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办税指南-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办税指南-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事项名称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是指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全文。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一)印花税票。

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

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

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四)《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会计实务: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诸多疑难问题,28号公告的发布为解决这一系列疑难财税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文件支撑。

这里首先想谈一下有关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如何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基本的结论是28号公告明确了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成本发票不足,房开企业需调整计税成本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无法全额取得成本发票,而在结算计税成本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现象经常发生。

针对该问题,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同时发票不足的金额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那么需要调整计税成本,其影响是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发票滞后取得后,房开企业如何调整计税成本存在争议如果完工当年未取得发票,而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是扣除在取得发票年度,还是追溯调整到完工年度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31号文出台之初税总的口径是:应该在实际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年度扣除,即应当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排除了追溯调整,要求未来适用。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于2018年8月完工且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完工时尚有1800万元出包工程价款未取得发票,但以预提成本方式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工程成本全额计入会计成本。

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6000万元。

该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结算项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出包工程中的1600万元(16000×10%)计入结算计税成本。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云南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13-11-18【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3]339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全省国税系统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收票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员、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结报、核销、核算各类税收票证。

二、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国税机关与上级或所属国税机关之间,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属于《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属于《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按“双限”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为保证税款安全和入库及时,确有必要时,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结报期限或下调额度。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应当视代征代售人实际情况的差异,对不同的代征代售人规定差别化的结报期限和额度,并书面将结报期限和额度告知代征代售人,但所定期限不得超过30天,所定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解读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解读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特别提醒:公司平时要养成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好习惯, 例如,支付的一些非正常项目的发票费用(广宣费、搪缸磨 轴等),大家务必重视非现金方式支付方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 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 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 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 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 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 关资料。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加油卡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税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管理办 法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 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 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 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 (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 证明资料);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 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 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 单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
分割单:会计术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一张原 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 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 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目的和对未来税收征管的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目的和对未来税收征管的意义

2018年第28期(总第208期)税务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目的和对未来税收征管的意义薛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江苏苏州215021)摘要: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即2018年第28号公告,这个公告是对相关“扣除凭证”在实务操作中进行了明确。

本文是从该公告发布的税改背景以及文字含义角度来分析该公告的意义,并凸显出我国未来税改和税法规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立法;税务;改革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即2018年第28号公告,这个公告是自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首次针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八条(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进行更加明细地解释,使得纳税人及其税务征管机关在实务中具有更加明确的可操作性。

一、28号公告的目的(一)首次明确了“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于扣除问题,仅仅在第三节(扣除)对扣除项目进行了列举,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工资薪金等项目,这种列举法仅仅是用“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定性地概括了“扣除项目”的内容。

当然,纳税人所发生的支出种类很多,形式各异,与其取得的收入的关系也呈多样化的特点。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这种描述也是出于立法体例和整体框架的考虑,是可以合理地。

但是这种“定性的模糊”描述,没有对记载“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提出任何的要求和规定。

在实务中纳税人和税务征管机关的“以票控税”的惯性思维中造成了很多的困扰。

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务文件,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2019-7-24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成文日期:2019-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税收票证的种类2、税收票证的印制3、税收票证的领发4、税收票证的保管5、税收票证的使用6、税收票证的作废与停用7、税收票证的损失处理8、税收票证的监督检查11 税收票证的种类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票、税收电子缴款书等。

各种税收票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

111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

112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

113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

114 印花税票是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

115 税收电子缴款书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缴库的电子凭证。

12 税收票证的印制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集中印制。

印制税收票证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121 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印制资质和条件,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印制税收票证。

122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收票证的印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印制的税收票证符合规定的式样、规格和质量标准。

13 税收票证的领发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领发税收票证。

领发税收票证应当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发登记制度。

131 领发税收票证时,应当核对领发数量、号码、种类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132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合理控制税收票证的领发数量,避免积压和浪费。

14 税收票证的保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应当妥善保管税收票证,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和完整。

141 应当设置专门的税收票证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

142 税收票证保管应当做到分类存放、有序整理、便于查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字体:【大】【中】【小】《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一)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格;(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三)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刻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四)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六)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七)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十二条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其适用范围是: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类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一)《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五条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

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具体包括:(一)印花税票。

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

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

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第十七条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一)税收票证监制章。

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九条《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增设或简并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种类,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设计和印制第二十二条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和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设计,具体式样另行制发。

第二十三条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四条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