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doc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重要法律,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分析其内涵、目的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进行探讨。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与目的1. 内涵保险法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2. 目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析1. 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年限等,以及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风险情况,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向保险人进行如实告知。
2. 告知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进行告知。
在大多数情况下,书面告知更为常见和有效。
口头告知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被允许的,但应当确保双方都有明确的沟通记录。
3. 违反后果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同时,对于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应用与挑战1. 应用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帮助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合理的保费;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损失;三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挑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界定“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风险情况,如何为投保人提供明确的指导等。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意义及现状一探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的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具有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将新旧保险法加以对比,不难发现,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在条文中另行规定,即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分开,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精准适用。
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是保险法上的传统制度,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性,值得单独探讨。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业平稳发展的基石,如果不能合理有序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现代化和不断发展,保险业以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其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保险人的核保手段和危险评估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使得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浅议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我国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现状。
研究我国保险法立法进程,当前我国保险法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强调。
旧保险法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在该条款中,而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则在其他条款中详述。
将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从而使得司法实践适用更加细致,这是我国立法成熟的体现。
2、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严格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二投保人因该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投保人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
只有在三者同时具备时,保险人方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doc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最大诚信如实告知义务摘要: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双方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保险合同签定时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即要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要重视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观点。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活动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而如实告知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
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共同约束,双方必须遵守。
1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和特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将那些足以影响缔结合同关系决定的重要事实情况,如实地告知对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达基础上。
在保险法上,这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各国保险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行为规范。
与一般的合同义务比较,如实告知义务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民事义务类型。
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诈和错误陈述等有关告知的问题,但其只是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的效力一般没有必然关系。
而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一种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诚信要求,它构成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
所谓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体现就是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它是一种法定义务。
鉴于事实告知对于保险关系的决定性意义,保险立法一般都对告知义务作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它本质上是一种前合同义务。
如实告知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时,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应当属于前合同义务。
第四,它是一种不真正义务。
如实告知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种附随义务,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相对方无法强制其实际履行,一般也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解除合同或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违反方只是承担权利减损或利益丧失的不利后果。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是保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人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有效和合同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深入研究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探讨其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这一义务被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保费。
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析(一)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情况等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对于涉及财产保险的,还需告知保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告知方式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供如实的告知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以便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透明、准确。
(三)法律责任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此外,对于故意隐瞒或虚报的情况,保险公司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未进行必要的询问而导致未了解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实践应用与挑战(一)实践应用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保费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风险,为不同类型的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保费和保障方案。
此外,这一规则还有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挑战与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部分投保人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或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充分而未能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未进行充分询问或未对信息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一义务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意义及其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及意义1. 内涵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也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2. 意义(1)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实告知义务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知情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2)维护市场秩序。
如实告知义务有助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合理定价,从而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
(3)提高保险合同的履行效率。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准确了解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从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处理赔付事宜。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部分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为获取更大保障或降低保费,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有关信息。
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告知信息的审查不严。
部分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投保人提供的告知信息审查不严,导致风险评估不准确。
3. 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和处罚措施。
四、完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2. 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查投保人提供的告知信息,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
3.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风险意识,引导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 引入科技手段。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法律和司法实践应不断完善对投 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和解释 ,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
力保障。
06
完善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 义务制度建议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1 2 3
明确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
通过立法明确投保人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以及告知的界限,避免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 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
决策与通知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 承保及保费标准,并及时 通知投保人。
风险点识别与评估方法论述
风险点识别
包括投保人隐瞒病情、误 报职业风险、家族病史等 潜在风险点。
评估方法
采用数据分析、模型预测 等方法,对风险点进行量 化和定性评估。
案例分析
结合历史案例,对同类风 险点进行总结和归纳,提 高识别准确性。
。
行业自律和监管层面完善建议
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自觉遵守保 险法规定,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强化监管力度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 为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
பைடு நூலக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保险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保 险欺诈等违法行为。同时,通过信息共享提高核保效率和准确性,降低误判风险。
制水平。
05
案例分析与裁判文书解读
典型案例选取及背景介绍
案例一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张某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后因病出险,保险 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本案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案例二
李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李某在投保时隐瞒了其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后车辆再次出 险,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本案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点及后果。
浅析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 一) 如 实告 知 义务 的 内涵
则 。0 二为“ 对 价平 衡” 原则 。对价 平衡 , 是对 保 险交易 公平 内在
如 实 告知义 务最 早来 源于 海上 保 险制度 。1 7 7 6 年 曼斯 菲 尔 要求 的高度抽 象 。 保 险功 能 的实现建 立 在危 险共担 的机 制之 上 , 德 大法 官对于 C a r t e r v . B e o h m 案的判 决被 公认 为是在 英 国判例法 为 了维持保 险 的团体 性, 保 险费总额 与未 来支付 保险 金加合 理营
所谓 “ 重要 事 实” 应 限于 “ 足 以变 更或减 少保 险 人对 于危 险之 人 的如 实告 知义 务 。 0 所 谓 如实 告知 义务 , 是 指投 保人 必须 将与 为 。
( 二) 如 实告知 义 务的立 法基础 关 于投保 人 如实 告知 义务 的法 理基 础存 在 多种学 说 :合意
诉 的 比例居 高不 下 , 保 险 消 费“ 投 保容 易 , 理赔 难” 的观 念也 愈发 说 、 担 保说 、 诚信 说和危 险测 定说 。其 中危 险测 定说 为多数 学者 高涨 , 逐渐 成为 社会 热 点问题 。 一方 面 , 在 高额 理赔金 的诱 惑之 所主 张 。 危 险估计 说认 为 , 只有投 保人 和被 保险 人对此 作 出充分 下, 部分投 保人 干 冒天下 之大 不韪 , 故意 虚构 或者 隐瞒 与保 险标 的披 露和 陈述 , 保 险人才 能对保 险标 的的风 险状况 作 出合 理的评 的有 关 的重要 信息 , 进 行投 保 , 损 害保 险 经营 。 另 一方面 , 投 保时 估 , 以决定 是 否保 和确定 保险 费率 。 0 而 保 险人识 别 、 测 定危 险 的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核心原则之一便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规则对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分析其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保险法提供参考。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概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人决定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依据。
如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误信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1. 告之事项的范畴:投保人应就其知悉的与保险风险相关的一切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的状况、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
2. 告之方式: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投保单、健康告知书等。
此外,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保险人也应主动询问相关事项。
3. 告之的义务程度:投保人应尽到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义务,既不能故意隐瞒也不能误导保险人。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1. 维护合同公正性: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公平、公正的合同关系。
2. 保障消费者权益: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损害消费者权益。
3.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规范投保人的告知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提升消费者信心。
五、现行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1. 问题分析:现行规则中存在告知事项不明确、告知标准不统一、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导致部分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误导。
2. 改进建议:(1)明确告知事项和标准,细化法律规定;(2)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3)引入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辅助告知和风险评估;(4)加强保险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引言 (1)一、什么是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及性质 (2)(一)如实告知的涵 (2)1、如实告知的涵及分类 (2)2、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 (2)(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性质分析 (3)1、先契约义务 (3)2、法定义务 (3)3、“片面“的强制义务 (3)4、间接义务 (3)二、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环境中的履行 (4)(一)履行主体 (4)1、问题的提出 (4)2、被保险人的义务 (4)3、代理人的告知义务 (4)4、受益人与告知义务 (5)(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5)(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形式 (5)1、从无限告知到有限告知 (5)2、主观告知和客观告知 (6)3、告知义务的责任免除 (6)三、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7)(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7)1、主观归责:投保人的过错 (7)2、客观归责: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 (7)(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形式及认定 (7)1、故意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2、故意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3、过失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4、过失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8)1、保险人的解除权 (8)2、保险费的返还 (9)四.我国保险市场运行及《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9)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论文摘要 (14)引言保险业是21世纪的产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危险和分担损失的工具,以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必要。
但是,个别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一般只有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最为熟悉,保险人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若所有的危险信息都由保险人亲自收集,必然产生巨额的交易成本,保险人没有充足的财力来支持这么大的一笔费用,即使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最终还是摊到了危险共同体所有的投保人身上,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投保人是不会以很大的代价去转移较小的风险的,如此下去,危险共同体必然无法维持。
因而法律强行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时,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资料,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制度基石,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
但与此同时,告知义务也是保险实务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最易引发争议的规则。
因此本文专题研究告知义务,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就其容、性质、履行、违反的法律后果等方以及运用等方面试作探讨,并对保险市场中告知义务现状及我国如何完善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一、什么是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及性质(一)如实告知的涵1. 如实告知的涵及分类所谓“告知”,是指保险契约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述。
投保人所告知之事项可以是重要的,也可以是不重要的,而只有当保险人以告知不实为由解除合同时,才须举证证明告知不实之事项为重要事项。
2 .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告知所涉及的围十分广泛,既涉及过去、现在的事项,亦涉及未来的事项:既涉及客观的述,又可能涉及主观述。
综观中外保险立法,基本上将告知分为“事实之告知”、“观点之告知”以及“转述之告知”三大类型。
(1)事实之告知事实之告知,通常又称为“确认告知”或是“客观告知”,是指告知一切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
例如,投保人为一栋新房投保,投保时告诉保险人说未来用途是堆放粮食,保险人对其产生了信赖,但后来却用作油库,当该房屋因汽油引起火灾时,保险人当然可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增收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2)观点之告知观点之告知,通常又称为“主观告知”,与“客观告知”相对应,亦即告知义务人告知时的心里意向。
例如,要求被保险人就其自身健康状况所作的述,究竟是事实告知还是观点之告知?现在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视保险人是否自知有疾病为依据:若自知,则为重要之告知,反之则为观点之告知,这是符合常理的,因为投保人只是一个普通的人,并非医学专家,在未经医院正式检查,自身也未明显感觉不适之情况下,即使真的有病,他自己也无从知道。
[ 1]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仅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意见的不实述是不能解除保险合同的,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述意见的人所述的意见并不是他的真实看法,这种不实述是为了欺骗诱使保险人与之订立保险合同。
[2](3)转述之告知所谓“转述之告知”,是指投保人由无关的第三人处所获得的情报,转向保险人为述。
[3]关于效果,通常认为,如其转述并无错误,虽事后证明并不正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述的事项并不保证其为真实。
(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性质分析1.先契约义务所谓“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它区别于其他义务的一个根本的特征在于义务的履行期间:缔约之际或者说是契约成立之前。
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来看,“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显然属于先契约义务。
2.法定义务从产生依据来看,告知义务并非是一种契约义务,而是保险立法强加给投保人的“拘束”。
[4]保险人作为”风险经营者”,为正确的估测危险,应负调查义务,须就约定有关事项予以查询,但,虽然保险人应尽查询之责,但若事事均责令保险人加以调查,不仅不能迅速的订立大量保险合同,且强人所难,加之,被保险人毕竟是对风险标的之状况最为了解的,如果让他为保险人提供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则必然能够大大降低保险之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降低,从长远来看,对投保人也是有利的,例如保险费的降低。
因此,为了实现资源分配最优化,为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通过保险立法,要求“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告知义务。
3.“片面”的强制性义务[5]法律的规定与契约的约定在效力上关系如何?各国立法对此规定不尽相同。
《德国保险契约法》规定:“为要保人之不利益而合意,保险人不得援用之。
依反对解释,若为要保人利益变更之合意者,保险人即得援用,依次,其性质为片面的强制性规定。
《瑞士保险契约法》规定为:不得为要保人之不利益变更。
”其性质在解释上与德国法相同。
我国立法政策及其选择取向,将其定性为“片面”的强制性义务。
4. 间接义务合同关系上的义务,大多为真正的义务,但还有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称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时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的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6]告知义务与真正义务不同,违反真正义务时,法律一方面允许权利人诉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拘束,一方面允许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以制裁之;[7]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则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此项义务,通常亦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以收间接强制其行为之效果,因此,称之为间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仅允许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同时,投保人也并非真正,而只是违反了保险法加之于身上的一种间接的义务,投保人最多失去保险金的请求权利。
二、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环境中的履行(一)履行主体1. 问题的提出保险契约涉及多个主体,除了契约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以外,还有契约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及契约辅助人——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的代理人。
其中,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座位“风险管理”者,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是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那么,现在只剩下一个问题: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投保人的代理人是否应负告知义务?2. 被保险人的义务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应为告知义务主体的问题,学理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
我赞同”肯定说”,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实属无疑,但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为他人利益投保的情况下,我认为被保险人也负告知义务更符合保险法的精神。
原因在于:(1)从告知义务产生的根源分析。
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理论要求投保方与保险方充分地沟通危险信息,以节约交易成本,推动保险制度良性发展。
(2)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关系密切。
被保险人虽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其利益与合同之成败有直接关系。
(3)反观我国《保险法》关于确定和控制危险的规定中,无论是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还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及资料提供义务,均将被保险人列为义务主体。
3. 代理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投保人的代理人代行的情况下,依据民法代理制度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直接归于投保人,因此,投保人的代理人应负告知义务。
即在代理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只是在投保人知情的围负告知义务,同时具有一项独立的投标人之代理人独立的告知义务,代理人要象投保人一样就其所知道的一切情况承担告知义务,对于重要情况的隐瞒,将是对其自身义务的违反。
4. 受益人与告知义务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8]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之情形下,受益人应负告知义务,关键问题是,在不同一的情况下,受益人是否负告知义务呢?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担义务的情况下,由于他们已对危险情况最为熟悉,因此不需要受益人再行告知,加之,受益人也可能是与两者毫无关系的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状态可能根本不了解。
另外,在第三人为受益的情况下,依照民法原理,则保险合同称为“为第三人利益之合同”该类合同的特征是第三人原则上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自动申告主义“与”书面询问主义“两种告知方式。
对于我国《保险法》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告知方式,学者们意见不一,我赞同”书面询问主义“,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虽就询问方式究竟为口头还是书面,未作任何规定,但是在保险实务上,均以询问表为汇集重要事实资料的方法,投保人只需对询问表上所列的事项如实告知即可。
询问表中没有涉及的事项,若保险代理人口头问及,投保人应该予以答复,但应将回答用书面形式记载下来,附于询问表之后。
可视为保险人新增加的“重要事项”,另外,发生争议时也方便举证。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形式1. 从无限告知到有限告知关于告知义务的围,各取了不同的规则。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无限告知和有限告知。
传统保险立法采用无限告知,学理上将其定义为:“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标的之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与否。
[9]采用此例的有英国、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有限告知,也称”询问回答主义“是指投保人仅就保险人所询问的,且以对于危险估计有关的事实,据实告知保险人;至于询问以外的事项,虽有重要性,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
采此例的国家有德国、俄罗斯、国及我国地区等。
可见,有限告知比无限告知更加宽松,也更符合现代保险法的发展趋势,这一理念已经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2. 主观告知和客观告知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在通常业务中应该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