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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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1 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4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6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国税发[2003]45号7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3]45号8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9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10 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11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暂行条例》第七条12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财税字[1995]81号13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财税字[1996]79号14 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15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及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1997]472号16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实施细则.》第十七条17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准予税前扣除国税发[1994]132号18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3]804号19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国税函[2000]579号20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1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序号内容依据22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3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4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扣除国税发[2000]84号25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的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国税发[2000]84号26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国税函[1999]486号27 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1]39号28 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4]329号29 关于纳税人支付给雇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或外单位人员的工伤事故医疗费用、赔偿款的处理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2004]220号30 纳税人按照国家国资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规定缴纳的资产占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2004]220号31 纳税人根据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将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作核销所有者权益处理的,该部分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即不得在税前扣除穗地税发[2004]220号。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环保专项资金
环保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费
汇兑损失
不包括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分期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非“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准予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支出
表7-1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应重点关注的项目
成本
生产经营成本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费用
销售费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
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经费
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借款费用
税金
销售税金及附加(六税一费)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补充养老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费
工资薪金总额×5%
补充医疗保险费
工资薪金总额×5%
公益性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12%
销售佣金(非保险企业)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5%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人为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人为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手艺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条》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白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履行)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据实扣除练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辨别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贩卖或业务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贩卖(业务)收入;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如下: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8%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2.5%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有效凭证。

此外,对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可以根据合理政策依据进行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根据工资薪金总额的14%和2.5%进行扣除。

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则可以全额扣除。

最后,对于职工工会经费,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扣除,但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企业在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将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同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签订分摊协议的情况下,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范围内进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一、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提高扣缴效率,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方便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扣缴税款的情况而设计的一种通用申报表。

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以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为支付方式的各类应税所得的扣缴申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按年度填写。

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申报类型”:填写“一般扣缴义务人”或“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

3、“电子钥匙签名”:填写使用电子钥匙进行电子签名时的个人密码。

(二)表内项目1、“所得类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应税所得的名称填写。

2、“所得项目”:按各类应税所得对应的收入名称填写,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3、“所得支付金额”:填写各类应税所得的支付金额,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4、“所得期间”:填写各类应税所得的支付期间,格式为“年月”。

如2022年1月、2022年2月等。

5、“年所得额”:填写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各类应税所得的年所得额。

6、“应纳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各类应税所得的应纳税额。

7、“减免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各类应税所得的减免税额。

8、“已缴税额”:填写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各类应税所得已缴纳的税额。

9、“抵补金额”:填写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各类应税所得的抵补金额。

(三)表尾项目1、“合计行”:对所有应税所得的各项数据进行汇总,是各分类数据的总计。

2、“总计行”:对全部应税所得的各项数据进行汇总,是各项数据的总计。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填报注意事项1、申报表必须按照填表说明准确、完整地填写,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4.2020年修订版企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详解(二十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4.2020年修订版企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详解(二十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020年修订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详解(二十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目录一、表样二、表单基本情况三、表单填报详解及政策要点四、表内、表间关系一、表样二、表单基本情况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三、表单填报详解及政策要点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9+10+11+12+13+14+15+16行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优惠事项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金额填报。

优惠事项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第5行“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金额填报。

企业所得税计提表格

企业所得税计提表格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所得税计提表格篇一:年度企业所得税计提表xx公司20xx年度所得税计算表编制时间:20xx年12月31日单位:元制表人:xxx篇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套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所属年度:)企业名称(盖章):地税流水号: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计提表格);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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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作者:————————————————————————————————日期: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职工工资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教育经费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业务招待费(60%,5‰)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捐赠支出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

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扣除。

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关联企业借款)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内,其他行业2倍内《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无关联关系)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款合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权益性投资5倍或2倍内可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自然人)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上)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住房公积金据实规定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据实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补充养老保险5% 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补充医疗保险5% 工资总额(同上)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不得扣除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据实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财产保险据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按租赁期均匀扣除经营租赁租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分期扣除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劳动保护支出据实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未经核定提取的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5号)《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号)(注:以上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规定范围内可扣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规定范围内可扣林木类10年,畜类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分摊一般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不可扣除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不可扣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长期待摊费用限额内可扣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开办费可以扣除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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