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1 /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向其他前手追索的司法认定——甲银行诉乙公司、丙银行、丁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要旨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重整程序终结后,应当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其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仍有权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
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金额应根据债转股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在承兑银行被监管部门接管并进入破产程序后,获得部分兑付的持票人有权就剩余票款向前手进行追索。
基本事实2019年5月23日,原告甲银行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转贴现买入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票面金额2000万元,出票人为丙上市公司,承兑人为乙银行,收票人为被告乙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7月13日。
该汇票经背书转让、贴现后,由被告丙银行将票据转贴现给被告丁银行,被告丁银行又转贴现给原告甲银行。
现票据流转阶段为“提示付款已确认拒付”。
2019年5月,相关监管部门对乙银行实行接管。
2019年7月13日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在电票交易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
同年7月,原告收到乙银行支付的案涉汇票80%的票款1600万元,其余400万元未获偿付。
2019年9月,某中院裁定受理丙上市公司重整案。
原告甲银行进行了债权申报,并被确认债权400万元(普通债权)。
后丙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据此,原告可获偿50万元现金,另350万元债权以转股方式清偿。
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将原告受偿现金和股票提存,但原告未受领。
2021年2月,乙银行经法院裁定破产。
原告就400万元未获偿付的票款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未果,故诉请被告乙公司、被告丙银行、被告丁银行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款400万元,以及以票款400万元为基数,自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十大金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法律案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解析我国十大金融法律案件,带您深入了解金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二、十大金融法律案件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2007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了多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该案成为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查处规模最大的一起金融违法案件。
2. 深圳发展银行并购案2009年,深圳发展银行被平安银行收购。
该案涉及复杂的股权、债权、债务等问题,成为中国金融并购史上的经典案例。
3. 民生银行违规放贷案2010年,民生银行因违规放贷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暴露出银行内部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4. 银行间市场交易案2011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员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被查处。
该案涉及多家银行、券商和交易员,涉案金额巨大。
5. 中信证券老鼠仓案2012年,中信证券前基金经理徐翔涉嫌老鼠仓被查处。
该案引发市场对基金经理职业道德的质疑,对行业造成严重影响。
6. 中国银行“乌龙指”事件2013年,中国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引发市场恐慌。
该案暴露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和监管漏洞。
7. 余额宝案2014年,余额宝涉嫌违规发行金融产品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引发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对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8. 银行理财产品违规销售案2015年,多家银行因理财产品违规销售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暴露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违规销售等问题。
9. 贵州茅台贿赂案2015年,贵州茅台公司涉嫌行贿被查处。
该案引发市场对白酒行业商业贿赂问题的关注。
10. 恒大集团违约案2019年,恒大集团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列为被执行人。
该案涉及恒大集团及其旗下多家子公司,引发市场对房地产行业风险的关注。
三、案例分析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该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0•【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持续深化精品战略,彰显金融裁判规则引导作用,先后审结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案、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等一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多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现发布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发挥案例在促进适法统一、规范金融交易、建立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目录01.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2.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案--投服中心诉张某某、王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03.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李某某诉某信息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4.预测性信息重大差异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朱某诉某软件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5.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的责任认定--某房地产公司诉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06.股权收益权转让之担保功能的司法认定及实现路径--某信托公司诉某投资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07.“非典型主动管理型信托”中受托管理人的义务范围及责任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08.认可和执行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判断--某商业银行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09.未经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关联交易能否排除执行的司法裁量--某发展投资公司诉某银行、第三人某资本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10.首创“打包上拍、分拆竞买、价高优选”批量车位处置新模式--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某集团投资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01.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调解要旨在证券集体诉讼中,法院可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调解中明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的主次责任,积极推动投保机构有效履职,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各担其责,从而实现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在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
2011——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1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案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2013年9月22日对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案情】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贿赂共计6460.54万元,并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3 刘铁男涉嫌受贿案【案情】2012年12月6日,知名媒体人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违法违纪行为,国家能源局新闻办迅速回应称“造谣”,刘铁男在举报之后四次公开亮相。
但时隔半年,2013年5月14日,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8月18日,最高检以其涉嫌受贿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涉案金额超1.5亿。
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4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案情】2003年5月19日,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此案系张辉、张高平叔侄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二审判决后的九年间,张氏叔侄一直在申诉,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氏叔侄无罪。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租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承租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同意将以下描述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用于乙方指定的用途,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1.1 租赁物名称:[具体租赁物名称]。
1.2 租赁物规格型号:[具体规格型号]。
1.3 租赁物数量:XXX台。
1.4 租赁物用途:[具体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XX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总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3.3 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和逾期时间收取违约金。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4.1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4.2 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后XX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结果。
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养5.1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并负责日常维修与保养。
5.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6.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法院诉讼解决。
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1.陈某出售假币、张某购买假币案2.广贸公司、陈某骗取金融票证案3.宁某、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4.刘某等伪造金融凭证、妨害信用卡管理案5.汤某等7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6.王某泄露内幕信息、徐某内幕交易案7.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8.刘某信用卡诈骗、雷某洗钱案9.任某等贷款诈骗案10.许某等非法经营案1.陈某出售假币、张某购买假币案【裁判要旨】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出售,数额巨大的,构成出售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购买,数额巨大的,构成购买假币罪。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张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谈妥由陈某以12元真币兑换100元假币的价格,将10万元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出售给张某。
当日16时许,陈、张碰面后,在上海纪鹤公路、嘉松北路西北侧村庄内的一辆轿车内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在车内缴获百元面值的人民币1,000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上述缴获的1,000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张某还曾于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
【审判结果】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出售,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购买,数额巨大,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
陈某、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陈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2010-2013年上海法院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2010-2013年上海法院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金融消费者是金融业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
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和行动能力上具有先天的行业优势,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在金融市场法治化进程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尤其在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大众化,金融消费者群体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接受一定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范围。
金融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在衡平保护金融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公平为价值取向,通过强调金融机构微观市场行为的端正性,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上海法院紧紧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大局需求,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审理了大量具有市场导向性和标杆性的纠纷案件,着力推进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为维护金融市场创新、稳定有序发展发挥了职能作用。
一、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案件概况2010-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5,91811件,占同期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收案总数的61%;收案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2.4亿元(以下币种同),占同期一审收案标的总金额的26.81%;审结58592件。
2010年收案8,850件,2011年收案9,818件,2012年收案17,526件,2013年收案22,987件,分别占当年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收案总数的39.7%、48%、75.8%和74%。
2010-2013年一审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收案数与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总收案数比较(单位:件)在59,181件一审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以银行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为主要案件类型,另外还有少量的储1本通报所统计的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因向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所产生的金融商事纠纷,主要案由包括银行卡纠纷、涉消费类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保险追偿权纠纷除外)、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纠纷、期货纠纷、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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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目 录1.陈某出售假币、张某购买假币案 (1)2.广贸公司、陈某骗取金融票证案 (3)3.宁某、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5)4.刘某等伪造金融凭证、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8)5.汤某等7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11)6.王某泄露内幕信息、徐某内幕交易案 (13)7.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5)8.刘某信用卡诈骗、雷某洗钱案 (17)9.任某等贷款诈骗案 (20)10.许某等非法经营案 (22)陈某出售假币、张某购买假币案【裁判要旨】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出售,数额巨大的,构成出售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购买,数额巨大的,构成购买假币罪。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张某经事先电话联系,谈妥由陈某以12元真币兑换100元假币的价格,将10万元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出售给张某。
当日16时许,陈、张碰面后,在上海纪鹤公路、嘉松北路西北侧村庄内的一辆轿车内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在车内缴获百元面值的人民币1,000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上述缴获的1,000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张某还曾于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①三千元,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
【审判结果】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出售,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购买,数额巨大,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
陈某、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陈某、①全文除特别注明外,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贸公司、陈某骗取金融票证案【裁判要旨】以虚假的贸易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再将信用证收益权转让给银行,以此换取银行资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系被告单位广贸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陈某为解决公司资金紧张问题,于2012年3月初向中国银行宝山支行提交虚假的贸易合同,谎称该公司需要资金向某贸易公司购买钢材。
在向银行支付1,600万元保证金后,骗取了中国银行宝山支行开具的期限为6个月、金额为4,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
同年3月5日,广贸公司冒用某贸易公司名义与中国银行签订《国内信用证收益权投资协议》,并向银行提供变造的某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后,将信用证收益权转让给中国银行宝山支行,银行据此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及利息后,将38,496,677.16元信用证投资款放款至某贸易公司账户,随后某贸易公司将上述资金转入广贸公司账户,后陈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由广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民生银行的到期贷款及公司日常经营。
同年8月29日信用证到期后,广贸公司无法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审判结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广贸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以骗取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单位广贸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宁某、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裁判要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投资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壳外国公司上市名义,诱骗投资者将林权置换股权,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宁某作为多家中林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
被告人戴某(新加坡国籍)在中林公司工作至2008年10月,担任上海中林公司副总经理,其间主要负责公司林权销售的宣传、对员工的销售培训以及中林联合公司海外上市等事宜。
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宁某、戴某通过在上海中林公司培训、招聘员工,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项目说明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承诺年均10%-13%的回报,将以中林联合公司名义在湖北省石首市等地购买的林地使用权以每亩3,250元至6,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吸引897名投资人购买30,955亩林地,非法吸收投资款共计1.5亿余元。
其中,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381万余元;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42万余元。
除退单、退款76人涉及资金357万余元外,另有84名投资人取得兑现款268万余元。
2006年初,宁某、戴某在商定林权销售模式后,又商议在境外上市融资。
2007年4月,戴某经与宁某商议后以45万欧元的价格收购一家准备在德国上市的某荷兰公司80%的股权。
收购完成后,该荷兰公司在德国公开市场上市,戴某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UFC公司。
在UFC公司融资不成的情况下,宁某、戴某经商议决定将投资人的林权转为UFC公司的股权,以逃避兑现林权投资人的本金及回报,缓解资金压力。
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宁某、戴某等人通过将中林联合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新加坡UFR公司,再由UFC公司收购新加坡UFR公司,从而使UFC公司持有中林联合公司98%的股份,进而完成所谓中林联合公司的间接上市。
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为向投资人宣传UFC公司的资产规模,宁某、戴某委托西门远东(香港)评估有限公司将中林联合公司名下仅花费260余万元购买的湖南澧县林地及虚构的江西九江林地评估至1.1亿余元。
后宁某、戴某以中林联合公司在德国借壳UFC 公司上市名义,对该公司资产规模及投资回报向投资人进行虚假宣传,诱骗228名投资人以每股6.5元至9.5元不等的价格将以6,775万余元购买的13,488亩林地使用权折换为在萨摩亚注册的林联国际公司和林业投资公司股权(截止2011年8月15日,UFC公司的股价为0.034欧元)。
【审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戴某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共同或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381万余元、6,542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宁某、戴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共同非法集资6,77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宁某、戴某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戴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刘某等伪造金融凭证、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裁判要旨】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潘某与董某结伙,自2012年10月起,由潘某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获取伪造信用卡所需的境外个人信息,由董某出资,在深圳、珠海等地寻找能将上述信息制成伪造的信用卡,并通过pos机套现的途径。
后潘某通过互联网结识被告人刘某。
刘称其能联系伪造信用卡的人。
同年11月17日,潘某、董某按照约定,至上海与刘某会面,三人商议由潘某向刘某提供境外信用卡个人信息,刘某将该信息提供给骆某(另处)制作伪造的信用卡并盗刷,所得赃款共同分用。
11月17日至21日,刘某先后将潘某从他人处获取并提供给其的11条境外信用卡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给骆某,用于伪造上述境外人员的信用卡,骆某先后利用上述信息伪造了信用卡8张。
2012年11月18日,刘某、潘某、董某三人持骆某等人伪造的1张信用卡至上海万达广场的乐购超市,由潘某、董某望风,刘某刷卡先后购得1瓶价值1.4元的矿泉水及1台价值4,488元的iphone4s 手机,后三人将上述手机交由骆某销赃,共分得赃款2,000元。
11月19日,刘某、潘某再次持上述伪造的信用卡至该乐购超市,由潘某望风,刘某刷卡购买1台价值4,488元的iphone4s手机时,因超市收银员有所警觉而弃卡逃逸。
2012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潘某、董某,并当场查获三名被告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多张伪造的信用卡。
其中,刘某持有伪造的信用卡2张,潘某持有伪造的信用卡3张,董某有伪造的信用卡2张。
【审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潘某、董某与他人结伙,利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刘某、潘某、董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其行为均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