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灯塔的故事——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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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经济学

灯塔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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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灯塔经济学
政府经营的灯塔起初一切如常,但时间一 长,人们发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灯塔总是 维护不善,管理不良,风吹日晒也没人去 及时维护,设备损坏的频率比私人经营时 高得多。有些灯塔常年失修,有些只是勉 强使用(无独有偶,公共的街灯也比私人灯 具损坏快得多,不是被风刮断,就是被人 损坏,坏了也没人及时修理)。
灯塔经济学 —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与政府提供

在经济学家的
圈子里,提起“科
斯的灯塔”或者
“灯塔经济学”可
谓无人不知、无人
不晓。“灯塔”在
经济学里是公共产
品的代名词,关于
灯塔的故事也就成
为公共物品经济学
的经典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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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灯塔经济学
灯塔是船只的安全 航行的一种必要设 施。一般航海发达 的国家,其灯塔制 度也发展得比较早。
配备了专门的装备来监督和核查过往船只 的交费情况。这样一来,虽然灯塔的收入 有所增加,但支出也增加了,灯塔经营还 是入不敷出。

经营者被迫再次提高收费,然而收费
的提高促使更多船只试图逃避付费,而雇
佣更多人员监督收费又会使成本进一步上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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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灯塔经济学

如此这般。私人灯塔制度终于维持不
下去了,没人愿意再出钱建立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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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灯塔经济学

同时,在由哪家私人企业提供灯塔服务上进
行竞争,对私人经营灯塔的收费水平予以监督和
核查,使其不至于利用垄断地位牟取垄断超额利
润,侵害船运公司的利益。

这样,通过完善制度,政府监管下的私人经
Hale Waihona Puke 营就可以既解决私人经营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又解决政府经营效率低下浪费资源的问题。也就

科斯“灯塔理论”给我国公共物品启示

科斯“灯塔理论”给我国公共物品启示

科斯“灯塔理论”给我国公共物品的启示摘要: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公共物品的收费困难,多年来,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还是企业提供一直是一个热议问题。

本文从科斯的灯塔理论及科斯所提及的英国灯塔制度出发,结合中国公有物品的现状,探讨结合市场、政府双方两者的力量,并加入监督机制的提供公共物品的新思路。

关键词:灯塔理论;公共物品;市场和政府;监督机制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01公共物品具有两大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公共物品难以收费,因此,传统的经济学家,如穆勒、庇古等人认为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提供。

然而,科斯以英国的灯塔制度为例,辩证地论述了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的可能性。

现阶段,我国的公共物品大多由政府提供,从这些公共物品中我们看到,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往往会造成无效率和无谓损失。

虽然科斯的灯塔理论难以直接使用,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这一理论仍然能为我国的公共物品提供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一、科斯的灯塔理论灯塔常常被经济学家援引作为其公共物品产权理论的论证。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灯塔虽然十分重要,但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使用费,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①。

科斯的灯塔理论则有不同的见解,在其《经济学中的灯塔》一书中,科斯以英国的灯塔制度作为事实依据,对古典经济学家的灯塔理论进行了批判,并以事实论证了公共物品产权私有的可能性和其优劣势。

(一)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弊端1.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往往低下。

在没有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往往是极其低下的。

正如科斯提到的17世纪初,英国领港公会(隶属于英国政府)在卡斯特和洛威斯托夫特设置了灯塔,但是直到该世经末,它才建造了另一座灯塔。

2.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物品将有可能转变为垄断行业并成为某些利益团体牟利的工具。

公共经济学 公共物品案例.ppt

公共经济学 公共物品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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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公共产品具有哪些特 征?
分析公共产品的私人 提供中的免费搭车。
简述公共产品的政府 提供。
简述制度安排在公共 产品提供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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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灯塔经济学
建造灯塔的人后来发现,有些船只总是 想方设法逃避缴纳灯塔使用费。他们或者 绕过收费站逃避付费,或者干脆就宣称没 有享用灯塔的服务,拒绝交费。
这种现象扩散开来,自觉交费的船只越 来越少,以致
于是,灯塔经营者专门建立了一只队伍, 配备了专门的装备来监督和核查过往船只 的交费情况。这样一来,虽然灯塔的收入 有所增加,但支出也增加了,灯塔经营还 是入不敷出。
经营者被迫再次提高收费,然而收费的 提高促使更多船只试图逃避付费,而雇佣 更多人员监督收费又会使成本进一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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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灯塔经济学
如此这般。私人灯塔制度终于维持不下 去了,没人愿意再出钱建立灯塔。
但是灯塔对于船只安全航行的必要性并 未改变,航海者还是需要灯塔这种服务。
最后,只能由英国临海的各地方政府出 资兴建和维护灯塔的运营。
案例9:灯塔经济学 —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与政府提供
在经济学家的圈 子里,提起“科斯的 灯塔”或者“灯塔经 济学”可谓无人不知、 无人不晓。“灯塔” 在经济学里是公共产 品的代名词,关于灯 塔的故事也就成为公 共物品经济学的经典 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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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灯塔经济学
灯塔是船只的安全航 行的一种必要设施。 一般航海发达的国家, 其灯塔制度也发展得 比较早。
在分析了私人灯塔制度和公共灯塔制度的利弊得失之后, 科斯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即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传统公共物 品经济学修正。
科斯认为,公共灯塔制度对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表明,由 政府代替私人生产公共产品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实际上,英国早期的私人灯塔之所以演变为公共灯塔,原 因在于制度的缺乏。只要有关制度足够完善,私人灯塔的 效率是最高的。譬如,政府应该制定有关灯塔收费的强制 制度,对逃避付费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以保证制度的执行。

科斯的灯塔

科斯的灯塔

科斯的灯塔□文/黄波摘要科斯《经济学中的灯塔》缘于对灯塔的争论:由政府还是由私人提供,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认为灯塔应该由政府提供,而科斯通过对英国灯塔制度的详细讲述得出自己的结论,灯塔可以由私人提供。

科斯的贡献并不在于对经济物品理论提出一套完美的理论建构,所带来的启发一方面是科斯的改良主义哲学,另一方面是经济学上的连续性假设。

关键词公共物品相互性思维连续性一、有关灯塔的争论:由政府还是由私人提供灯塔对于航海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谁来提供?这是一个很头痛的问题。

灯塔为船员提供了照明服务,灯塔的主人希望那些利用了灯塔发出的光亮的船员支付相应费用,受益的船方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付费的,当然,他若以暴力为后盾就另当别论。

船方会趁灯塔主人不注意就溜之大吉,想着能被逮着的机会也不是很大,这种情况下,船方实际上是在搭便车了;其次,船方会质疑私人的这种收费权力,凭什么来收费,当灯塔主人以他所建的灯塔来收费时,会很恼火地认为其妨碍了其自由航行权。

这样一来,灯塔的主人要不就做好人做到底,建一座灯塔,免费提供照明服务,要么,就不要去建造什么灯塔。

这样一来,私人就没有建造灯塔的积极性了,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灯塔应该由政府来提供。

像穆勒、西奇威克、庇古就这样认为:收费难,私人建造灯塔不可能赢利。

此外,萨缪尔森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由于收费难,应该由政府提供。

但是,即便解决了收费问题,也应由政府免费向船员提供。

“但即使灯塔管理者——假定通过雷达跟踪——能向每一个附近的使用者收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保证灯塔服务能象根据市场价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样,以社会最优的方式提供出来。

为什么?因为容许更多的船只使用灯塔的社会成本是零附加成本。

因此,由于避免付费而远离灯塔水域的任何船只代表着社会的经济损失——即使向一切船只收费,其价格的总和也并不会大于灯塔的长期开支。

如果灯塔从社会的观点上看来是值得建造和维修的——它不一定是应该的——较为高深的著作能够说明为什么这种社会的物品应该以最优的方式给予一切人。

“科斯灯塔”私人供给之谜的重新解读

“科斯灯塔”私人供给之谜的重新解读

渔民带来了溢出利益或外部利益.至于灯塔建造者
种类型.然而,依据上述物品两个性质的其他组合,
本人是否利用了这 种 服 务,从 外 部 经 济 中 受 益 的 各
“消费上的竞争性”两个条件的同时成立或者同时不
我们还可以界定出 另 外 两 种 准 公 共 物 品:一 种 是 俱
乐部物品(集体所 有 权 对 俱 乐 部 以 外 成 员 具 有 排 他
2).
在这方面,俱乐部物品由于集体产权归属明确(小集
部性本身.
团占有权的排他性)而 不 同 于 纯 公 共 物 品 产 权 缺 失
他自己的航海安全也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这种
(二)纯公共物品与公共资源的界定
公 共 资 源 是 大 自 然 赋 予 人 类 免 费 使 用 的 物 品,
(共有产权)引发的“占有权的非排他性”.需要指出
2014 年第 8 期
动无力或不能充分 增 进 共 同 利 益,集 体 行 动 是 不 可
或缺的(
Ol
s
on,
1965;奥尔森,
2011,第 6-7 页).就
灯塔而言,集团内的一个船主愿意和其他船主一起,
直接或间接地为灯 塔 服 务 付 费,不 是 因 为 他 对 其 他
船主的安全出海特 别 关 心,而 是 因 为 通 过 联 合 行 动
«经济学动态»
2014 年第 8 期
国外经济理论评论
“科斯灯塔 ”私人供给之谜的重新解读

王 瑶
内容提要:“科斯灯塔”作为公共物品可以由私人提供的一个经典案例,对萨缪尔森的主流公共
部门规范理论发起了挑战.萨缪尔森虽然承认科斯的“历史新发 现”,但 始 终 坚 持 灯 塔 因 面 临 纯 公

微观经济学案例1汇编

微观经济学案例1汇编

《微观经济学》案例6:灯塔的故事在一个靠海的渔港村落里住了两三百个人,大部分的人都是靠出海捕鱼维生。

港口附近礁石险恶,船只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礁沉没而人财两失。

如果这些村民都觉得该盖一座灯塔,好在雾里夜里指引迷津;如果大家对于灯塔的位置、高度、材料、维护也都毫无异议,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把钱找出来,分摊盖灯塔的费用?村民们怎么样分摊这些费用比较好呢?既然灯塔是让渔船趋福避祸,就依船只数平均分摊好了!可是,船只有大有小;船只大的船员往往比较多,享受到的好处比较多。

所以,依船员人数分摊可能比较好!可是,船员多少不一定是好的指标,该看渔获量。

捞得的鱼多,收入较多,自然能负担比较多的费用。

所以,依渔获量来分摊比较好!可是,以哪一段时间的渔获量为准呢?要算出渔获量还得有人秤重和记录,谁来做呢?而且,不打渔的村民也间接地享受到美味的海鲜,也应该负担一部分的成本。

所以,依全村人口数平均分摊最公平!可是,如果有人是素食主义者,不吃鱼;难道也应该出钱吗?可是,即使素食主义者自己不吃鱼,他的妻子儿女还是会吃鱼啊。

所以还是该按全村人口平均分摊。

可是,如果这个素食主义者同时也是个独身主义者,没有妻子儿女,怎么办?还是船只数为准比较好;船只数明确可循,不会有争议!可是,如果有人反对:虽然家里有两艘船,却只有在白天出海捕鱼,傍晚之前就回到港里。

所以,根本用不上灯塔,为什么要分摊?或者,有人表示:即使是按正常时段出海,入夜之后才回港,但是,因为是讨海老手,所以港里港外哪里有礁石,早就一清二楚,闭上眼睛就能把船开回港里,当然也就用不上灯塔!好了,不管用哪一种方式,如果大家都(勉强)同意,都好(也许决定是自由乐捐)!可是,由谁来收钱呢?在这个没有乡公所和村长的村落里,谁来负责挨家挨户地收钱保管呢?好吧,如果有人自告奋勇,或有人众望所归、勉为其难地出面为大家服务,总算可以把问题解决了!可是,即使当初大家说好各自负担多少,如果有人事后赖皮,或有意无意地拖延时日,就是不付钱,怎么办?大家是不是愿意赋予这个“公仆”某些像纠举、惩罚等的“公权力”呢?分析灯塔的例子很具体而深刻地反映了一个社会在处理“公共财”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困难。

经济学:制度学派理论:公共物品与科斯的灯塔经济学

经济学:制度学派理论:公共物品与科斯的灯塔经济学

经济学:制度学派理论:公共物品与科斯的灯塔经济学身边的经济学:制度学派理论:公共物品与科斯的灯塔经济学让我们假设这样的一件事情。

一个老城区的巷子里住着20--30户居民,这个巷子崎岖、狭窄。

巷子里一直没有路灯,居民们晚上进出很不方便。

于是,可能有人就会提议,安一个路灯吧,这样大家都方便。

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装路灯的费用怎么解决?大家怎样分摊这笔钱比较好呢?既然路灯是方便大家,就依人数平均分摊好了!可是,人也分大人小孩,大人晚上出门比较多,享受到的好处比较多。

小孩子晚上一般是不出门的,让他们和大人负担一样的费用似乎是不太合理。

所以,干脆,就按照户数分摊好了,反正每家总有人会享受到路灯的好处,马上有人又会提出异议了,我们家才两口人,邻居家有五口人,要我们和他们家交一样的钱你说合理不合理?而且我们家这两口人都上了岁数,晚上我们根本就不出门,只是乖乖地呆在家里看电视,根本用不上路灯,为什么要分摊?或者,还有人可能说,我们都在这里住了几十年了,这里哪拐弯,哪直行,我闭着眼睛都能知道,哪还用得上路灯呢?要安灯,你们出钱好了,反正我是用不着!怎么办?各种各样的争执是一定会有的。

假设持上述这些观点的人是少数,最后假设勉强达成了一致,同意共同出钱安这个路灯,那么,由谁来收钱呢?既然受益的是大家,那么就由大家推举一个人来为大家服务吧。

可是,被推举出来的这个人可能会想,虽然大家说好了各自负担多少,如果有人事后赖帐,或有意无意地拖延时日,就是不付钱,怎么办?我又没有惩罚、纠举的权利,我怎么能约束别人呢?上述的例子很具体而深刻地反映了一个社会在处理公共物品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困难。

对这类问题的分析最早是从灯塔开始的。

早期的英国,灯塔设施的建造与管理是由私人提供的。

由于海上航行经常出事故,为了满足航海者对灯塔服务的需要,一些临海人家自己出钱建设了灯塔,然后根据过往船只的大小和次数向船只收费,以此作为维护灯塔日常开支的费用并获取一定的利润。

灯塔经济学__公共物品案例

灯塔经济学__公共物品案例


在分析了私人灯塔制度和公共灯塔制度的利弊得失之后, 科斯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即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传统公共物 品经济学修正。 科斯认为,公共灯塔制度对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表明,由 政府代替私人生产公共产品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实际上,英国早期的私人灯塔之所以演变为公共灯塔,原 因在于制度的缺乏。只要有关制度足够完善,私人灯塔的 效率是最高的。譬如,政府应该制定有关灯塔收费的强制 制度,对逃避付费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以保证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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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营的灯塔起初一切如常,但时间一 长,人们发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灯塔总是 维护不善,管理不良,风吹日晒也没人去 及时维护,设备损坏的频率比私人经营时 高得多。有些灯塔常年失修,有些只是勉 强使用(无独有偶,公共的街灯也比私人灯 具损坏快得多,不是被风刮断,就是被人 损坏,坏了也没人及时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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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灯塔经济学



同时,在由哪家私人企业提供灯塔服务上进 行竞争,对私人经营灯塔的收费水平予以监督和 核查,使其不至于利用垄断地位牟取垄断超额利 润,侵害船运公司的利益。 这样,通过完善制度,政府监管下的私人经 营就可以既解决私人经营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 又解决政府经营效率低下浪费资源的问题。也就 是说,政府要做的不是代替私人经营灯塔,而是 提供制度,对制的实施予以监督。 资料来源:王跃生,新制度经济学漫话,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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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灯塔经济学

灯塔是船只的安全航 行的一种必要设施。 一般航海发达的国家, 其灯塔制度也发展得期的海上强国之一,英国的灯塔制度 是发展最早、最完善的。早期的英国,灯塔设施 的建造和灯塔服务,与别的产品一样,也是由私 人提供的。 为了满足航海者对灯塔服务的需要,一些临 海人家出钱建设了灯塔,然后根据过往船只的大 小和次数向船只收费,以此作为维护灯塔设施的 日常开支(维护灯塔的费用和人员费用),并获取 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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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的故事——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案例:在一个靠海的渔港村落里住了两三百个人,大部分的人都是靠出海捕鱼维生。

港口附近礁石险恶,船只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礁沉没而人财两失。

如果这些村民都觉得该盖一座灯塔,好在雾里夜里指引迷津;如果大家对于灯塔的位置、高度、材料、维护也都毫无异议,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把钱找出来,分摊盖灯塔的费用? 村民们怎么样分摊这些费用比较好呢?既然灯塔是让渔船趋福避祸,就依船只数平均分摊好了!可是,船只有大有小;船只大的船员往往比较多,享受到的好处比较多。

所以,依船员人数分摊可能比较好!可是,船员多少不一定是好的指标,该看渔获量。

捞得的鱼多,收入较多,自然能负担比较多的费用。

所以,依渔获量来分摊比较好!可是,以哪一段时间的渔获量为准呢?要算出渔获量还得有人秤重和记录,谁来做呢?而且,不打渔的村民也间接地享受到美味的海鲜,也应该负担一部分的成本。

所以,依全村人口数平均分摊最公平!可是,如果有人是素食主义者,不吃鱼;难道也应该出钱吗?即使素食主义者自己不吃鱼,他的妻子儿女还是会吃鱼啊。

所以还是该按全村人口平均分摊。

可是,如果这个素食主义者同时也是个独身主义者,没有妻子儿女,怎么办?还是船只数为准比较好;船只数明确可循,不会有争议!如果有人反对:虽然家里有两艘船,却只有在白天出海捕鱼,傍晚之前就回到港里。

所以,根本用不上灯塔,为什么要分摊?或者,有人表示:即使是按正常时段出海,入夜之后才回港,但是,因为是航海老手,所以港里港外哪里有礁石,早就一清二楚,闭上眼睛就能把船开回港里,当然也就用不上灯塔!好了,不管用哪一种方式,如果大家都(勉强)同意,都好(也许决定是自由乐捐)!可是,由谁来收钱呢?在这个没有乡公所和村里长的村落里,谁来负责挨家挨户地收钱保管呢?如果有人自告奋勇,或有人众望所归、勉为其难地出面为大家服务,总算可以把问题解决了!可是,即使当初大家说好各自负担多少,如果有人事后赖皮,或有意无意地拖延时日,就是不付钱,怎么办?大家是不是愿意赋予这个“公仆”某些像纠举、惩罚等的“公权力”呢?问题:1、什么是公共物品?它的特点是什么?灯塔是否属于公共物品?为什么?2、灯塔问题的最好解决办法是什么?政府征税除了能提供公共物品,还有哪些功能?3、作为经济人的个人或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发生偷税行为,或者不自觉地发生漏税行为,有哪些解决方法?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消费两类不同性质的物品: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是那些由私人企业生产并提供的产品,它的显著特点就在于消费中的排他性,即排斥他人使用的特性。

例如自行车被人加上锁,就可以排除他人的使用权,这样,骑车人就不必担心办完事后车子会被别人骑走了。

公共物品是私人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而由政府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包括国防、空间研究、文职人员、法官、邮政、气象预报、灯塔等。

它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即无法排除个人从公共物品中获利。

因为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

该案例中的灯塔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无论谁建造了灯塔,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地利用。

由于私人很难从过往的船只那里征收使用费,因而我们通常认为,私人修造灯塔是无利可图的。

既然私人不愿意建造,灯塔的引导又是过往船只必不可少的,于是只能由政府通过向过住船只强制抽税来修造。

就像案例中提到的,村民想了很多收费方法,但是总是不完善,总有人不满意。

不少公共物品还具有非竞争性,即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引起额外成本的增加。

例如,电视节目接收者的增加,不会引起电视节目制作费用的增加。

同样地,国防费用也不可能因人口的增长而相应地提高。

这就是说,公共物品的消费增加一般不需要其他资源,不会减少其他方面的消费。

私人物品则不然,它们大多具有消费的竞争性。

例如,一片面包,某人吃掉了,别人就不能享用,大家都可以拿它来充饥,但却不能是在同一时间。

因而,吃面包的人多了,必然会引起生产面包成本的增加。

多一个消费者购买面包,就要用面粉、发酵粉等来生产,因而会减少其他方面的消费,如馒头、饼干等等。

该案例中的灯塔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这个例子很具体而深刻地反映了一个社会在处理“公共物品”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困难。

灯塔所绽放的光芒德泽广被、让过往的船只均蒙其利。

可是,其他的东西像面包牛奶一个人享用了之后别人就不能再享用;灯塔的光线却不是这样,多一艘船享用不会使光芒减少一丝一毫。

而且,你在杂货店里付了钱才能得到牛奶面包;可是,即使你不付钱,还是可以享有灯塔的指引,别人很难因为你不付钱而把你排除在灯塔的普照之外。

私人很难从过往的船只那里征收使用费,因而我们通常认为,私人修造灯塔是无利可图的。

既然私人不愿意建造,灯塔的引导又是过往船只必不可少的,该类问题就很难解决。

就像案例中提到的,村民想了很多收费方法,但是总是不完善,总有人不满意。

和牛奶面包相比,像灯塔这种“公共物品”就比较容易由公共部门来解决。

因此,由灯塔的例子,可以具体入微地联想到“政府”存在的理由:透过大家认可的方式,大家决定要有哪些像灯塔之类的公共物品,也决定要怎么样分摊提供这些公共物品的成本。

而且还要能有效地处理“支出”和“收入”这两方面的问题。

所以,公共物品问题一定要有人协调和管理。

大家也就愿意让政府拥有某些司法和制裁的权力。

这就涉及到政府收税的问题上来了。

几乎没人不抱怨税收,人们都不想缴税,觉得是政府拿了大家的钱。

税收到底有哪些用途?“税”字,从“禾”从“兑”,禾是指农产品,兑在古时含有交送、交换之意,若将两字结合起来理解,税即是指农民交纳给国家的农产品。

春秋时代,鲁宣公(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成为我国税收正式形成的标志,屈指算来,它也有二干四百岁高龄了。

政府之所以存在,其作用之一就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一些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否则就不能保证社会的健康、顺利发展。

而政府机关本身并非生产单位,不直接创造财富,却要由纳税人养活,不然就不可能存在。

就一个国家来说,最重要的公共品是国防、教育、基础设施等。

政府责无旁贷,要用好来自纳税人的钱,把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国防公安等事情做好。

机关大院、居民小区要有专人协调管理,把身边看起来很琐碎但是弄不好有损工作和生活环境的事情做好。

政府为社会中的个人和组织提供服务,而政府运转的经济来源是税收。

税收还有很多其他功能。

对生产企业来说,政府机关的存在对他们也是有好处的。

比如,对经济纠纷的调解处理,保护竞争的公平台理,增强对潜在劳动力的培训和教育,调节总供求,抑制通货膨胀等等,少了政府机构很难或是根本无法做到。

从这一点上说,国家需要集中一部分资金(或称作财力),因为不仅非生产部门的公共需要(如文教、卫生)要通过国家的财政分配来满足,而且生产部门扩大再生产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当部分也要通过国家集中分配来满足。

税收还有调节作用。

它可以调节社会分配公平状况,防止贫富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机会平等,反对以大锅饭为特征的平均主义。

但是,由于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如人能力有大小,企业实力有强弱、规模有大小等),社会分配中现收入的不公平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让生产效率、技术水平有差距的劳动者获得同样的收入,才是会阻碍生产发展。

而分百不公问题往往又容易造成人们的消极不满情绪,干扰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

所以我们可以采用向高收入者多征税,向低收入者少征税甚至不征税的办法,控制高收入者个人财富的增长速度。

此外,税收还是重要的经济杠杆,国家可以通过它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调节。

如国家对有些企业、项目、部门需要特别扶持或鼓励的,就可以降低税率甚至在一定时期不收税,加快它们的发展。

反之,对有些经济活动需要适当控制的可以多收税,以抑制或减缓它的发展,防止经济畸形。

再如,一些企业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国家对其产品采取限价政策,因而造成该企业利润很低,影响企业发展后劲,国家在税收上就可以因此采用倾斜政策,加以保护和照顾;对有些因国家对其产品定价高而盈利大的企业,国家则制定高税率,以保证企业的公平竞争。

由此可见,税收,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任何一项交易活动都要赋税,这是税收的原则。

然而,作为经济人的个人或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发生偷税行为,或者不自觉地发生漏税行为。

因此,防止偷税、漏税是政府税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务部门运用了一个防止逃税的策略:设立“发票刮奖”活动。

众所周知,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是企业的义务,消费者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力。

但某些企业为了少缴税,借各种理由不给顾客发票。

许多时候,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义(利益)不是很大,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发票。

这样一来,企业便没有向税务部门交纳它应缴纳的税。

政府监督饭店、宾馆等企业逃税的难度较大。

谁来监督更有效率?当然是顾客。

有何办法才能使顾客主动成为企业缴纳税收的监督者?“发票刮奖”制度的设立便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政府通过宣传,告知消费者,企业不给发票是违法行为。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索要发票是不费成本的,但存在“可能收益”或“期望收益”:如果他幸运,他可能刮到大奖。

而对于政府来说,通过设立一些奖项将使全社会主动来监督企业,其收益远远大于成本。

政府的这个策略是成功的。

消费者在这个博弈中没有损失,只有所得;政府是最大的受益者,通过这样的机制,税收增加了;在这个博弈中,企业只是做了它应当做的事——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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