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范围变化
“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营改增”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营改增”自2012年在我国部分试点开展以来,至2014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也从原先的八项扩展至九项。
为此,就九项视同销售行为按会计是否确认收入进行分类,并通过案例进一步探究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尤其是对这项新增“视同销售”行为。
标签:营改增;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 视同销售的含义及内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后,税法上已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由原先的八项扩展至九项,其中新增的一种行为(本文称为第九种)也称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本文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
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其发生并不能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所以是一个税收概念。
其中,有些行为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虽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能直接以货币形式表现,但在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如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有些行为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仅仅是企业资产形式在内部的转移或者移出,税法上视同销售,但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如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殖税应税项目。
在下文,笔者根据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将9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两组——“税法和会计都视同销售”与“税法视同销售,会计不视同销售”,并结合案例探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2 税法和会计都视同销售的行为2.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委托代销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中前者又会因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是否存在协议而导致会计处理不同。
表1归纳了不同方式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差异。
表1 委托代销方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表中协议指的是双方约定,无论代销商品是否卖出或者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受托方按视同买断合同或协议支付货款。
例1:华强公司已经向欣荣公司发出商品3800件,委托其销售,每件商品成本为150元,欣荣公司按每件含税价格为234元对外销售,华强公司按不含税售价的5%支付手续费。
谈营改增视同销售条款的适用规则

谈营改增视同销售条款的适用规则随着财税〔2016〕36号的发布,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关联企业未获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的无息借款,也从营业税时代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肖捷,税收发展民生”在线交流,2012年3月30日),调整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少税局也开始依此对无息借款进行征税。
然而,最近获悉【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外部采购(演艺公司)举办演唱会,对特定对象(签订意向协议的客户、政府相关部门、本公司员工等)赠送门票的行为,被主管税局认为属于36号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应税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虽然最后不了了之,但可以明显感到税局对视同销售条款的适用似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对此,有必要对营改增视同销售的适用进行梳理分析,便于在当前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理清营改增视同销售的适用规则。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营改增视同销售条款的适用:一、应税行为的范围与视同销售的关系;二、“有偿”行为的定义;三、认定的影响因素;四、判断规则;五、服务转售的影响;六、流转环节的影响;七、新商业模式的挑战。
1、征税范围与视同销售的关系(1)征税范围《实施办法》第一条(及第十条)开篇明义,确定了营改增征税范围的3个条件,并在之后的条款中对这3个条件进行了解释,即:A、应税行为属于注释范围;B、有偿提供;C、在境内发生。
第九条明确,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注释执行,注释对应税行为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即只有在注释中列举的行为符合条件;第十条对第一条中的应税行为进行了限定性解释,提出了有偿(第十一条单独对“有偿”进行了定义)的概念,即只有有偿的应税行为才属于第一条的范围;第十二条对“境内”进行了补充性解释。
因此,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对注释范围进行梳理,可以看出,除正列举的部分,还有4处含有“其他”的表述,分别是其他建筑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业务类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将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视同销售1、不确认收入,按成本价入账,按售价计算增值税2、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入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本企业不动产类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视同销售1、不确认收入,按成本价入账2、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不动产)贷:库存商品(成本入账)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动产类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视同销售1、不确认收入,按成本价入账2、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动产)贷:库存商品(成本入账)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与会计一致与会计一致1、确认收入2: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视同销售1、不确认收入,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已经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直接计入成本2、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包含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视同销售视同销售1、确认收入2、账务处理:(1)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分配借:应付利润(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视同销售1、不确认收入2、账务处理:(1)无偿提供服务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借:营业外支出贷: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无偿转让不动产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终于正式出台了,当然任何政策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纵观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的内容,很多政策既熟悉又陌生,现将营改增前后的差异运用对比的方法为大家展示这些政策的“前世今生”,帮助税务从业人员更快的将原营业税政策和新的增值税规定对应起来,更好的掌握增值税新政策的核心,以应对此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
二、不动产
三、建筑业服务
四、金融服务
五、生活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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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通信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影响

根据 增值税有 关规定 , 将 自产 、 委 托加工 或者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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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企 业税 负的影 响
李 涛
摘要 : “ 营改增 ” 是我 国在 十二五规划建设 中, 提 出的一项有效地减税 政策。 在企业 响应 这一政策 的同时 , 也会影 响企业 以往 的经 营局 面。所 以 , 需 要全面地 、 科学地分析 “ 营改增 ” 给企业未来 发展带来的影响 。
、
问 题 分 析
目前 , 三大通信运营商企业 都是按 营业税下 面的邮 电信税 目交税的 , 税率是 3 %, 通信企业计 税 的依据是通
信企 业 的营业额 , 营业税 是属 于价 内税 , 计税方 法是 营 业额 与税 率相乘。 通信企业 在计算缴纳营业税 时是按 照 营业税 的一般规定来执行 的 , 并 且是在财 政部和税务 总
税率为 1 1 %, 则销项税额 : 1 1 1 ÷( 1 + 1 1 %) ×1 l %= 1 1 元。 由于税率不 同 , 视 同销售 价格如何确定就显得尤 为
项, 如发 生 了商 品或 服务 的流转 , 就 意味着 发生应 税行 为, 视 同销售 由此 而生。根据增值 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第 四条规定 , 目前通信 企业正在 实施 的赠送话 费和手机 则 要视 同销售 , 应该缴 纳增值税 。
二、 案例测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重要 。并且在 目前运 营模式 中 , 很多供应商提供 的手机 发票都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 , 通信企业无法进行抵 扣, 这样一方 面视 同销售将增 加应交税 金 , 而 又无法抵 扣, 这将会对企业税 负产 生较 大影响 。通信企业必将改 变 目前 的销售方式及套餐模式 。
局确定 的优 惠政策范 围内享受 了税 收优惠政策 。 通信企 业对客户 提供 通信服务 同时提供 低价销售 终端时 , 属 于 营业税 的混合 销售按 3 %交纳营业税 。通信 企业 以购买 服务赠送 一定实物 的活动 , 例 如赠送用 户手机 、 S I M卡 、 网卡或有价物 品等实物 , 属 于通 信企业提供 电信业务 的 同时赠送 实物的行为 , 按照我 国现行税收法律法 规 的有 关规定 , 是 不用征 收增值税 , 其进项 税额不 得予 以抵 扣; 其 附送 的赠 送实物 的行 为是 电信单 位无偿 赠与他 人实
五税种涉及的视同销售行为归纳

五税种涉及的视同销售行为归纳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税收上认为它实现了销售的功能,应该按规定交税。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主要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五个税种的相关。
那么,在各税种中,视同销售情形都有哪些呢?一、增值税1.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消费税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土地增值税1.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
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析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
首先从背景介绍入手,解析营改增政策的出台背景与目的,明确研究意义。
接着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探讨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其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随后提出企业应对策略,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探究实际操作。
结尾部分则总结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启示,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结论。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企业在新政策背景下的会计处理提供参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政策分析、基本原则、影响、应对策略、案例分析、启示、展望、结论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税收改革不断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简称“营改增”)被广泛实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在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面。
视同销售是指政府将某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视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行为,这在企业会计处理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税收计算和会计核算。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在税收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企业需要熟悉新的政策内容,了解营改增对于企业会计处理的具体影响,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及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营改增后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探析,为企业提供参考和启示,促进企业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政策环境,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全面“营改增”政策下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探讨,深入分析其影响因素和解决方案,为企业应对新政策提供参考和指导。
具体目的包括:1. 探讨营改增政策的核心内容,明确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 剖析企业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帮助企业建立符合规范的会计制度;3. 分析营改增政策对企业会计实务的具体影响,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4. 探讨企业应对策略,帮助企业顺利过渡并实现转型;5. 通过案例分析,验证理论成果,并为企业实践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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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对于货物类的视同销售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的规定。
对于服务类的视同销售范围,营改增前后变化比较大,主要变化对比可以参考下表:
详解: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服务范围扩大至无偿提供全部类型的服务,而不仅限与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自建行为这一项。
其中,营改增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重点一:外购的服务无偿提供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对于企业外购的服务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目前法规以及各地税局公布的口径中均未提及。
外购的服务用于业务招待的,可以不需要视同销售,但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若是用于业务宣传的,如在活动现场免费提供的修甲,抽奖以旅游为奖品的,则需要视同销售,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重点二:用于公益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无偿提供的服务或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这对于货物类的视同销售中并没有这一规定,即以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捐赠,还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重点三: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但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需要视同销售。
重点四:为企业雇佣的员工提供的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为企业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销售服务的范围,那就更谈不上视同销售了!因此,为员工提供服务的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福利费”中核算,但记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举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让大家能够加深理解:
其他特殊情形:
在购买服务或货物的前提下赠送的物品或服务,可以作为销售折扣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
例如:
●酒店住店赠送的早餐服务
●消费满一定金额赠送水果盘/菜品
二、视同销售如何定价?
确定一项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后,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可以按照以下分类进行确定:
●视同销售的标的物是外购的:按照外购时的价格作为销售额
●视同销售的标的物是自产的:分三种情况讨论
a)企业有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的:按照企业近期出售的平均价格作为销售额
b)企业没有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出售的,但市场上有出售的:市场上近期同类出售的平均价格为销售额
c)企业没有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出售,市场上也没有出售的(如:定制服务):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为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特别提醒:
视同销售的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所以记得要拿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