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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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2.23•【分类】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授权决定,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试点情况报告如下:一、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授权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5年3月23日至25日,原国土资源部召开试点工作部署暨培训会议,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作者: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第18期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4〕17号)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一、工作进展(一)完成改革试点顶层设计中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中央部署,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

《意见》先后经国务院专题会议、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于2014年12月31日由中办、国办印发。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

(二)获得法律授权《意见》的部分改革举措突破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把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改革,用法律授权方式解决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部署启动试点工作今年3月23—25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部署暨培训会议,作试点工作的动员部署,同时以会代训,解读政策,明确要求。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意见》和根据《意见》制定的三项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部署安排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工作,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各地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目前已有20个省(区、市)成立了省级领导小组,组长全部由省委常委以上领导同志担任,其中由省(区、市)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的就有15个。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923)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923)
(1)不动产发证相关诉讼、非诉业务;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用地报批等建设 项目前期用地服务;土地征收拆迁项目等等;
(2)建设工程、PPP项目;
贺学文律师近年部分业绩摘选:
1、河南省出山店水库总投资额98.7亿元人民币,系国务院确定的172项国家重点工程之一,河 南省建国以来最大的水利工程,涉及移民搬迁额80亿以上,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全过程法律咨 询服务;
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 ➢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
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 管理法》5个条款。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综 合社会各界262人次、累计840条修改意见。 ➢ 2018年4月,《土地管理法》修改被列入全常2018年立法计划。 ➢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一期工程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全程参与工程土地预 审、征地拆迁、用地报批、施工建设等工作;
3、河南水投舆源水生态有限公司实施的驻马店市平舆县水系建设PPP项目,系财政部示范性 PPP项目,总投资额近30亿,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
4、河南水投汉关水生态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实施的新安县PPP项目,总投资额近27亿,作为常年 法律顾问,提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
5、主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72项国家重点工程之一,河南省洼地治理项目土地预审; 6、主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72项国家重点工程之一,河南省小浪底北岸灌区项目土地预审,正 在指导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7、正在主持开展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林公路征地拆迁工作; 8、正在主持开展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太白公路征地拆迁工作; 9、担任水利部小浪底管理中心工程类法律顾问、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提 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 10、常年担任河南省润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方宇勘测有限公司等土地业务类公司法律顾 问,代表公司处理涉及土地类诉讼及非诉业务;

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8.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农村土地制度实现重大突破——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新土地管理法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修改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有哪些重大突破?新法的实施对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哪些新挑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背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

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

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

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 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民法典》第262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2015年_立法法_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_武增

2015年_立法法_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_武增

Strategies策 略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武 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规范立法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与备案审查等重要制度作了规定,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为此,有必要对《立法法》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

二是,突出重点,着力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

认真总结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通过修改《立法法》提炼、固定下来。

三是,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各方面对修改《立法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少,这一次修改《立法法》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对认识比较一致、条件成熟的,予以补充完善;对认识尚不统一的,继续深入研究。

《立法法》修改经过2014年8月、12月两次常委会和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立法法》,条文从原来的94条增加到106条,其中修改了35条,增加了11条。

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中国法律评论210策 略Strategies2112015·3 总第5期的重要课题。

建立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的目的意义

建立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的目的意义

建立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的目的意义刘卫东摘要: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的建立工作。

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研究具体包括: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以及标定地价评估。

除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订以外,其他几项工作均是发凡启例的初始研究。

有必要充分提高对于建立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

关键词:城乡基准地价;体系;土地市场中图分类号:F293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4-0014-18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1-02-071充分发挥地价的杠杆作用地价是随着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应运而生的。

在土地市场中,地价是土地权利和土地收益的购买价格,是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体现,并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与使用提供了有偿付费的理论和计量依据。

地价作为土地市场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土地市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既能灵敏地反映市场的供需状况、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市场动态变化,同时通过与其他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综合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地价可以成为影响土地供求关系、调控土地市场的杠杆。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_般规律。

生产要素的价格、生产要素的投向、产品消费、利润实现、利益分配主要依靠市场交换来完成。

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企业与个人在土地上的利益关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地价。

土地利用以利润为目标引导生产要素流向,以竞争为手段决定商品价格,以价格为杠杆调节供求关系,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总体平衡。

地价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开发收益、企业投资成本、政府财政收入,反映出土地供应量、供应结构和需要调整的方面。

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和土地市场状况调节供应,引导投资和需求,促进土地资源和合理有效利用。

地价管理为协调解决不同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土地开发收益,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持续利用、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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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5.12.27
【实施日期】201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
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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