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字体:【大】【中】【小】《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CZ00604-0201-1993-0006制发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成文日期: 1993年12月28日编号: 国税发[1993]157号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缴款凭证和各类税收完税证明。
第三条凡是在税务所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有关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税务所的征收统计科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员负责内部发票的管理和整个税务所税收票证的领发与保管工作。
各税收管理员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税收票证的使用、结报、保管工作。
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税收票证方面的主要职责:1、负责税务所内部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使用,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2、指导和监督税务所内部人员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3、对税务所内部人员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进行严格审核;4、负责税务所内部税收票证盘点工作;5、组织税务所内部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6、按规定权限对损失的税收票款进行处理和报告;7、组织税务所内部税收票证检查工作;8、负责向区局全面反映税务所税收票证管理情况,汇总上报各种税收票证报表。
(二)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指导和监督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确保税款及时入库;2、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票证保管情况做好日常检查,确保票证安全。
第五条税务所所用税收票证由票证管理人员根据本地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及时向区局编报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
第六条票证管理人员到区局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签字确认后,凭"票证领用单"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云南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13-11-18【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3]339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全省国税系统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收票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员、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结报、核销、核算各类税收票证。
二、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国税机关与上级或所属国税机关之间,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属于《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属于《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按“双限”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为保证税款安全和入库及时,确有必要时,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结报期限或下调额度。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应当视代征代售人实际情况的差异,对不同的代征代售人规定差别化的结报期限和额度,并书面将结报期限和额度告知代征代售人,但所定期限不得超过30天,所定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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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税收票证的印制、发放、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缴销、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的清理检查。
税收票证的特殊性决定了票证管理上的严肃性,一旦管理不善,就会给税收工作造成很大的危害。
检查的目的:
(1)完善和健全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通过检查,发现票证管理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严密管理制度。
(2)保护票款安全,制止和防范利用税收票证进行偷逃税款、挪用税款和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及时纠正多征、少征等违反政策的现象,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4)减少票证填写差错,提高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质量和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票证印制环节,有无将票证印制权擅自下放;印刷单位的印刷质量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各种票证的式样与规定式样是否一致。
(2)检查票证领发,是否符合规定的手续,是否在有关凭据上记录并互相签章。
(3)检查票证保管,是否有专人管票,票证存放有否专库、专柜和专包。
(4)检查票证使用,这是票证检查的重点。
看票证使用是否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