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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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谈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中国,消费者享有九大权益,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同样是在中国,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由于生产商和经销商为提高利润而对消费者“耍花招”导致消费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对此中国做的怎么样呢?曾经被疯狂转载的一篇网络段子:“早晨洗头用瓢柔,先泡上一桶康帅傅方便面,抽上一支中萃香烟。

早餐后,穿上报喜乌外套,下楼到中国石油加油,开发票时才知道人家是‘中围石化’走进了超市,商品琳琅满目:司口司乐、娃娃哈、下好佳、脉劫、橙多多…哈还有丑粮液呢,生活多么美好吖!”这是网络上一段对现实中山寨现象的一段生动描述,短短一段文字,写出了十一种冒牌产品。

近年来,厂商们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加以整合生产出款式新颖且价格低廉的杂牌手机,因其生产未经官方批准,而且明显是仿制产品,故被称为“山寨”手机,含有“小型、小规模、地下工厂、不被官方管辖”的意思,随着国家取消手机牌照制度,山寨手机迅速风靡全国。

而“山寨”一词也从产品、服务等经营领域扩展到媒体娱乐,甚至公共管理生活中2008 年12 月3 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首次对山寨问题进行了报道,把它称作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可能会影响消费者们的身体健康,为什么这种现象会一直泛滥成灾,应该说有其内在原因,由其功能不同,我们把山寨分成娱乐性山寨和营利性山寨两种。

营利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商家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受众需求的影响。

山寨作为一种新的形态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正迎合了当今社会文化价值接受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人们的新奇观、从众观和欲望观等心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个性需求。

同时,由于山寨产品的价格便宜,使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能享受到山寨的好处,所以,营利性山寨迅速的流行起来。

做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做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做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做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为题,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满意度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消费者的需求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消费者才会有更多的信心和动力去消费,从而促进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推动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增长。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消费者是力量不对等的,企业往往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优势。

如果没有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消费者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造成市场失衡。

而通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有效地纠正市场失灵,提高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使市场秩序更加健康稳定。

然而,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法律理念和手段相对滞后。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执法和监管存在不足,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一些企业存在不诚信行为,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等,给消费者带来实际损失。

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法律法规与时俱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其次,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渠道,加强消费者组织的建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维权途径。

做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在中国也不例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的自我意识的觉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和迫切的话题。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背景中国正在经历着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凸显。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市场主体更多关注的是自身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

这导致了消费者面临各种问题,例如虚假广告、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难题等。

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强保护。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颁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商家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中国消费者权益维权的途径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中国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权益维权。

首先,消费者可以选择寻求法律援助。

中国有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律师事务所,他们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等。

其次,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机构都设有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消费者可以向这些机构投诉自己遇到的问题,他们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来维权。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消费者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电视节目等途径将不公正的经营行为曝光,引起公众关注,从而迫使相关企业采取行动。

四、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中国已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较低。

由于长期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不足,一些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了解或者不敢行使权益。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能力仍然有限。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摘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1.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力和权益。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商品质量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购买到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并享有退货、换货、修理等权益。

•服务质量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及时、满意的服务,享有退款、补偿等权益。

•信息权益: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有权知情、选择、决策。

•个人信息保护权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受到保护,不得被滥用或泄露。

•公平交易权益:消费者有权享受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受不合理的价格、销售欺诈等行为侵害。

2. 国家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确立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明确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明确了消费者享有三包权益等规定。

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2 价格法价格法是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价格的形成和调整机制,禁止不合理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规定了价格欺诈行为的惩处,对销售商虚构原价、捆绑销售、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益。

2.3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这些组织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参与价格调查、维权诉讼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护。

浅论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论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论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称为格式合同。

式条款多种多样。

比如我们买到一张机票,机票上面的说明,就是格式条款,它规定乘客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机场,应该只准携带多少公斤托运的行李等,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还有我们买东西的时候,商店贴出一些的告示,如:“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买一罚十”等,这些都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制订者通常是大企业、大公司,这些公司、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确实经济上有很大的好处,能节省交易费用。

条款式预先制订出以后,可以以这个格式条款与大家签订合同,这样就不需要和每个人一对一地谈判。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

制订格式条土法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秀关的社会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

(2)、适用所有不特定的相对人,它不是为某个人制订的,是为跟他订约的所有相对人制订的。

(3)、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是定型化,这个条款在内容上是固定的,不是可修改,可变更的。

我们判断现代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还是非格式条款,关键是我们要看对这个条款双方能不能协商进行修改,进行变更,这是一个重要的依据。

例如:过去一直有一条规定,因为发报出现了延迟,造成的损失,电报局仅以电报费赔偿,这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

一个电报汇款本来是发往重庆的,却错把款汇到成都了,中间耽搁了许多时间,给对方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

最后电报局提出来以2.80元发报费赔偿。

这个格式条款就是不公平的。

(4)、相对人在订约的过程中,.是处于附属的地位。

这个相对人主要指是消费者,他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所制订的格式条款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就这个条款讨价还价。

格式条款的出现,给条款制订了带来了很大方便,在节省交易费用的同时,对消费者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1.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首先依赖于法律的保护。

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了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侵犯其权益的商家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等。

2.宣传教育: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需要依靠消费者的自身能力。

因此,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政府、媒体、非营利组织等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普及法律知识,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信息,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举报投诉:消费者在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时,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的政府机构、消费者协会、维权组织等可以接受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并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解决消费者个体的问题,还能够起到监督企业行为,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4.产品质量监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个国家都建立了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和法规。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和召回,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合格的产品。

此外,还可以通过强制性标准和认证制度来对产品进行监管,减少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5.经济赔偿: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合同不履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给予经济赔偿。

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赔偿消费者因商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总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法律保障、宣传教育、举报投诉、产品质量监管和经济赔偿等。

只有通过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浅析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浅析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浅析消费者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明确了商家的义务和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便利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消费者与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自愿,不存在强迫、诱骗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公平原则强调商家应当公平对待消费者,不得歧视消费者。

便利原则是指商家应当提供便利的购物环境和售后服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商品质量保障、价格公示、合同保护、售后服务等。

商品质量保障是指商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安全。

价格公示要求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明码标价,不得以虚高价格误导消费者。

合同保护是指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当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合同基础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售后服务要求商家提供质量保证、退换货等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案例分析以某餐厅作为案例,该餐厅在宣传中声称提供新鲜有机食材,但实际上使用的是普通食材,并且菜品质量差,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餐厅退还购买菜品的款项,并要求餐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餐厅拒绝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而商家则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

浅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浅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浅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摘要:消费者权益需要国家给予特殊保护,这一特殊领域,主要是指只有国家才能解决的消费者权益问题,以及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或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着很多缺失,亟待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障碍中图分类号:D923.8 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6A-0040-02一、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正当性与保护范围(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正当性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消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消费的目的看,可以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类;从消费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

法学界一般从消费目的对消费进行分类,并以此分类为基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研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以规范生活消费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因此,本文论述仅限于生活消费一个方面。

在近代社会,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权意识的发展,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觉醒,产生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和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到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二)国家保护消费者的范围国家需要对消费者提供特殊的保护,但并不是所有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国家都得介入。

国家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应当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国家保护是唯一选择,即市场机制和“中间调节机制”均无能为力;二是国家保护在成本效益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具体来说,国家对于下列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应当进行干预,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1)商品的安全性。

商品的安全性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费者实现其他权益的前提,如果消费者的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种种目的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2)商品的内在质量问题。

对于内在质量问题,由于其隐蔽性,加上现代商品技术的复杂性,消费者往往无法通过自己的力量进行正确的识别、选择,也就无法利用市场机制的力量有效地排除内在质量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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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中国,消费者享有九大权益,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同样是在中国,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由于生产商和经销商为提高利润而对消费者“耍花招”导致消费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对此中国做的怎么样呢?曾经被疯狂转载的一篇网络段子:“早晨洗头用瓢柔,先泡上一桶康帅傅方便面,抽上一支中萃香烟。

早餐后,穿上报喜乌外套,下楼到中国石油加油,开发票时才知道人家是…中围石化‟走进了超市,商品琳琅满目:司口司乐、娃娃哈、下好佳、脉劫、橙多多…哈还有丑粮液呢,生活多么美好吖!”这是网络上一段对现实中山寨现象的一段生动描述,短短一段文字,写出了十一种冒牌产品。

近年来,厂商们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加以整合生产出款式新颖且价格低廉的杂牌手机,因其生产未经官方批准,而且明显是仿制产品,故被称为“山寨”手机,含有“小型、小规模、地下工厂、不被官方管辖”的意思,随着国家取消手机牌照制度,山寨手机迅速风靡全国。

而“山寨”一词也从产品、服务等经营领域扩展到媒体娱乐,甚至公共管理生活中2008 年12 月3 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首次对山寨问题进行了报道,把它称作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可能会影响消费者们的身体健康,为什么这种现象会一直泛滥成灾,应该说有其内在原因,由其功能不同,我们把山寨分成娱乐性山寨和营利性山寨两种。

营利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商家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受众需求的影响。

山寨作为一种新的形态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正迎合了当今社会文化价值接受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人们的新奇观、从众观和欲望观等心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个性需求。

同时,由于山寨产品的价格便宜,使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能享受到山寨的好处,所以,营利性山寨迅速的流行起来。

在2013年打假专项行动中,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署,于3月4日在长沙市捞刀河镇自某某村成功打掉一个生产伪劣产品的窝点,现场查封伪劣PE管道、木塑板生产线2条:包括搅拌机、上料机、印字机,挤出机、模具、真空箱、喷淋冷却箱、牵引机、切割机、翻转台、破碎机、盘管机、行车等大型制假设备26台,现场扣押生产原料、成品价值约50余万元,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2人,刑拘并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1人,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经查,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没有得到“南联”注册商标所有人--长沙南联特种管道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受犯罪嫌疑人廖某的委托,联系犯罪嫌疑人杜某,在其生产的伪劣PE给水管上冒用“南联”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

仅2012年4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杜某、徐某、廖某就向邵阳市新邵县某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生产销售了金额达21余万元伪劣PE给水管。

该批伪劣产品在工程完工后多处爆裂,造成附近居民饮水困难,引发不稳定因素。

如今,打假的新闻播了又播,可造假团伙任然非常猖狂,不仅制造出假冒伪劣的产品,还盗用其他公司的商标,让消费者更容易上当。

实际上,主要疏漏是来自经营者和管理者:第一,一些市场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走捷径达到暴富的目的,以制作假冒伪劣的食品、水发产品、肉制品等,使假冒伪劣产品远远不断地供应市场,在市场上泛滥成灾。

第二,道德败坏、品行低劣。

他们没有道德观念,
昧着良心赚钱,心毒手辣,暗暗地拼凑黑势力,与政府斗争。

第三,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行为严重。

在大部分制假贩假的人员中,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十分淡薄,还有的甚至认为法不得众。

因此,更加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

一些制假者与法律抗争,把制假贩假当儿戏,致使违法经营,胆大妄为,胡作非为。

第四,依法打击取缔的力度不大。

在打击市场假冒伪劣的政府行动中,一些政府部门追究的是部门利益,往往是以罚款取代打击取缔,哪个地方出现了假冒伪劣产品查出来了便是罚款,没收产品,把打击假冒伪劣当作了部门的生财之道,市场上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越多,执法部门生财的途径就越广,财源滚滚进了少数执法部门,而坑害的只是消费者。

对于查出假冒伪劣的经营产品是从哪个渠道进货的,源头在哪里的这样费劲费时费财的去调查、取证的事,却没有哪个执法部门愿意去干,既是要查,也是互相推委和扯皮,遇到罚款的事是争着去干。

所以,形成了市场假冒伪劣现象打而不绝、攀而不止,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第五,缺乏长效有力的管理机制。

一些地方采取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面做法,缺乏制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一整套长效管理的机制,担心打击的力度大了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因此,打击假冒伪劣束手束脚。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

为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这部法律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

第二,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1.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的转轨时期,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尚待逐步提高,通过“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尚难成为一条主要的途径。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质的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缺乏强制力保证,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

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目前,消费者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是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才需要考虑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请求仲裁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

客观上,使得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
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

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

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与消费纠纷的顺利解决关系密切。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但是消费纠纷中存在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差异性,即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

第三,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这一问题涉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

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

综上所述,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还不完善,还存在诸多问题。

还需不断完善法律,提高人民素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收入,让人民不需要走犯法的路径来获取利润。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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