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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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一、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定义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遵循相关规章制度、政策和流程的前提下,对特定情况进行暂缓或豁免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应对企业运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使企业的运作更加灵活和高效。

二、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1、暂缓与豁免的适用范围: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和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合规等方面。

2、暂缓与豁免的申请流程:员工或部门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暂缓或豁免某项规定时,应当向相应的主管领导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具体情况和影响等内容,并经过审核后再进行决策。

3、暂缓与豁免的审批权限:企业应当设定明确的暂缓与豁免的审批权限,以确保每一项暂缓与豁免的决策都经过了合理的审批程序。

4、暂缓与豁免的执行和监督:企业应当设定相关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对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并及时进行反馈和调整。

5、暂缓与豁免的记录和报告:企业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每一项暂缓与豁免的决策进行记录和报告,以备查阅和审计。

三、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建立目的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建立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灵活应对特殊情况:在企业运营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暂缓或豁免某些规定,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为了使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这些特殊情况,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2、提高运营效率:通过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缩短决策时间,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使企业更加顺畅地进行各项业务工作。

3、规范管理程序: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管理程序,使企业在暂缓与豁免的决策上更加合理和公正。

四、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建立步骤1、制度的确定:企业的领导团队应当决定是否需要建立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建立目标和内容要点。

2、制度的制定: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小组负责制定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目标、内容要点、申请流程、审批权限、执行和监督、记录和报告等方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上证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20号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见附件1),现予发布,并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同时,为了便于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所就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具体办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定了相关问答(见附件2),一并发布,供上市公司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本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本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4年2月修订).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4年2月修订).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4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使用说明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地了解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编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

业务手册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必要时也可就规则的具体适用事项咨询本所。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3月发布 2013年8月第一次修订 2014年2月第二次修订)目录引言 (3)第一章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上市公司专区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上市公司公告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非公告电子文件披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在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保密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在必要时能够暂缓披露某些信息,或者申请豁免某些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落实这一制度时,需要权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公司的商业机密以及投资者的知情权,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1. 信息披露暂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披露信息的制度。

这种情况通常包括商业秘密、正在进行的重大交易、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等。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避免信息披露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提出暂缓披露的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并在暂缓期满前披露相应的信息。

监管机构会对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做出决定。

监管机构也会对公司的暂缓披露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不滥用这一制度。

2. 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某些信息披露的要求。

这种情况通常包括商业机密、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提出豁免申请,说明豁免的理由和期限,并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决定后,方可豁免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对公司和投资者都至关重要。

对于公司而言,暂缓和豁免制度可以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确保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也可以避免信息披露对公司股价和市值造成过大影响。

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确保他们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取公司的信息,并对公司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是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既保护了公司的商业利益,也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利用这一制度时应当谨慎,避免滥用暂缓和豁免的权利,以免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2019年12月13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九、资产交易 (4)十、募集资金 (9)十一、委托理财 (17)十二、二级市场举牌 (23)九、资产交易9.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上述事项提供专业服务时,如何做到勤勉尽责?首先,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标的资产质量,对标的资产质量、估值合理性以及交易的必要性等事项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相关中介机构意见仅起参考作用,不得以参考或引用中介机构意见为由代替其本身的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董事会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具体说明董事会就未来交易完成后,保障和增强对标的公司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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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问答
一、公司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制度需要何时制定并披露?
答:根据《业务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需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在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制定时间上,《业务指引》不作统一要求,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以保障公司暂缓、豁免业务的正常办理。

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二、哪些信息可以暂缓披露?
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7条等规定,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例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哪些信息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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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等规定,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例如,军工类上市公司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四、公司应当如何办理暂缓与豁免业务?
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指引》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五、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及时披露?
答: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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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六、对于暂缓与豁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本所将如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事前申请程序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业务指引》实施后,本所将进一步强化对暂缓、豁免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出现滥用暂缓、豁免行为的,将视情况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七、《业务指引》实施后,上市公司进行暂缓、豁免业务咨询时需注意什么?
鉴于暂缓、豁免事项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上市公司如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请在当日15:00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本所提出。

上市公司可以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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