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7《国际法》授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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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五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五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五章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第一节国籍一、国籍的概念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一)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2.因加入取得(1)申请入籍(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包罗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

(二)国籍的丧失1.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2.非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我国因出生获得国籍采取混合制(出生地主义加血统主义相结合,偏重于血统主义),因加入获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等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2000年试题)A.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BCD.本题考查的是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方式转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A.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①护照签证制②接受安全卫生检查B.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C.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办理法》(一)原则1、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需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2、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需从对外国人开放或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检查和监护;3、中国政府庇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4、外国人居住中国境内,必需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入境外国人入境应提出申请,提供有效护照和有关证件,办理签证。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可按照情况采取相应办法。

(三)居留和旅行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需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居留证件,在规按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申报户口、缴验证件。

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四)

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四)

第六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节概述 外交代表与依领事机构区别 外交机构领事机构 全⾯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交往和交涉与相关地⽅政府进⾏交涉 职务范围:接受国全境限于其辖区 第⼆节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 (⼀)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和外交代表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 (2)使馆的职务 a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b保护,即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c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 d调查和报告,即以⼀切合法⼿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向派遣国政府作出报告; e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化与科学关系。

此外,使馆还可在接受国允许的情况下,代⾏领事职务或受委托保护第三国及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

(3)使馆的组成和等级 由使馆馆长、外交⼈员、⾏政技术⼈员及服务⼈员组成。

使馆馆长分为⼤使、公使、代办三个等级,因馆长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使是由⼀国元⾸向另⼀国元⾸派遣的⼀级使节。

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也享有⾼于其他两级馆长的礼遇; 公使是由国家元⾸向另⼀国元⾸派遣的第⼆级使节,享有与⼤使相同的职权,礼遇上稍逊于⼤使; 代办是由⼀国外交部长向另⼀国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他代表本国及外交部与接受国办理外交事务。

临时代办不同于代办,他是在使馆馆长(⼤使或公使或代办)因故不能理事或空缺时,被委派暂代馆长职务的外交⼈员。

外交⼈员是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员。

包括参赞、外交秘书、武官、随员。

⾏政和技术⼈员包括译员、⼯程师、⾏政主管、会计等;服务⼈员包括司机、修理⼯、清洁⼯等。

(4)外交代表的派遣 使馆⼈员由派遣国任命。

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

使馆其他⼈员可以直接委派,⼀般⽆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五)

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五)

第七章条约法 国家对外代表机关:国家元⾸,政府及其⾸脑,外交部门。

(均是正职,不包括副职,副职要有全权证书) 第⼀节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协定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B.具有法律拘束⼒;C.以国际法为准;D.主要是书⾯形式 ⼆、条约的分类A.造法性和契约性;B.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开放性;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第⼆节条约成⽴的实质要件 ⼀、缔约能⼒和缔约权 ⼆、⾃由同意(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不能被认为是⾃由同意) 三、符合强⾏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规则相抵触,⾃始⽆效; B.缔结后与强⾏规则相抵触,⾃发⽣抵触时失效 条约成⽴的实质要件有()。

A.符合强⾏法规则B.缔约国⾃由同意C.具备条约⽂本D.具有缔约能⼒和缔约权答案:ABD 第三节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式 (⼀)约⽂的议定 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约⽂的认证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签署: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约定,签署意味着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的认证外,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尚⽆法律拘束⼒,但不应作出有损条约的⾏动;若签署国明确表⽰不予批准,则只有认证作⽤。

(三)表⽰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签署、批准、加⼊、接受和赞同 ⼆、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般不发⽣保留问题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1.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些条约规定; 2. 如果保留经另⼀缔约国反对,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并不因此⽽产⽣效⼒; 3. 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缔约国的保留。

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6)

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6)

第六章海洋法 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编纂 中世纪,如7-9世纪意⼤利《罗得海法》10世纪《阿马斐表》12世纪《奥尼朗法》14世纪《海事法集》 19世纪,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领海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形成的⼀条基线。

内⽔: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海域,称为内⽔,这海域构成沿海国领⽔的⼀部分。

内⽔的法律地位: 1、⼀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航⾏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国内⽔,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该国指定的港⼝,遇难的船舶可以进⼊,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定的⼿续,才得进⼊⼀国的内⽔。

4、沿海国对于进⼊其内⽔的外国船舶得⾏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般由船旗国管辖。

港⼝: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的地⽅称为⽔曲。

海湾是明显的⽔曲,但只有在该⽔曲⾯积等于或⼤于横越曲⼝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宽度超过24海⾥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个国家,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获得承认为其内⽔的海湾。

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域⾏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个时间内⾏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其海岸的⼀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14)

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14)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个票权,表决时, 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程序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这就是安理会表决制度上适⽤的“⼤国⼀致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只要有⼀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就享有否决权。

双重否决权:由于决定某个事项是否属于程序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标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就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集体安全制度: 第⼀禁⽌在国际使⽤武⼒或武⼒的威胁 第⼆是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单独或集体的⾃卫 第三制空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为采取强制执⾏⾏动。

维持和平⾏动:为了适应缓和紧张局势和防⽌敌对⾏动进⼀步发展的需要,联合国采取了向冲突地区派出观察、监督组织、紧急部队等⾏动,这就是联合国的维持和平⾏动 维和⾏动的原则: 中⽴原则:维持和平⾏动不是到冲突地区作战的,⽆战⽃之敌,⽆制胜的⽬的,其⽴场中⽴ 同意原则:维和部队是在接受国同意的前提下派出的,只有同意⽼师其存在的法律依据 ⾃卫原则:维和部队到冲突地区是为了监督停⽕、脱离接触、促进和平,不是去战⽃,因此只配备⾃卫⽤的武器,只有为了⾃卫才使⽤武⼒。

维和任务:实⾏⼈道主义援助、监督选举、建⽴临时机关 联合国专门机构就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的国际组织。

(18) 专门机构的特点: 1、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 2、与联合国建⽴法律联系 3、有独⽴的法律地位 区域性国际组织:指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结成的国际组织 地理性、共同利益和政治背景、不仅具有维持和平与解决争端的职能并具有促进和调整区域内社会、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关系的职能 区域性国际组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构成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活动的⼀部分。

它有独⽴的组织约章、成员国、组织机构和活动程序 国际组织有⼀般性区域国际组织的经济性、⾦融性和军事性的国际组织 美洲、阿拉伯、⾮洲、东南亚、欧洲共同体 第⼗五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争端是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发⽣的争端。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1.名称:(即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国际法(18世纪由边沁在《道德与理法原理》中提出)2.定义: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3.特征:(1 从法律体系上看:与国内法相对应,(2 与国内法相对比的特征:1 主体上:国家国际组织 2 调整对象3 创立方式:国家间协议条约4强制力的依据:协议5 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行为,(3 有法律性:1 所有国家承认2 规则被很好的遵守3 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多得到追究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近代:产生(17世纪---1917)1 创立:17世纪中叶(维斯特把米亚和会:确立基本原则:主权独立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推荐:休斯《战争与和平法》2 发展:18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新要求范围也扩大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战争3 当代:1945---现在空前发展的表现:(1产生新的分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公认海洋法上的重大发展:深海方面空间法的产生国际环境法)(2 国际法向法典化系统化:早期:在西方基督教殖民地霸权现今:和平民主公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例如:适法性条约指有较多的国家缔结的旨在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双边或者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的特定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国际习惯 1 概念:国际交往中由各个公家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被广泛接受据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2 要素:客观要素常例,心理要素主观的(3 一般法律原则:1 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例如:三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2 作用:填补法律空白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分国际、国内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关系一.概述1.对二者关系:国际法没有统一、完整、具体的规定,各国基本观点: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内法不能对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法一般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及其两者冲突时如何解决(1 无规定由国内法自由规定但是如果违背国际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国际法的适用:①国际习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使用(西方发达国家较多)但要求该习惯不与国内法相冲突②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换式并入式采纳式原则上认为该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该国具有国内法地位。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2)

第⼆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节概说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适⽤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各国公认 ⼀项原则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公认,即该项原则为各国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这种承认,或者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接受。

这样,这⼀原则才具有法律根据,产⽣法律拘束⼒并产⽣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具有普遍的约束⼒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是适⽤于国际法⼀切效⼒范围的、具有普遍效⼒的全局性原则,对各个领域都具有指导作⽤和拘束⼒。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就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础的性质。

主要体现在以下⽅⾯: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否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国际法就⽆法存在。

2.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和确⽴的法律基础。

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有的就是为了实施基本原则⽽确⽴的,有的是从基本原则派⽣或引申出来的。

⼆、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是当今世界上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组织⽂件,本质上属于多边性的国际条约。

但其所述的宗旨和原则等规定,均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在⼀些重要的国际⽂件中均载有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的明确规定。

因⽽,联合国从组织⾓度提出的⼀些重要原则,其效⼒实际上已超出了⼀个国际组织⽂件的范围,⽽作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接受。

《联合国宪章》第⼆条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七项原则是: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各会员国应忠实履⾏宪章义务的原则;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四)各会员国不得以武⼒相威胁或使⽤武⼒的原则; (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动,应尽⼒给予⼀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六)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七)不得⼲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13)

第⼗四章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定的⽬的⽽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 1、国际组织的成员是国家。

2、国际组织的宗旨是处理国际间的特定事务, 3、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条约创⽴ 4、国际组织必须具有常设机构 国际联盟是根据巴黎和会通过的《联合国盟约》⽽于1920年1⽉10⽇宣告成⽴的,这是国际关系第⼀个⼀般性的国际组织 当前国际组织的特点: 1、国际组织的数量⼤量增加 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区域协调作⽤ 3、经济性国际组织的经济协调作⽤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1、缔约权 2、对外交往权 3、承认与被承认权 4、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 5、享受特权和豁免 会员 1、完全会员: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随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因⽽是完全会员; 2、部分会员:有些国际组织允许⾮会员国参与该组织的⼀个或⼏个机关的⼯作,作为那些机关的正式成员,但它们不是该组织的会员国。

3、联系会员:有些国际组织接受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在该国际组织中只享有有限的权利:出席会议和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任职 4、观察员:⼤部分国际组织邀请⾮成员国,民族解放运动、其他政府间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观察员出席其有关会议。

观察员通常是在每次开会时临时邀请的,但也有常设的,观察员在该组织的有关会议上⼀般没有发⾔权,也没有表决权,但观察员可以取得会议的全部⽂件,有时也可提出正式的提议。

主要机关 1、权⼒机关 2、执⾏机关 3、⾏政机关 表决制度,即决策程序,是指国际组织讨论、审议和作出决定的过程 国际组织的表决程序 1、全体⼀致通过:指议案须取得出席及投票的成员国的⼀致同意才可以通过。

2、多数通过:指出席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同意可以通过 A、简单多数 B、特定多数 C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表决制度上还要求特定数⽬的多数外,还要求包含特定会员国的同意票 3、加权表决权:会员国除了享有同样的表决票之外还可以就其所认缴份额的⼤⼩增加⼀定的票数,此制度称为“加权表决权” 4、协商⼀致 国际组织的决议是指国际组织各机构依其程序规则通过的决定 联合国建⽴ 1、1941、英美两国《⼤西洋宪章》 2、1942,对德⽇意宣战的26国在华盛顿签署《联合国家共同宣⾔》声明赞同《⼤西洋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3、1943年10⽉30⽇,中苏美英四国外长在莫斯科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宣⾔》,准备建⽴联合国的第⼀个步骤 4、1944美苏英三国和中美英三国分别在美国敦巴橡权园举⾏会议 5、1945、2苏美英三国⾸脑在克⾥⽶亚签订了《雅尔塔协定》 6、旧⾦⼭会议⼀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7、1945、10、24⽇,经中苏美英法和其它多数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宪章开始⽣效联合国宣布正式成⽴,到会51个国家为创始国 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民的平等权利和⾃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化⽅⾯的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动的中⼼ 联合国的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得使⽤威胁或武⼒ 5、会员国对联合国依本宪章的规定⽽采取之⾏动应尽⼒予以协助 6、保证⾮会员国依本宪章的规定⽽采取之⾏动应尽⼒予以协助 7、不得授权联合国⼲涉属于国内管辖的事务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参加旧⾦⼭会议或以前曾签署1942《联合国家宣⾔》的国家,签署宪章并予以批准的,均为创始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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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1、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一)主要渊源1、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

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少数国家参加以处理特定事项为目的。

2、国际习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1)惯例(2)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二)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1、国家2、国际组织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A、一元论: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1、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2、以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冀、波利提斯B、两元论或平行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

:特里佩尔、斯特鲁普、奥本海、安茨洛蒂、费茨摩里斯、卢梭C、一元与二元这间:目前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相互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

1、国际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补充和发展2、两者相互补充,互相渗透,但不得互相干扰和排斥: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B.国际法包括成文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C.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B.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三种情况C.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

保留条款除外。

D.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结论。

E.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F.宪法未规定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G.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基本原则的特征:A.各国公认B.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所有领域C.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D.具有强行法性质B.中国、印度、缅甸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

(2)主权最早由法国博丹提出2.不干涉内政(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订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原则;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不非法使用武力,合法使用武力包括对对方侵略行为作的反击,联合国的授权。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法律根据。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1.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3)保护性管辖(基于两个条件: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实现的两种方式: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拘捕和管辖,国家间的引渡);(4)普通性管辖,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如前述的罪行)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国家在外国起诉意味着放弃豁免,但没有放弃执行的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①特征: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B.单方行为C.政治法律行为②表示形式:A.明示。

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B.默示。

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合并、分离、分立、独立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1、奠定了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交往的基础,但承认不等于建交。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发令的效力及政府行为的效力。

(1)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不尽相同:国家合并时,对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原则上自主决定。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被继承的财产应与领土有关联;国家档案的继承:除新独立国家外一般协议解决,没有协议将所涉领土有关档案转属继承国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债指一国对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财政义务。

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

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地方债务),不在国家继承范围之内。

恶债原则上不继承。

真题及答案目录(更新完善中):2002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及答案2003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及答案2005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及答案2006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及答案2007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及答案2008年4月自考《国际法》真题及答案因为有爱,这个社会织了一个梳不清的网,逃不出的网,因为有爱,大家才走到一起来,生活有了欢乐,有苦恼,有了说不完的千千结,谁也无法去解。

因为有爱,你认识了我,我认识了你,也许就因为那一眼,我们从此在也不得分离。

因为有爱,人们走南创北,什么地方都去,不管天涯海角,一个爱就有很多的力量,驱使你去很远很远,因为有爱,多少人远走他乡,离乡背景,永远不回头了。

因为有爱,天意会安排你去坐飞机,去坐轮船,去坐火车,去坐大客运,有可能那个上飞机的剪票员,剪过千万张机票,都懒的看他一眼,偏偏就看了你一眼,恰在这时一个证件就让她给拾了,从此相识了,走在一块,永远不分离,爱情的基础,就是剪票口看了一眼,就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真爱。

有可能坐在飞机的座位上,那个身边的姑娘在你们的谈话中,彼此就默默的分不开了,至于以前,谁去过问,也勿须过问,有爱还问历史干什么,那种爱是纯真切的,不是对每个人都有这样机遇,所以一旦走到一块,彼此之间格外珍惜,那是神话般的美丽故事,谁能不珍惜呢?因为有爱,才坐到一个火车上,她就坐在你的身边,瞌睡了,她就倒在你的身上睡了一路,醒来了,她不好意思,你也不好意思,就这样认识了熟悉了,当下了火车时,彼此在也不想分离,当他们走在一起时,两家的距离确是相隔千万里的路程,要是平常,你愿意从万里以外的地方说媳妇吗?就是有,谁给你牵这线,你愿意嫁到万里之遥的地方吗?你肯定没有想过,是天意给他们安排了这次火车的机遇。

要不他们怎样能到一块呢?无边的蓝天,如纱的白云,茫茫的大海,乘风破浪巨轮,因为有爱,一个小小的世界,就会安排他们相见,或许你买的船票,和她就在一个船舱里,就是不在一个船舱,甲板上也会相遇,一块沐浴着海风的吹拂,一块欣赏着大海的波涛。

不觉间走到了一块,当谈完大海的宽阔,在论海风凉爽时,才知道对方并不熟悉的人,交谈中就对方说出了自己的姓名,下了船到了一个同一的城市,就是自己的依靠了,相依为命,在艰难在困惑,日子总算一天天的好了起来,你说这是不是因为爱才走到一起来呢?也许彼此都喜欢上了对方,但谁也不知道谁的名字,也不知道都在什么单位,只在是下班的十字口彼此投过一个眼神,就这样在风雨里等待,也无法去打听,也没有勇气敢问对方,偶然的一次班车上,坐在了一块,去同一个城市玩,也没有什么目地,纯粹是一个人出去散心,有情侣人终成眷属,苍天安排了一次机遇,就走到了一起,当成为一家人时,自己单位的人几个都是她的亲戚,他的单位几个人都是他的亲戚,可当时谁给你介绍呢?苍天安排的亲眷没有一丝缝隙,百分之百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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