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真实、票货一直的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的规定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循实质性判定原则,对于交易真实存在,根据交易情况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并允许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受票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
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法遵从度。
笔者依据国家财税部门税收政策法规,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具体实践,以及司法机关实际操作办法,对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归纳梳理如下,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操作和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一、开具专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不属于虚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没有“货物流”的购销交易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打开看点快报,查看高清大图二、挂靠公司销货被挂靠公司开具专票不属于虚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明确,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如何开票

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如何开票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如销售货物的单位发生了出租房租的行为,是否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是否违反税收法规?答:因销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货物,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要求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据此,推断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同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有些地区,税务机关曾规定过超出其经营范围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
比如:《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湘税发[1994]032号)第四条(四)规定:税务所窗口开票人员如发现纳税人要求代开的货物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代开的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状况不符等疑点时,应及时与管理该企业的专管员联系并向所长报告,通过核实批准后,方可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建议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状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票货一致,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企业是可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的。
2超经营范围的业务能不能自开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
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而不管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自开发票。
发票超出业务范围有什么后果

【问】上月我公司开具的发票有一项内容超出了业务范围,发票系万元版,开票金额210元,税务局要罚500元,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法规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法规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法规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法规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万元位发票开千元或以下都属于不规范开具发票,都要接受处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考试题库 desmgvsdhdf。
虚开相关的法律规定(欢迎补充)

虚开相关的法律规定(欢迎补充)虚开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虚开的定义,我们得首先得了解虚开相关的法律规定,定义必须建立在先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
目录一、法律(一)《刑法》(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二、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四、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一、法律(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从发票的供应链角度发现虚开线索

如何从发票的供应链角度发现虚开线索在经济活动中,发票作为重要的财务凭证,不仅记录了交易的信息,还关系到税收的征管和企业的财务状况。
然而,虚开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从发票的供应链角度出发,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线索和方法来发现虚开的蛛丝马迹。
首先,了解发票供应链的基本构成是关键。
发票的供应链通常包括发票的开具方、接收方、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方、运输方等多个环节。
在这个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异常都可能暗示着虚开发票的存在。
从发票开具方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关注其开具发票的频率和金额。
如果一个企业在短时间内大量开具高额发票,且与其以往的经营规模和业务模式不相符,那么就值得怀疑。
例如,一家小型企业突然每月开具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发票,而其员工数量、生产能力等并没有相应的增加,这很可能是虚开发票的迹象。
另外,开具方的经营范围也是一个重要的线索。
如果企业开具的发票涉及的货物或服务超出了其注册的经营范围,且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就有可能存在虚开的情况。
比如,一家原本主要从事服装销售的企业,突然大量开具电子产品的发票,这就显得很不正常。
再来看发票的接收方。
如果接收方在短时间内从多个不同的开具方获取大量同类发票,或者接收的发票与自身的经营需求和业务逻辑不符,也可能存在问题。
比如,一家建筑企业在一个月内从十几家小规模供应商那里收到大量的钢材发票,而其正常的采购渠道通常是大型的钢材经销商,这就需要进一步调查。
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方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对于货物的供应,我们可以检查其库存记录、采购凭证、运输单据等。
如果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数量远远超过了企业的实际库存能力,或者没有相应的采购和运输记录来支持,那么很可能是虚开的发票。
在服务提供方面,要核实服务的实际提供情况。
比如,一家咨询公司开具了高额的咨询服务发票,但无法提供详细的咨询报告、服务合同以及客户的反馈等证明材料,这就存在虚开的嫌疑。
运输环节也是发票供应链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开具发票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虚开

开具发票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虚开?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政策二:《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
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四:《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23.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32.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虚开发票行为如何被认定和定性

虚开发票行为如何被认定和定性在经济活动中,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它不仅记录了交易的相关信息,还关系到税收的征管和国家财政的稳定。
然而,虚开发票这一违法行为却时有发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那么,究竟什么是虚开发票行为?它又是如何被认定和定性的呢?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虚开发票。
简单来说,虚开发票是指发票开具方与受票方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发票上记载的交易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虚开发票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比如说,明明没有发生某项交易,却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例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让其他企业为自己开具虚假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那么,如何认定虚开发票行为呢?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交易的真实性是认定虚开发票的关键因素之一。
税务机关会审查发票所对应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包括交易的时间、地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等方面。
如果这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根本没有相应的交易证据支持,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资金流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正常的交易应该有合理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流向、金额、支付方式等都应该与发票上的交易内容相匹配。
如果资金流异常,比如资金回流、虚假支付等情况,就会引起怀疑。
货物或服务的流向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对于涉及货物的交易,要审查货物的运输、仓储、交付等环节;对于服务交易,要核实服务的提供过程和成果。
如果无法证明货物或服务的真实流向,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也是判断的一个方面。
比如,发票的号码、代码、开票日期、税率等是否正确,发票的开具方和受票方是否符合规定等。
在定性虚开发票行为时,会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进行区分。
如果虚开发票的金额较小,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补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会计实务: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发票?

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发票?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实务解读规定: [例】某企业购买材料,按照合同约定2016年8月交货,但该企业2016年5月就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算不算取得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也就是说,合同约定2016年8月交货,表明供应商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上述情况提前开票,不属于虚开发票。
千万不要画蛇添足,2016年5月没有收到货,害怕被说成虚开发票,做所谓不存在的交货单,那就真的虚开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具发票超出经营范围到底属不属于虚开?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
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
三、部分地区2017仍保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制
“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
四、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
依据上述总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务局也只能建议企业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毕竟税务局还当不了工商局的家。
这也就说明,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要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五、前海国税纳税咨询的相关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据此,判断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有某些地区,税务机关曾规定过超出其经营范围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因此,建议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
深圳地区是要按经营范围来开具,经营范围没有的要先增加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种再开具。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企业发生经营范围里面没有的不经常发生的业务,到主管税务局核定临时的税种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