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国经课件国际贸易法部分
国际经济法之国际贸易法一.ppt

• A. Why Should You Study Law? • B. Definition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C.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 案例1】 作为一家在很多方面都极为成功 的公司,微软公司在其早期对反垄断法不太 关注,因而遭到了几次不利的法庭审判,花 去了上千万美元来应诉。而IBM公司每年通 过发放专利、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 财产许可赚取了15亿美元。
In everyday life, the law is so pervasive that almost all human activity is affected by it in one or another , and this alone is adequate explanation for widespread interest in the law.
– This approach, which emphasizes the
impac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s on the law,gives the subject a liberal arts flavor. When viewed in this light, the law and its processes become rewarding to anyone having even a passing interest in economics, sociology, and political science.
对于学生而言,要想从一门法律课程中获得 任何实际收益,你们至少必须学会准确辨识 法律问题,理解法庭在其判决用的推理方式, 并要对这种推理进行批判性分析。
国际贸易法 全套课件

3. C组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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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组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贸易术语不但明确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及价格构成,而且解决买卖双方在交 易中的责任划分,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 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家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 作用
件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1. 国际贸易买卖以及与之相关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2.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3. 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跨国转让和国
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4. 国际商品制度; 5. 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三)《公约》适用于:
1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由国际私法归在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 货物买卖。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于制造的货物。公
约用排除法,列举了工业不适用的货物买卖:
(1)股票、债券。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货物买卖;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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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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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货物买
卖法之一。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
国际贸易法课件

生了一種商業習慣法,其內容涉及貨物買賣的各個方面。從10-12世 紀開始興起,到15世紀以後,隨著主權意識的產生和民族國家的興起, 商人法的影響才逐隨之削弱; 2、民商立法時期:隨之商人法體系逐步被各個主權國家的立法所衝 擊,進入18世紀以後,民商立法在各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佔據了相 當突出的位置,成為國際貿易法的重要淵源。同時也帶來了國際貿易 領域的法律衝突。
的GATT) (2)國際技術貿易法:它包括私法規範與公法規範。具體講,這些規範有:
知識產權法,技術貿易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進出口貿易管制 法等 。
(3)國際服務貿易法:涵蓋各類服務行業,其表現方式主要有:跨境交 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 判的十五大議題之一。按照《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的規定,把國際 服務貿易歸納為11個部門,共計142專案,包括:商業服務(含專業 服務和電腦服務),通訊服務,建築和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 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含保險和銀行服務),醫療保健服務,觀 光、旅遊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未提及的其他服務。
C、不適用公約的合同:
D、公約不涉及(或不調整)的內容:公約第4條明 確和第5條規定,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際貨物 買賣雙方因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試圖 解決與合同有關的一切問題。它不涉及下列方面: ①買賣合同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等問題。②買賣合 同對所出售的貨物的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問題。 ③所出售的貨物引起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的責任問題。 注意:公約僅規定不適用於人身傷亡要求,但是可 適用於買方提出的財產損害的權利要求,公約僅排 除人身“傷害或死亡”。
2、特徵: 國際商事慣例作為一種任意性的慣例,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1)國際商業慣例必須為國際經濟貿易界所熟悉,能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得到
《国际贸易法》课件

国际贸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法定形式,但通 常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在争议解决时提供证据。
合同的履行
履行的方式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可以采用多 种方式,包括交货、提供服务、 支付款项等,具体履行方式应根 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
履行的时间和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地点 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没 有约定,则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裁决解决争议。
诉讼
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程 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
仲裁解决方式
01
02
03
04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 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
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决
,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且 具有保密性,有利于保护双方
托收支付
托收支付概述
托收是指出口商将出口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和装运单据交给当地 银行,由该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
托收的特点
托收具有风险大、费用低、手续简便等优点,但也存在进口商不付 款或拒付的风险。
托收的种类
根据是否附带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汇付支付
汇付支付概述
汇付是指进口商将款项通 过银行汇至出口商所在地 银行,由该银行向出口商 付款的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历程和趋势
详细描述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地中海贸易。随着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加 速,国际贸易法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未来,国际贸易法将更加注重环保和劳工 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共同繁荣。同时,区域贸易协定和双边贸易协定也将对国
国际贸易法第一章PPT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私法体系和公法体系; 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内涵; 掌握国际贸易法的各种主体; 重点掌握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1.1国际贸易法概述
1.1.1国际贸易法的内涵
1.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 2.国际贸易法的定义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国贸易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目前,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贸易关系涵盖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
国际贸易法
第1章 国际贸易法导论
引言
一项国际贸易活动,如国际货物买卖,一般可能涉及以 下程序及相应的法律问题:国际贸易主体签订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要受到国际贸易买卖法的调整;跨国贸易的履行必然 带来运输的问题,这可能涉及国际海上运输、航空运输、铁 路运输和多式联运多种方式,当事人须签订国际货物运输合 同;运输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当事人可以通过保险加以预 防,从而涉及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问题;购买货物需要付 款,则涉及国际贸易支付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 当事人需要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或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方式解决 国际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法的私法体系主要指规范国际贸易交易的国际贸 易交易法,其体系由四方面的法律构成: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以及国际贸易争 议解决程序法。
1.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规范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与卖方买卖行为的法律, 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的成 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等。 在这一领域,法律的统一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如《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此外,各国国内法中的合同法、买卖法,通过冲 突规范的指引,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 国际贸易法概述
2.区域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法1精品PPT课件

序论
序论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法》? 二、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有哪些? 三、国际贸易法的结构体系?
(一)什么是“国际商事交易法”? (二)什么是“国际贸易规制法”?
四、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法》?
它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且在不断发展和 变动之中。 1.其调整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及至服务贸 易和技术贸易; 2.其性质由原先偏重于自治性的私法领 域演变为私法和公法并重; 3.其调整手段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规范扩 大到贸易管理规范。
默示放弃是指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 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诉讼利害 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2)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 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
(3)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 国家的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 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者裁决无效,都 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经查,本案所涉烟花 确系我国的出口商品,在 摸清了案件主要事实及我 国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缺 陷,也了解了美国产品责 任法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我国有关部门根据事实和 法律向美国法院提交了答 辩。
问:本案中,中华人民共 和国是否应该成为被告?
评论
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反对 限制豁免论与废除豁免论。
(4)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不等于 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案 例一
湖广铁路债券案
湖广铁路是清朝末年清政府在湖南、湖北境 内修建的两条铁路。为修建这两条路铁清政 府于1909年向英、法、德、美四国草签了借 款合同,1911年,上述四国借款银行又以清 政府的名义发行了“湖广铁路债券”。该债 券的本金至1951年一次付清。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惯例
国际贸易法课件

国际贸易法课件一、引言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间商品买卖、货物运输、保险、支付、结算、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课件旨在介绍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内容和实践应用,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贸易法。
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理1.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自主决定贸易政策和法律。
2.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要求成员国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扩展给其他成员国;国民待遇要求成员国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给予同等待遇。
3.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开其贸易政策和法律,提高政策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4.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原则要求成员国降低贸易壁垒,开放市场,促进自由贸易。
5.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国遵守国际竞争规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国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是调整跨国货物运输与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3.国际支付与结算法:国际支付与结算法是调整跨国支付与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支付方式和国际结算制度。
4.国际贸易管制法:国际贸易管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进出口管制、关税和配额等措施。
5.国际贸易救济法:国际贸易救济法是调整国家对受到进口损害的国内产业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6.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织,其法律体系包括多边贸易协定、部长级宣言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四、国际贸易法的实践应用1.跨国企业的合规经营:跨国企业应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合规经营,降低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法律》PPT课件资料

以是自然人。
(四)标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 包括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
营业地处于 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A
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 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Article 11 :
A contract of sale need not be concluded in or evidenced by writing and is not subject to any other requirement as to form. It may be proved by any means, including witnesses
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 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需支付 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运费。
交货 风险转移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案例1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 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 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 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 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 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 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 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 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 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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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贸易法学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贸易法和前面讲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道理一样,国际贸易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其中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规X,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X,既有国际法、又有相关的国内法。
二.国际贸易的内容现在所谓国际贸易“一分为三”,即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的说法,源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体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包括四个附件(《多边贸易协定》、《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贸易政策的评审机制》《诸边贸易协定》),其中,附件(一)又有3个附件,附件(一)A “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一)C“与贸易(包括假冒产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因此认为国际贸易“一分为三”,值得商榷。
三.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1)从实务的角度,主要讲现代法;(2)从技术角度说,“各国的国内法”是不能完全归纳、总结的,主要讲述“统一实体法”;(3)从国际经济法“内部结构”分类,主要讲述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二节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1、统一法2、只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3、实体法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p18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p19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支付部分讲)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属性;是特殊的国际公约。
缔约主体:国家;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
条约主要调整国家的政治关系;《公约》则规X缔约国当事人的货物买卖关系。
国际公约具有强制力;《公约》不具有,当事人可自愿选择适用与否。
2.《公约》适用于p184(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2)不适用于①,特殊买卖关系第一,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第二,经由拍卖的销售第三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第四,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第五,船舶或飞机的销售第六,电力的销售②,不适用于加工承揽和其他服务合同3、《公约》不涉及(1)买卖合同或惯例的效力(2)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不涉及人身伤亡责任,(产品责任法→美国才有,我国只有产品质量法)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合同违约赔偿责任与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伤亡责任是不同的。
4、《公约》适用的非强制性;第六条,双方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也可以减损《公约》的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5、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两项保留(1)《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意在扩大《公约》的适用X围。
(2)《公约》第11条,《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在当时的法律条件下,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了上述两项保留。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国际贸易惯例概述(1)特点:普遍性、稳定性、非强制性。
(2)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与法律不同:国家的认可和接受;当事人的合意采用。
2、国际贸易术语及其作用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现有11个贸易术语:E组:EXWF组:FCA、FAS、FOBC组:CFR、CIF、CPT、CIPD组:DAT、DAP、DDP作用:方便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阅读和理解:1990年的《通则》在体例和编排上作了“根本性的调整”。
(1)把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分为A、B两方面,A为卖方的责任,B为买方的责任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A2许可证、其它许可和手续A3运输合同保险合同A4交货A5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讯息A9查对、包装、标志A10其他B1支付货款B2许可证、其它许可和手续B3运输合同B4受领货物B5风险转移B6费用承担B7通知卖方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讯息B9检验货物B10其他每一术语中卖方、买方责任,标题相同、内容不尽相同。
通过分析、理解,抓住主要项目:(第一)是#4,交货: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之前,责任、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完成交货之后,责任、风险由买方承担。
#4记住交货则:#5风险转移#6费用划分的情形,基本与#4交货相同。
FOB、CIF、CFR的风险分界需要特别说明。
(第二)是#3,运输合同保险合同11个贸易术语中,E组、F组的术语,包括:EXW、FCA、FAS、FOB,卖方办理货物运输,其它7个术语,买方办理货物运输。
涉及货物运输保险有2个术语,CIF和CIP均有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有关的费用都会“转嫁”在货物价格上。
#7通知与#3密切联系,凡是卖方办理货物运输的术语,卖方有义务提前将与交货有关的情况通知买方,例如,运输工具名称、起运时间、运输线路、预计到达时间等;凡是买方办理货物运输的术语,则由买方提前将与交货有关的情况通知卖方。
(第三)#2进出口手续只有EXW、DDP情况特殊其它贸易术语,出口手续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
(第四)另外4项,各个贸易术语的情况相同:#1交货、付款#10其它#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讯息#9中,B9所谓“检验货物”,是指出口检验,买方特别要求进行出口检验的,出口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2).主要的几个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E组:EXW(EX works)工厂交货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工场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出口清关手续或运输交通F组: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free alongside ship)货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ost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y Duty Paid) 进口税已付,目的地交货只适用船舶运输的术语:FAS FOB CFR CIF其他7个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几个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教科书p192)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p.208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际商会于2006年颁布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于2007年7月1日起推广适用。
绝大多数国家的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普遍采用该《惯例》。
绝大多数国内法没有关于信用证的完整的法律规1.产生与发展;2.主要内容信用证的定义,L/C 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者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具体而言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主要规X开证银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这是主要的关系,由此派生:开证行的指定银行与开证行的关系;开证行的指定银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结合国际贸易支付内容,注意弄懂:开证行指定的银行,开证行的指定银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信用证的当事人、参与人:开证申请人(买卖合同的买方),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人,即买卖合同的买方。
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买方所在地银行。
受益人信用证所指定的有权取得该信用证项下权益的人。
通知行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议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在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预付款项,从而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是开证行付款之前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是最常见的开证行的指定银行。
付款行开证行指定担任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
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的银行。
保兑即保证兑付,业务中,受益人多直接向保兑行交单、取款,与一般保证不同。
偿付行受开证行的委托或授权,向有关开证行的指定银行清偿垫付款的银行。
承兑行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的银行。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法的最大不同: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
如果在同地签订→以最终形成的文本为依据。
如果在隔地签订→用电子文本(传真、电子数据)电报业务已被废止。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称发价是不合适的)1,要约的含义:要约人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公约》的定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收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2,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A,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指向的对象是受要约人,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要约的权利。
其他非受要约人即使做出和答复与要约的内容一样也不构成承诺。
B,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C,表明要约人在其要约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
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发出要约即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无须明示。
D,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1要约的撤回和撤回(1)要约的撤回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把它撤回,是要约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也可撤回。
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亦可阻止要约效力的发生。
(2)要约的撤销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
但是如果有下列两种情况要约不得撤销:其一,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其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用语是“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买方准备付款、卖方准备发货等。
要约撤回和撤销: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由于这是要约尚未生效,所以撤回的条件比较宽松;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由于此时要约已经生效所以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即时间要求更紧,且有些情况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