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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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简单理解,培训约等于教学,即对某项技能的教学服务,如一些专业的培训班,也可以理解为培训即提供教学。

山西省如何进行培训费管理的?下文是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晋房改字[2000]3号关于《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批复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报请审批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房政发[2000]1号)收悉。

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发[1998]23号、晋政发[1998]23号和晋政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原则同意实施。

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修订完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复。

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 3号),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稳步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适合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特点的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合理分配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对象、面积标准(一)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省直机关是指驻并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晋政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一)单位范围。

我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4•【文号】国办发[1998]101号•【施行日期】1998.07.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4日国办发〔1998〕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含关税)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3.将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

4.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5.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8日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六大发展”、“六型转变”、“六权治本”,不断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特制订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7号)的总体部署,坚持积极与稳妥同步,注重落实与创新并举,以全面推行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综合考评、收益共享制度改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有序推动股权多元化改革为抓手,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大国有资本功效;以积极探索国企分类监管、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方向,推动国资监管向管资本为主转变;以不断深化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省直机关直属企业脱钩改革为目标,进一步推动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加快构建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格局。

要统筹谋划,扎实有序抓好工作落实,确保2015年省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改有所进,改有所成,取得实效。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推行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

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甘肃企业退休人员xx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细那么(全)甘肃省本次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下面为你详细的介绍养老金相关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xx年调整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的通知》(甘人社通〔xx〕297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研究制定了甘肃省xx年调整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方案。

一、调整范围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xx 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方案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

二、调整时间从xx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一)定额调整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

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根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xx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根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xx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三)倾斜调整1、截止xx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 缴费指数表》(晋人社厅发〔2018〕94号)
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领取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 〕103号)
二、经办流程和注意事项
1、申领前人员必须为暂停缴费状态,且暂停原 因为“人员达到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职务升降案例
1.原职务:A×M+B+C为:(640+1175)×90% + (1995+101)+460=4190元; 2.Q=4190×(1+6%)×(1+6%)×(1+6%)×(1+6%) ×(1+6%)×(1+6%)×(1+6%)×(1+6%)=6679元; 3. 提拔后职务:A′×M+B′+C′为:(990+1379) ×90% +(2660+106)+700=5599元; 4. H=(5599-4190) ×(1+6%)×(1+6%)×(1+6%) =1678元; 5.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 Q+H=6679+1678=8357元。
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补贴、丧葬费、一 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目以 及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纳 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外的原渠道 列支
8、退休待遇申领的填写

三、计发办法
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中人平稳过渡 重点介绍中人计发办法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视同缴费指数说明: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7•【字号】晋政办发[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33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省直机关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其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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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08
【实施日期】2010.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
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取暖期起,按照太原市新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此次调整冬季取暖补贴,限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以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

补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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