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实务讲解

合集下载

(完整版)P2P网贷知识入门讲解

(完整版)P2P网贷知识入门讲解

P2P网贷知识入门讲解一、P2P网贷的定义是什么?p2p网贷即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

起源于英国,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p2p网站,由借贷双方竞价,撮合成交。

资产金额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产金额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简单的说,借款人甲需10万元,向p2p网站乙申请借款——p2p网站乙对其进行审核,发布借款公告(各种标)——投资人丙通过在p2p网站上投标,将钱通过p2p网站乙借给借款人甲——约定期限到期后,借款人甲通过p2p网站乙偿还本金及之前所约定的利息。

二、投资P2P网贷理财违法吗?不违法,不过需要加强监管。

网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相关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目前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利率为6%左右,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产金额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投资人在投资前这点要先辨别清楚.三、P2P投资的收益是多少?目前,在不同p2p网站投资p2p网贷理财的收益差异很大,老p2p网站收益较低,投资年化收益8%—15%。

较新p2p网站(通常是一年左右)年化收益 15%—20%,特点是:1、上线时间约8个月,投资年化收益16.%-18%,资产金额托管,本息保障;2、新上线p2p网站,一般以高收益吸引投资者,年化收益20%—30%,一部分p2p网站甚至达到30%-45%。

3、这里要注意,高收益必定伴随高风险,风险越大,收益越高。

四、投资P2P网站的资产金额门槛高不高?一般没有资产金额门槛,多数p2p网站1元起投。

p2p网贷的用户群体是有闲杂资产金额未做保值增值财务筹划的投资者,充分体现了普惠金融,没有资产金额准入门槛。

大多p2p网站是1元即可参与投资,大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投入资产金额的多少。

《互联网金融》教学课件-第5章P2P网络贷款

《互联网金融》教学课件-第5章P2P网络贷款

5.1 P2P网络贷款概述
5.1.3 P2P的特点
1. 借贷双方的广泛性
P2P网络贷款的借贷双方呈现的是散点网格状的 多对多形式,而且针对的是非特定主体,使参与者极 其分散和广泛。参与者的广泛性主要源于其准入门槛 较低,参与方式灵活。
另外,每一笔贷款中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每个 投资者可以投资多笔贷款,这使得具体业务形式上更 加分散,参与群体上也更加广泛。
4. MarKet Invoice经常被认为是英国的第一个P2B借贷 平台,但其业务主要针对商业票据。
5. 于2013年开始提供P2P借贷服务的Asset Capital, 曾放出英国P2P历史上的最大单笔贷款—150万英镑, 用于诺丁汉的一个学生宿舍房产开发项目。
5.4 国内外发展状况比较
5.4.1 国外发展状况
2. 信贷技术风险。在国内,由于P2P网络贷款市场 仍处于兴起初期,技术成熟度还未得到市场验证, 同时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不开放,借款方和投 资方之间仅靠网络得到的信息极度不对称,在客 户源头的评估上,就存在“合适的信贷技术”和 “高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两大难题,P2P网络 贷款平台坏账的比率很高。
5.4 国内外发展状况比较
5.4.1 国外发展状况
A. 美国的P2P网络贷款行业
2. Lending Club成立于2007年,在美国市场一度 占有超过80%的市场份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 P2P借贷公司。作为海外P2P借贷的领军者, Lending Club已经完成了多轮融资。2013年5月, 谷歌入股Lending Club,为其发展注入了新的 活力。2014年12月11日,Lending Club成功在 纽交所上市,涨幅高达56%,成为全球首家上市 的P2P平台。
5.4 国内外发展状况比较

第七章 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概论》PPT课件

第七章 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概论》PPT课件
P2P借贷参与方的主要行为和关系
பைடு நூலகம்
P2P网络借贷的意义 第一,推动直接融资的展开; 第二,加快“影子银行”市场化; 第三,推动金融监管理念变革和监管方法创新; 第四,标准化民间借贷,挤压高利贷; 第五,推动征信体系建造; 第六,创新金融业风控手法。
二、国外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概况 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在英国成立于2005年3月的ZOPA,它 的口号是:摒弃银行,每个人都可以有更好的交易;经营理念是: 减少中间环节,投资人和借款人在投资收益和借款成本方面能够获 得更好的效果。 现在最为成功的P2P网贷公司是美国的LendingClub公司,它成立 于2006年10月,最早通过Facebook开展业务。目前,LendingClub 在美国的市场份额为四分之三。 P2P网贷公司的另一个典型代表是Prosper。Prosper公司是美国 第一家P2P网贷公司。
3.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模式: (1)无担保线上交易模式。 (2)有担保线上交易模式。 (3)线下交易模式。 (4)线上线下结合方式。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 1. 我国P2P平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形式的风险 (1)诈骗跑路风险。 (2)涉及非法集资风险 (3)挪用客户资金风险。 (4)产品异化风险。 (5)借款人高风险 (6)网络技术风险。 (7)外溢性风险。
信息化
第七章 P2P网络借贷
一、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 P2P借贷模式,也称人人贷,是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 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 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者可以自行发布借款 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实现自助借款;借出 者可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 式借贷。其中,由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 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 理费和服务费等。如果支撑P2P借贷的中介机构是互联网平台 (公司),那么这个模式就是P2P网络借贷,简称P2P网贷。

P2P网贷平台法律操作实务

P2P网贷平台法律操作实务

五、网贷利率 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2014 年上半年,网贷行业平均综合利率20.17%, 月复合下降速度为 0.95%。下半年网贷利率继续下行,最新数据显示,8月综合利 率下跌至 17.46%。
六、贷款期限
据网贷之家数据,2014 年上半年,网贷行业平均期限为 4.75 个月。
h
5
P2P网贷平台运营合法性及监管要求
h
2
P2P网贷平台概述
❖ 三、P2P网贷平台主要功能
1、个人信用贷款。 2、小微企业贷款。 3、车辆抵押贷款。 4、房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
四、P2P网贷平台股东背景
1、保险系,如:陆金所、武汉小贷、财路通、好利网、房金所等。 2、银行系,如:招商小企业e家、民生易贷、e融e贷、小马bank等。 3、国资系,如:开鑫贷、众信金融、金开贷、紫金所、京金贷、德众金融等。 4、上市公司系,如:银湖网、黄河金融、鹏鼎创盈、前海理想金融平台等。 5、民营系,如:有利网、小牛在线、积木盒子、人人贷、爱投资等。
4、投资人获取收益之合法性--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 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投资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获取收益符合 上述法律规定,但以利息之名收取的投资收益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电子合同合法性--合法、有效 《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一、二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 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 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 其法律效力。”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综上,电子合同之签署及履行依法与签字、盖章之纸质合同同具法律效 力,构成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之有效法律文件

《互联网金融》教学课件-第5章P2P网络贷款

《互联网金融》教学课件-第5章P2P网络贷款

5.1 P2P网络贷款概述
5.1.2 P2P的产生原因
2. 市场原因
对资金需求方而言,P2P平台利用搜索技术、 数据挖掘技术推动了信息的对称性和渠道畅通性问题 的改善,可以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难的问题。 而且,P2P平台利用网络简化借款申请流程手续,缩 短资金获得时间,使广大借贷者从中受益。对投资者 而言,P2P理财产品符合大众富裕阶层的财富保值需 求。
第五章 P2P网络贷款
5.1 P2P网络贷款概述
5.1.1 P2P网络贷款定义
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又称”人人 贷”)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实现的资金融通。随着互 联网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成熟,互联网的作用使得贷 款者和投资者的联系跨越地域和熟人关系,极大扩展 了点对点借贷关系的发生范围,基于互联网的P2P借 贷应运而生,即P2P网络贷款。
5.2 P2P网络贷款模式分析
5.2.2 按是否存在债权转让分类
1. P2P网络贷款可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这种分类实质上涉及借款人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
2. 纯平台模式是指出资人选择投资项目后,直接将 款项打入借款人账户, P2P网络贷款平台只负责 审核借款人信息、展示借款信息及招标,并不介 入交易。
3.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 合同,借款人和出资人之间存在专业放贷人。专 业投资人先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把债权转让给 投资者,使用回笼的资金重新进行放贷。
5.2 P2P网络贷款模式分析
5.2.2 按是否在线下进行销售和风险控制分类
1. P2P网络贷款平台分为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以及纯线上模式。
5.1 P2P网络贷款概述
5.1.3 P2P的特点
1. 借贷双方的广泛性

第七章 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PPT课件

第七章   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PPT课件

平台名称 保必贷
德众金融 海金仓 金宝保 金开贷
金控网贷 京金联 开鑫贷
蓝海众投 星投资
中广核富盈 众信金融
紫金所
注册资本金(万元) 971.4285 1000 3000 3000 1000 10000 6000 1000 10000 2000 1000 1000 1000
所在地 上海市 安徽省 北京市 重庆市 陕西省 广东省 湖北省 江苏省 广东省 上海市 广东省 北京市 江苏省
Zopa如今是英国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公司。自成立以来共进行
过4轮融资用于公司发展,总计7160万英镑。主要的三种借款用途 为:汽车贷款、偿还信用卡贷款、购买家庭必需品消费贷款。
7.1 境外典型的网络借贷
2. Prosper
2006年2 月,Prosper在美国成立,属于盈利性网络借贷平台,
但它只提供交易,属于典型的单纯中介型 P2P网络借贷平台。
纯信用无担保的模式,在境内其代表性平台是拍拍贷。
虽然纯线上模式有着规范透明、交易成本低等优势,但由于数据 获取较难、不提供资金担保极易出现逾期、提款困难的问题,并且很 难让投资者接受,因此目前境内这种模式的平台越来越少。
7.2 境内网络借贷
2. 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境内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即 借款者和贷款者的借贷交易主要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线上进行, 同时也通过线上推广理财产品,而借款者的信用认证机制主要通过线 下完成。
7.2 境内网络借贷
3. 银行系 P2P行情持续火爆,众多银行系P2P纷纷进场。银行系P2P的优
势主要在于:第一,资金雄厚,流动性充足;第二,项目源质地优
良,大多来自于银行原有中小型客户;第三,风险控制能力强。

互联网金融P2P法律实务要点解读

互联网金融P2P法律实务要点解读
互联网金融P2P法律实务要点解读
主要内容
民间借贷的界定 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利率和利息认定 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 刑民交叉问题 其他问题(虚假诉讼、公序良俗、诉讼时效、 律师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1、除外情形:经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 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参照执行。 3、企业之间(生产、经营)的借贷,有效。 (11条)
二、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
(一)涉及婚姻关系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
(三)实质法律关系的认定 (四)对保证人的规定
(一)涉及婚姻关系

2013年2月1日,A公司向B贷款公司申请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A 公司以部分产品做抵押,评估的价值为50万元。同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由于未能按约还款,B公司向法院起 诉,要求A公司、甲以及甲的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四)对保证人的规定
• • 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 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 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 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 共同被告。 2、保证责任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 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互联网金融课件: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课件: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课件:P2P网 络借贷
本课件将详细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潜力,并重点探讨P2P网络借贷的运作 原理、风险与挑战,以及监管政策与法规。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业务活动的新型金融模式,已经深刻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格局。
P2P网络借贷的定义
P2P网络借贷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个人之间的借贷交易,实现资金的直接匹配,去除了传统金融中的中间 环节。
P2P网络借贷的运作原理
1
注册与认证
借款人和投资人在平台上完成注册和身
发布与匹配
2
份认证。
借款人发布借款需求,投资人通过平台ຫໍສະໝຸດ 选择合适的借款项目。3
资金流转
投资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期 还款并支付利息。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挑战
1 信用风险
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导 致投资人面临信用风险。
2 经营风险
技术与安全
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 融的安全性将得到进一步提 升。
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将有效推动金融 服务的普惠化,让更多人享 受金融服务。
总结和展望
通过学习P2P网络借贷,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为未来的金融行业变革做好准备。
平台风控能力不足,无法有 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3 监管风险
尚缺乏全面的监管政策,监管机构对平台的监管存在困难。
监管政策与法规
为了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和法规,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运作。
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
创新与变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倒逼传 统金融机构进行创新与变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实务讲解主讲人:中豪律师集团合伙人青苗律师一、我国P2P的概况(一)我国P2P的概念P2P网贷是利用网络平台,直接连系借贷双方进行贷款和提供资金,促成贷款,免除中间人高昂的运作成本,如银行的铺租及推销成本等,让有良好经济能力的资金提供者利用自己的空余资金帮助有需要人士,促进资金流动的效率;借款人可能享有比银行低的利息,而资金提供者亦能略过银行直接赚取利息。

大多数社交借贷网站经营无抵押私人贷款,另有小部分经营中小企贷款。

简而言之,P2P网贷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二)我国P2P发展历程简介1.2006年,宜信引入P2P网贷平台,2007年6月,拍拍贷成立。

2.2010年起P2P平台数量显著增多,2011年全国P2P平台大概有50家。

3.2011年下半年到2012年是爆发式发展时期,一大批网贷平台上线,比较活跃的有400家左右。

2013年6月,我国的网贷平台比较活跃的有500多家,贷款余额已达7000多亿。

目前,国内已有2000余家商业性P2P信贷服务公司,交易额上千亿元,客户数百万人。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国内含线下放贷的网贷平台每月交易额近70亿元。

4.蓬勃发展背景下问题的凸显2011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指出,“人人贷”中介服务行业门槛低,外部监管缺失,“人人贷”公司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2013年3月,P2P行业也获得了重庆“金融市长”黄奇帆的关注,整顿了本地几家违规的平台;今年截止10月,跑路的平台达到677家。

5.监管部门由银监会实施监管,隶属于银监会普惠金融部。

监管思路:(1)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2)不能做资金池(3)不能发假标(4)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三)我国P2P的主要经营模式1、线上+线下or纯线上2、有担保(平台、借款人、外部第三人)or无担保3、资金池模式or一一对应模式,(含多对一)4、债权转让模式(四)我国P2P资金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通道型or资金存管型)1、通道型模式。

在该模式下,只有平台公司一方在第三方支付开设账户。

投资人资金将归集到中间账户,而该中间账户归平台公作出司所有,支付机构只承担通道作用,不对账户的资金用途作出限制,平台对账户内资金拥有事实上的支配权。

资金从投资人银行账户流入到第三方支付系统为P2P借贷平台公司开设的账户后,投资人、借款人、平台之间的资金划转均在同一个账户体系内流动,直到借款人选择提现,资金才会从该账户体系真正流出。

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开设的中间账户,是一个混同的账户,平台需要自己建立一套二级账户系统,用以区分哪些资金属于哪些账户。

这种模式下,信息流与资金流的匹配完全是由平台自己完成。

从资金支付的角度,在通道型模式下,并不能很好的解决投资人与借款人一一对应的关系。

平台也并没有解决资金池的问题。

2、资金存管型在资金存管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平台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进行了隔离,为所有用户开设二级账户。

投资用户的资金存储于自己的二级账户中,支付机构直接将资金转移至借款人在支付机构开设的二级账户当中。

从资金交付角度,资金存管解决了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

从结算的角度,资金存管模式解决了信息流与资金流相分离的问题。

从政策的角度看,资金存管模式也符合现行监管政策的规定。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资金存管模式正好契合了该意见的要求。

二、我国P2P在实务中面临的担保困境及其处理方案在目前的实务中P2P担保,在办理抵押登记方面,面临诸多阻碍:1、房管局等登记机构不认可电子合同文本的效力。

(解决思路:引入证据第三方托管制度、CA认证以及时间戳认证制度)2、债权人众多且分散,难以聚集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实务中针对抵押登记问题出现了多种变通处理方案:1.由P2P平台内部人员与借款人签署一个等额合同(即“制造”一个主合同),从而与借款的《抵押合同》配套,以便应付房交所的抵押登记。

2.P2P平台的内部人员实际投入部分款项,例如,象征性地出借100元,并为这100元债权办理一个抵押登记。

3.推选一个投资人代表(一般由平台内部人员担任),签署纸质版合同,用于房交所登记。

4.P2P平台内部人员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然后委托平台上的投资人实际放款。

5.由P2P平台先借款给借款人,并以办理相应抵押登记,然后再去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

先由借款人与平台内部员工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注意:此处合同的债权确定前的存续期间应完全覆盖投标期间、借款期间并加上合理期限),并办理相应的最高额抵押登记。

如果到期后,借款人违约、未归还本息,则平台内部员工替借款人向投资人归还款项,即履行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义务,确定债权金额。

6、变担保为反担保(反担保的抵押登记中,反担保合同为从合同,那么主合同是什么?)一般认为,这种情形下,担保合同为主合同,但是实践中抵押登记部门却不予认可,不进行登记。

近年来,反担保无法登记的问题有所改变。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于2015年2月3日,出具了渝国土房管【2015】61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当前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关于反担保抵押中登记时主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时,可以将主债权债务合同或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一般表现形式有委托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债券融资保证协议等)认定为主合同。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主要审查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中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抵押人用于抵押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

”这一规定的出台,解决了重庆市内反担保登记的问题。

三、我国P2P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主要合同种类(一)、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平台与投融双方)(二)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投融双方)(三)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担保方(平台、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与投资方】(四)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平台和融资方)四、我国P2P的相关监管意见、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一)总的来说P2P有四条红线:1、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2、不能汇集资金。

3、不能承担担保职能。

4、不得冒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二)具体规定如下:1、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文件的第二点“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该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此外,该意见还对P2P进行了专门规定。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如下: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