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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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密陷阱

周密陷阱

周密陷阱——山东特大金融票据诈骗案始末( 04-29 17:31:01稿件来源:新华网)济南4月28日电“你想兑换外币吗?我的老板是一位港商,可以换给你低于国家牌价的外币。

你只需将银行的汇票传真给我,以证明你的诚意,然后我们在约定的时间,将汇票存在某宾馆房间的保险柜里。

为防止意外,我们双方各设4位数字组成一个8位数的密码,然后各派一人在房间内看守。

三天之内,我将外币存入你指定的银行账户。

等外币到账后,我们双方再回宾馆房间,从保险柜内取出银行汇票,如何?”对于急需大额外币的客户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公平、合理、保险的兑换办法。

然而,在这种看似安全可靠的办法背后,却隐藏可怕的陷阱,从而引发了一起罕见的金融票据诈骗案。

经过检察机关的艰苦查证,去年底,黎君毅等5名被告人分别受到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法律严惩。

5人上诉后,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发生在山东的特大金融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

但这起案件留给人们的思索远没有结束。

周密的陷阱2000年11月,青岛。

一伙罪恶的眼睛把目标对准了烟台某公司的总经理古岗。

因要与国外做生意,古岗需要兑换50万美元。

此时,一个叫刘翔的人经人联系千方百计与他挂上了钩。

其实,刘翔只是一个跑腿的“马仔”,在他的后面还有个叫黎君毅的港商。

刘翔及其同伙打着香港老板黎君毅能换美元的旗号,到处拉想换外汇的公司,以低于国家的外汇牌价来吸引换汇的客商。

刘翔先提出要看看古岗公司是否有钱,要求看一下汇票的传真件。

11月16日,古岗到烟台市某农业银行开具了一张415万元的人民币汇票,其中收款人一栏是按照刘翔提供的“北京市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称填写的。

双方约定在青岛交易,但由于古岗出国公干,交易不得不暂时停止。

于是,古岗将这张汇票退回了农业银行。

刘翔取得汇票传真件后立即通知黎君毅,黎马上让人在广州伪造了一张假的银行汇票,并私刻了一枚“北京市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一枚“黄建邦”的假印章。

【诈骗实录】中国“金融第一骗”

【诈骗实录】中国“金融第一骗”

中国“金融第一骗”曾经轰动一时,被媒体称为“金融第一骗”、“白领黑势力”、“黑金大盗”,据说掌控80亿元资产的神秘人物国洪起,因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骗3亿资金而案发。

6月22日,江苏省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A、案情突破:祸起萧墙,东窗事发。

2004年3月10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禄投资’)向江苏省公安厅报案称,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克赛思公司)与国洪起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国洪起勾结协议的履行监管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证)广州西华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将‘宁禄投资’在西华路营业部开设的证券帐户中的国债进行回购,并将回购资金全部抽走。

国洪起用于置换‘宁禄投资’资产的3亿元资金在当天就从‘宁禄投资’帐户上被取出。

2004年3月12日,江苏省公安厅以赛克赛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国洪起、广证西华路营业部原负责人吴克夫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广东、山东两省公安机关先后以涉嫌贷款诈骗、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抽逃出资等罪名,对国洪起、吴克夫等犯罪嫌疑人,以及国洪起控制的有关公司立案侦查。

截至2004年11月30日,江苏、山东两省检察机关已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国洪起、吴克夫、国洪起的弟弟国红新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广东、山东两省公安机关对另十一名涉案人员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同时,三省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了国洪起及其控制的相关企业资产及账户。

据专案组资产处置组统计,其中涉及资金5432万元、国债市值2.0531亿元、股票市值2476万元、房产16处、股权4.17亿元、机动车10台。

2004年4月至11月间,公安部经侦局三次召开涉案省份“国洪起案件”侦查工作协调会,会上明确了由江苏主办,山东、广东两省办案部门在“国洪起案件”专案组的统一协调下,对在侦相关案件继续做好侦办工作,待侦查终结后,一并交江苏省公安厅移送审查起诉。

国洪起系列案调查

国洪起系列案调查

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涉案金额如此之 巨大 手段如此之狠毒 , 为
什么此案会 在长达 两年 的时间内一直悬而未决7 背后
到底还有一些什 么样 的隐情 7 为此进行 了长达数 记者
月的跟踪调查 。
个一度潜伏得很深却嗜钱如血的” 金
融 大盗” ——他 涉嫌利 用债券 回购 . 伙 同内部人 员侵 吞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
-__ 江苏省南京市 中院正式 开庭 。 这一天 , 0 4 月2 日国洪  ̄2 0 年3 3 起被 捕已经会惊 讶地 发现 , 这是

册资本 ; 山东省原来立案时是3 个诈骗和1 个抽逃资
金 现在只剩下1 个诈骗和 1 个抽逃资金罪 。
维普资讯
方在把所有的卷宗移送给指定 的检察院 以后 , 被退 回

O6 3J 日 国 起 0: ,1 ,洪  ̄ E4
补侦 ; 江苏省警 方也被检察院退 回补侦 了三 四次 直
/ 涉嫌合同诈骗一案.  ̄ 2 0 年9 在 1 0 5 月才正式起诉 , J 罪名是合 同诈骗和虚报注
最大 的。 由于发生2 亿国债 回购资金套空 ,0 5 1 日中国 O 2 0 年1 月6
所 以直到正式起诉后 , 双方还在协 商还钱 之事 并承诺钱到账后 证监会正 式对 外宣布 , 于广东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严重违法违 鉴
不再追究。 但国洪起似乎一直抱着不合作态度, 坚持认为自己当 规经营, 对其作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 并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决
时到南京是来帮忙的 . 并坚持在 还款协议前面加个 ” 序言 , 要对 方承认 搞错了” 国洪起 曾在 看守所里为此事对 自己的律 师发 。 脾气 :他们现在连个序言都不同意写 , ” 我对他们的说法很生气。 《 他们 ) 为促进报案胡说 . 已经造成 了我很大的损失 , 何况我是帮 他们的忙。 ” 国洪起在江 苏主要涉嫌 的罪名是合 同诈骗 . 事情经过是 : 定。 而此前 , 因受此 案的牵连 , 广东证券 已经招惹 了不少的官司 与纠纷 。 其实 国洪起行 为最先警觉的是广东省方面。 对 早在2 0 年 03 14 , o 在成为广东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后 , 华闻控股公司开始对广 东证券的资产进行清查 , 但结果让公司高层震惊不已。 广东证券 发现 , 其在北 京长春桥路证券营业部 有 巨额债券被挪 用进行债

国债回购黑洞

国债回购黑洞

国债回购黑洞作者:阿宁来源:《检察风云》2008年第01期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其立案侦查;广东省公安厅已经对其立案侦查;江苏省公安厅已经对其立案侦查;山东省公安厅已经对其立案侦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已经对其立案侦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已经对其立案侦查。

2004年,中田金融界头疼的十大事件中,国洪起名列第一;2004年,中央政法委督办的25件大案中,国洪起独涉两宗;2004年,因为国洪起,“白领黑势力”成为一个公共概念而走俏舆论界;2004年,国洪起是中国“问题富豪”当仁不让的“最佳代表”2006年6月,曾经轰动一时被媒体称为“金融第一骗”、“白领黑势力”、“黑金大盗”的神秘人物国洪起一案经最高人民击院指定管辖,由无锡市终极人民法院审理。

6月22日,无锡中院对破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井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07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国洪起的上诉。

这意味着这位“资本大盗”将要在监狱开始他最后的人生运作了。

如果不是这次国债回购出事。

要不了几年,国洪起可能成为中国首富,至少应该排在福布斯富人榜的前十位。

国洪起是个低调的人,当他掌控的资产高达80多个亿时,他的名字井不广为人知。

只是当2004年3月23日国洪起破江苏警方拘捕时,人们才猛然发现,这次崩盘的,竟然就是中国号称“资本大盔”的最大“潜力股”!东窗事发:数额惊人2003年10月,华闻公司通过增资的形式成为广东证券的第一大股东,但之后广东证券的资产清查却让华闻公司高层震惊不已。

广东证券在北京长椿桥路证券营业部有巨额债券被挪用进行债券回购,套走现金。

发现问题后,广东证券在全公司内部进行缉查,缉查的结果让所有人心惊肉跳。

另外一家北京公司一一北京泰怡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02年在广东证券广州西华路营韭部的开户,从2002年4月23日到2004年1月9日,勾结西华路营业部经理吴克夫、交易员张泓等人,不断利用电脑交易系统,通过泰怡轩账户盗用其他用户债券,总共将17.3亿元资金盗走。

“新国大”案揪出数贪官 15个月骗3000人得15亿

“新国大”案揪出数贪官 15个月骗3000人得15亿

“新国大”案揪出数贪官 15个月骗3000人得15亿导读:本文是关于“新国大”案揪出数贪官 15个月骗3000人得15亿,希望能帮助到您!“新国大”集资诈骗案1998年7月案发,台湾人曹予飞在15个月的时间内,以20%的期货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京骗取5亿余元后携款潜逃。

这场愈演愈烈的惊天骗局如何逃脱过有关部门的监管?昨天,北京市检察院首次对外披露了“新国大”系列渎职案,一长串渎职、受贿官员的名单揭开了其中的谜底。

15个月骗得5亿元1998年7月,震动京城的“新国大”集资诈骗案案发。

台湾人曹予飞自1997年4月至1998年7月先后以新亚东投资咨询公司、山东中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和新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代理期货交易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京疯狂进行集资诈骗活动,短短一年内骗取客户5亿余元人民币,并通过隐秘途径将大部分资金转移境外,造成3亿余元无法追回,受害期民多次上访,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经过中央领导批示,专案组动用各种手段,终于在云南石林将骗子曹予飞抓获。

1999年8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新国大”专案组,大家齐心协力于2000年1月成功支持了对曹予飞等22名被告人的公诉。

2000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曹予飞、龚聪颖、高震宇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被骗人数超过3000崇文区幸福大街甲39号德惠大厦,这是当时新国大期货经纪公司的办公场所。

1997年底,刚刚大学毕业的谭先生来到这里,担任该公司的期货交易员。

作为那场骗局的亲历者,他说:“刚进去时,我也晕了。

每天都看到大量的钱进进出出,一激动,我回家就撺掇我妈,把她辛辛苦苦攒的那些钱都搁进去了。

”1998年3月,看到这里的同事们都“疯了一样的找钱”,而内部管理一片混乱,学习法律的谭先生开始紧张,他劝说自己的父母将刚刚存了2个月的钱取了回来。

紧接着,他从那家公司辞职。

《[诈骗实录]新中国诈骗第一案纪实》

《[诈骗实录]新中国诈骗第一案纪实》

《[诈骗实录]新中国诈骗第一案纪实》新中国诈骗第一案纪实1960年3月,北京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诈骗案,即假冒周恩来总理批示,骗取20万人民币的“赵全一”案件。

时任国务院秘书厅档案科科长的本文作者吴空因掌管国务院机关档案,熟悉总理笔迹,而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此案。

近日,吴空在《世纪》撰文回忆了该案件的来龙去脉。

假冒批示骗得20万元1960年3月,北京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诈骗案,即假冒周恩来总理批示,骗取20万元人民币的“赵全一”案件。

案件的经过是:1960年3月18日下午,一名中年男子面交中国人民银行一封公文急件,来件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当银行工作人员打开信封后,在一张15行红色横格有光纸上写有如下内容:总理。

主席办公室来电话告称,今晚九时,西藏活佛举行讲经会,有中外记者参加,拍纪录影片。

主席嘱拨一些款子作修缮寺庙用,这样可以表明我们对少数民族和宗教自由的政策。

根据以上情况,拟拨给15万元-20万元,可否,请批示。

一九六0年三月十八日左侧是伪造的周恩来总理批示:“请人民银行立即拨给20万元。

”在伪造的周总理的签字下面还注有:为避免资本主义国家记者造谣:1.要市场流通的旧票;2.要拾元票;(注。

据记忆所及,似乎骗子要求用拾元、伍元、壹元等旧票)3.包装好看一点,七时务必送民族饭店赵全一(西藏工委宗教事务部)。

按照办事程序,这封有“总理批示”的文件应先送行长或副行长阅处,但当时人民银行总行的行长、副行长均在外地开会,只有计划局局长在京主持日常工作。

计划局局长并不熟悉周总理的签字,见信后信以为真,不敢怠慢,立即通知发行局并由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进行准备。

北京分行当即准备了款项,全是旧票。

然后用从苏联进口的钞票专用麻袋包装(那种麻袋比常用的麻袋要小,也精致些),随即送往总行发行局。

发行局指派三位工作人员亲自送往民族饭店。

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地点在西交民巷,北京分行在前门外西河沿,两处距离很近,离民族饭店也不远,所以一切就绪后于当日傍晚将装有款项的两个麻袋送到民族饭店。

【大案纪实终结版】监守自盗蛀出金融黑洞

【大案纪实终结版】监守自盗蛀出金融黑洞

监守自盗蛀出金融黑洞肩负外汇监管职责的5名外汇管理局干部,却与不法商人串通一气,伪造虚假借款合同等相关凭证和单据,骗取国家外汇达1000多万美元。

4月2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江西迄今最大的骗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7至12年有期徒刑。

在庄严的法庭上,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身居要职、“炙手可热”的5名被告,手戴冰凉的手铐显得神情沮丧,昔日的“风采”已荡然无存。

发生在5年前的骗汇巨案使他们终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然而,反思这起案件的发生经过,金融监管的乏力乃至缺位,带给我们的教训仍然是沉痛而深刻的。

“猫鼠”合谋贪欲催生骗汇罪行199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外汇管理处原副处长蒋川、外汇管理处投资管理科原科长万洪皓与原江西百龙公司董事段日煌(另案处理)谋划以百龙公司归还外债名义骗购外汇。

随后,段日煌联系到广东开平商人周雨鸣(另案处理),商定由周提供资金,按国家牌价购汇500万美元,1美元支付0.25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由于通过外债形式骗汇必须经过外债科,于是在“好处费”的引诱下,外债科正副科长杨江芦、郑棉敏,外汇管理处处长李平也被拉下了水。

很快,周雨鸣将盖有香港协伟公司印章和签字的空白信笺寄给段日煌。

万洪皓等即以江西百龙公司的名义编造了一份1996年4月20日向香港协伟发展有限公司借款450万美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借期2年,年利息为8.0%)以及香港协伟公司1998年5月30日给百龙公司的催还款通知书,本息合计522万美元。

杨江芦则据此办理了百龙公司的外债登记证和两份金额分别为300万美元和222万美元的外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

于是,这笔以国家外汇牌价购汇的522万美元,“一路绿灯”转到了香港协伟公司在香港华侨商业银行尖沙咀分行的帐上。

事后,周雨鸣按照约定支付了130.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其中,段日煌、蒋川、万洪皓、杨江芦、郑棉敏、李平分别非法获利25万、20万、25万、18万、15万、20万人民币。

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5篇

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5篇

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5篇篇1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丰富多样,金融合同诈骗案件屡见不鲜。

其中,以票据为工具进行的诈骗案例屡屡被揭露,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一个关于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的真实案例。

李某,男,32岁,系某公司高级职员。

他外表精明干练,口才了得,人缘极佳,是公司中的佼佼者。

然而,他却有一个不为人知的“爱好”——诈骗。

在某日,李某突然得知一位朋友想要经营一家小型企业,但资金短缺,难以启动。

于是,李某看准了这个机会,决定通过票据诈骗来“借”给他这笔资金。

首先,李某找到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向其借款20万元,作为之后诈骗的资金。

然后,他让其朋友分别签署了几份借条,并将这些借条作为诈骗的依据。

接着,李某将这些借条打包并通过朋友关系介绍,找到了几家不知情的银行和贷款公司。

接下来的过程就是“洗白”这些借条。

李某编造了一些虚假原因,让这些银行和贷款公司相信借款的真实性。

然后,他将这些借条抵押给银行,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并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全部据为己有。

然而,好景不长。

在一次贷款公司的内部审查中,有一位工作人员怀疑了借条的真实性,开始展开调查。

通过一系列的调查,贷款公司发现了李某的诈骗行为,并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的侦查,李某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他被捕后,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情愿赔偿全部涉案款项。

最终,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同时,他被要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面临着可能被公司开除的风险。

这起金融合同李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金融合同诈骗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社会正常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持警惕,不轻信他人的金融承诺,避免成为金融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同时,金融从业人员也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增强风险意识,以防止金融合同诈骗案的发生,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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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第一骗‟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审判纪实发布时间: 2006-06-22 16:41:15中国“金融第一骗”国洪起因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骗3亿资金而案发,于3月15日走上被告席。

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两天的庭审。

6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A、南辕北辙: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3月15日开庭审案。

第一天的庭审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6点,第二天更是一直到晚上近7点才结束。

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在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

检方指控其犯有两宗罪,辩方却作无罪辩护!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曾经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的起诉处副处长李营、检察员邓岩及代理检察员徐卫兵出庭支持公诉。

辩方律师的阵容相当强大,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熟悉证券业务知识的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碧青和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等8位辩护律师。

一边是额外承载了民众对国洪起之类“金融大鳄”愤怒情绪的国家检察机关;一边是代表了中国律师高水平的强大律师阵容;又一边是国洪起以“专家”自居,在指责控辩双方“拎不清”后进行的“精彩”自辩;且其辩题又关系到在“国债回购”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中罪与非罪的判断。

这一切,使该案注定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个经典案例。

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国洪起与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的时任广东证券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

两被告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帐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中,被告单位赛克赛思、九九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对检方的指控未提出意见。

庭上,实力雄厚的辩方为国洪起、吴克夫二人作无罪辩护,认为此案只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为此均作无罪辩护。

辩方认为:从协议签订看,《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应…宁禄投资‟的要求设计,赛克赛思公司参照既往业绩测算有期望收益的情况下订立,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履约的诚意。

从协议履行看,赛克赛思公司通过向广证融资方式向委托帐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交付了真实、有效的权利凭证,该权利凭证确认了委托帐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享有该额度使用权及最终的所有权;国洪起以向广证的融资及向广证透支的标准券在委托帐户购买和回购国债,使委托帐户始终存有市值3亿元上下的国债;赛克赛思公司按约代偿了…宁禄投资‟债务并支付了…宁禄投资‟收益。

未能履约原因,是由广证方的行为造成,而赛克赛思公司具有偿付到期债务、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尚有能力履行到期义务;纠纷后亦积极采取措施,并变卖资产履行义务。

结果不可能发生。

…宁禄投资‟依据协议在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可以向广证主张权利,有救济手段,本案案发前,…宁禄投资‟已将广证作为主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

庭上,吴克夫提出,…宁禄投资‟资产是交国洪起的,他没有占有、使用该资产,也未拿到任何好处。

国洪起与吴克夫均提出,他们经事先商量进行合同诈骗不是事实。

B、检察官说:有证据证明,国洪起与吴克夫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庭上,检方指控国洪起与吴克夫经事先商量是事实。

检方举证,被告人国洪起作供述共有33次。

如2004年12月23日,国洪起交代说:“我和吴克夫说过和…宁禄投资‟合作的事情,也曾把协议给吴克夫看过,吴克夫觉得合作成本高一些,我说是帮朋友的忙。

”“2001年10月9日,我和妻子以及…宁禄投资‟的人一起去西华路开户,吴当时在国外考察,我在电话里让他把先前谈好的事情落实一下,这样吴克夫就做了安排,当天就办好了开户手续。

”被告人吴克夫的供述共有28次,他多次予以承认。

如2004年3月25日他交代:“实际上国洪起没有真正打入过资金,是我营业部做的假的保证金转入转出凭证,而没有实际的资金进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做一个假的资金交割单给…宁禄投资‟看,说明有3个亿资金打进他们帐户了,可以按照协议执行了。

”同日吴克夫又作交代:“国洪起打电话给我,让我先帮他打3个亿资金到宁禄帐上,早上打进去,晚上就收回来,不会造成公司损失的,这样协议就可以实施了,我就按照国洪起的意思打了3个亿到…宁禄投资‟帐上,当时确实是欺骗了宁禄公司,因为根本就没有3亿元资金,只是在…宁禄投资‟帐上空加,晚上再减去”。

“2002年3、4月份,…宁禄投资‟公司电话约好要来,我就打电话给国洪起说:如果他们要打交割单,问题就暴露了。

国洪起说:你打一份假的余额单给他们看就行了,其他的事他们是不会找你的。

”2004年8月25日,当检察官问到如何形成3个亿国债,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余额单给…宁禄投资‟的情况?吴克夫回答:…宁禄投资‟帐户通过空加2个亿的资金,空加2991000张标准券的手法形成了3个亿的国债。

…宁禄投资‟帐户上形成的国债是通过空加资金和标准券形成的,因而是虚假的,国债额是零。

C、法官审理查明: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罪不可赦本案的审判长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张亚静担当,并由业务骨干孙炜、马小卫组成合议庭,进行精心审理。

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知名法官周云霞始终参与旁听庭审合议案件,对审案进行全程指导把关。

经精心审理合议庭认为,国洪起犯有两罪。

一是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国洪起是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国洪起因证券业务关系结识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

2001年初,…宁禄投资‟以4.47亿元资金(其中1.47亿元是他方委托…宁禄投资‟管理资产)人民币买卖股票理财。

因股票价格下跌,2001年9月21日,…宁禄投资‟股票市值为29526.33万元,另有资金人民币10037.71万元。

同月,被告人国洪起与…宁禄投资‟董事长陈某某双方经过商谈,达成赛克赛思公司帮助…宁禄投资‟买卖国债理财的意向。

同年10月7日,被告人国洪起指派时任赛克赛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国红新(国洪起之弟)到南京,…宁禄投资‟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协议规定: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资金存入…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的资金帐户,置换…宁禄投资‟以2001年9月21日为基准日的市值29526.33万元股票、10037.71万元人民币资金,其中的1.47亿元由赛克赛思公司退还原委托…宁禄投资‟进行资产管理的他方;赛克赛思公司负责…宁禄投资‟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证券帐户内的3亿元资金买卖国债理财,期限为三年三个月,自2001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为本金计算支付9%的年收益以及前期利息1000万元,到期后赛克赛思公司将3.1亿元归还…宁禄投资‟;…宁禄投资‟帐户内的证券不得设置抵押,由赛克赛思公司提供1亿元国债划入西华路营业部作为履约担保。

理财协议由西华路营业部监管。

2001年10月9日,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经事先商量,在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没有实际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吴克夫根据被告人国洪起的要求指使西华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向…宁禄投资‟出具了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以及资金对帐单,并于当日下午,在…宁禄投资‟的有关人员离开西华路营业部以后,再将转入…宁禄投资‟帐户内的3亿元资金转出。

…宁禄投资‟取得上述转入凭证和资金对帐单以后,误以为被告单位交付了3亿元的置换现金,即根据协议约定,先后将市值29504.718万元的股票和10037.71万元资金向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交付。

同月26日,赛克赛思公司与…宁禄投资‟签收了置换资产交接表。

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西华路营业部…宁禄投资‟帐户上,通过虚增资金和标准券存入购买和回购国债,制造有3.1亿国债并正在履行协议的假象。

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获取…宁禄投资的全部资产后,被告人国洪起将…宁禄投资‟的全部股票抛售变现资金,将…宁禄投资‟资产中的1.47亿退还他方,将1.85亿余元资金转入被告人国洪起开设在西华路营业部赛克赛思公司帐户后占有使用。

后被告人国洪起以理财收益的名义分8次共支付…宁禄投资‟人民币5400万余元,其余资金至今未归还…宁禄投资‟。

二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国洪起为达到增加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的目的,于2003年2月期间,再以被告单位九九公司购买原材料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款1.6亿人民币,并将其中的1.5亿元人民币打入广东正安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然后指使他人将该款连同其他资金工2.15亿元人民币,汇入西华路营业部以孙某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资金帐户,再将资金取出汇入九九公司帐户。

后被告人国洪起以九九公司名义向山东省济宁市工商局开发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获得变更。

D、法院一审判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理依法皆服天下人针对被告人国洪起、吴克夫及其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意见,一审法院作出针对性的评判:针对合同诈骗辩方理由: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和被告人国洪起没有欺骗的行为。

法院经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亦规定,公司所有资金调度和支付均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或授权后办理,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摘自调动公司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金划付手续。

各证券营业部严禁向客户提供各类透支交易或提供融资。

(2)证人证言证明广证公司没有参与三方合作的任何环节。

(3)西华路营业部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对帐单显示,2001年10月9日前后西华路营业部帐户均无上亿元资金进出的记录。

(4)广东3.19专案审计报告,证明发生在…宁禄投资‟帐户仅有营业部客户保证金存取凭证而无实际资金流入流出营业部。

(5)、吴克夫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3亿元、1亿元、1亿元是“空加”,并供认…宁禄投资‟帐户上形成的国债是通过空加资金和标准券形成的,因而是虚假的,国债额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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