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费⽤税前扣除的两⼤条件和基本原则
(⼀)费⽤税前扣除的两⼤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有关的⽀出,是指与取得收⼊直接相关的⽀出;所称合理的⽀出,是指符合⽣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出。
”
费⽤要在税前进⾏扣除必须具备两⼤条件:第⼀,发⽣的费⽤与企业的⽣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类,⼀是税务发票;⼆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的使⽤范围,不可相互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银⾏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和付款⼈和⾦额必须⼀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资、薪⾦⽀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种职⼯的⼈⾝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不征税收⼊⽤于⽀出发⽣的费⽤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
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
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1.工资、薪金支出:无限额,但要求“合理”。
政策依据:□《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两个税收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即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其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使用下岗职工的,可按年人均4000元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已提取未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例:某酒店10月份向职工发放下列支出:(1)基本工资(2)提成工资(3)奖金(4)加班补贴(5)生活困难补助(6)五险一金(7)工作服冬装(8)交通补贴(9)通讯补贴(10)取暖补贴(11)工伤医疗费(12)旅游费(13)差旅费补贴(14)员工会餐支出(15)过节费(16)发放月饼食用油等过节福利请指出:哪些属于税法上的计算福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内容,哪些属于税法上的福利费支出内容,哪些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答案:工资总额包括(1)(2)(3)(4);福利费包括(5)(8)(9)(10)(11)(14),其余不得列在福利费中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
一、生产经营成本
二、费用
三、税金
四、损失
五、其他支出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概括性规定:
生产、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经营 耗费。
条例》第二十九条
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支 出 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均遵循的 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相关性原则——直接相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合理性原则——符合营业常规、必要、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纳税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 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 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所得税是一种按照个人或企业所得额计算并向政府缴纳的一种税费。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和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以减少纳税额。
本文将对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特定支出或费用。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基本生活费扣除: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个人可按月扣除一定金额的基本生活费用。
这一扣除项目旨在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2. 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新规定,个人可以选择享受教育、医疗、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赡养子女、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的扣除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 其他扣除项目:个人还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享受其他一些扣除项目。
比如继续教育费用、子女教育费用、扶贫捐赠等。
这些扣除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与个人所得税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是针对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的特定支出或费用。
主要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下:1. 成本费用扣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合理成本、费用。
比如原材料费用、劳动力成本、租金、利息等。
2. 投资支出奖励:国家对于鼓励企业增加投资,扶持新兴产业等有一定的政策支持。
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享受投资支出奖励的税前扣除。
3.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我国允许企业将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政策旨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
三、扣除标准的确定为了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我国税法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税收政策等因素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一般会根据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相关规定

税政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
第一 部分
资产 损失 税前 扣除
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第25号
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若 干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地税局公告【2011】2号
一、资产的定义: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 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 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间 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 资产,以及债券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删去了与应税收入有关的)
专项申报: 除上述以外的损失以及企业无法准确判断是否 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前年度发生的损失未能 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五、申报地点
(一)一般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二)汇总纳税企业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各自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 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 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除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
务),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三)工资薪金外的应付职工薪酬不允许加计扣除 (四)临时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不允许加计扣除 (五)不属于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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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规定
税前扣除原则: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文件,对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项目摘录如下: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