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及对纳税影响

胥广煜 盐城市明智热水器有限公司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会计准则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亦发生了较大改变。
现阶段,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企业,企业的税收情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财政收入。
所以,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探索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视同销售行为展开分析,并对视同销售行为中的现有问题提出应对措施,探索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意见以及对纳税的影响。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纳税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144-02前言会计处理是整个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
而视同销售行为作为销售行为中较为特殊的行为种类,其会计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税收情况。
近几年,我国对会计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但是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各类会计处理方式对纳税基础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必须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含义及内容视同销售行为即虚拟的销售行为,无法给企业创造直接的现金流,更无法以发票形式体现,仅仅是将计税的需求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一般并不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入处理,而在税收时往往需要确认销售额,从而计算流转税与所得税。
在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行为通常分为三类。
首先,是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即与企业年末的所得税是否调整无关。
其次,是在会计处理中对收入不确认,在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后,仅仅需要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最终形成永久差异。
最后,是在进行会计处理中对收入不确认,形成暂时性差异。
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对每期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
众所周知,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主要有8种,若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时,首先采用当月同类型的货物的平均价格进行确定,其次是最近的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1]。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指的是企业将自身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但仍然对转让后的产品或服务享有继续控制的能力。
新准则要求企业
根据该行为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以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事实。
以下是几
种可能的会计处理方法:
1.展示为销售收入:按常规销售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转让产品或
服务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
企业应同时确认可能存在的与销售相关的成本
和费用。
2.展示为持有资产: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仍然继续控制了这些
资产,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将资产视为继续持有,而不是销售。
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应按照继续持有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
3.分期确认收入: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或满足程度,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将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对抗风险和回
报也相应转移,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或满足程度来确认收入,并在适当的时候确认利润。
4.利润回归: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逐渐恢复对其控制,新准
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重新获得控制的程度来调整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5.视同经营租赁: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继续向其他方提供
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租赁服务,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经营租赁交易,并
将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6.资产处置处理: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不再继续持有或控制
相关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并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损益。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按照新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将一些经济行为视为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会计准则给出了一些界定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经济行为才可以被视为销售收入,而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的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首先,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标准主要包括产品已交付但尚未经过买方接纳、产品已经交付并经过买方接纳但尚未形成明确的交易价格和收益的具体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已交付的产品视为已销售,计入收入,但同时需要计提相应的预收账款或坏账准备。
其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分摊两个方面。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使得部分以往不能确认的收入得以确认,从而增加了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同时,相关的成本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分摊,使得企业的成本和净利润得到更准确的反映。
再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一方面,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如果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存在错误或违规操作,可能会导致财务数据的失真和处理结果的不准确。
另一方面,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指标有重要影响,可能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资金融通等方面产生影响。
最后,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
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对视同销售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避免逾期交货、质量问题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和相关规定,避免在会计处理中出现错误和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
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应仔细遵守准则的规定,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认识到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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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探讨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探讨
会计实务中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
[例1]甲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0 元,计税价格为300000 元。
增值税税率17%。
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核算通常认为应视为正常销售,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
[例2]某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一批分配给投资者,该批产品实际成本600000 元,计税价格750000 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借:利润分配877500
贷:应付利润877500
借:应付利润87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会计处理由于税法和会计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些不同之处,因此经常会出现视同销售业务,在不同的会计事项下,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下⾯⼩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销售包括的内容⽬前企业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产⾃⽤产品、商品等;⾃有资产对外投资。
⼆、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货币性资产交换⽅式下的会计处理(1)满⾜⾮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商品公允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有关资产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按换出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按⽀付的相关费⽤,贷记“银⾏存款”等科⽬。
以上分录借⽅与贷⽅的差额,应贷记“营业外收⼊—⾮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或借计“营业外⽀出—⾮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科⽬。
如果换出资产应缴消费税,则应按销售业务将税⾦记⼊“营业税⾦及附加”科⽬。
交换发⽣补价的,⽀付补价的⼀⽅,应将补价记⼊换⼊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将补价记⼊当期损益。
(2)未能满⾜⾮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
发⽣补价的,⽀付补价的⼀⽅,应将补价记⼊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将补价冲减换⼊资产的成本,双⽅均不确认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付的补价,借记有关资产科⽬,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存款”等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按换出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摘要:
1.视同销售的概念和种类
2.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中的作用
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4.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案例
5.视同销售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视同销售的概念和种类
视同销售,指的是企业在资产重组、改制、合并、分立、清算等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的资产、股权等进行交易或转移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会计上被视为销售,需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种类主要包括: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企业清算。
二、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中的作用
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视同销售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二是可以帮助企业进行资产负债表的调整,使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加清晰。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会计处理中,视同销售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按照销售收入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将视同销售的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二是按照资产转让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将视同销售的金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入,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四、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案例
以企业A 为例,如果企业A 决定将其持有的子公司B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企业C,那么这个过程就可以视为视同销售。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A 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金额,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等,贷:长期股权投资等,借:投资收益,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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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视同销售的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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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阅!一、 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发布并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率先推行,随后得到全面推广。
新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不仅首次提出金融资产一词,还对资产减值及其会计核算方面的内容做以探讨。
新准则体系下,企业资产被重新分类,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也成为其中一大亮点,而在企业会计实务中,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问题经常出现,则探究资产减值及其会计核算理论、实践内容便显得十分必要。
浅谈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分析
浅谈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分析摘要:视同销售是企业比较常见的经济业务。
我国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差异很大,按照会计准则有确认收入和结转实际成本两种账务处理方法,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何调整,本文试作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税法纳税分析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五十多年的艰苦奋斗,已由单一的铜硫生产企业发展成为铜、铝、铅、锌、金、银、硫多品种综合发展,采矿、选矿、冶炼、加工、化工和科工贸一体化,产业链完整、工艺先进,在有色金属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集团公司下属业务部门众多,产品种类繁杂,其中有不少属于视同销售业务。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视同销售货物业务有不同的认定,因此视同销售货物业务一直是会计核算中一个有争论的话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涉及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四条规定了确认收入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
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行为。
归纳起来,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标准,二是如果要确认收入,如何确认和计量。
一、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销售行为,与一般销售不同,从税收角度看,是为了计税需求才将其当作视同销售的,因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法存在差异性,为了更好地规范视同销售行为,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析讨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随着新会计准则及新增值税的陆续发布,会计及税法间的比较,会计如何配合税法中的变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而视同销售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八种,如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自产、委托购买或加工货物当作投资,并向其他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提供;销售代销货物等。
这些行为均为视同销售,需要交纳有关税种,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视同销售作为税法界定的范畴,本指对企业的非销售性货物转移行为,如应税劳务,就如同货物正常销售一样,需要征收适用的税种。
基于会计和税法间的历史紧密关系,“视同销售”一词被很多会计专业人士随意地运用至会计当中,并成为进行账务处理行为的指导,事实上,会计中的视同销售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并不是同一概念。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所指的是会计对货物非销售转移行为应按正常销售进行确认及计量,也就是对销售收入及结转销售成本进行确认。
在这一概念下,可辨认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中不一定当作销售处理。
并且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会使得货币资产增加,反而表现为货币损失下降或者负债,使得获取的收益不能准确剂量,因此,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核心在于会计中能否确认收入。
二、当前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1、国家税收容易受影响因财政部对大部分的视同销售行为采取分离法实施会计处理,让税务部门难以由账面上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了解,由所得税角度也不能有效看出和视同销售行为有关的所得税能计提及缴纳与否,在这方面查账是较为困难的。
2、会计报表信息存在差异因分离法及统一法的作用,在经济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性,致使两者在利润表收入及成本费用上存在差异性,还有所得税的费用差异、税后计提公积金差异、资金流量表当中的投资活动及警活动等方面的流量差异等等。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原创版】目录1.视同销售的概念和种类2.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中的作用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4.视同销售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正文一、视同销售的概念和种类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进行货物或劳务的无偿转让时,尽管没有实际的销售收入,但从会计角度仍将其视为销售行为,并按照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货物的出借、出租或抵押2.货物的捐赠或无偿赠送3.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4.劳务的无偿提供二、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中的作用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2.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而非仅关注法律形式3.为企业内部决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会计处理中,视同销售行为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对于货物的出借、出租或抵押,会计处理上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对于货物的捐赠或无偿赠送,会计处理上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3.对于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进行借贷记账处理。
4.对于劳务的无偿提供,会计处理上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四、视同销售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视同销售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存货,避免存货积压和滞销2.为企业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决策3.有助于企业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降低税收风险总之,视同销售在企业运营和会计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应正确理解和运用视同销售,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内部决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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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所谓视同销售,顾名思义是指企业发生的某些经济事项,本身不是销售行为,但从税法的角度出发,需将其视为正常的销售事项一样来计算纳税。
视同销售事项的会计处理,一直以来颇具争议。
本文拟就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事项的有关规定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范畴。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法法典,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当中。
(一)增值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事项的规定。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事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与视同销售相关的会计规定(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
(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视同销售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只有企业的行为是否应确认收入的问题。
三、视同销售事项会计处理探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以及视同销售业务种类繁多,造成了当前会计理论界对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观点各异,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扰。
根据对新会计准则的研究和理解,笔者认为,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关键在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而视同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与否,在于此业务是否能满足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及收入确认的条件。
满足条件,会计处理为对视同销售行为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反之,不确认收入,对减少的货物等直接以成本结转并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并按正常售价计税。
按照上述会计处理原则,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视同销售行为应作如下处理:(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事项的会计处理1、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
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视同买断方式下,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这种销售方式下还有两种方式需加以区分: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协议就是实质上的销售合同,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
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
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委托方时不确认收入,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分录不再赘述。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在会计上相当于将货物在企业的一个仓库移送至另一仓库,显然无需确认收入,但需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受货方;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库存商品——受货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移货方。
3、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货物仍留在企业内部,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也不会因此给企业带来确定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其包含的风险和报酬也随之发生转移,但企业获得的对价是相应股权,并不会据此获得能够可靠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没有因此而取得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增加资产或减少债务。
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同于将其用于集体福利,实质上是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在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同时,企业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也相应减少。
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8、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质上等同于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这种行为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同时,企业负债(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相应减少,因此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事项的会计处理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会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在此不予赘述。
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款,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3、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与前文所述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及对外投资,其实质上是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表述,因此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不能确认收入,但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4、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与前文所述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亦是同一事项的两种不同表述,因此会计处理一致,应按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且年终汇算清缴时,无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5、将货物、财产用于广告、样品,资产的所有权虽然发生转移,但是广告、样品的支出不能为企业就此带来确定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处理不能确认收入,但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