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医院核查细则

合集下载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

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核查细则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核查细则

---------------------------------------------------------------最新资料推荐------------------------------------------------------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核查细则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加油站核查细则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管理,引导加油站自律,推动商业诚信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繁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诚信计量行为的自我评定和外部评定。

本细则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2、引用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5) 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6)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规定。

3、管理要求 3.1 管理职责加油站主管机构和加油站自身在订立考核业绩时,不得有任何涉嫌计量欺诈的内容。

加油站应保存加油站油路、电路的施工布置图,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改变计量装置的准确性。

加油站负责人及其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应了解并遵守有1/ 22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各项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自觉接受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计量监督。

3.2 管理机构加油站应有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有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能统一管理本加油站的计量工作。

3.3 计量人员加油站应加强计量法律法规、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3.4 管理制度加油站应建立与加油站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评估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评估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苏卫社妇[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行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评估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15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加快建设设施设备配套、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良好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2008年度全省开展了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

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省级复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核评估方法1、2008年全省评选50个省级示范中心。

各市在初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省复核评估,所辖区(市)较多的地区超过规定名额上报的,作为备选单位。

如第一轮复核评估结果不足50个的,在备选单位中按120%的比例选取第二轮复核评估单位。

2、对各市推荐的单位逐一进行复核评估,总分达85分的为合格。

二、复核评估内容1、听取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汇报并抽取复核单位。

2、对照《江苏省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对复核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3、现场随机考核复核单位卫技人员“三基本”知识。

4、问卷调查复核单位服务区域内居民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三、具体复核评估时间及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乡镇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修改)(2)》

《江苏省乡镇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修改)(2)》

《江苏省乡镇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修改)(2)》江苏省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工作,加快“平安医院”建设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江苏省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就全省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机构计量管理体系,营造农村医疗机构放心诊断(治)的看病环境,确保医用计量器具(设备)运行安全有效以及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推动一批乡镇医院积极参与“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农村医疗机构。

2、计量器具(设备)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计量器具(设备)。

三、具体要求(一)计量器具(设备)的管理1、计量器具(设备)的配备与验收农村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设备)。

配备的计量器具(设备)属于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配备的进口计量器具属于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范围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新购置的计量器具(设备)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设备),不得验收入库。

2、计量器具(设备)的检定(校准)农村医疗机构应填写《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计量器具(设备)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对所购计量器具(设备)建立台账,统一编号,保持账、物、号相符,并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每年年初对在用医用计量器具(设备)统一编制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格式见附件2),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及时申请周期检定。

农村医疗机构的计量器具(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未检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设备)。

计量器具(设备)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要重新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6]9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6〕9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学检测中心”原则上应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省辖市,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设置审批,并按照开展的项目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医学检测中心”的名称由省卫生厅核准。

三、加强对“医学检测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检测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附件:《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
医学检测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最新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医务处部分)

最新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医务处部分)

附件: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
医务科部分
江苏省卫生厅
精品文档
二○○六年七月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

※主要质量效率指标: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临床主要诊断与病理诊断符合率≥95%;病房危重病员抢救成功率≥88%;
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麻醉死亡率≤0.02%;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个工作日;平均住院日≤15天;病床使用率85~93%等等。

省卫生厅根据医院发展实际对指标内容及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精品文档
三、医疗技术(总分180分,其中附加分30分)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探索性医疗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省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SCI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EI全程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医院诚信计量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诚信计量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计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设立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医院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计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医院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医院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检定、报废等工作;(3)负责医院计量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和考核;(4)负责医院计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5)负责医院计量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三、计量器具管理1. 医院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确保其准确可靠。

2. 医院计量器具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检定、报废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医院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记录计量器具的购置、检定、使用、维护等情况。

4. 医院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其准确可靠。

5. 医院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计量数据管理1. 医院应建立健全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完整、可靠。

2. 医院应定期对计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3. 医院应加强计量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五、诚信计量管理1. 医院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计量管理制度,做到诚信计量。

2. 医院应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诚信计量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3. 医院应加强对诚信计量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院员工的诚信计量意识。

4. 医院应定期对诚信计量工作进行考核,确保诚信计量工作的落实。

六、监督与考核1. 医院应定期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计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医院应建立健全计量考核制度,对计量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3. 医院应加强对计量工作的投诉处理,及时解决患者和员工的投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省诚信计量眼镜店核查细则

江苏省诚信计量眼镜店核查细则

附件3:江苏省诚信计量眼镜店核查细则(2008年度)为了规范全省眼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引导行业自律,营造我省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让广大消费者配戴上放心眼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眼镜验配的组织和个人诚信计量行为。

从事验光、定配眼镜的眼镜店必须已申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销售角膜接触镜的眼镜店必须已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本细则所称眼镜验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成品眼镜销售等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2、引用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5)《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7)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3、计量管理要求3.1、管理职责眼镜店负责人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 管理机构企业应有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领导,有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能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

3.3 计量人员企业应加强计量法律法规、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配备与经营相适应的,并经过质监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管理人员。

3.4 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与企业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

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 进货计量检测验收制度;2) 明码标价制度,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 计量器具、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4) 计量器具、设备周期检定、校准制度;5) 在用计量器具、设备的日常自校、维护保养、更新报废和不合格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6) 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验配服务计量责任和计量投诉处理制度;7) 计量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医院核查细则
为引导和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加强医用计量器具管理,保障医用计量器具准确运行、数据可靠,营造放心诊疗的计量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制定本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境内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本细则所称医用计量器具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2、引用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3)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3、医用计量器具管理
3.1 医用计量器具配备与验收
*3.1.1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医用计量器具。

其中,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属于进口计量器具的,应具有型式批准证书(型式审查目录内)和检定合格证书。

3.1.2 新购置医用计量器具应严格履行验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

*3.2 医用计量器具检定
3.2.1 医疗机构应填写《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计量器具登记表》,对所购医用计量器具建立台账,统一编号,保持账、物、号相符,并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3.2.2 医疗机构每年年初编制在用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申请周期检定。

3.2.3 医疗机构医用计量器具须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周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医用计量器具。

医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重新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3 医用计量器具标志管理
对检定合格的医用计量器具应现场加贴检定合格标志。

大型医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标志应加贴或悬挂于计量器具或使用场所醒目位置,小型医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标志应加贴于计量器具醒目位置。

*3.4 医用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
3.4.1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3.4.2 医用计量器具应定期维护和保养。

在检定周期内发生故障、计量误差超标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使用的,应及时修理并经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3.5 医用计量器具档案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进口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验收记录,最近三年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计量器具使用、检查、维修记录,计量器具操作规程;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账,周期检定计划表,计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4、计量人员要求
4.1 计量管理人员
医疗机构应有主管计量的领导,并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3)制定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配合实施,确保本单位医用计量器具按期检定/校准;
(4)定期对本单位计量器具进行巡查,发现未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5)做好本单位日常计量管理工作,保管好计量档案资料。

4.2 医用计量器具使用人员
使用人员应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

熟悉所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性能、结构原理,按规程操作。

做好医用计量器具日常维护工作,不得使用不合格医用计量器
具、不得破坏医用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4.3 人员培训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做好培训活动记录。

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

5、计量管理体系建设
5.1 制度建立
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设备采购验收制度、周期检定制度、使用维护保管制度、报废更新制度、日常自查制度等,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

5.2 体系确认
医疗机构应建立计量保证体系,确保达到计量合格确认(测量管理体系A级)以上(含)要求。

5.3 社会承诺
医疗机构应向社会作出诚信计量承诺,将承诺内容和医用计量器具检定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让公众知晓。

6、计量数据应用与管理
6.1 计量检测数据应用
医疗机构应加强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应用,确保出具准确的计量数据。

6.2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在编制文件报表、出具诊断报告等活动中应使用
法定计量单位。

7、监督和改进
7.1 内部评价
医疗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量管理活动内部检查和评价,确保持续符合管理要求。

7.2 日常检查
医疗机构应组织对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计量管理活动有效性或计量数据准确性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7.3 投诉处理
医疗机构应设立投诉举报点或意见箱,处理投诉结果、建立投诉档案并向投诉者反馈;同时应公开计量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65,接受投诉者监督。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医院”




申报单位: .
核查单位: .
核查组长: (签字)
核查日期: 年月日
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医院”核查记录
注1、单项结论:分合格、有缺陷和不合格三种。

检查内容全部符合要求为合格;检查内容大部分符合要求,少部分与要求有差距为有缺陷;检查内容大部分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

2、单项结论出现一项不合格,可进行整改,合格后通过;出现两项及以上不合格为不通过;出现三项以内有缺陷,可以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合格后通过;出现三项以上缺陷为不通过。

3、*项不得出现有缺陷或不合格,出现一次,核查不予通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