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考试重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资料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形式特征VS实质特征)A 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制宪机关专门机关;绝对多数。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具有两层含义:一,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B 实质特征(1)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例举式。
(我国采取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2)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一方面,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据。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与方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权力的限制。
Eg:分权理论:洛克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麦迪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得到最充分的论述。
2.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议会至上、议会主权、人民代表大会)(二)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一、名词解释➢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宪法学考试重点

宪法学考试重点
一、宪法的基本原理
1.宪法的终极性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必
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
2.宪法的唯一性原则:宪法是国家的唯一最高法律,任何法律
都不能改变宪法的规定。
3.宪法的稳定性原则:宪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被改变,宪
法不能被任何法律改变或废止。
4.宪法的权利保护原则: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得被剥夺,人民有
权利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
5.宪法的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以及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都必须依照宪法执行。
二、宪法的组成部分
1.宪法的实体部分:宪法的实体部分包括宪法的编纂原则、宪
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组织、国家的基本职能、国家的基本行政管理体制、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等。
2.宪法的行政部分:宪法的行政部分包括宪法的行政组织原则、
宪法的行政权力分配原则、宪法的行政程序原则、宪法的行政监督原则等。
3.宪法的司法部分:宪法的司法部分包括宪法的司法组织原则、宪法的司法程序原则、宪法的司法职权原则等。
4.宪法的补充部分:宪法的补充部分包括宪法的补充规定、宪
法的实施条例、宪法的实施解释等。
大一宪法学必考知识点

大一宪法学必考知识点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与运作。
作为大一学生,了解宪法学的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大一宪法学必考的知识点,帮助学生们更好地掌握这门学科。
一、宪法的概念和性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的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的性质是国家权威的象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定和修改方式会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包括议会通过、公民公投等程序。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国家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公平。
其中包括人民主权、宪政、司法独立、权力分立等原则。
这些原则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四、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确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宪法解释可以通过宪法审查和宪法解释机构来实现。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要合理地解释和适用宪法,保障公民权益和国家政权的稳定。
五、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也会对其他法律产生影响。
宪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宪法的保障机制宪法的保障机制是确保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建立了不同的保障机制,包括宪法审查制度、宪法保护机关等。
七、宪法的发展和变革宪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发展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可能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需求。
八、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
通过这些方法,宪法学者可以深入研究宪法的内涵和外延,为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以上是大一宪法学必考的知识点的简要介绍。
希望同学们能够通过学习和理解这些知识点,更好地掌握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为今后的学习和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宪法学是一门重要而庄严的学科,它关乎国家政权的组织和公民的权益,希望同学们能够用心去学,用心去研究,做出更大的成绩。
宪法考试复习重点

宪法考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柔性宪法(2次)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形式通过,就可以制定或修改的宪法。
3、选举制度:(2次)是关于依照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国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选具体内容一般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利的确定。
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的代表之间的关系等。
4、经济制度(2次)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定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5、国家机构(4次)就是一定的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的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6、爱国统一战线(3次)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着重要内容之一。
7、政权组织形式(政体):(3次)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称为国家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8、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2次)及秘密投票,指的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应的一种选举方法。
他要求人选举人时只需在投票是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在选票上署名。
9、联邦国家(邦联制)(2次)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
在联邦制的形式下,除邦联有一部宪法外,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处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与邦联政府外还没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与政府,邦联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划分由邦联宪法确定,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行驶。
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邦联和各邦的关系。
自考宪法学考试重点

自考宪法学考试重点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的学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规则,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考宪法学是自学考试中的一门必修课程,深入学习宪法学知识,对于了解宪法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自考宪法学考试中,以下几个方面是重点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在学习宪法学的过程中,首先要了解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种类、宪法的内容和宪法的形式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要了解宪法具有的特征,如权威性、稳定性、包容性等。
二、宪法的内容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的关系等内容。
在自考宪法学考试中,需要重点学习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修正和解释等内容。
此外,还需了解宪法的原则,如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等。
三、宪法的解释和修改宪法的解释是国家最高法院的职责之一,通过对宪法的解释,进一步维护和发展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自考宪法学考试中,需要了解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如历史法理解释、文字解释、制度解释等。
此外,还要学习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原则,了解宪法修正的必要性和程序。
四、中国宪法的发展和基本原则中国宪法是中国国家的基本法律,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历史背景制定。
在自考宪法学考试中,需要重点学习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和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单一到多元的过程,在学习中需了解各个历史时期的宪法变迁和原因。
同时,了解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原则、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等。
五、宪法法律体系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其他法律的总规范。
在自考宪法学考试中,需要了解宪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法等的关系。
同时,要了解宪法法律体系的特点和基本原理,如宪法的优先性原则、宪法与法律的一致性原则等。
宪法学考试八十二重点

1.宪法:保障人权、规定国家权力组织与活动程序的国家根本法。
2.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
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4.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5.日本《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第一部宪法。
6.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国第一部《宪法》。
7.宪法解释: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8.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分别于1988、1993、1999、2004年进行四次宪法修改,都采用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9.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出修宪提议。
10.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2.国体:也称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它是有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根本属性。
1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14.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
15.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6.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都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
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外的其他一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17.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也都属于国家所有。
18.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也都处于集体所有。
19.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
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宪法学》期末考复习重点

◆1。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等。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普通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
宪法规范同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哪些特点宪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特点:⑴原则性: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因此,宪法规范通常只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还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
①较强适应性:宪法规范能够在较长的历史阶段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不需要经常的修改。
②无具体惩罚性: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其大部分条款缺乏强制执行的制裁程序和具体的惩罚内容。
)★宪法司法化: 即宪法在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它指社会主体在穷尽了宪法以外的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该主体可以依据宪法有关条文提起诉讼,法院亦可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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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考试范围一题型一、辨析题(判断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每题3分,15题共45分)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5题共20分)三、简答题(每题7分,3题共21分)四、论述题1题计14分二复习范围1、宪法定义(教师个人观点)宪法是规范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的法。
2、宪法特征(主流观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三个体现(1)特征: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人权法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2)三个体现:①宪法内容重大广泛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③立宪修宪程序严格3、宪法的传统分类,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及其涵义①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布莱斯):以是否存在宪法典为标准,目前只有英国、以色列和新西兰等少数国家五宪法典,故为不成文宪法。
②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布莱斯):以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严格为标准,严格的称为刚性宪法,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的称为柔性宪法。
③民定宪法--协定宪法--钦定宪法(布莱斯):以制定主体为标准4、宪法本质的实质,关于宪法本质有哪几种学说(1)实质:宪法反映谁的意志(2)几种学说:①神的意志论:将法和宪法均视为神或者上帝意志的体现(是曾流行于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的体现。
反映在宪法文本中,有“以神的名义制定宪法”的语句。
)②全民意志论:将宪法是为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的观点③阶级意志论: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遍观点,源于马克思的法律思想5、近代宪法的特征(1)代议制民主成为宪法的主流(2)具有鲜明的古典自由主义色彩:强调个人权利的神圣性(3)消极的国家观:主张不作为的“夜警式”的政府(4)成文宪法成为主流(5)宪法主要限于西方国家范围6、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1) 1918年苏俄宪法的产生: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被写进了宪法,宪法调整的领域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社会经济领域。
此外,苏俄宪法的产生使立宪成为一种世界现象,不再局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2)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近代宪法的古典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得到先发肯定,一会权力受到一定限制7、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行政权力扩大,议会权力衰落(2)基本人权扩大,从公民权、政治权利扩大到经济文化权利、集体权利以及其他权利(3)宪法监督强化,宪法审查机制日益完善(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加大(5)宪法渊源多样化8、近代中国有哪三类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1)哪三类:①晚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所谓的“违宪法”②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③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宪法(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①规定共和政体、单一制和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架构②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③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9、新中国出台了几部宪法?《共同纲领》的性质(1)几部宪法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新民主主义类型的临时宪法。
(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规定了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的权利义务)② “五四宪法”:(1954)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也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承继了共同纲领关于国体、政体的规定。
规定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③ “75宪法”:(1975)一部在指导思想、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着重大缺陷的宪法④ “78宪法”:(1978)“75宪法”的延续⑤现行宪法:(1982)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被称为“改革宪法”。
现行宪法于1988.1993,1999,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共31条修正案。
内容涉及经济制度,法治,人权保障,私有财产保障,多党合作制和政协会议等等(2)共同纲领的性质(?)①新民主主义类型的临时宪法②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③规定了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的权利义务10、宪法有哪些形式?中国宪法有哪些形式?(1)宪法典:一国由特定制宪主体制定,制定和修改程序均不同于普通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文件(2)宪法性法律:指内容设计宪法但不具备宪法典形式的法律文件,通常包括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通常包括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宪法本体法通常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关联法则在成文宪法国家比如:《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劳动法》、《教育法》、《儿童权利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3)宪法惯例:一国政治实践中形成的、由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4)宪法判例(中国没有):一国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由国家认可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5)宪法解释: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解释和说明。
指有权机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解释(6)国家条约和国际习惯:前者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后者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7)权威性宪法著作11、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性法律的涵义宪法惯例:一国政治实践中形成的、由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宪法判例(中国没有):一国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由国家认可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宪法性法律:指内容设计宪法但不具备宪法典形式的法律文件,通常包括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通常包括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宪法本体法通常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关联法则在成文宪法国家比如:《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劳动法》、《教育法》、《儿童权利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12、什么是宪法规范,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三个组成部分(1)什么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用以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2)关系:宪法规范由一个或者数个宪法条文组成,组成宪法规范的宪法条文可出现在一个或者数个宪法性文件中。
(3)三个组成部分:①假定(条件):宪法规范规定的适用规范的条件(如中国宪法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②处理:宪法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或模式(通常有三种:可做可不做的规则(如有关权利的规定)、应该做的规则(有关义务的规定)、禁止做的规则(如有关义务的规定))③制裁(处理):宪法规范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有关制裁或者法律后果一般不直接出现在宪法典中,而是通过其他法律文件完成)13、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结合宪法基本原则谈谈如何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1)基本原则:①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原则③权力制约原则④法治原则(2)谈如何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可能考论述题)参看ppt:60-7114、如何理解法治和宪治?(1)宪法控制最高国家权力(2)有了宪法,才能看清最高权力与人权的关系(阻止权力以恶法行政)(3)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①宪法至上。
法治的核心是“宪治”。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正当程序。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④职权法定。
国家权力由法律设定,法无明文不可为。
⑤司法独立。
15、宪法解释的涵义,宪法解释的主要方法(1)涵义:有关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宪法内容、宪法规范、宪法原则等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2)主要方法:①统一解释:由于宪法条文见解的歧异,而统一确定其意义,此项方法可明确某项宪法条纹的语言含义,指明条文的适用范围②条理解释:由于宪法条文规定得简略或含混,依文义、法理、论理、先例、类推等准则,正确地阐明其意义③补充解释:由于宪法条文规定的疏漏,予以适当地补充其意义④扩大解释:社会情况的变迁或进步,宪法上的规定不足以应付现实的需要,而及时扩大其含义的解释方法⑤历史解释:宪法解释所依据的标准含义不清时,宪法解释者应该根据宪法的历史资料、背景、条件来解释宪法条文,而不能凭借解释者自己的主观臆断⑥系统解释(结构解释):宪法条款必须放在整个宪法中,而不能单独地解释⑦比较解释:通过比较外国的宪法制度、宪法解释、判例等宪法资料和相关国际法资料,对本国宪法进行解释。
比较解释法的合理之处在于宪法是具有普适性的,并非完全是本土化的。
16、宪法修改通常有哪些方式?(1)部分修改: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变更、补充或删除。
包括以决议修改条文或修正案两种形式。
(2)全部修改:按照宪法的修改程序对原宪法重新改写,原宪法重新改写,原宪法废止,新宪法生效。
17、违宪审查的涵义、起源(1)涵义: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指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2)起源:①司法审查模式-由法院审查: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司法审查模式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模式)②立法审查模式:源于英国(由立法机关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模式)③专门机关模式:源于法国的护法元老院(1799年)(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模式)?④复合审查模式:(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模式)18、违宪审查的模式与优缺点,如何评价国内学者关于完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想?(1)模式与优缺点:①司法审查模式: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优点+不告不理,裁决的不确定性,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和裁决效力的有限性,只适用于个案等等②立法审查模式: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统一性+经常性和有效性不足,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与其自身不存在利害关系、因而难以发现违宪问题,自我监督公正性不足③专门机关审查:超脱性,终局性+合宪问题以及不同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④复合审查模式:灵活性19、何谓公民?公民与人民的区别(1)所谓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2)区别:①人民的范围窄,公民的范围宽,人民仅仅是公民的一部分②人民具有明显的政治内涵,而公民政治色彩较少③人民享有一切政治权利,承担一切义务。
公民的非人民不能享有全部的权利,也不能履行光荣的义务(如我国宪法规定的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④公民是一个个体概念,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20、国籍取得有哪些方式(1)出生取得国籍①血统主义:根据出生时父母的国籍取得国籍②出生地主义:根据出生时所在国家确定国籍③混合主义:即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2)继有取得国籍①加入取得: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得(一般申请人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如居住一定的年限、品德良好、懂得该国语言等等)②事实取得:因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取得国籍(婚姻,收养,领土转移)21、权利有哪些分类?宪法权利或者基本权利的涵义与特征(1)分类:①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依权利来源做出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