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实务问题研究
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审核要点

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审核要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时,有的破产企业已经较长时间处于停产状况并拖欠职工劳动报酬。
一些职工迫于生计已经流散到社会谋生,难以第一时间获悉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消息导致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应勤勉尽责的调查职工债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那么应如何界定职工债权的范围?职工债权的数额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职工债权的成立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本文试图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作出梳理并作出回答。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以下笔者就该法条列明的及其他实务中也被列为职工债权的项目逐一梳理:(一)工资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民二他字第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求的答复》指出,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否属于职工债权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应认定为职工债权。
谈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的认定

谈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的认定一个有情怀的法律类图文公号求正沃德谈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的认定文/叶菊华、黄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职工债权的认定与处理一直是企业破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对职工债权的规定,并结合以往办案经验,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债权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职工债权的概念职工债权是指破产企业职工对企业享有债权的统称,从债权的性质上分类,可分为对企业享有的劳动债权和对企业享有的普通债权。
二、职工劳动债权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职工劳动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具体来说:(一)职工工资的一般规定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对奖金、津贴和补贴的范围进行了列举。
(二)在企业长期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应发职工工资及工资待遇的规定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和《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8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职工工资为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劳动报酬。
在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发放给未安排工作的劳动者的生活费,虽不是劳动所得,但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应视为工资待遇。
(三)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病及非因工负伤时,除职工存在工作过失外,企业不得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破产工作中职工债权清偿问题之探究.doc

企业破产工作中职工债权清偿问题之探究企业破产还债申请书范例()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范例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公司地址:_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张___ 职务: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棉纺织厂地址:_______市________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范例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公司地址:_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张___ 职务:_____ 电话: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棉纺织厂地址: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 职务:_____ 电话:________请求事项: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并以其财产清偿所欠申请人债务。
事实与理由:自_____年始,被申请人先后从申请人处购买_____生产原料_____批,价值近__________万元,但因被申请人生产工艺落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滞稍等原因,被申请人一直未能给付申请人上述货款。
_____年_____月,被申请人提出如果1__________年底仍不能给付部分货款,即以其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并向申请人提交了《固定资产明细表》。
_____年_____月,被申请人再次表示无力还债。
据了解,被申请人目前己长期停业,并拖欠其他债务近_____万元,而被申请人目前的资产仅为__________万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己呈连续状态。
为避免国有资产继续流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并申报债权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基于破产法视角的劳动债权保护问题研究

在进行劳动债权优先实现的保障工作中,一定要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破产所使用的相关费用,使破产所应用的成本有所降低。在进行破产费用管理的时候,需要严格控制审计、评估以及管理的相关费用。针对破产的相关费用,相关破产的清算小组需要列出非常详细的表格,每条明细都需要整理清楚,在经过法院的审查与批示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支付工作,尽做大努力,不断减少破产所使用的费用,使破产成本有效降低。使广大债权人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同时,我国企业破产后劳动债权的实现,必然离不开政府的有效扶持和帮助,政府在面对无能力支付劳动者债权的企业时,需要适量给予这些企业资金方面的扶持,政府在管理行为方面需要和司法行为有效的联系在一起,形成向上的合力,确保劳动债权问题得以有效解决[4]。
(二)加大对债权的追索力度
劳动债权所拥有的优先地位并不是万能的,其在现实中的作用需要各项法律以及法规得以完善,尤其是我国破产法颁布之后,相应的法律需要对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做出更为合适的解释,使法院在受理过程中有参照的以及,进而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相关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强化手段,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追索力度。破产案件在审理的时候是有一定难度的,其中,企业大量的债权难以回收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为了使企业破产相关审理工作可以顾及到劳动者和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利益,一定要加强对企业债权的追索力度。如果债权的数额非常大,这个时候需要成立相关追索小组,与破产企业的清算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审判人员一起展开追索工作。
基于破产法视角的劳动债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重的问题,有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缺乏市场的活力,因为这些问题,抵不住市场给予的压力,最终面临破产。企业破产阶段在清算的过程中,企业现如今所拥有的财产一般是不能清偿所有到期的债务的,也正因为这个问题,各个债权人之间会发生利益方面的冲突,破产企业的员工们作为弱势群体,在这个时候,劳动债权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刍议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认定

刍议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认定随着国家供给政策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破产保护功能认识的不断加深以及市场主体合法有序退出制度的建立,为将原有的财务困局、复杂的关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归零,原有各类资源以新的形式释放出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大量的破产案件随之而来。
走入破产程序成为困局中各类企业家、创业者摆脱困境、再次出发的首选利器,企业破产和企业设立一样成为常态。
这一态势形成了大量的劳动力重新释放,劳动者在此过程中所处地位较为劣势。
如果处理不好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不仅关系到职工本身的权益,也将实质性影响整个破产案件进程,更甚会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职工债权调查、认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尤为重要,笔者根据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职工债权有关问题,从实务操作角度,对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职工债权规定进行了梳理和研究,以供交流学习与参考。
【破产受理日至宣告破产期间的劳动关系与职工权利保障】对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与劳动者的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待遇等问题,在实务中究竟如何操作?例如劳动关系的终止问题,是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劳动关系终止,还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劳动关系终止,亦或是由管理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若破产受理日至宣告破产期间劳动关系存续,职工待遇如何支付等问题等。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前提是对这期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界定。
首先,笔者认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后,劳动关系不因该事实当然终止或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劳动合同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终止,因此,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后至宣告破产期间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其次,对于上述期间劳动者待遇问题,应当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工资支付规定,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相关问题研究

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相关问题研究作者:胡琼尹田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在企业破产中,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可优先受偿。
故对职工债权的认定与职工的安置补偿,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这是管理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若处理不善,将导致职工与企业对立,阻碍破产程序的进程。
本文试图从职工的定义、劳动债权的组成以及劳动债权的实现困境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职工”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应当是“职工”的债权。
要厘清劳动债权的范围,首先应当明确“职工”的范围,在企业破产中,是否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才叫做“职工”?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职工应当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但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唯一标准来判断其享有的债权是否属于劳动债权?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事实上的劳动者”,如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尚在试用期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因某些原因无效但事实上已经提供一定劳动的劳动者,等等,这些是否属于破产企业中的职工?笔者认为,从劳动债权的来源来看,劳动债权因劳动而产生,劳动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因企业的陷入破产就牺牲劳动者的生存权。
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劳动者用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只要劳动者事实上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就应该成为劳动债权的权利人,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瑕疵。
二、劳动债权的组成我国的劳动债权对劳动者的保护相对健全,不仅包括劳动者已经发生的诉求,如企业欠付职工的工资及医疗、伤残补助等,还包括劳动者的可期待利益,如职工安置费等。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的首要组成是破产企业欠付职工的工资。
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问题探析

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问题探析我国《破产法》将破产劳动债权安排在破产财产顺位清偿的首位,表现出对劳动者权益的重点关注。
然而我国劳动债权立法存在明显漏洞,完善相关立法,规避可能引发劳动债权问题的风险因素是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从劳动债权概述及相关理论;实践中劳动债权的现实困境;劳动债权的实现路径三部分来探究破产劳动债权问题。
标签: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社会保障制度新的《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劳动债权的优先权,内容涵盖执行破产劳动债权的法律依据和保护职工个人利益的法律依据。
基于此规定,工人们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一定保护。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有《破产法》对破产劳动债权的相关规定,已经明显不能满足高效解决多种形式劳动债权纠纷的需要。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对破产劳动债权索赔的争议,而且增长趋势明显。
1、劳动债权的概念劳动债权是指劳作联系发生的债款索赔权。
劳动债权人的主体包含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劳作者债款的范围包含劳作联系发生的各种债款。
但这只是一个理论陈述,不受法令控制。
现在,学术界对劳动债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界说。
一是从广义的角度上界定劳动债权的概念,其间包含与各部门的劳作联系有关的债款人的各项权利。
这一界定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全面供给与劳动债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缺陷在于它给立法造成了很大麻烦。
众所周知,建立全面可行的法令法规并不简单,相应的司法实践的难度也会不断增加。
二是从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狭义的角度上界定劳动债权概念,即劳动债权只能基于雇主与劳作者之间的劳作联系。
这一界说的长处在于它更契合法令原则,更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立法,相应的司法运作也比较简单。
缺陷在于劳动债权概念的范围可能相对缩小,导致立法的缝隙显着。
综上所述,尽管这两个概念各有其长处和缺陷,但劳动债权定义的根本意义可以通过两个概念的根本内涵相结合来提取:即劳动债权的根底是劳作联系,存在于劳作联系之间。
工人和雇主,范围包含劳作联系发生的各种债款的索赔。
破产企业职工报销费用债权性质认定研究

破产企业职工报销费用债权性质认定研究摘要:职工报销款(亦称垫付款)是指劳动者为完成企业分配的任务先行垫付的资金,包括差旅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职工享有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获得的补偿金属于应当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但是并未明确规定职工报销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而能获得优先受偿。
尤其是部分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将报销款纠纷纳入劳动纠纷解决,这更加让报销款的性质模糊不清。
本文在探讨劳动仲裁所受理的报销费用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和法院是否通常认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职工报销费用为职工债权两个问题后,得出报销款即使经劳动仲裁确认,也并非职工债权的结论。
关键词:员工报销款劳动仲裁职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这两条规定不仅明确了职工债权的范围,同时也规定了职工债权在清偿中的优先顺位。
然而,在实践中,职工债权的认定十分复杂,企业向员工发放的款项种类繁多,并不一定都能认定为职工债权。
大致而言,企业向员工发放的款项可分为五类:第一类是职工的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第二类是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提成款等),加班加点工资,计件计时工资,奖金(节约奖、全勤奖),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第三类是企业给予职工的报销款,包括差旅费等实际为职务工作支出的款项和其他固定额度的报销,例如服装费,加油卡等;第四类是公司给予职工各种类型的补偿金,例如工伤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第五类是惩罚性赔偿金,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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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实务问题研究作者:黄巧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9期摘要《企业破产法》指出,在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需要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工、社会以及国家而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权益保护问题较为复杂。
从职工债权特殊保护的角度,从主体方面对职工进行界定,并对职工债权范围进行解构和重构。
我们认为应当将职工债权的范围解构为工资债权、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而且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位宜做如下安排: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工资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
关键词职工职工债权范围破产企业作者简介:黄巧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争议解决、劳动与人力资源、公司商事、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023一、引言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例进行审理时,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责。
开宗明义提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足见对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视。
然而,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以及职工债权含义以及延伸,仅在部分条款中采用列举式将工资、部分工伤待遇、部分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列为职工债权,并规定职工债权无需债权申报而由管理人主动审查,并优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权益未能无缝衔接,因此,在破产案件实践操作中遇到诸多问题和困扰,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破产法框架下对职工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职工债权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类型化解构和重构。
二、职工的概念和范围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使用“职工”这一表述,但是并未对职工进行概念界定。
《企业破产法》也多处使用“职工”这一用语,但未对职工做出定义和范围界定。
在诸多的表述中,我们发现“职工”等于“劳动者”,《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劳动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职工大会等方式,参与到民主管理中来,同时,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
司法文件在有些情况下将“职工债权”与“劳动债权”混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讲话——《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中指出:有关于就业问题以及职工欠薪的破产案件,需要地方党委以及政府积极进行干预,做好有效的调控。
如果条件允许,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维稳金,以及鼓励第三方垫款两种方式,有效清偿职工的债权问题。
劳动债权与职工债权在含义上有一定相似处,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中提出了劳动债权的申报、审查及异议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首先需要主体资格的审查,其次需要进行外观的审查,而后才是属性的审查,完成这三项工作,就证明在判断上法院首先遵循了主体适格的标准。
在一般劳动关系中,从属性、专一性以及主体适格、劳动地点、劳动内容的固定性以及劳动的时间、用人单位之间的同一性以及劳动的有偿性、与社会保障的关联性等,都属于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
由此可见,司法實践中所认定的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建立的法律关系,严格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享有年休假等各项福利。
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我们认为,《企业破产法》所称的职工不等同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而应等同于雇佣关系中的受雇者。
从历史角度来看,在罗马法中很早就开始应用“雇佣”一词,其将雇佣契约定义为: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承诺其接受报酬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而《法国民法典》中也沿用了罗马法,其中指出:雇佣,是劳动与服务的租赁。
租赁劳动力即当事人一方承担某种义务,在完成某种义务后,由另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而相关学者研究表示,雇佣合同,就是受雇人在劳动合同的制约下,一定时间内或者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者提供劳动服务,雇佣人需要给予受雇人合理的劳动报酬。
职工是“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服务者。
”其外延包括为企业提供劳动、劳务或者服务的各类自然人。
三、职工债权范围的解构职工债权的范围从内容和属性上分析,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与职工有关的债权:1.工资债权,是指破产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应付而未付的工资总额。
在司法实践中,均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的要求,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
一般情况下,工资的含义是指职工对已经付出的劳动或者已经提供的劳务索要报酬。
以上内容的工资债权应做广义理解,即基于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所产生的报酬请求权。
公积金本质上属于职工的工资,因此应归入工资债权。
2.工伤(人身损害)债权,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仅包括债务人应付而未付的所欠工伤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
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交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当企业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侵害时,有权利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部分补偿,而另一部分的补偿金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定,为企业员工交付保险费用,一旦企业员工出现“工伤待遇”,所有的费用均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企业破产法》的用语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项目、《侵权责任法》中提供劳务者人身伤害赔偿项目等用语不完全一致,且仅列举部分项目,《企业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规定无法衔接。
这也造成实践中,如果管理人按照全部的工伤待遇给予认定职工债权无充分法律依据,但不核定不仅实质不公平而且容易激化矛盾的两难境地。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在《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涉及“工伤待遇”一词,但是《企业破产法》中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词,也是为“工伤待遇”及“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
为免实践中产生疑义,我们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修改或者制定司法解释时调整表述应由债务人负担的工伤待遇以及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
3.应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即破产债务人需要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笔社会保险费,但是却未支付。
社会保险也称为“五险”,分别为工伤、失业、养老以及失业、生育保险。
《企业破产法》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受偿顺位做了区分。
第一受偿保险为职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应该。
第二受偿顺位为其他社会保险、税收债权,即“五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四、职工债权内部清偿顺序如上所述,我们已将职工债权解构为工资债权、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
许多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后,其主要财产往往已经重复抵押担保或者超额融资。
企业所剩的无担保财产很有限,职工债权即使放在担保债权之后的第一顺位也很难获得足额清偿。
因此,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在第一顺位清偿的职工债权的四种类型的清偿顺序进行优先顺序的排列,是一个有实践意义和值得探讨的问题。
工伤(人身损害)债权的发生具有意外性质,且非受伤害人的自愿的行为。
债权的非自愿性使其具有获得充分救济的基础。
工伤,即人身损害,其债权产生原因为人的生命以及健康遭到侵害,对其劳动力或者生存能力产生影响。
工资债权虽然也属于生存性债权,但是其迫切性显然低于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其影响最多只是生存的质量。
因此,笔者认为,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当优于其他与生命权、健康权无直接关系的工资债权。
应当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本质上属于工资,劳动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提供帮助的法定义务,因此,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当然优先于应当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及劳动补偿金债权受偿。
该理念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的精神暗合。
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在职以及退休后的生存权,相关政策应该将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划分在工资的行列,因此,应当与工资债权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指出,在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时,首先需要审核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满一年者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以此类推。
当工龄超过六个月,但是未满一年的职工,需要按照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即需要支付半個月工资。
劳动补偿金债权的数额一般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成正比,有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积累的补偿的考量,同时还带有雇主照顾和帮助的色彩,与工资债权相比并不是直接劳动付出应当得到的报酬,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劣后于工资债权清偿。
综上,我们认为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序应为:工伤(人身损害)债权优先于工资债权和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优先于劳动补偿金债权。
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的情况下,这样的顺序安排有利于优先保障最弱势的受伤员工的利益,有助于缓和矛盾,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存权益,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正义。
五、结语在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如何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从而有效审理破产清算问题。
针对于不良资产、专项奖补以及财税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等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同时,市场需要与企业相配合完成兼并与重组,更好的处理企业破产后事宜。
此外,还需要尽最大可能实施兼并与重组工作,从而有效完成破产清算以及职工安置问题。
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能够有效优化企业的内部结构,针对与内部结构不合理的企业,经过重组后,企业能够获得长足发展,更好的做出调控,提升管理的有效率。
基于此,可以证明,为有效解决企业破产问题,可借助兼并重组方式予以解决,促进企业获得长效发展。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对职工概念的厘清、对职工债权范围的项目与其他部门法协调统一,以及根据相关项目与职工切身利益的密切程度进行内部清偿顺序的重构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