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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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高院民商诉指导案例及裁判要点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高院民商诉指导案例及裁判要点
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2年考题】
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19年考过】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最高院在商事审判金融相关案件中,经过多年的积累和总结,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指导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金融领域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对相应的裁判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

本文将对这31个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进行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金融案件审判的相关原则。

1.股份转让纠纷案例针对股份转让纠纷,最高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了股份转让的法律适用、法定效力、公示和司法确认等问题。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最高院在多个案例中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要件、借款利率、利息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裁判观点。

3.金融承兑汇票纠纷案例最高院特别关注金融承兑汇票纠纷案件,对票据的追索权、金融机构的承诺、追索权的保全等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裁判观点。

4.股权融资纠纷案例最高院明确了股权融资的合法性、股权转让的效力、股东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

5.信托纠纷案例最高院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合同的效力、受益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裁判观点阐述。

6.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案例最高院明确了金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转让通知的要件、转让金的追索权等问题。

7.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最高院针对担保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方式、合同效力、追索行为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裁判观点。

8.金融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最高院就金融租赁合同的订立、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更、过期未归还租赁物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作出了裁判观点。

9.金融理财产品纠纷案例最高院就金融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提示、收益计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裁判观点阐述。

10.网络支付纠纷案例最高院在多个案例中明确了网络支付的法律效力、支付纠纷的处理原则、追索权的保护等问题。

11.信用卡纠纷案例最高院就信用卡的合同效力、费用计算、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裁判观点。

12.银行卡纠纷案例最高院明确了银行卡的法律属性、使用责任、交易确认等问题,并阐述了相关的裁判观点。

13.银行业务纠纷案例最高院就银行业务中的委托代理、资金划转、业务风险等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第一章特殊的公司主体规则1 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规则2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并不因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规则3 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规则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规则5 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第二章揭开公司面纱规则6 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

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规则7 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章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规则8 企业开办其他企业,法人注资不足或没有注资时,在注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企业的开办单位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9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规则10 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但未实际交付的,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投有实际到位。

第四章股东权利规则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实际掌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12 公司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有异议,如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3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0•【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持续深化精品战略,彰显金融裁判规则引导作用,先后审结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案、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等一批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多起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现发布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发挥案例在促进适法统一、规范金融交易、建立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目录01.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2.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案--投服中心诉张某某、王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03.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李某某诉某信息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4.预测性信息重大差异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朱某诉某软件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05.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的责任认定--某房地产公司诉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06.股权收益权转让之担保功能的司法认定及实现路径--某信托公司诉某投资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07.“非典型主动管理型信托”中受托管理人的义务范围及责任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诉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08.认可和执行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判断--某商业银行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09.未经登记的有限合伙份额关联交易能否排除执行的司法裁量--某发展投资公司诉某银行、第三人某资本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10.首创“打包上拍、分拆竞买、价高优选”批量车位处置新模式--某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某集团投资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01.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调解要旨在证券集体诉讼中,法院可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调解中明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的主次责任,积极推动投保机构有效履职,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各担其责,从而实现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在最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

【法律】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法律】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从2019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精选24件参考案例,按照程序类、合同类、公司相关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四大类,提炼裁判要点,集中反映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审判团队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等司法工作精髓要义,供读者学习参考,转发分享。

程序类(7件)案例1: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苏武民及陕西长岭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裁定驳回起诉是解决当事人诉权问题。

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2: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诉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裁判要点: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案例3:刘贵平诉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点: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

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案例4: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等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案裁判要点: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权利。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部分内容所揭示的裁判观点若因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施行而需要调整和修订的,请结合新规定参照阅读。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77号-20091113】【裁判摘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

尽管西川公司拖欠2003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

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但西川公司2003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2、买卖合同与承担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原平西美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6号-20091016】【裁判摘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合同。

麦苗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

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才能生产。

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目录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揭露日的意义在于阻却交易因果关系,只要首次公开向市场释放的信息足以对理性投资者起到重新判断相关证券价值、注意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即可,对于揭露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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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15、当事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成都市商业银行、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银通电脑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1)民二终字第21号)【裁判摘要】一、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才构成票据保证。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因此,保证人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及买卖关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当主合同实际履行时有关标的物或履行期限有所改变,担保人也并非一概免责。

16、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世达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基钢铁有限公司、孙新云、鲁新民、鲁新安、鲁建新票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5)民二终字第32号)【裁判摘要】金邦公司在与中行新疆分行签订的两份进口押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开立信用证合同》中要求的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代金邦公司对外付款;金邦公司作为中行新疆分行的受托人,代中行新疆分行保管有关单据,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存仓、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事项,代为保管货物出售后的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中行新疆分行指定帐户。

其中,双方有关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约定,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物的担保方式。

因此,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委托金邦公司销售货物,也不构成《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物的担保的放弃。

原审判决认定进口押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以及认定中行新疆分行将货物单证交还金榜公司系对权利的放弃,均属定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17、用用资人通过诈骗手段造成存款人和银行的损失,如果存款人和银行也有过错,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份额——驻马店市高新区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南阳路支行存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161号)【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构成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除存在高额利息之外,还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

为此,上述司法解释根据资金的交付和资金的处分规定了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情形。

本案中,尽管犯罪分子向存款人支付高额利息这一事实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违法借贷的特征之一,但涉案款项是在进入银行之后被犯罪分子诈骗出去的,并非存款人或银行指令或帮助贷出的。

因此,本案诉争法律关系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中的任何一种形式。

银行主张本案系争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在涉案款项被犯罪分子诈骗并造成损失方面,存款人和银行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存款人主张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18、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对于用资人位于偿还的款项部分,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应各自承担50%的兑付义务——仙桃市西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交通银行宜昌分行、武汉西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169号)【裁判摘要】本案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关于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指定用资人的存单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参照本院此前作出的判决,对用资人未予偿付的款项部分,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应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案件的处理,除了金融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都应当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

对用资人的资金和财产不能弥补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再由金融机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中不存在用资人不能偿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分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银行应当承担兑付义务,偿付信用社存单项下的存款本息。

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19、违约金约定明显高于遇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案号)【裁判摘要】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

违约金主要体现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此从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应适当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从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原审法院在本案没有逾期利益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的情况下,按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数额是恰当的。

20、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国农业银行皋兰县支行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7)民二终字第140号)【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鉴于财务公司与皋兰农行双方的存款关系可以由证据“通知存款协议”和“人民币通知存款储蓄存单”得到证明,“担保函”的真伪已经司法鉴定证明,财务公司是否与拜晓琪合谋诈骗皋兰农行也因检察机关的侦查终结未予认定,原审法院据以认定拜晓琪的证言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已发回复本案的审理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21、通过虚假存款合同建立的借贷关系,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深圳市佳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中山三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三乡支行及第三人深圳市宝安万延工业城有限公司、中山市万延电子厂、中山市巨龙工贸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4)民二终字第102号)【裁判摘要】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11份《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及4份《补充合同》并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本案当事人之间实际形成的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正确,应予以维持。

佳穂公司上诉主张其与三乡支行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山交行、三乡支行关于范政代表的出资人一方向用资人一方付款6000余万元,而用资人一方以付款1.2亿余元,多余的款项应当作为本案债务项下还款的主张,与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三、依照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应认定佳穂公司将该两笔款项直接交给了用资人。

佳穂公司关于其没有自行转款的主张,因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案资金关系是持续原来范政代表的出资人公司与朱邦一、张洪庄代表的用资人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用资人是由佳穂公司指定的,佳穂公司主张其没有指定用资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22、一方从事违法行为,第三认为其行为提供便利,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河北达盛贸易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和平西路支行、河北省卫生产业企业集团公司清算组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5)民二终字第225号)【裁判摘要】一、本案涉及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处理本案纠纷应当考虑业已生效的刑事判决的判处结果,并根据民法中的过错原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判令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结算中心系红十字公司(后更名为集团公司)非法开办的金融机构,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达盛公司非法吸储挪用达盛公司的款项,具有重大过错,应向达盛公司承担返还本案款项的民事责任。

本案《协议书》约定成立内部银行(后改称结算中心)的本意不是从事非法揽存业务,结算中心并未以交行五办的名义对外从事本案非法活动,交行五办也未收取任何费用,但结算中心从事本案非法活动时,交行五办毕竟为其提供了办公场所,为期票据交换提供了方便,故交行五办也有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应该是关系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证券营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存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233号)【裁判摘要】一、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成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除存在高额利差之外,尚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于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

为此,该司法解释根据资金的交付和资金的处分规定了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情形。

无论是四种以存单形式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情形中的哪种情形,其均应为当事人中三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二、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之规定,本院认为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并判令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故上诉人关于其自身过错责任分担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并并应由被上诉人通过另案诉讼解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当时人各自的过错以及相应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表明,当事人均存在重大过错。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实际当中的应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与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讯康呼叫医生有限公司存单兑付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5)民二终字第242号)【裁判摘要】夷陵工行已从公安局领取了从宜昌商行扣划的款项,但对原审法院和宜昌商行隐瞒了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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