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新版)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机动车的广泛使用给我们带来便捷与舒适的同时亦给公众的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特别是我国拥有历史悠久的酒文化,醉酒驾车问题更加突出。
于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增设为危险驾驶罪。
我们应当肯定“醉驾”入刑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果,但也应当正视,在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的环境下,“醉驾”刑事案件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的现状。
本文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间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剖析醉驾行为高发的主要原因,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危险驾驶案的案件比重持续保持高位。
从整体结构上看,2015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56件,危险驾驶案128件,约占总数的23%;2016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5件,危险驾驶案218件,约占总数的34.3%;2017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2件,危险驾驶案217件,约占总数的34.3%。
由此,危险驾驶案占案件总数的比重较大。
其中2016年与2017年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超过案件总数的1/3。
同时2016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同比2015年上升14%,而该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同比2015危险驾驶案件数上升70.31%,危险驾驶案件增长速度是受理的案件总量增长速度的5倍。
二、醉驾行为高发的原因因各年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情况大致相同,以下数据以2016年的数据为样本计算分析。
发案主体多为受教育程度低的青年男性2016年受理的218件醉驾案件中,男性的发案率占98.6%;30-49岁的人有141人,占64.7%,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71人,占比78.0%;无固定职业或务农人员占比97.7%;且多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共计169件,占比77.5%。
这类人群具有较强的冒险精神和侥幸心理,且聚会、应酬等饮酒的机会较多,经济及社会地位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自我约束能力和行为管理能力不强。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国的交通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不仅频次上升而且尤为严重,已经成为了威胁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本文将从分析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出发,提出有效应对策略。
一、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一) 驾驶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2.9亿辆,而驾驶员百万人口保有量也达到了235人,交通事故的高发已经成为了必然。
大量的机动车增加了路面拥堵,让驾驶者在疲劳驾驶、疏忽驾驶时,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
此外,很多人自学驾驶上路或者只考取了C1驾照,对交通知识、交规、交通信号等了解不够或不正确,也是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原因。
此类驾驶员自身素质问题依然是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
(二)道路建设不合理目前,我国出现了许多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县道道路等,道路建设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许多道路没有划分车道、路口标志,加上车辆增多,不合理的道路设计和规划也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交通肇事。
此外,在城市中,道路设计与交通流量也不完全匹配,异常疏松的出入路口,拥挤的主干线,加剧道路安全问题,使得交通事故高发,形成了交通道路容量瓶颈。
(三)执法不严格我国道路交通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有力,导致很多驾驶员为了钻制度空子、躲避处罚,会采取一些不规范操作,为自己的金钱和时间着想,以至于肇事逃逸。
同时,法律制度规定严厉程度并不高,法律规定的惩罚并不能满足大多数驾驶员的恐惧心理,而罚款和罚分等方式对于一些出现肇事的人员来说并没有太大威慑力,这也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高发。
二、交通肇事案件应对策略(一)提高驾驶员的素质提升驾驶员的安全素质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首要任务。
应该通过义务教育、培训机构、社区学堂等多种方式,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同时应对新司机着重培育,确保学习驾驶规则、遵守交通法规成为每位驾驶员的基本意识。
《妨害安全驾驶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妨害安全驾驶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道路交通的日益繁忙和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背景、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法律完善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背景及概念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一罪名设立的背景在于现代社会交通环境复杂多变,一些驾驶人员的行为常常给交通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特征妨害安全驾驶罪具有以下特征:1. 客体特征:该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 客观特征:行为人实施了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3. 主观特征: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4. 处罚特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依法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妨害安全驾驶罪在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妨害安全驾驶罪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定性和处罚难以把握。
2. 证据收集难度大:部分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发生在短时间内,且现场情况复杂,导致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3. 处罚力度不够:部分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4. 公众意识不足:部分公众对妨害安全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在道路上存在一些不文明驾驶行为。
五、解决妨害安全驾驶罪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罪名定义、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 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加强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技术手段,提高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证据收集能力,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罚的准确性。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特点解析

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特点解析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中国的城市中,由于人口密集、车辆众多以及交通管理不善等原因,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进行解析,希望为大家提供更多关于交通安全的了解和参考。
一、人口密集导致交通安全问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城市道路交通压力加大。
人口密集意味着行人和车辆数量增多,行人在路上行走、车辆行驶过程中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尤其是在高峰时段,人群聚集在车站、地铁口等地,容易导致拥堵和交通事故。
在人口密集的城市中,交通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二、交通管理不善是交通安全隐患中国城市的交通管理存在一些不善之处,如违章行驶、无序停车、超速行驶、交通信号灯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交通秩序混乱和交通事故频发。
特别是一些无良驾驶员、交通执法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管理不善是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
三、车辆众多增加了交通隐患随着汽车的普及,中国城市的车辆数量不断增加,这也为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挑战。
车辆众多不仅增加了道路交通的拥挤程度,也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特别是一些私人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的增加,不仅增加了道路交通的挑战,也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
车辆众多是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特点。
四、道路状况不佳增加了交通危险中国城市道路的状况通常比较复杂,有的道路存在坑洼、路面破损、交通标志不清晰等问题。
这样的道路状况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夜间行车和恶劣天气下更容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道路状况不佳也是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难题。
五、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增加了交通事故在中国的一些城市中,一些驾驶员和行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存在超速、违章并线、闯红灯等行为,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绿灯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新《安全生产法》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分析

进一步厘清安全监管职责 • 与行业外相关部门,根据新法赋予的职责和国务 院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与公安、安监、住建 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 目前,个别地方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管安全只 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对此,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 综合监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 完善“一岗双责”工作机制。
建议
理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 • 新法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重大隐 患挂牌督办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且 赋予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权。但什么是重大隐患、隐 患如何分级;什么是重大危险(风险)源及如何分 级分类管理;违法行为信息库如何建立、应包括什 么内容,具体公布范围如何确定;如何规范执法? 这些都需要通过“废、改、立”等具体举措,建立 和完善相应制度及标准规范体系。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能力 • 推进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线培训,重点解 决其“不会管、不善管”的问题,满足和适应安全生产工 作需要。 推动实现年度检查计划制度化,建立分类分级分区域重点 监管制度 • 新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 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此,建 议针对危化品运输、道路客运、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领域, 重大节假日等关键节点,跨行政区域等重点区域,建立相 应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
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 •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际 联系,构建运行顺畅的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切实 解决基层执法交叉的问题。行业内各部门,应将 安全监管工作紧密融入业务,充分发挥综合监管 部门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加强 综合监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特 别加强相邻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无缝隙安全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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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试论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新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试论中国交通安全形势的刑法原因分析(新版)交通安全与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也关乎家庭的完整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乎国民经济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作为公共安全的一种,广义上的交通安全包括道路交通、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的安全,未来也许还包括太空的交通安全。
众所周知,在当今世界,道路交通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事故伤亡人数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远远高于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
“平时看起来惊天动地的灾害,如矿难、空难甚至洪水、地震,所造成的生命损失与道路交通事故比起来,显得轻得多。
”一般而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安全体系里,道路交通安全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
它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安全水平高低。
本文从现代交通安全的“以人为本和安全至上”等理念和要求出发,通过比较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刑事立法、司法等角度进行分析中国当前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以期为通过刑法改善中国交通形势提供参考。
一、现代交通安全的定义及要求关于现代交通安全的定义、特征及衡量标准,欧美发达国家的理论界及实务界已经取得较大的共识。
现代交通安全,是指以生命至上、以人为本、人员安全为基本原则和第一前提,最大限度实现人员、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及环境保护的交通安全的工作理念和综合评价体系。
“现代交通的要求是:安全、畅通、高速度、高效益、低公害”。
现代交通安全以最大限度减少、预防甚至消除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为核心目标和基本评价标准,力求在最大限度地实践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现代工商业文明社会人道主义理念的同时,积极践行以人为本、凸显公共利益的交通安全管理理念。
在维护交通系统的公共安全的同时,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现代交通安全的特征包括: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到交通运行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质量可靠、保护严密的交通工具,方便快捷、设计周密的交通设施,交通事故风险预防前置化,文明礼让、井然有序的交通秩序,高效优质的交通事故处置救援体系等等。
要建设现代交通安全体系,需要“统筹协调城市与乡镇交通、交通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强化理念、科技、体制和政策创新,实现交通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以人为本式的发展。
”二、中国交通安全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中国当前的交通安全总体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以占交通安全事故核心和主要部分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例,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透露,目前中国道路安全形势异常严峻,死亡人数呈加速增长趋势。
2001年以来,连续三年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
来自中国国家安监总局的数据显示,“十一五”(2006-2010年)以来,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达年均7.6万人,占所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的80%以上。
中国交通部数据显示:中国汽车保有量只占世界的2%,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15%左右,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及死亡率多年来均高居世界榜首。
而从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就处于逐渐下降趋势并保持在较低的水准线下,其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仅占全球总数的1/4,车辆数却占全世界的2/3左右。
欧美及亚洲发达国家的汽车保有量及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总量不在少数,受伤人数也较多,但死亡率却稳定控制在较低水平。
以2011年为例,美国全国保有汽车2.85亿辆,车祸死亡人数只有4.2万人,与历年平均数基本持平。
保有汽车7000多万辆的日本,同年因车祸死亡的人数更低至4611人。
而保有汽车1.04亿辆的中国,在严禁酒后驾车的2011年,仍然有6.4万人死于交通事故。
中国交通事故死伤人数连续十年高居世界第一,已成“中国第一害”。
而中国低下的交通安全水平在最近几年的极端表现,就是几宗全国瞩目的恶性交通事故,比较典型的有2009年江苏南京“6.30”张宝明醉酒驾驶致5死(包括一名孕妇)4伤案,2008年四川成都“12.14”孙伟铭无证酒驾撞死4人伤1人等案例,均震惊全国。
三、中国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刑法原因分析中国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危害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公众文明素养不高,缺乏良好的驾驶习惯或出行习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设施不完善,交通设施、工具疏于维护,安全技术和救援手段贫乏,交通行政管理多部门扯皮水平低下等等。
我国刑法没有在立法及司法上体现现代交通安全的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前置等理念,也是不容忽视的关键原因。
在我国制定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我国刑法将交通安全视为公共安全的一种,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犯罪中规定了十条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十条罪名,涉及水、陆、空交通安全。
而在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妨害交通安全犯罪,当属常见的交通肇事罪。
其他类型的交通犯罪罪名实践中适用较少。
面对交通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尤其是酒后驾驶引发越来越多的恶性、重大交通事故。
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行为受到有效遏制。
但纵使如此,我国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究其原因,与作为保障法的刑法未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主体行为的最后防线作用有关。
这一点表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交通肇事案的激烈争论。
学者专家不停地对交通犯罪的刑法法条和司法解释进行研究,也充分表明刑法在规制交通犯罪上的困局。
在笔者看来,在遏制交通犯罪问题上,我国《刑法》法条和刑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立法理念上,未能凸显以人为本、风险预防的人本主义思想预先以法律防范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秩序的失序,日益变成现代化条件下风险社会的潮流,这一点在刑法上的反映,就是刑法不断增加关于危险犯的规定。
作为公共秩序的一种,交通安全同时是国家的制度性建构之一,关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交通自由。
交通安全本身就应该被视为个人法益得以具体实现的条件与保证。
立法者应当从制度性利益的保护需要出发,对那些破坏制度性利益的行为作扩张性的风险预防,直接拟制特定行为具有破坏制度的危险潜在性,通过刑法规范集中加以预先保护。
在大陆刑法中,无论是古典型的核心刑法典,还是现代型的经济刑法、环境刑法等特别刑法,充斥着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
对系统复杂、关联广泛、充满风险的交通系统而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的交通事故,往往带来不特定人员伤亡或不特定财产损失,且这种后果不可逆转。
故笔者认为,应该对破坏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扩张性、前置化的风险预防,切实做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并未能做到这一点。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我国刑法关于交通犯罪的规定,“注重结果犯忽视危险犯的规定,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与交通安全相关的罪名共10个,但唯有交通肇事罪与我国要解决的主要交通安全问题紧密相关。
该罪属相当典型的结果犯。
我国刑法并非未规定危险犯,但仅破坏交通设施罪及破坏交通工具罪两个,面对形式多样的妨害交通安全危险行为,可谓严重滞后。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及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提前预防公众遭受醉驾者或飙车者侵害的风险,在实践以人为本的理念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
在我国,每年由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安全的第一大“杀手”。
但这一步迈得太小。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应受拘役。
窃以为这个处罚较轻。
《德国刑法典》第316条规定,因醉酒而无法确保行驶安全仍驾车者处一年以下监禁;过失者亦要处罚。
我国司法实践对那些未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的醉驾者,往往判处缓刑,对醉驾者的惩罚和威慑未尽显立法本意,导致刑法以危险驾驶罪降低交通事故风险的能力也减弱。
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仅将醉酒驾驶及飙车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这是人为缩窄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
有的人把危险驾驶表述为:“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
有的人则把危险驾驶定义为:“是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包括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道路飙车、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的定义无论哪一个有道理,都不应该只包括飙车及醉酒驾驶。
这一点,欧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规是最好的证据。
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规定,以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谨慎的司机所被期待的程度进行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按照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规定,因服食毒品、酒类或麻醉药品等物品,无法安全驾驶却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中国刑法没有为了人的安全而将应视为危险驾驶行为的抢夺行驶中的巴士方向盘或吸毒后驾驶等行为视为危险驾驶,正是在贯彻交通秩序以人为本理念上仍有较大不足的体现。
以上危险驾驶行为若被我国刑法犯罪化,当能彰显人本主义,指引大众之交通意识及行为趋向安全,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以刑法一般预防机能之强化,提升交通安全水准。
(二)在具体立法上,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交通犯罪的法定刑偏低驾驶员及交通系统操作员等交通从业人员均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及格方能上岗,人们信任并期望他们有能力履行确保交通安全的义务,法律期待他们比非交通从业人员更能维护交通安全,都属合情合理。
若交通事故是由交通从业人员之业务过失引发,对其业务过失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是正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及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等一共5个危害交通安全的过失犯罪。
当中3个属业务过失,两个属普通过失。
但其法定刑大致一样,未体现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轻重不同之责任,亦未反映出其与别的普通过失犯罪之责任区别。
以最常见的交通肇事罪来看,交通从业人员从事之业务危险性较大,其专业技术及业务素养理当比普通人高。
法律及公众均有正当理由要求其在交通运输活动中保持高于普通人的谨慎,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强的注意能力,以防范危害社会安全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