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岗工作规程新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字体:【大】【中】【小】《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单位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票证管理,确保单位财产安全,保障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票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支票、汇票、存款单、汇款单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对票证的领用、发放、保管、使用、核销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票证领用与发放第四条票证领用:1. 各部门需使用票证时,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票证领用申请表》。
2. 财务部门根据申请表内容,审查申请理由及用途,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票证领用手续。
3. 领用人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票证领用登记簿》上登记相关信息。
第五条票证发放:1. 财务部门在办理票证领用手续后,及时将票证发放给领用人员。
2. 发放票证时,财务部门应核对领用人员的身份信息,确保票证发放准确无误。
第三章票证保管第六条票证保管:1. 领用人员应妥善保管所领用的票证,防止遗失、损毁或被盗。
2. 票证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专用保险柜内,并设置密码锁。
3. 保险柜钥匙由领用人员本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章票证使用第七条票证使用:1. 领用人员在使用票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 使用票证时,应确保票证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变造、篡改票证。
3. 使用票证后,领用人员应在《票证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时间、金额、用途等。
第五章票证核销第八条票证核销:1. 领用人员在使用票证后,应及时将票证交回财务部门进行核销。
2. 财务部门在核销票证时,应核对票证使用登记簿上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在《票证核销登记簿》上登记核销情况。
第九条票证作废:1. 票证因遗失、损毁、过期等原因作废时,领用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
2. 财务部门核实情况后,在《票证作废登记簿》上登记作废情况,并按规定处理作废票证。
第六章奖惩第十条对遵守本制度、在票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发票管理岗位与职责

发票管理岗位与职责
一、岗位职责
发票管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 不仅是发票管理所和专职发票管理员的工作, 还涉及每个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 每个岗位和每个环节都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职责
1.落实执行发票管理制度;
2.辅导所辖纳税人学习发票有关规定, 督促纳税人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发票月报表;
3.审核认定所辖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限购数量、缴销方式和缴销周期;
4.对申请印制单位冠名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审核, 提出初审意见;
5.检查所辖纳税人的发票印、领、用、存、销情况和取得发票情况;
6.查处发票一般违章案件;
7.其他相关工作。
二、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人员职责
1.受理代开发票申请;
2.审查代开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是否符合代开条件;
3.开具发票和完税凭证;
4.收取应缴税费并及时解缴入库;
5.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6.整理和传递代开发票信息资料;按程序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的查询、比对, 必要时出具有关证明;
7.办理涉及发票代开相关事宜。
三、胡村中心所、王助中心所发票管理所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发票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2.参与审理发票一般违章案件,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发票违章案件, 组织本局范围内的发票检查;
3.按规定做好本级发票仓库的日常管理, 确保发票安全, 帐实相符;
4.按规定设立“发票库存分类帐”和“发票分户明细帐”, 按月进行发票管理数据备份, 准确、及时编报“发票领售存月报表”;
5.按规定做好发票管理所相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6.其他相关工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苏地税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程(苏地税发〔2013〕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纸质形式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式样、尺寸等基本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征管工作需要制作,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纸质形式税收票证全部视同现金进行管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基本业务及管理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实现。
第四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五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归档备查。
省税务机关根据需要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启用联次。
第二章税收票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为税收票证主管部门。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

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岗位职责1.1 税费服务科岗位设置及职责1.1.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税务登记岗、文书受理岗、发票发售缴销岗、发票代开岗、申报征收岗、税收票证会计岗、税费资金管理岗、收入规划岗、评估分析岗、发票管理岗、综合业务岗、资料管理岗、审核审批岗。
1。
1。
2 岗位职责税务登记岗负责办理税务及规费的登记事项.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接收纳税人各类涉税费申请、资料报备的工作事项。
发票发售缴销岗负责办理发票领购、发售、缴销的工作事项。
发票代开岗负责发票代开的工作事项.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费)申报的征收事项。
税收票证会计岗负责税收票证的领用、发放和保管。
税费资金管理岗负责地税收入待解专户的管理与核算.收入规划岗负责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税收预测分析,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及数据汇总上报,制作上报各类税收会统报表。
评估分析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分析,筛选评估疑点,拟定评估对象、比例。
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领、用、存管理,核对发票工本费,编制发票印制计划。
综合业务岗负责落实税政、征管、法规、社保、纳税服务等科室税收(规费)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分发、汇总、上报税收业务工作事项。
资料管理岗负责各类税收管理、行政执法资料的收集、传递、整理、归档的工作事项。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2 税费管理科岗位职责1.2。
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落户分配岗、税费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纳税评估岗、审核审批岗.1.2。
2 岗位职责落户分配岗负责分配和调整网上登记信息。
税费源管理岗负责实施税费源管理、日常检查、核查、调查及税务文书送达的工作事项。
综合管理岗负责接收、分发业务流转传递的资料,反馈业务事项完成的结果。
纳税评估岗负责纳税评估的实施。
审核审批岗负责职权范围内涉税事项审核、审批.1。
3 税务稽查岗位职责1.3.1 岗位设置岗位包括: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案件审理岗、案件执行岗、资料管理岗。
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办税服务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税服务厅所有票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发票、税收完税证明、代扣代缴凭证、减免税凭证等。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票证管理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原则:加强票证安全防护,确保票证不被遗失、损毁、篡改。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票证管理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执行票证操作流程,确保票证使用规范。
第二章票证管理职责第四条办税服务厅主任是票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票证管理工作,包括:(一)票证领取、分发、回收、销毁等工作;(二)票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票证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四)票证遗失、损毁等情况的处理;(五)票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其他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票证管理员的工作,共同做好票证管理工作。
第三章票证领取与分发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局票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票证。
第八条票证领取后,票证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对票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票证数量、种类、规格等符合要求。
第九条票证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工作安排,将票证分发给各岗位工作人员,并做好分发记录。
第十条票证分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明确票证使用范围和对象;(二)确保票证分发到责任岗位;(三)做好票证分发登记,包括票证种类、数量、分发时间、责任人等。
第四章票证使用与回收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使用票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票证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使用票证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正确填写票证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二)按规定加盖印章,确保票证真实有效;(三)妥善保管票证,防止遗失、损毁。
税务人员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怎样写管理办法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管理办法细则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管理办法细则篇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________县财政局__县财办[20__]50号文件,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公司于20__年5月14日召集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人员召开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查工作会议,传达《通知》精神,安排部署会计基础规范化自查工作,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对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逐项落实自查自纠。
现将我公司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查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一、本次会计基础工作的自查范围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的取得、审核;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传递、保管;会计账薄的设置、登记、核对、结账;会计报表的编制、审核;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移交、销毁;会计岗位责任的划分;会计监督等。
二、我公司在抓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组织学习《会计法》,提高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素质。
增强财会人员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结合会计年检和职称考试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掌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3.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依法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提高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水平。
4.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三、通过认真开展自查,我公司财务工作在基本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
1. 会计凭证摘要内容填写太过简短,随意性较大。
2.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有待统一。
四、针对上述情况制定以下整改措施:1.每年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2.加强会计凭证摘要的填写,做到填写内容简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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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岗工作规程1适用范围及岗位职责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局计划征收处对税收票证的管理。
二、岗位职责:(一)负责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二)负责领取、发放税收票证;(三)负责空白税收票证的日常保管;(四)负责损失、停用等票证的缴销管理;(五)负责设置账簿,核算税收票证,编报报表;(六)负责监督税收票证的交接、销毁;(七)负责开展全市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八)负责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初审。
2 作业流程及要求2.1 税收票证领发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
本岗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年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各县市汇总后的计划上报省局。
二、专人专车领取和发送。
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发送,市局向省局领取税收票证,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市局领取税收票证。
各级向上级国税机关领取税收票证时,要向发放单位提前3天告知领取票证的种类和数量,发放单位也应提前作好供应的准备工作。
领取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并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三、应随时掌握税收票证的库存量,防止供不应求或长期积压。
本级库存量应以3个月正常使用量为限。
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减票证领用计划,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
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单位印章并由领、发人员签字,办完手续后,领、发人员各执一联,双方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基层征收机关、部门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字。
各级国税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点份,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
税务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本岗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按本、按份清点发放。
五、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的领用。
代征单位必须确定专门的票证管理人员领用、发放税收票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变动,代征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国税部门。
代征人员第一次领取票证时,要出具代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核发代征单位的票证数量应严格控制,一般每次核发不得超过平时一个月的使用量,同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对前期领取的已使用票证结报缴销后,可领取相应数量、种类的票证,以满足代征工作所需用量为限。
2.2税收票证的保管。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
各级国税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国税机关、部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专用包袋,妥善保管。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
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
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办理征收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
不准带票走亲访友;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非工作活动;不准带票到公共场所;不准带票酗酒;不准带票回家。
门征、内勤人员的票证也应妥善保管,可设专用箱(柜)或专用抽屉并加锁。
做到人离锁落,票证不散不乱。
征收人员临时抽调搞其他工作半个月以上或休假半个月以上,应将票证封包交票管人员存放,返回工作岗位时再领回继续使用。
四、票清离岗。
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核准,才能离岗。
基层票管人员调动工作时,还应由上级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会同基层征收机关或部门负责人监交,严禁带走票证、税款和帐册。
票证移交后发现问题而在交接清单上未曾注明的,由移交人负责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的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缴款凭证、税收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税收票证的保管期限为:税收完税证存根联3年、报查联10年;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10年;其他税收凭证存根联2年、报查联、回执联10年;票证移交清册10年;票证账簿、册保存期7年。
对实行电子缴款的纳税人用于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税款支付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核实。
保管期限为10年2.3税收票证使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可发给银行填开。
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可发给代征单位(人)填开。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单位的开票人员要进行填票辅导,保证填票质量。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填开,完税分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到申报征收窗口填开,并同时收回原缴款书或原分割单。
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只用于通过税银联网缴纳的税款,由有关银行开具。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通过税银联网缴纳所扣(代征)的税款比照执行。
五、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互换使用。
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六、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
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七、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
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填开必须”一税一票”。
八、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和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
电脑版税收票证的开具,要准确输入票证的字轨号和票证号,调准打印格式,若打印格式不对,打印字迹模糊或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对于手工税收票证的填开,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楚,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
票证填写后要认真复核,防止差错。
纳税单位(人)、品目名称、计税数量、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实缴金额、合计金额六栏,其中一栏填写错误,即作为废票,应重新填开。
其它各栏填写错误,可以在错误处用双线划掉,在上方改填正确的数字,并在改填处加盖填发人印章;如再次错误,即作为废票。
联机打印的税票若有上述任何一项差错的,即予作废,待查明差错原因后即行重新打印。
九、计统科会同信息中心、征收管理等部门对征管信息(CTAIS系统)中登记的开票信息,如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征收率、征收品目等内容要按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错误及时修改、更正。
十、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时,要现用现填,不得事先填写填开日期;限当日有效,隔日作废。
十一、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少征补税,应在“备注”栏注明“补税”字样,并写上原完税凭证号码备查。
查补税款填开的票证,应按税款属性不同注明“稽查查补”或“纳税评估”字样。
十二、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使用定额完税证的还可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填写。
十三、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国税机关自定。
各种税收票证均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直接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征收专用章”。
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四、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
即:不准用缴款书及转账完税证收取现金;不准用各种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相互借用票证。
十五、税收票证要妥善保管。
如发现短失应立即报告发证单位查处。
填写作废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上交发证单位,不得私自撕毁或扔掉。
其中,填写作废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款通用完税证等完税凭证,需注明作废原因和另开票证的号码,并经基层征收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作废。
2.4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税务人员和银行开票人员填用的缴款书和转账完税证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的税收票证向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确认。
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税务人员和银行开票人员的空白税票进行盘点,保证票证的安全。
二、税收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完税证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向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上缴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登记并相互签字。
三、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持已填用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包括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和空白税收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连同所收税款(工本费)或缴款凭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结报和缴验手续,当面核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相互签字。
四、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按照以下限期限额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一)代征单位限期15天,限额为20000元;代征人限期15天,限额为5000元;(二)代扣单位税款报解可随本单位应缴税款的纳税期限,同时结算代扣税款办理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