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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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法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

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刘兰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刘兰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法院在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实录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上传时间:2009-1-3演讲人: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主持人:刘俊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时间:1月11日晚6:30至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教室刘俊海:欢迎大家出席系列商法前沿论坛第十次讲座,这也是2007年春节前的最后一次讲座,而且是商法前沿论坛开辟以来邀请的第一位女专家——刘兰芳女士!刘兰芳庭长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担任重要的领导工作,过去曾经在海淀法院任副院长,后来高升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民二庭庭长。

刘庭长是专家型法官,这个专家型不是简单的拥有几个大学颁发的兼任大学教授,而是有着丰富的理论和严谨的思维的法官。

在过去十几年的审判工作中,高院的商事审判工作和两个中院的工作和基层的工作是走在前头的,包括股东代表诉讼案件都是刘兰芳女士在海淀法院当副院长的时候受理的,经办法官叫张刚成,也是人民大学毕业的博士,但是新类型案件的最后拍板的都是坐在我右边的刘兰芳庭长。

她今天带给我们的题目是北京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今天晚上她还要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起商量下一步民商事审判的会议,晚上还要加班加点,今天只讲一个小时,最后只有十分钟时间给大家答疑,下面我把宝贵的时间给刘庭长,欢迎她给我们做讲座。

刘兰芳:没有刘老师说得那么好,严格来说还是刘老师的学生,在办案时候遇到难题——法官办案子经常用成文法,经常大家就走到死胡同出不来了——这个时候就把刘老师请来,只要一点拨大家就找到思路了,从死胡同里出来,那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刘老师。

俊海老师和我是多年的朋友了,那时候是小不点,现在成了大树栋梁之材了,小股东保护刘老师最早是同情弱者站在法律角度上给予支持。

刘老师给我的任务,我也诚惶诚恐,为什么呢?我讲公司法是班门弄斧,很多东西都是从刘老师那里学来的。

后来想以公司法实务为主线,大家可以随便提问题,我们可以随便讨论。

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

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

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一、背景在我国,民商事纠纷频繁发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逐渐推行了民商事调解机制。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帮助纠纷双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

为了进一步提高调解效果和保障当事人权益,本次调研主要研究了民商事调解的实施情况和调解机构的运作方式。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一般民众的了解和参与情况,深度访谈则主要针对从事调解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调解员、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等。

三、调研结果1.民众对民商事调解的知晓度普遍较低,甚至有人认为调解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过程,对纠纷解决效果持怀疑态度。

2.调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地方设立了封闭式调解机构,有的地方则将调解工作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

3.在调解机构中,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参差不齐。

有的调解员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也有的调解员只是充当一个"传话员",并未发挥真正的调解作用。

4.调解过程中的程序和保密性问题引起了一定的关注。

调解程序不够规范,很多当事人对整个调解过程不够了解,容易导致不信任。

同时,目前对调解结果的公开度较低,这对于监督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5.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满意度有所差异。

有的当事人认为调解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成本相对较低;而有的当事人则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认为他们在调解过程中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四、建议1.加强对民商事调解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社会媒体、电视广播等途径,向公众普及民商事调解的概念、效果等。

2.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的调解制度和配备专业的调解员。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纠纷,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

3.规范调解程序,加强调解结果的监督和公开。

网络借贷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网络借贷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网络借贷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研究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迅猛发展,“网络借贷”也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的欢迎。

但随之而来的也是网络借贷纠纷愈加频繁,许多借款人和投资人在网络借贷交易中遭遇诈骗、催收等问题,这给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若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网络借贷纠纷,不仅会影响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影响社会公信力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网络借贷纠纷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违约、资金流转不清、保障措施不力、信息披露不全面、诈骗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立有效的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

在我国,网络借贷纠纷主要以民事纠纷方式解决,因此,建立有效的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健全网络借贷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对于网络借贷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网络借贷主要以《民法典》和《合同法》为基础处理。

未来,需要通过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网络借贷纠纷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从而保障网络借贷活动的正常运作。

2. 建立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要解决网络借贷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较完善的普惠金融法律服务体系,涵盖了法律援助、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

特别是建立网上调解等新型纠纷处理机制,有助于快速、高效解决网络借贷纠纷,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投保相关险种等方式规避风险,增强自身保障能力。

3. 加强监管和服务环节加强监管和服务环节是保障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顺畅运行的基础。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各平台的运营,降低风险。

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技能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有助于减少网络借贷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建立有效的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共同努力,只有各方合作,才能保证网络借贷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防范化解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防范化解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市/县防范化解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近年来,受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影响,非法集资案件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暴雷频发,从而引发的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如何科学处置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是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涉众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一)涉众型金融涉及人数众多、年龄偏大从其他地区的发生的涉众型金融案例中分析,受害群体非常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成百上千人,多则上万甚至几十万人。

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

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

(二)涉众型金融涉及金额大、地域广涉众型金融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百万几千万元,多则上亿元。

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全国各省市。

(三)涉众型金融案件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从目前其他地区办理的案件情况看,涉众型金融类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

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

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涉众型金融犯罪手段多样化、形式网络化当前涉众型金融犯罪正不断变换名目繁多的外衣,以项目投资、理财产品、高息分红等形式活跃于线上线下,其表现形式日新月异、多样化、互联网化,具有极强的隐匿性,在涉众型金融事件浮出水面之前,通常较难掌握到相关线索。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状况、发展趋势及对策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状况、发展趋势及对策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状况、发展趋势及对策陈多文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社会生活的变革前进,人民观念的不断革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我县民商事审判工作在顺利、稳步的发展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展现出比较鲜明的发展趋势。

本文从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基本情况、民商事审判的共性、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探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社会生活的变革前进,人民观念的不断革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我县民商事审判工作在顺利、稳步的发展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展现出比较鲜明的发展趋势。

一、三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基本情况从2006年1月到2008年12月(以下简称3年来),山丹县法院受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

一方面,民商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相当高。

3年来民商事案件平均占收案总量(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 66%。

另一方面,这些案件数量多,每年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总计都在1000件以上,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

结合三年来的司法统计报表,透过数据可以发现民商事案件的如下特点:(一) 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以离婚纠纷为主,3年来的基本特点如下:1、收案量逐年上升。

06年至08年我院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数量呈上升状态。

06、07、08年我院的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分别为 207件、232件、238 件 ; 总体而言比前些年有所增长。

2、诉讼标的增长迅速。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以离婚诉讼数量最多,也以离婚诉讼标的上升势头最明显。

2006年~2008年离婚诉讼的平均诉讼标的分别为:1.5万元、2万元、4.5万元,上升势头非常明显。

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近些年我县人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家庭财产,特别是房产价值上升。

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不断扩大,大力推动离婚诉讼标的的攀升。

民商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民商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公司纠纷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商事案件为例,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付款时间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如果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则甲公司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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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其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快速兴起,越来越获得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互联网金融发挥出了其特有的优势,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缺乏规则指引和监管约束,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相关纠纷也已进入司法领域。

本文对有关互联网金融纠纷进行了概论分析,并给出建议。

标签: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研究分析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开始广泛出现在国内有关研究报告中。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出现“互联网金融”,正式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官方认可。

基于互联网模式的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和第三方支付等已经对已有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产生了全方位的冲击,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

风险是金融的核心,金融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互联网金融在缺少相关规则和监管的情况下,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现象,发生相关诉讼的几率较高。

(一)融资成本高
为了尽早抢占市场,获取利润,P2P平台以高利率借款标来吸引出借人投资,这已经与互联网金融压降融资成本的初衷相背离,甚至远超过了正常借款人的承受能力,极大的提高了金融风险。

(二)平台违规担保
去中介化是P2P网络借贷与生俱来的特点,缺少了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组织承担的信用转化和增信功能,在当前征信体系及诚信惩戒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P2P借贷平台就充当了借贷增信功能。

除此之外,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担保人、保理、货押等也是P2P平台进行担保的方式,在配套管理不够完善的状况之下,极易引发纠纷。

(三)平台自融及违规设立资金池
设立资金池指的是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未按照合法流程进入第三方托管,而是处于平台实际控制之下,作为平台的自我融资,去投资房地产、股票等,极易引起流动性风险,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四)居间责任问题
中介平台作为借款关系中的居间人,需要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

但是有些平台对于投融资主体双方的信息披露不够详细,例如,仅简单表述为“借款信息已经通过平台审查通过”,没有将借款人及借款标的具体信息展示。

借款逾期后,由于平台未尽如实报告义务,投资人大多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争取赔偿。

(五)虚拟环境引发的问题
在虚拟的线上网络借贷中,互联网是投融资主体开展交易的主要媒介,这也就导致交易双方身份确认及电子化合同文本真实性认定的争议。

同时,虚拟环境也引发了信息安全问题,目前情况下,国内尚未对P2P平台的技术安全设定统一指标,平台信息安全程度还有待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特点
(一)涉众案件多
传统的金融机构主要以大中型企业为代表的优质客户为服务对象,这样就导致了难以充分满足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和普通大众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实现了对这一“盲区”的覆盖,给社会绝大多数人提供了金融服务的途径。

互联网金融能够取得“长尾利益”,但随之而来的也必然包含“长尾风险”,表现在诉讼上即为涉众案件多。

(二)送达周期长
传统的金融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往往住所地呈现相对集中的特点,而传统金融在搭上互联网高新技术的快车后,互联网的开放性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无比广泛的服务对象,在当前的P2P借贷总体情况下进行推测,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当事人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将来还会演变为三四线城市、乡镇以及农村分布居多的常态。

另外,服务对象以自然人、小微企业居多的特征,也必然会大幅增加公告送达,从而拉长审理周期,甚至缺席判决也会占多数。

(三)担保效力弱
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不规范不标准,阻碍了司法对担保效力、担保责任的正常審查,另外又大大增加了借款信用风险。

举例来说,有些网络借贷以提供第三人信用担保作名义,但其所谓的第三人主要指的是借款人的亲友,甚至有的形成了“担保圈”担保,不具备金融担保效力。

(四)保全执行难
相比传统的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纠纷保全工作量更大。

第一,原告在起诉时往往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由于被告多为小微企业及自然人,财产线索大多比较零散。

第三,因为被告分散具有广泛性,造成极大的保全工作量。

第四,互联网金融纠纷审理周期长,还会存在续保问题,使保全工作量进一步放大。

同时,
也出现了高执行成本、低执行到位率等问题。

三、结语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建设,已经成为了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途径。

学习总结发达国家针对传统金融企业而实施的企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我国应加快建立并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形成处理纠纷的一整套制度。

设立专门处理该类纠纷的机构,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来处理相应纠纷。

其次,应该大力健全投诉处理程序,包括流程处理、调查程序、问题处理程序、客户反馈等。

最后,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点,尽量去缩短纠纷处理的时间,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1]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02):57~61.
[2]徐海宁.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与商事仲裁的运用[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4(06):158~162.
作者简介:吴璐璐(1983—),女,安徽界首人,研究生,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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