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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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说明及补充案例

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说明及补充案例

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说明及补充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法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权利保护的途径,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一些案例和问题。

本文将针对补充说明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一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电子产品公司在其宣传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备防水功能,但实际使用中发现产品进水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用途、产地、价格、生产者或者服务者等情况。

如果广告中虚假宣传,存在欺骗性,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餐厅在菜单中明确标明一道菜的成分不含其中一种食材,但实际制作过程中却添加了这种食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部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如果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事先承诺的不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案例三:旅行社在安排旅行时,未能为游客提供合理的食宿条件,造成游客的旅行体验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的原则,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如果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未能达到公平、合理的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一部分情形,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责任。

其次,我们来看一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补充说明。

1.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收货后的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但并不包括个别限定性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遇到假冒商品造成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描述:李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名牌手机,但收到货物后发现手机包装有明显破损迹象,进一步查看手机后发现其外壳存在严重划痕,并且系统运行异常。

李先生联系了卖家要求退换货,但对方却一直避而不答。

李先生在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决定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保护。

分析过程: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李先生在购买手机时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款假冒伪劣商品,这从他选择了名牌手机、收到货物后对其质量进行仔细检查可以看出。

然而,由于卖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给李先生带来了经济损失和消费者权益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来分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享有合理期限内退货、换货、修理以及索赔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卖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卖家对李先生的投诉避而不答,既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决方案:针对以上案例,李先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1. 保存相应的证据:李先生可以拍摄或保留收到的破损手机的照片,记录手机运行异常的现象,以及与卖家之间的沟通记录,作为后续投诉和维权的依据。

2. 寻求曝光并投诉:李先生可以选择在消费者维权平台或者社交媒体上曝光卖家的不良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咨询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援助。

3. 诉诸法律途径:如果通过协商、曝光和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有合法权益,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案例中,假冒商品的存在和卖家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消费者权益。

通过保存相应的证据、寻求曝光和投诉以及诉诸法律途径,可以为李先生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赔偿。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销售渠道,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银行消保案例_法律分析(3篇)

银行消保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银行消费权益保护案例,我们将对该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简介:张先生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笔个人贷款业务,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5年。

在贷款合同中,张先生发现银行收取了一定的贷款利息,同时还有一笔贷款保险费用。

张先生认为这笔保险费用不合理,遂向银行提出质疑。

银行方面则表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保险是必须购买的,否则无法办理贷款。

张先生不服,认为银行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银行退还保险费用。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认为银行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银行退还张先生的保险费用。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商业银行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银行未充分告知张先生保险产品的性质、费用、退保条件等信息,导致张先生无法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

其次,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侵犯了张先生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件背景:2019年5月,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

在收到货物后,王女士发现空气净化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

王女士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更换,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王女士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遭遇了产品质量问题,且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王女士有权要求卖家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

然而,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

2. 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空气净化器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表明生产者未能保证商品质量。

3. 卖家责任:作为经营者,卖家有义务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卖家在收到王女士的投诉后,未及时处理,也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建议1. 调解处理:消费者协会应介入调解,要求卖家履行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的义务,并赔偿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行政处罚:若卖家拒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协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卖家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消保案例分析及法律依据(3篇)

消保案例分析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以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为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依据,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情简介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以下简称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甲与卖家(以下简称丙)沟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甲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丙承担退换货责任。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确认乙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协会要求丙承担退换货责任,但丙拒绝履行。

甲遂将丙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无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乙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有权要求丙承担退换货责任。

丙拒绝履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丙退还甲购买乙手机所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法律依据分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法院判决丙承担退换货责任,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1.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消保案例法律分析(3篇)

保险消保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保险消费纠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保险消保法律问题,为消费者提供维权参考。

案例简介:甲先生于2019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甲先生不幸因病住院治疗。

甲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为由,拒绝赔付。

甲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2. 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3. 消费者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三、法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赔付。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导致投保人未能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导致甲先生未能充分了解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因此,甲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保险费。

2. 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病住院治疗,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为由拒绝赔付,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

3. 消费者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为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法规提供了以下途径:(1)加强保险合同条款的规范。

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明确保险条款内容,避免出现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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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磊5说-----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及其案例分析一、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受该法规范。

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保障权。

(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按照自己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不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7•求教获知权。

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

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经营者的义务1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争议的解决A •争议解决的途径: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一)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1 •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二)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随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三)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五)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要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当消费者用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真题解析1.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

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A.只能是甲B.只能是乙、甲C.只能是丁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答案】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本题中甲是营业执照的使用者,乙是营业执照的持有人。

2.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要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

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A.公平交易权B.自主选择权C.受尊重权D.知情了解权【答案】B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可见,B项为正确答案。

A、C、D选项虽是法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但不符合题意,不选。

3•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例。

对下列经营者的哪一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两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A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B .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口原装”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答案】C 解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只有C项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题考查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特例,考生应予以掌握。

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

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重复和4•下列店堂告示,哪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 •“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B •“购买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C. “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D .“如售假药,包赔顾客20, 000元”【答案】D 解析:D属于有效的服务承诺,ABC均属店堂告示,从内容上看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某甲喜好品酒,某日花500元向乙商场购茅台酒一瓶,饮后产生种种不适症状,住院治疗共花费1000元。

经检验,某甲所购茅台酒为假酒。

甲不能以下列哪种方法实现救济?()A •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500元价款,并依法要求乙赔偿损失B •要求乙给付真茅台酒一瓶,并赔偿损失C.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乙给付相当于价款二倍的罚款,并赔偿损失D•主张乙违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C正确。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可知,B、D均正确。

从题干所给的材料可知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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