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

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30•【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台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和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暨典型案例一、基本工作情况在企业破产审判方面2020年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破产申请案件数为462件,同比增长113%,受理破产案件454件,同比增长150%,办结406件,同比增长255%。
其中案件审结量增速和审结数分别位居全省第二和第三。
在所办结的破产案件中,处置债务87亿元,其中处置金融债权约16亿元,盘活土地1800余亩,厂房15.6万平方米,安置职工382人,化解执行案件2847件,化解诉讼案件300余件。
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优质企业,特别是因疫情等突发因素导致暂时资金链危机,运用好破产重整手段,引入投资人,促进合作共赢,从源头提高重整成功率,帮助企业平稳度过危机,涅槃重生。
在个人债务清理创新方面台州法院自2019年4月在全国率先出台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规程》,深入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取得明显成效,也为浙江省高院制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供有益参考。
现已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46件,审结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19件,受理和审结数均居全国首位。
案件类型丰富。
在债务类型上,有商业性负债,也有消费性负债;在清理对象上,有普通消费者,也有金融消费者;在清理程序上,既有普通债务清理程序,也有遗产债务清理程序。
审理效果较好。
其中有18件案件认定系诚信债务人并终结执行程序,7件案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和解并终结执行程序,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退出执行程序,向社会传递“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新观念。
同时严格审查甄别,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废债行为的,予以惩罚,打击失信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过大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重组等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制定了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对破产申请人的资格、破产申请的合法性、破产申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
二、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是指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审查、调查、裁决的程序。
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根据破产申请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
三、破产案件的执行破产案件的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的决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破产重组的程序。
在执行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案件的监督破产案件的监督是指法院对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程序。
在破产案件的监督中,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是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而制定的。
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中,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产案件为例,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一)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案债务人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0年起连续亏损,负债累累。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案债权人共有10家,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
(三)破产申请2012年6月,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清算。
三、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甲公司由于产品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 经营管理不善:甲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低下。
3. 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破产清算组。
3. 资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5.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6. 债权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配。
(三)破产法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重整。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
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
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处置协调难。
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
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
3、破产资产变现难。
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
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研究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研究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和债权债务处理的过程。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和税务实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从会计和税务实务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1.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实物财产收益法和资产变现法。
实物财产收益法是指将企业的实物财产作为整体进行收益,通过出售资产或者变卖企业实物财产来清偿债务。
资产变现法是指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来清偿债务。
2.资产评估与计价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对资产进行评估和计价是十分重要的。
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
评估资产时需要考虑市场行情、资产状况等多个因素。
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对资产进行计价,确定其在破产清算中的权益。
3.债权债务处理债权债务处理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核心工作之一。
在债权债务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债权进行认定和分类,确定债权的优先顺序,并按照优先顺序对债权进行偿还。
还需要确定债务的真实性和价值,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债务的减免和豁免。
4.账务处理与报告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和报告。
账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确认、估价和计量等工作。
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
这些账务处理与报告的工作不仅有助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和分析,还有助于落实债权债务处理的结果。
1.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首先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收入和支出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纳税申报。
需要对企业的收入、费用、税款等进行核算,并支付相应的所得税。
还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减值准备和遗产遗留税的处理。
3.其他税费处理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破产清算还涉及其他税费的处理。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在进行企业破产清算时,需要对这些税费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
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企业的破产情况也越来越多。
对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来说,法院的支持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此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操作指引。
一、案件受理
1.破产申请递交:破产申请应递交于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
2.申请材料要求:破产申请书、破产财产清单、债权人会议决议;
3.信息公示:法院会向社会公示破产企业信息,各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债权申报。
二、开展工作
1.破产清算:法院应当根据破产清算计划进行清算,有利于债权人的分配和破产财产的处置;
2.财产管理:根据破产案件的需要,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管理;
3.债权人会议:法院应当在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债权确认、债权人清点、债权分配等事宜;
4.分配方案: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展和债权人的分布情况,法院应当制
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三、注意事项
1.积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应该积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
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严格审批破产申请:应当负责地审批破产申请,避免恶意申请和不
合理申请;
3.及时公示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破产企业信息,方便债权人尽
快申报债权。
总之,破产案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法院进行规范、有序的操作。
富阳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创新实践和严格要求,在
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体现了法院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可以为其他法
院提供借鉴和经验。
企业破产法实践心得体会

一、引言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企业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将我在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二、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1. 破产申请难。
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破产案件在申请阶段就遇到了难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由于对破产法律制度了解不足,不知道如何申请破产;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担心申请破产会影响企业声誉,不愿主动申请破产。
2. 破产财产分配不均。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不均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3. 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
破产管理人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参与者,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导致破产案件拖延。
4. 债权申报不规范。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债权人由于对债权申报程序不熟悉,导致债权申报不规范,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
5. 破产程序复杂。
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分配等。
在实践过程中,破产程序复杂,给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带来诸多不便。
三、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在面临困境时,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主动了解破产法律制度,掌握申请破产的程序和方法,以便在必要时及时申请破产。
2. 加强债权申报管理。
债权人要熟悉债权申报程序,确保债权申报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提高破产管理人素质。
破产管理人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4. 优化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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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三段论:破产受理阶段(破申字号案件);破 产鉴别阶段和破产拯救阶段(破字号案件中债务人企业被 宣告破产前的阶段);破产清算阶段(破字号案件中债务 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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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申请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 一》第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一)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不持异议。 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是否有异议以及 是否是针对到期债权人身份的异议 (二)申请人持有到期债权文书。 * 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人身份有异议且申请人不持 到期债权文书的:另案(个别诉讼)确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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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如何采集混同情况、鉴别混同证据
*对存在“人格混同”嫌疑的多个关联企业,为统筹破产程序中混同情况和混 同证据的采集与鉴别,选用相同的审计机构,分析财务状况;选用相同的管 理人机构,鉴别资产负债情况、人员情况、业务情况等。
*“人格混同”需通过下列要素展现(即《公司法》上的判断标准): 一为资产混同。彼此的财产不能作清楚的区分,表现为共用经营场所、办公 设施、生产设备,共用账簿,资金任意调配,相互拆借担保等。 二为人员混同。组织机构交叉重叠,经营人事决策混乱,即俗称“一套班子, 两块牌子”。 三为业务混同。业务交叉,在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中充当不同角色,如此企 业签订之合同由彼企业履行等,导致业务归属不能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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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债权 1、审查债权的程序规则
①调查职工债权;审查申报的债权。 ②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予公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③管理人复核职工债权清单和债权表,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书面告 知提出异议的职工和债权人。 *管理人决定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职工或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 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不提起诉讼视为不持异议的后果。 ④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与破产清算分配裁定或批准重整计划裁定合并,以“债权确认及受偿”合并 表格展现。一是在破产分配前留有更正余地;二是吸纳诉讼未决债权。 三类用作债权确认的个别诉讼:一是破产受理前已审结。管理人不能直接否认 其结果。二是破产受理前已受理未审结,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企业参与诉讼。三 是破产衍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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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非上市公司)破产: “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即可
怎样理解申请人“具备到期债权人身份”:《破产法解释 一》第2条以及《破产法解释一》第5条、第6条 * 申请人是否需要预交破产费用:无法定义务。《破产规 定》第 89 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42 条、《企业破 产法》第43条、《破产法解释一》第8条。 * 管理人也可向申请人或其他人借款支付破产费用,借款 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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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实务研究
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第三部分:破产重整 第四部分:破产和解 第五部分:房企破产疑难解析 第六部分:“执转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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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申字号案件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一)受理破产清算 /重整/和解:裁定“受理( ***对) ***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受理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 2 款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 1 款,也即《企业破产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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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三)关于破产之立案登记制 从“假破产”命题之否定,看破产之立案登记制。 《破产法解释一》第 7 条规定了破产案件的立案登记制, 第 9 条规定了对不执行立案登记制情形的上一级法院监督 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1、2款也规定了“不予受 理”和“驳回申请”及其二审监督程序。
(二)管理人可以联动同一企业集团内多家关联企业 的程序内重整、清算与程序外重组、清算
1、申达企业集团如何通过 4家企业的程序内重整,联动 20余家企业的程序外重组
申达企业集团的特点: ①企业结构复杂。30余家关联企业中,1家母公司申达集团,控股着4家子 公司中达股份、瀛寰实业、申达置业、申龙创业,控股着20余家孙公司。 ②债务情况复杂。主体债务是银团债务,整个企业集团的财产已由银团控 制;债务主体是中达股份、瀛寰实业和申达置业,其他关联企业都是担保 主体。 ③企业分布复杂。30余家关联企业大部分在江阴,也有少数在成都、南京、 靖江、常州。 申达企业集团程序内重整联动程序外重组的方法: 仅申达集团、中达股份、瀛寰实业、申达置业进入重整: 一是通过母、子公司的管理人,控制孙公司; 二是通过清偿主债务,在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解除担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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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体资源的享有者。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机构;管理人是债权人自治 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机构
*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后,裁判文书对债务人企业的列述方式比较: 进入破产程序前: 原告:A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A公司董事长。 进入破产程序后: 原告:A公司,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秦某某,A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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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分别在B1公司破产清算、B2公司破产清算两案 债权人会议上申请两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理由
一、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两公司存在共用厂区;实际控制人为同 一人;资金管理混同;资产管理混同;财务人员是一套班子,共用一套财务 软件,财务电子账套在同一计算机中;债权债务管理混同等混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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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四、如何化解破产的压力
(一)市场化破产的理念:建立司法备位、市场主位、政 府配位的共治机制 司法恪守程序引导,释放大量的市场自治空间,仅作备位 的事务参与; 市场培育公共理性,发挥管理人等中介机构的公共顾问职 能,抑制个体的不当诉求; 政府不越位不失位,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但作打通“最后一公里”的行政配套。
3、管理人在母公司破产清算中,如何联动下属不再经营 的子公司清算或破产清算
管理人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清算(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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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
二、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机构;管理人是债权人自 治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机构。 (一)审查债权,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调查、管理、变价、分配财产,制作债务人财产状 况报告和设计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以及对其中 重大事项的实施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报告
二、对审计报告反映的两公司混同管理的情况,管理人在破产管理的过程中 进行了核实,确认: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管理人员混同,经营混同, 资产混同、债权债务混同,账目混同的情况。 两案债权人会议分别对是否“人格混同”而予“实质合并”进行审议,两案 债权人无一异议。 法院即分别裁定,在B1公司破产宣告裁定中载明:一、宣告B1 公司破产; 二、B1公司与B2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在B2公司破产宣告裁定中载明:一、宣告B2公司破产;二、B2公司与B1公 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9条对“撤回申请”的期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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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条件的差异
(二)破产清算原因:裁定“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 第3条、第 4条与《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88条、第93 条第 1 款,第 99 条、第 103 条、第 104 条第 1 款,第 107 条 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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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一)关于“假破产真逼债” * 为什么不可以通过破产逼债?债务人可以选择清偿债务 让申请人失去到期债权人身份,也可以选择与之和解按 《企业破产法》第9条“撤回申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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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三、关于“假破产”
(二)关于“假破产真逃债”
*为什么说破产不是逃废债的手段,相反是打击逃废债的工具? 放宽“受理破产”的关口,把严“宣告破产”的关口:在“受 理破产—>宣告破产”期间内充分发挥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接 管、调查和管理职能,完成对债务人企业的“体检”(不仅调 查现状而且追查历史),运用管理人代表权、管理人解除权、 管理人撤销权等推动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二条“不予受理”、第十四条“驳回申请”的规定应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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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人可以联动同一企业集团内多家关联企业 的程序内重整、清算与程序外重组、清算 2、管理人在母公司破产清算中,如何联动处置下属经营 良好的子公司
在四家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中,C企业资不抵债,但下属控股的另三 企业经营良好。在破产受理阶段,管理人无法辩识四企业是否混同。 管理人工作:将 C企业所持另三企业的股权纳入破产财产调查,根据调查 结论分类处理:一是如得出四企业“人格混同”的结论,由管理人申请四 企业合并破产清算。二是如四企业仅存在关联往来而未达“人格混同”, 则仍就C企业单独破产清算;但厘清关联往来的金额性质,准确行使破产 撤销权等,特别是将C企业所持另三企业的股权纳入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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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可以追索债务人股东等的前期行为 2 、管理人通过接管账簿等并实施审计,查明债务人有公 司法第 20条第 3款规定的“人格否认”可能、或能够提供 “人格否认”结论的,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明 前述事实,以便债权人追索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 任。 (谨慎适用 《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 ) 3 、管理人通过接管账簿等并实施审计,能够提供关联企 业“人格混同”结论的,应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等中列 明前述事实,直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清算方法。 (谨慎适用《公司法》上的“人格混同”以及由此延伸形 成的《企业破产法》上的“实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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