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讲解(25号公告讲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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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实际资产损失: 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
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
度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 补确百度文库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
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 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讲解
2011.9.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根据国税[2009]8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 资产的定义为:
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
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的规定,资产的定义为:
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 理活动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等。
的条件,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 除;若在以后年度申报,可以申报年度扣 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
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会计处理年度为决算年度;纳税申报 年度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
注意: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材 料的时点理解为会计处理年度和纳税申报 年度。
和程序及时申报。

正常损失不需审批,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
此类损失项目正列举,没列举的原则上均需审批;
无法准确辩别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 行申报扣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 外。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申报程序:向税款征收机关关申报,即在 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 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 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再强调“与取得 应税收入有关”,相互矛盾。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号公告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凡 25号 公告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 规定的原则,均可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分级管理制度 纳税评估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 真实性证据 • 合法性证据 • 确定性证据 •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 提共4个方面的证据:
1、存货盘点表。该项证据代表真实性方面 的证据,但是,仅有该项是不够的,还须进一步 补强这方面证据;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该项 证据仍属于真实性方面的证据。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 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 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再强调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3、“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入”,
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 失;
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 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 失;
4、因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 5、其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根据88号文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企业非正 常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应按规定时间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 提共4个方面的证据: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此项证据既 是真实方面的证据,同时也是确定性方面证据。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 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此项证据具有三个方面作用:
一是能够证明核销(申报扣除)程序是否符 合企业内部规程,即核销是否具有合法性;
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 式: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应按 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 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 层报总机构。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 式: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 资产损失,应以清单形式向所在地税 务机关进行申报。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25号公告删除了国税发【2009】88号
文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加条件。 因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表述只少 在3个方面存在不妥。
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
上述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 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
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产如发 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 企业以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 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 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 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 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 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
下列特殊情况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须经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申报形 式:
(三)跨地区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 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总分机构申报方式
捆绑资产----指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打 包处置,包括实物资产、债权、股权等各 类资产。
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
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 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已 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 前扣除。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 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类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 原则,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 合理的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在其实际 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 除。
法定资产损失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 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 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 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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