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一、什么是盗窃?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思修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三,男,25岁,某高校大学生。
2020年,张三在网络上结识了李四,李四自称是某知名企业的销售经理,和张三聊得非常投机。
在李四的诱导下,张三加入了一个名为“财富投资”的微信群。
微信群中有许多成员,他们都在讨论投资理财,张三也被这种氛围所感染,决定投入10万元进行投资。
【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合法?张三加入“财富投资”微信群,投入10万元进行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张三与“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微信群中的讨论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投资协议。
因此,张三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合法。
2. “财富投资”微信群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财富投资”微信群中的成员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诱导张三投入资金。
因此,“财富投资”微信群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属于非法。
3. 张三应该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张三可以依据与“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之间的口头投资协议,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项。
同时,张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王五,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王五在工作中结识了赵六,赵六自称是某投资公司的合伙人,和王五谈得非常投机。
在赵六的诱导下,王五投入了20万元进行投资,并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
最新广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I can only live like this and be the protagonist in the thousands of world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广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导读:在广东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地,盗窃罪立案标准规定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但如果是在二类地区,如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等,则对盗窃罪立案标准的数额就只要求达到元就可以了。
一、广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2020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3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50万元以上。
2、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40万元以上。
3、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盗窃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
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
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一)对象要素该罪行的对象是公共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侵权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通常是指动产,但不动产的附属物可以与不动产分开,例如,田野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门上的窗户建筑物等,也可能是这种犯罪的对象。
此外,诸如电力和天然气之类的能源也可能是这种犯罪的对象。
盗窃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拥有,使用,收入,处置和其他权力。
这里的所有权通常是指合法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中法律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凡盗窃违禁品,不论其数额如何,均应视为偷窃。
根据案情轻重判刑。
犯罪分子非法拥有的违禁品或盗窃财产也构成盗窃。
”盗窃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其特征是:(1)可以被人控制和拥有。
人们可以控制和拥有的财产必须是能够根据五种感官的功能来识别的有形事物。
控制和占有实际上是支配地位。
这种支配不仅是纯粹的物理和有形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概念,有必要考虑事物的性质,事物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等,并根据一般概念来决定是否占有某物。
社会上。
有时,即使无法实现实际的或实际的控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可以将其视为拥有。
例如,在自己的住所范围内暂时找不到的手表和戒指仍然没有丢失。
即使不离开所有者的住所,不习惯返回所有者住所和所有者一方的牲畜仍属于所有者。
地震灾难发生时,财产移出并放在路边临时避难所仍归所有者所有。
农场里养的鱼和珍珠壳归农民所有。
这里提到的手表,戒指,牲畜和鱼类仍然可能是盗窃的目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控制无形的物体,它们可以成为盗窃的目标,例如电力,天然气,手机代码等。
阳光,风,空气,无线电波,磁力等不能由人控制的不能成为盗窃的目标。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等有价证券计量。
具有主观价值(例如纪念字母)且价值很小的事物。
在我们国家,这不可能是盗窃的对象。
如果小偷窃取了这些毫无价值的财产,并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产(相当于被盗物品的金额),而且金额很大,则应判盗窃罪。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 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偷钱多少立案侦查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一、偷钱多少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因此,一般盗窃公私财物达到1000元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偷东西1000元就可以立案了。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1,盗窃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一)盗窃金额较大,法定刑期不超过三年的,处以以下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处以公开审判。
监视,刑事拘留,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一次罚款;2500元至4000元之间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4000元至7000元的,处一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盗窃金额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的,判处刑罚标准为: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处以有期徒刑。
三到四年;17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处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4000元以上31000元以下的,处5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31000元至38000元的,处6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8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的,处七八年有期徒刑;超过4.5万元至不足5.2万元的,处八九年以下有期徒刑;52000元至60000元的,处9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最新的盗窃量刑标准是什么3.盗窃案尤为严重,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并处无期徒刑。
量刑标准为:法律罚款额在六万元以上但不到七万八千元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金额超过78000元至96000元的,处10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依法处以96000元以上114000元以下罚款的,处12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114000元至132000元的,处13年以上14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低于132000元但低于150000元的,处14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少于15万元的,处无期徒刑。
2,盗窃罪认定标准1.“大量”盗窃公共和私人财产,从1000元到3000元。
2.公共和私人财产的个人盗窃是“巨大的”,起价为3万至10万元。
3.个人盗窃公私财产的金额尤为巨大,从30万元到50万元不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盗窃罪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认定标准: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如何认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1] 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1] 。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三、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
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
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
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
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
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1.扒窃作案的;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3.入户盗窃的;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1.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2.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
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三年四月二日(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