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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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下属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是指对突发事件可能经过的发展过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执行机构的责任权限等进行系统规划和组织安排,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方案。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及时性和灵活性等基本要求。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度、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等原则进行。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查第六条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工作职责和任务特点,合理划定应急预案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送所在地政府机构备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由专业机构参与,确保预案科学、合理、可靠。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考虑到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任务分工和调度机制。

第十一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应当注重完整性和符合性,确保预案内容完整、合理。

第十二条对应急预案的审查应当采取专业的、有关的指导和评审机构来进行。

第十三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评审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可行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和监督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进行,确保应急措施的及时、准确落实。

第十五条应急措施的实施应当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和处理相关信息,确保指导与监控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反馈和改进,并进行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八条对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应当建立严格的考核和监督机制。

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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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开展定期的应急预案培训,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预案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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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案管理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加强突发事件预案的管理,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预案分类与编制
1.预案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将预案分为以下几类:
(1)综合应急预案:针对各类突发事件,明确应急组织体系、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救援与处置、后期处置等环节的应急措施。
(2)专项应急预案: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类型的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明确应急组织体系、预警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救援与处置等环节的应急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具体场所或设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2.预案编制: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预案。
3.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增加条款:针对大型活动,应制定包括活动审批、安全检查、人员流量控制等安全管理措施。
-详细说明:大型活动预案应包括活动前后的风险评估、现场安全布置、紧急疏散预案等。
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活动期间人员拥挤导致的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合理规划活动场地,设置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口,加强现场安全巡查。
4.自然灾害应对
-增加条款:针对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应制定包括预警发布、人员疏散、物资储备等应对措施。
-详细说明:自然灾害预案应包括灾害预警系统的建立、疏散路线的规划、避难场所的准备等。
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
-问题:预警信息传递不畅。
-解决办法:建立多渠道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能够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受影响的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国办发[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0月25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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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监督主体与职责
监督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应急 预案的制定、实施、更新等环节进行 监督。
监督职责
监督主体应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和程 序,组织定期检查、评估应急预案的 可行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确保预案 与实际需求相符合。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应围绕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更新机制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 预案的目标、范围、组织体系、资源保障、应急处置流程等。
对于已经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 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完善。对于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 及时修订或废止。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 的其他问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和公众的 应急意识和能力。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 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而组织的模拟应 急响应活动。
应急预案: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以上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部 分,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以及相关的定义与术语。
设备、工具等。
储备数量与布局
根据区域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 科学确定应急资源的储备数量和 布局,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
够快速、有效地调动物资。
更新与维护
定期检查应急资源的有效期和完 好率,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确
保资源始终处于可用状态。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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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二、应急预案编制1. 按照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要充分考虑不同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影响,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措施。

2.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件发生的预测、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应急调度、救援措施等内容。

要明确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不同阶段的任务和职责分工。

3. 预案的编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应急预案审批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预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 各级政府应当理顺协调关系,确保预案能够得到及时批准和发布。

四、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培训内容包括预案的基本知识、应急措施的操作方法、责任单位的职责等。

2. 演练应充分考虑实战情况,模拟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应对过程。

要评估演练的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预案。

五、应急资源储备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资源库,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

要定期检查和更新储备物资,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应急资源库的管理应依据预案需求,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和存放。

六、应急指挥体系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指挥体系,明确指挥关系和职责分工。

要注重指挥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指挥效能。

2. 高层领导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作出指示和决策,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应急警示和预警发布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预警机制,制定相关规定和要求。

2. 预警信息应及时发布,且准确明确。

要规范信息发布渠道,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八、应急救援1. 各级应急救援力量要做好日常训练和备勤准备,确保能够迅速响应。

2. 在救援过程中要注重协调配合,提高救援效率。

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动合作,充分发挥群众的应急力量。

九、应急评估和总结1.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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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全(篇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本校内应消防安全方面所引发的紧急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在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学校的财产万无一失,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加强领导,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学校组织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处理本预案下的突发事件:组长:副组长:成员:1、领导小组职责:(1)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注意化解影响安全稳定工作的矛盾。

(2)对师生进行政治形势和维护稳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意识。

(3)把提高思想认识作为搞好安全防火的切入点,把严肃对待事故隐患当作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抓落实。

2、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要重点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实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

(2)要把防火作为安全工作重点,树立保证安全也是服务的重要目标,做到持之以恒,警钟长鸣。

(3)要加强对住宿学生进行安全防火的教育,把安全教育寓于各项活动之中,在新生入学、新学期开学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在节假日和特殊时机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教育。

(4)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工作落实到位,抓好制度落实。

(5)各部门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并通过会议、谈话等多种手段来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忧患意识、防控意识。

作到人人知消防,人人重消防的局面。

第二条可能引起学校火灾事故的原因(1)电线老化、乱拉乱接临时线、违章使用电炉和其他电器设备、液化煤气和煤炉共用、食堂油锅过热、实验操作不当、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保管不当、违章动用明火、乱扔烟蒂、小孩玩火等是可能引起学校火灾的主要原因。

(2)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不符合要求的器材要及时更换,灭火器要及时更换灭火剂,抢修、抢救器材要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将防火、灭火建立在科学的技术保障条件下,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三条预防措施1、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一)分类制定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程度及应对措施的差异,制定不同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类和公共卫生类等,每类突发事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预案编制1.明确责任主体每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都应明确责任主体,包括领导协调机构、处置指挥部、工作组和各责任单位等。

2.明确工作内容每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都应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预警发布、救援力量的组织和调度、伤员救治、群众疏散、会议和新闻发布等方面。

3.明确指挥系统每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都应明确指挥系统,包括领导指挥、部门协调和信息通讯等。

4.明确资源调配每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都应明确资源调配,包括应急物资、救援力量、医疗资源和通信设备等。

5.明确预案执行每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都应明确预案执行,包括灾情评估、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处置结果的监测和评估等。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一)预案演练1.组织演练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果。

2.演练内容(二)应急培训1.组织培训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包括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培训等。

2.培训内容(三)应急保障1.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供应。

2.人员保障建立应急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加强人力资源储备和培训。

3.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确保通信畅通。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动态调整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评估与改进每个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与改进,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与完善应急预案。

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监督与考核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案要求进行工作。

应急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损失,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三)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一)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二)编制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研、评估、论证等工作;(三)编制单位根据调研、评估、论证结果,编制应急预案初稿;(四)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初稿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五)编制单位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六)编制单位将修改后的应急预案报送审批。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应急预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应急预案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三)审批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演练第七条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职责;(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二)应急预案演练应当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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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预案编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

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

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第十七条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

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

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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