争议!如果有人反对:虽然家里有两艘船,却只有在白天出海捕鱼,傍晚之前就回到港里。
所以,根本用不上灯塔,为什么要分摊或者,有人表示:即使是按正常时段出海,入夜之后才回港,但是,因为是航海老手,所以港里港外哪里有礁石,早就一清二楚,闭上眼睛就能把船开回港里,当然也就用不上灯塔!好了,不管用哪一种方式,如果大家都(勉强)同意,都好(也许决定是自由乐捐)!可是,由谁来收钱呢在这个没有乡公所和村里长的村落里,谁来负责挨家挨户地收钱保管呢如果有人自告奋勇,或有人众望所归、勉为其难地出面为大家服务,总算可以把问题解决了!可是,即使当初大家说好各自负担多少,如果有人事后赖皮,或有意无意地拖延时日,就是不付钱,怎么办大家是不是愿意赋予这个“公仆”某些像纠举、惩罚等的“公权力”呢问题:1、什么是公共物品它的特点是什么灯塔是否属于公共物品为什么2、灯塔问题的最好解决办法是什么政府征税除了能提供公共物品,还有哪些功能3、作为经济人的个人或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发生偷税行为,或者不自觉地发生漏税行为,有哪些解决方法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消费两类不同性质的物品: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是那些由私人企业生产并提供的产品,它的显著特点就在于消费中的排他性,即排斥他人使用的特性。
例如自行车被人加上锁,就可以排除他人的使用权,这样,骑车人就不必担心办完事后车子会被别人骑走了。
公共物品是私人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而由政府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包括国防、空间研究、文职人员、法官、邮政、气象预报、灯塔等。
它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即无法排除个人从公共物品中获利。
因为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
该案例中的灯塔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无论谁建造了灯塔,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地利用。
由于私人很难从过往的船只那里征收使用费,因而我们通常认为,私人修造灯塔是无利可图的。
既然私人不愿意建造,灯塔的引导又是过往船只必不可少的,于是只能由政府通过向过住船只强制抽税来修造。
就像案例中提到的,村民想了很多收费方法,但是总是不完善,总有人不满意。
不少公共物品还具有非竞争性,即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额外成本的增加。
例如,电视节目接收者的增加,不会引起电视节目制作费用的增加。
同样地,国防费用也不可能因人口的增长而相应地提高。
这就是说,公共物品的消费增加一般不需要其他资源,不会减少其他方面的消费。
私人物品则不然,它们大多具有消费的竞争性。
例如,一片面包,某人吃掉了,别人就不能享用,大家都可以拿它来充饥,但却不能是在同一时间。
因而,吃面包的人多了,必然会引起生产面包成本的增加。
多一个消费者购买面包,就要用面粉、发酵粉等来生产,因而会减少其他方面的消费,如馒头、饼干等等。
该案例中的灯塔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这个例子很具体而深刻地反映了一个社会在处理“公共物品”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困难。
灯塔所绽放的光芒德泽广被、让过往的船只均蒙其利。
可是,其他的东西像面包牛奶一个人享用了之后别人就不能再享用;灯塔的光线却不是这样,多一艘船享用不会使光芒减少一丝一毫。
而且,你在杂货店里付了钱才能得到牛奶面包;可是,即使你不付钱,还是可以享有灯塔的指引,别人很难因为你不付钱而把你排除在灯塔的普照之外。
私人很难从过往的船只那里征收使用费,因而我们通常认为,私人修造灯塔是无利可图的。
既然私人不愿意建造,灯塔的引导又是过往船只必不可少的,该类问题就很难解决。
就像案例中提到的,村民想了很多收费方法,但是总是不完善,总有人不满意。
和牛奶面包相比,像灯塔这种“公共物品”就比较容易由公共部门来解决。
因此,由灯塔的例子,可以具体入微地联想到“政府”存在的理由:透过大家认可的方式,大家决定要有哪些像灯塔之类的公共物品,也决定要怎么样分摊提供这些公共物品的成本。
而且还要能有效地处理“支出”和“收入”这两方面的问题。
所以,公共物品问题一定要有人协调和管理。
大家也就愿意让政府拥有某些司法和制裁的权力。
这就涉及到政府收税的问题上来了。
几乎没人不抱怨税收,人们都不想缴税,觉得是政府拿了大家的钱。
税收到底有哪些用途“税”字,从“禾”从“兑”,禾是指农产品,兑在古时含有交送、交换之意,若将两字结合起来理解,税即是指农民交纳给国家的农产品。
春秋时代,鲁宣公(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成为我国税收正式形成的标志,屈指算来,它也有二干四百岁高龄了。
政府之所以存在,其作用之一就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一些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否则就不能保证社会的健康、顺利发展。
而政府机关本身并非生产单位,不直接创造财富,却要由纳税人养活,不然就不可能存在。
就一个国家来说,最重要的公共品是国防、教育、基础设施等。
政府责无旁贷,要用好来自纳税人的钱,把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国防公安等事情做好。
机关大院、居民小区要有专人协调管理,把身边看起来很琐碎但是弄不好有损工作和生活环境的事情做好。
政府为社会中的个人和组织提供服务,而政府运转的经济来源是税收。
税收还有很多其他功能。
对生产企业来说,政府机关的存在对他们也是有好处的。
比如,对经济纠纷的调解处理,保护竞争的公平台理,增强对潜在劳动力的培训和教育,调节总供求,抑制通货膨胀等等,少了政府机构很难或是根本无法做到。
从这一点上说,国家需要集中一部分资金(或称作财力),因为不仅非生产部门的公共需要(如文教、卫生)要通过国家的财政分配来满足,而且生产部门扩大再生产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当部分也要通过国家集中分配来满足。
税收还有调节作用。
它可以调节社会分配公平状况,防止贫富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机会平等,反对以大锅饭为特征的平均主义。
但是,由于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如人能力有大小,企业实力有强弱、规模有大小等),社会分配中现收入的不公平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让生产效率、技术水平有差距的劳动者获得同样的收入,才是会阻碍生产发展。
而分百不公问题往往又容易造成人们的消极不满情绪,干扰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
所以我们可以采用向高收入者多征税,向低收入者少征税甚至不征税的办法,控制高收入者个人财富的增长速度。
此外,税收还是重要的经济杠杆,国家可以通过它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调节。
如国家对有些企业、项目、部门需要特别扶持或鼓励的,就可以降低税率甚至在一定时期不收税,加快它们的发展。
反之,对有些经济活动需要适当控制的可以多收税,以抑制或减缓它的发展,防止经济畸形。
再如,一些企业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国家对其产品采取限价政策,因而造成该企业利润很低,影响企业发展后劲,国家在税收上就可以因此采用倾斜政策,加以保护和照顾;对有些因国家对其产品定价高而盈利大的企业,国家则制定高税率,以保证企业的公平竞争。
由此可见,税收,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要赋税,这是税收的原则。
然而,作为经济人的个人或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发生偷税行为,或者不自觉地发生漏税行为。
因此,防止偷税、漏税是政府税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部门运用了一个防止逃税的策略:设立“发票刮奖”活动。
众所周知,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是企业的义务,消费者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力。
但某些企业为了少缴税,借各种理由不给顾客发票。
许多时候,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义(利益)不是很大,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发票。
这样一来,企业便没有向税务部门交纳它应缴纳的税。
政府监督饭店、宾馆等企业逃税的难度较大。
谁来监督更有效率当然是顾客。
有何办法才能使顾客主动成为企业缴纳税收的监督者“发票刮奖”制度的设立便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政府通过宣传,告知消费者,企业不给发票是违法行为。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索要发票是不费成本的,但存在“可能收益”或“期望收益”:如果他幸运,他可能刮到大奖。
而对于政府来说,通过设立一些奖项将使全社会主动来监督企业,其收益远远大于成本。
政府的这个策略是成功的。
消费者在这个博弈中没有损失,只有所得;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通过这样的机制,税收增加了;在这个博弈中,企业只是做了它应当做的事——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